承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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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
xx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2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地区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外包工程以及承包单位的相关情况,要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承揽工程及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每半年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一次。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承包单位施工资质特别是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力量配备情况、违法转包及发包情况、假借资质情况、承包单位总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情况、发包单位对项目部的管理情况等。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外包工程信息报告制度,要对报告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要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发包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培训教育、安全检查与考评、安全资金投入等管理。
(二)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相关资质
发包前,发包单位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当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承包单位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要建立审查登记档案,作为检查承包单位的内容之一。
(三)要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相关资质审查合格后,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要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安全投入的项目及项目金额或者投入比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主要设备设施等。
(四)要按要求进行培训教育
外包工程开工前,要组织对参加外包工程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要监督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经相应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并就“三项制度”对其培训教育;对已有的外包工程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对新进的外包工程生产作业人员,按地下、露天矿山区分,必须分别至少进行72小时、40小时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所有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所在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各工种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要建立承包单位培训教育档案。
(五)要按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
发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提供并交接清楚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风险评价、检测检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交底完成后,交接双方要签字备案,同时,要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编写的施工方案共同把关。
(六)要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外包工程开工前,要就外包工程基本情况向本县区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实施过程中,要每半年向本县区安监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全天候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监督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监督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按照整改方案(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盯办整改;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工撤人,并做到“五落实”。
要建立监督检查、复查记录档案。
(七)要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
发包单位每半年要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采取整顿、处罚、停止合同等惩处措施;对考核优秀的,要予以适当奖励。
要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档案。
(八)要建立健全外包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发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衔接工作。
实行总发包的,要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要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九)要遵守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的相关规定
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十)要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发包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收集整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基本情况、外包工程本身情况、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资格资质审查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五条承包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
(一)要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
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
严禁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严禁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
严禁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相关人员。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都要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每个项目部必须有承包单位任命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至少有2名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每班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项目部负责人、地下矿山带班领导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三)要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与发包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要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发包方安全投入的项目及项目金额或者投入比例、发包方的安全生产职责,自身及其项目部的人员构成、主要设备设施、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等。
(四)要按要求制定施工方案
与发包单位技术交底后,开工前,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组织制定施工方案和作业规程,并与发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定。
对审定的施工方案和作业规程,要按要求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
(五)要按要求进行培训教育
外包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在接受发包单位的培训教育的同时,要组织对项目部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对项目部原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对新进项目部的生产作业人员,按地下、露天矿山区分,必须分别至少进行72小时、40小时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所有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所在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各工种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分别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六)要严格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主动做好与发包单位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相关衔接制度。
要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发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包括工作安排、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
(七)要加强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
要每季度对项目部及其所承揽的外包工程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并将结果向发包单位汇报。
要督促项目部严格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脱离发包单位的管理,自行组织生产作业。
要每季度至少与发包单位交换一次项目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八)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把施工现场管理作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依照施工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现事故隐患后要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承包单位应明确并任命项目部的带班下井领导,项目部的带班下井领导可以由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担任,项目部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7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如实填写基建工程的施工日志。
(九)要配合发包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发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主动融入发包单位应急救援体系,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不得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十)要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要在登记注册地的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从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
承包单位要向从事外包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并要每半年向其书面报告一次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要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责任追究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惩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同一家承包单位连续3次违反同一条规定的,要停止其在xx地区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
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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