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矿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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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矿业法
马达加斯加矿业法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土地申请的解释
第一条在国家的版图内,所有的申请项目都要服从于这些规定的条款,包括探矿、研究、开发,占有、扣押、运输,改造和经营除受特殊条款支配的水资源以及液体/气体的碳氢化合物资源以外的矿物。
第二条在目前的法规下
“经营”:
国有经营部门。
“矿业经营”:
政府的矿业部门以及它的整个集中或分散的服务。
“附属”:
作为私人个体,与之相连的还有其上代,第一代的子孙后代,各自丈夫的兄弟姐妹,有血缘关系的和同母异父的,靠他来承担责任的;作为一个法人实体,任何持有足够票数的个人或实体都能够作出推动或阻碍新近法律的决定。
与附属法案的法率实体一致,一个法人实体的合伙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在讨论中的法律实体,它在决定中能够得到多数通过,或者少数反对。
“出租”:
持有者的任何协定给这里的研究或者开发带来稳定的许可。
“唯一授权的预定界线”:
唯一授权的预定界线认可的底线的细节,与法案规定的一致。
“正方形”:
地表的几何构造,代表采矿许可证授予权力的内部空间的基本单元,正方形的一边有2.5公里,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于坐标轴,国家版图内每个正方形的地理定位由扯平测长法定义。
“采石场”:
采石场物质的所有存放处。
“采矿许可证的地图”:
每个采矿许可证的地图都被强力叙述,可以被利用的范围,如自然储量,国家公园和被保护的地表。
“环境影响研究”:
关于拥有者承诺环境的文件,关于E许可证,其细节通过合法方式解释。
“开发”:
任何含有从自然物或水中提取或者分离的操作,取出的矿物显示出良好的效用或者美学效果和同时包括的预备功能,提取物和可能的装置以及打算提供处理和生产流程使用的工具。
“严重的错误”:
任何在行动练习中的冗长或委托,容易使公共卫生和安全,还有环境,陷入危险之中。
“化石”:
残留的,由动物或某种古老地质年代的植物残留下的压痕或痕迹,被保存在地下构成部分腐朽的木化石。
“每个正方形的年度采矿经营费”:
由被放在采矿许可证服务规定和管理权的恢复成本产生的持有者的开支,由管理部门确保固定的2.5公里边长的正方形或者说625公顷。
“层”:
真正的自然存在的在目前的情况或者将来被计划的经济地开发的矿物。
“含化石的地点”:
任意的地面上的化石集中地。
“授权”:
进行具体的地下采矿活动的障碍,并且在许可的基础上有意分开不同所有者的两个相邻的矿。
“矿”:
所有的既不是按照用途也不是按照化石进行分类的矿物质,矿区部长将作出决定,鉴定必须考虑矿物的产地。
“淘金”:
开发砂矿地区和黄金éluvionnaires通过artisanal技术,不同于其他地下工作。
“周界”:
正方形或整个几个临近的在或者是相连接的正方形是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的主题。
“计划的周界”:
这个单位由采矿的周界来制定,和在其计划框架内持有者的计划构想占有或保存土地一样。
“采矿许可证”:
开发许可证和研究许可证,按照法案规定的授予。
“许可证标准”:
研究许可证或开发许可证。
“少数的矿工”:
所有露天采矿场或地面20米深以下的采矿场的所有者,使用了技工技术并且最多雇佣20名工人,没有在提取地点对矿物进行改造,小型矿业是少数矿工的行动。
“环境的承诺计划”:
关于持有者环境承诺的文件,关于E许可证或PRE许可证,其细节通过合法方式指定。
“探矿”:
整个行动存在于完成发现矿物指标的地表调查基础之上。
“研究”:
为了评价矿物的标志和产地,建立它们种类、形状、质量、perenity、体积及其运转条件,集中转换和市场的情况的整个在地面或地面以下的地质学、地理学和地球化学工作,最终决定在某一层是否进行开采。
“矿区使用费”:
理解为矿物产品的在他们第一次出售的时候的应付费。
“采石场物质”:
任何意味着产品聚集的矿物质(内核、铺路石、slovepunt、砾石、细砾石和沙)和修改当地的地表文化的产物(包括泥潭沼,除了磷酸盐、硝酸盐和碱性盐以外),在露天或地下被开发采石场物质。
“矿石矿物”:
所有的自然物质,无机的、无定型的或水晶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在地表某处或深处或者水下。
“工艺技术”:
传统的方法,本质上包含使用手工工具和人力畜力来提取和处理地表或底层矿物。
“国家版图”: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的国家版图,它的大陆架、领海、专属经济区。
即由法律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明确认可的国际惯例所定义的地区。
“持有者”:
采矿许可证上的人或实体的名字。
“转换”:
存在于与其原始不同的矿物质其他方面,整个的运转目的是使其量增加。
“运输”:
矿物运输的意义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就像把矿石产品从生产地点运到储存地点。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三条所有被查明的在国家版图中的地表、地下、水中和海床中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财产。
它们属于中央直隶州和自治省,在目前的法案下,保证他们得到更多的特别管理和控制权。
除了按照法案分配给自治省的职责以外就像共同组成他们的分散的领土一样,国家确保改进其他职责使自治省以适当的构造成为有效的进出地。
第三章总则
第四条由矿业周界的地理位置决定,国家版图的范围被以2.5公里为边长的正方形分割。
整个国家的矿业空间的扯平测长法通过与正方形的纵坐标中心,平行于横轴,定义每个正方形的地理位置。
第五条矿物的研究和开发是被授权的,依照案例,在采矿许可证或授权的条款下淘金的交付与法案规定的一致。
第六条探矿、研究,还有提取或者收集用于科学目的的化石,有关二级的化石产地的第90条法案在授权的条款下,与本预备法案一致情况下执行的;在第91条法案关于第三级含化石的产地,对不受禁止的化石的探矿、研究,提取或者收集在以下的采矿许可证的条款中执行的。
第七条滞留、运输、转化和行销矿石产品和化石受此法案控制。
第八条研究、开发、转化、包装、运输和营销放射性矿石和物质,是国家特别会议的主题。
如果时机成熟,国家保护和放射性安全权威机构(NAPSR)的意见是必需的。
这个意见必须包含涉及反放射性防护和放射性废料管理,考虑到法定的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效力。
它相当于合同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服从下文提到的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任何马达加斯加国籍的自然人和任何按照马达加斯加法律的法人实体能够获得采矿许可证以及淘金、化石或天青石提取或者文石的开发授权。
第十条某些无能力或禁止的广义法律实体,对于他们的加入要由法律条款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为了合格的取得并持有采矿许可证和提取不被禁止的化石的授权,这些实体必须而且应该居住或定居在马达加斯加。
他们应该有全权代理人居住在马达加斯加。
支持国有的综合小矿山进入正轨并将外国直接引资发展和使采矿活动现代化。
仅是拥有马达加斯加国籍的自然人和由马达加斯加国籍的人组成的组织,使用工艺技术,获得和持有采矿许可证去包租小矿。
后者得益于必须的由管理和服务给予的技术支持。
在此情况下与外国投资者合作PRE许可证的持有者寻求将转化他们的许可证为标准许可证。
淘金授权是个别的授予马达加斯加国籍的自然人或当地国有淘金者在法律上组成的组织。
提取授权,为了科学目的含化石层的二级鉴定和个别的给予有全权代表的科学组织。
第四章分类和矿物质的模式
第十二条矿物质产地被分为:
采石场、矿山、化石产地。
第十三条含化石的矿石和产地被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
暴露在由目前的法案所支配的明确的模式分别是:
探矿、研究和开发矿物;淘金,
研究和开发含化石的地区。
第十四条不被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著名的采石场。
它们遵循的模式如下:
公社为负责管理并且管理部门监督采石场的行为,在它们的内部分别执行。
他们交付采石场的运转授权,并且通知一些采矿地籍簿的办公室,其是由省级矿业管理部门负责的矿山和关于自治省有关当局的。
任何户外采石场的开发的授权要得到优先批准,通过环境问题当局,所有者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他的模式要符合法定方式。
自治省关心的是为继续的和在技术上控制所有的采矿活动负责。
它是而且负责控制由私人所有的爆炸物和引爆物。
第十五条政府能够声明某些区域被保留并且不可以被开发或研究矿石或化石的
利用,倘若任意有关周界的可用性,或者持有者签订的权利涉及这个周界的协议,至于原因和当时的相关程序要受到当前章程的控制。
区域可以被宣布临时保留条款见下文16,17,18条。
第十六条为了实现有关当局关心的公共建设工程,在研究了证明文件和矿业部的协议后,可以用法令宣布这个区域在工作期间被保留,关于精确的定界,见上15条。
第十七条为了地质调查,矿业部长能够提议为地质调查服务,用法令宣布那个区域为研究保留,保留权见15条。
地质调查的报告因此而完成,由矿业部出版,并且其对公众有可用性,至少比保留区发放文书提前15天问世。
第十八条对小矿和淘金的监督,矿业部长提议为监督服务,采用一个法令宣布区域被保留。
上述法令必须包含:
由保留区域组成的正方形鉴定;现行区域内的工作细节;完成整个工作必需的时间。
最初的对保留区域的分类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prorogeable仅仅一次最多6个月。
第十九条看过他们自己的作为保留区域的分类理由不在被证明,主管当局可以在任何时间分别发布这类保留区域法令。
这些被公布的周界在研究或调查完成之后将按照法律归还给最初的所有者就是那些目标。
第五章矿石勘探
第二十条矿石勘探自由贯穿国家领土,被保护的地区,植物群和动物群自然储地,以及他们的保护区都有特条款予以规定;遵照目前的法案分类保留地区;被其他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或在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法律过程或者AERP的周界。
任何的个人或实体自己打算预留采矿要向矿业地籍办公室发送声明。
正式声明的方式为在本法案的申请表法令中指定的。
第二十一条然而,除了授权的保留周界或AERP外有关的自由周界直接可以由矿业地籍办公室授予有关的申请人。
授权在接收到相应的付费证明收到之后发出,付出费用要符合法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除了授权的保留周界或AERP外授予原著居民勘探的专营权和加班的特殊权利,如果需要,矿业研究用的矿业许可证和/或涉及一个或几个被授权的周界的正方形的开发。
不计算被授权的保留周界外,授权的有效期最多3个月,授权不可更新。
原著居民的权利被同时给与:
-考虑了公社的权威之后,仅可用于自然资源和是否存在淘金活动的信息目的。
-通知地方当局,如果需要,将来,在采矿或研究中心的装备淘金装置,并承担勘探工作不计算在内的被授权的保留周界外的模式,以及向地方当局取得咨询成果的方法要符合法定方法。
在他的授权有效期满前,希望获得用于周界勘查研究或开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原著居民,在矿物地籍办公室存放有关的请求。
第二十三条能被特殊认可的保留的周界的授权的地面不超过15.000km2,也就是2400个平方。
第二十四条任何关于属于特殊的授权保留周界的采矿许可证或采矿授权都不会
被批准,除了上述授权的原著居民请求的探矿或开发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周界的授权保留期间的探矿活动中,任何环境的授权都不是必须
的。
使环境法规的规定影响深入,是有重要意义的。
第二篇采矿许可证的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六条采矿许可证的分类:
“R”许可证:
授予持有者在划定的周界界限内的探矿和研究的专营权。
“E”许可证:
授予持有者在划定的周界界限内承担开发、探矿和研究的专营权,和小型矿山包租许可证“PRE”授予持有者同时承担再划定的周界界限内探矿、研究和开发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涉及一块或几块相邻或连接的周界的采矿许可证:
每一个正方形都基于以顶点在地心的倒转金字塔的形式确立的固体体积。
申请者从事选择适合他们的周界的工作。
具体化的在地面上的每一周界,在授权之后选择。
土地所有者写明同意是次要工作,而且如果必要,将由宣誓过的几何学——地质学者做出。
第二十八条持有者和合伙人能掌握的采矿许可证上的全部地区的权限:
-10000km2研究许可证是1600个正方形
-1000km2研究许可证是160个正方形
-100km2包租小矿的许可证是16个正方形
还是上述的规定,每个“PRE”许可证上的周界不能包含多于四个临近或连接的正方形。
此外,持有者及其合伙人持有的周界在“PRE”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设置边界标识物。
第二十九条与采矿许可证有关的文件从申请归档日期开始被管理,直到上述许可证期满,由矿业地籍办公室或可以利用的国家咨询机构依照国家的特别国土登记保留最新的数据。
第三十条采矿许可证包含的存在与周界矿物中的分类物质,哪些是可以被准予
的。
如果发生在矿山中发现其他矿石物质分类的标识并且没有在采矿许可证的题目中,计划承担研究或开发的持有者,要向矿物地籍办公室发送一个计划的声明,并且在开展任何继续开发新矿种的操作进行之前获得延伸采矿许可证,并且如果必要,得到有关当局的环境授权。
第三十一条为了实现上述的条款,矿山中其他矿物的延伸开采许可证事实上是在持有者的要求下由原始执照的颁发部门准予的。
第三十二条分散在国土上的权利部门由由持有者在他们开始作业以前进行通知。
第二章研究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R”许可证或者探矿许可证授予它的持有者连同他的周界范围内和许可证的有效期,因为许可证的准予的专营权实现了对物质的探矿和研究,这与包含在附加申请计划中的约定一致,其模式是由法定的申请编码确定的。
然而,在研究作业开始前要得到有关当局的正式批准,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一致,约定包含在负责矿业环境矿业部门的环境计划的委托事项中。
不过,对环境影响的研究,以将按照法定方法的研究工作取得进步为起点,能够开始进行。
研究许可证的有效期是10年。
它每5年可以更新一次。
公正的来说,一个优先授权的土地所有者,其权利通过研究许可证授予,建造临时或永久的地下建筑的权利,及与有效的法律和法则一致的在其范围内使用木材和水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研究许可证的持有者也从萃取矿石的内部结构用于实验室的分析或
者经由取样时以及勘探或者用于工业实验目的中获利。
被授权的用于分析、取样或工业测试的输出绝对通过合法方式。
第三十五条研究许可证,授予持有者在它的周界和有效期内,要求关于整个或部分周界的开发许可证或E许可证与法案规定的一致。
第三十六条周界的研究许可证,在没有采矿许可证,不是授权保留的周界,可以通过持有者的要求授予,除了开发许可证以外。
第三章开发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E许可证或开发许可证授予它的持有者连同持有者的周界的界限和有效期,开发目标物质的专营权的许可证,同样保留勘探和研究的权利,上述物质与委托计划中包含的要求是一致的,其模式是由法定的申请编码确定的。
然而,在开发工作之初,可能有新研究被有关当局批准,与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一致,委托事项包含了环境影响研究的文件,那些属于有关矿业环境的矿业部门的服务职责。
开发执照的有效期是40年,它可以被更新一次或几次,每20年更新一次。
公正的说,如果需要,一个土地所有者的优先协议由开发许可证上授予权力,包括建筑物必须的地下建筑或在周界内和法律和规章要求的使用木材和水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对于矿业公司或社会实体,涉及到从提取一直到矿物产品的市场行销和它们的运输行为,是一完整实体。
开发执照包含运输或进行运输的权利,在周界工程内,许可证涵盖的被萃取的矿物质,它们浓缩或源自primaryeducation还有来自这些物质的金属和合金存储位置,处理和装载,展示在国内和国外自由谈判价格的市场,并出口。
对于这些公司或团体,开发许可证使他们可以在国家版图内建立浓缩装置,温度调节,处理,精炼和转化许可覆盖的矿石产物,使他们与法律和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一致。
然而,上述的一小段规定仅仅应用在当公司或团体清楚地指出在它们的初始的许可证中他们将要承担的活动的情况,活动包括从开发,到行销,遭受着,如果需要,转化和行销。
然而,上述公司或团体的账本,显然被开发、转化和行销占据。
第四章小型矿业主许可证或者“PRE”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PRE”证件是指授予小型矿业主的探矿和采矿权的有效证件。
许可证持有者在依法取得的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采矿、探矿研究活动。
一旦得到证件,就享有探矿、采矿,及其研究的权利,同时必须得按计划要求和颁布的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义务。
然而,在采矿和进行研究工作前首先必须经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同意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并且还要拟定环境保护计划任务书,这些计划书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矿业环境保护工作服务的。
尽管矿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方法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是对某一区域范围内“PRE”的证件作统一而明确的要求时还是有必要的。
小型矿井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每四年可更换一次或者多次。
为了公平起见,在事先得到土地所有者的同意下,为了采矿的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中,持有“PRE”证件的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可以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如供电、供水、通讯管线等。
事实上对于小型矿井来说,在执行研究性工作或者采矿、探矿工作时,不再允许使用“土式”作业技术,而是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要求把他的“PRE”许可证转变成标准的许可证。
第五章矿权的授予与更新
第一部分矿权的授予
第四十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只是根据人
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发行的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一般来说,一旦采矿许可证颁发之后,就必须遵守采矿第一、服务第一的宗旨.
第四十二条勘查许可证(或者简称“R”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或者简称“E”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予的,它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PRE”许可证是特指小型矿井采矿许可证,是省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授予的,它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四十三条采矿许可证的任何要求都必须用表格的形式填写好,然后提交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公室,表格的格式由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
申请者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拟定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正确填写表格后,就会收到注册有效时间(天、小时、分钟),作为采矿服务的有效证据。
第四十四条勘查许可证(或者简称“R”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都是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提出审批的第一法人代表所决定的,申请者首先要填写申请表格,具体事项参考第四十三条。
如果申请者在行使前款所列事项后,想对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享有专利权,申请者可以把盖有当地矿产主管部门公章的勘查许可证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开采许可证(或者简称“E”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是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法人代表根据勘查许可证或者PRE许可证持有者所勘查范围决定的,采矿权人依据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以参考第四十三条。
开采许可证(或者简称“E”许可证)的任何申请要附上相应的环境影响研究评价报告书,拟定一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的条款。
这些报告书转交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目的是为保护矿业开采环境服务的。
然后需要得到相应的当地的环保部门的指示和批准。
“E”许可证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批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PRE”许可证是特指小型矿井采矿许可证,符合申请矿产开发要求的
法人代表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授予的证书,申请者条件的具体事项可参考第四十三条。
如果申请者在行使前款所列事情后,想对开采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享有专利权,申请者可以把盖有当地矿产主管部门公章的开采许可证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PRE”许可证的任何要求要附上相应的环境影响研究评价报告书,拟定一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的条款.这些报告书转交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目的是为保护矿业开采环境服务的.然后得到相应的当地的环保部门的指示和批准。
“PRE”许可证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批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业开采许可证的要求用文件的形式进行通知
或者投递。
有效时间为二十天,省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下,根据相应的条款,按照不同类型的许可证填写好要求。
第四十八条最初的开采许可证是在开采者支付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一定的管理
费用之后才能被授予,而每年的矿业管理费用是根据前一年的矿产开采的范围、储量所定的。
第二部分许可证更新
第四十九条更新开采许可证先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如果采矿权人遵守了开采许可证的所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更新开采许可证。
第五十条采矿权人只有在原开采许可证上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前提下才能得
到批准,只要与最初的开采计划、方案没有太大的改变情况下,采矿权人就没必要为更新许可证提出申请,也没有必要呈交环境影响研究评价报告书。
对于所有的开采许可证,如对环境作新的规定文件时,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开采许可证更新必须在开采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十一条开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许可证更新都作了记录,采矿权人无需支付相应的更新费用,更新的程序和方法都以法律的方式所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申请更新开采许可证的采矿权人,需要把矿区租赁费和前一年的矿区管理费的收据寄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六章单位面积每年矿区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服务费用预算和矿区管理费用都应附在开采许可证上,矿井每年的管理费用是根据采矿权人投递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公室的每个矿井的收益和递交给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预算这两者所决定的。
上缴的矿区管理费用的比率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勘查许可证(“R”许可证),开采许可证(“E”许可证)小矿井许可证(“PRE”许可证)都要在当年的第一季度结束之前缴纳矿区管理费。
第五十五条每年缴纳的矿区管理费的方法都由法律和法规所详细地规定。
每年缴纳的矿区管理费的数量和计算模式都由具体的法律条款明文规定的。
每年缴纳的矿区管理费的基本比率是受每年的法律条款所决定的,条款是根据法
郎、马尔加币与国际货币基金的汇率的不同而同,且在法律中也会作相应的改变。
第五十六条如果采矿权人希望把一部分“R”许可证转变“E”许可证,矿业管理费的缴纳比率的模式也应当做相应的改变,转变的那部分缴纳的模式也应该按照“E”许可证缴纳的模式。
第五十七条每年缴纳的矿区管理费都是根据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计算好的数
额进行支付,当采矿权人缴纳的矿区管理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把收据返回给采矿权人。
第七章矿业开采许可证的特点和转让
第五十八条勘查许可证(或者"R"许可证)具有可转移性、可继承性和可抵押性,
它具有整体可分割性。
第五十九条开采矿业许可证(或者“E”许可证)具有可转移性、可继承性、可抵押性和可出租性,它具有整体可分割性。
对于“PRE”许可证(或者小矿井开采许可证)是一样的。
第六十条转让和转移矿业开采许可证是自由的,凡是符合法律条款第九条的都可以获得和持有矿业开采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矿业开采许可证的转移、继承、抵押和出租等这些行为都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这些行为也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一旦获得新的矿业开采许可证时,原矿业开采许可证赋有的权利和义务也转让给新的矿业开采许可证持有者,具体做法参照下面的第六十二条。
只要新的开采许可证还没有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开采许可证的转让、继承和抵押合同等任何行为就不应该遭到管理局的反对。
为了保存这些登记的记录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采矿权人各一份。
第六十二条采矿权人承担的义务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规定,一旦矿业开采许可权转让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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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达加斯加 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