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制度行动的三维整合与当前中国社会和谐问题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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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制度行动的三维整合与当前中国社会和谐问题刍议
结构、制度、行动的三维整合与当前中国社会和谐问题刍议
陈光金
2012-8-2715:
13:
32 来源:
《江苏社会科学》(南京)2008年3期第113~123页
【作者简介】陈光金,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北京100732)
【内容提要】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出现了一些新的复杂的阶段性特征和社会问题,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未来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关于如何建构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恰当地理解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准确地判断一个阶段的社会和谐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认为,社会和谐的本质是社会整合以及在整合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行动(者)三个维度的整合则是社会整合与秩序的前提。
目前,中国社会和谐的结构、制度和行动整合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还存在重大缺陷,面临重大挑战,社会和谐的实现还是一个很长的建设过程。
【关键词】社会和谐/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行动
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实质上是社会整合程度高低和社会运行是否有序的问题。
社会的整合程度越高,社会运行越是有秩序,社会就越是和谐稳定。
当然,社会的整合与秩序在不同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基础条件和实现逻辑,其内在也蕴涵着不同的价值目标取向,如广大社会成员对社会运行状况的主观认知和认同程度。
对于这些问题,国内外社会理论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讨论和研究。
基于对这些理论的回顾和梳理,我们认为,应当从社会的结构、制度和行动三个维度来探讨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条件。
一、理论探究:
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
在国外的社会理论中,关于社会整合、秩序与和谐的状况的探究,基本上是围绕着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行动三个维度展开的。
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把现代劳动分工形成的以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社会关系联结方式视为现代社会有机团结的结构基础;把由法律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由法、规范和习惯形成的社会制度视为社会的规范环境和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因为现代社会的分工使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同时依赖其他人,而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必须依靠各种法律制度来维持,并且特别指出,这样的社会制度安排如果是社会关系中的一方借助强制性权力强加给另一方的,以致形成“强制的劳动分工”,社会冲突就会不可避免;他还认为,一个国家或总体社会的政治目标和爱国情感、现行意识形态、宗教、传统伦理和道德价值以及各种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等共同意识,作为集体性的社会实在(集体良知),都是构筑社会的价值认同的重要因素(涂尔干,1995,2000)。
帕森斯在社会均衡学说中指出社会整合,就是各种社会要素和组成部分结合为一种统一而协调的整体的过程和结果。
他深入分析了社会报偿、资产和人事等资源分配的协调性对社会整合的影响——特别是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支撑对社会存续发展的意义(ParsonsandShils,1951);考察了充分分化和高度包容的社会制度对社会整合的积极意义,认为制度的充分分化加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而个人则逐步摆脱某些特殊的专门身份特征,而以一种有能力的个人资格成为社会的成员,成为承担着一定的整体性社会义务的公民,先前被排斥在外的社会群体逐步为现代化的发展过程所包容,他们越来越能够获得普遍形成的平等和机会。
这样的制度体系将把罪恶变成善良,把社会紧张变成社会稳定的源泉(Parsons,1955,1967)。
最后,在帕森斯的社会整合理论中,通过社会整合促使人们在行动上遵守社会规范和相互协调,以及通过社会化过程促使人们的精神状态与维持社会系统所必需的价值相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普遍价值承诺,都是社会整合、秩序与和谐稳定的重要机制(Parsons,1971)。
上述论述应该说对社会冲突理论提出了质疑。
社会冲突论的基本理论主张是,社会行动者及其集团之间的冲突无时不有无所不在,它是社会变迁的基础动力。
其逻辑集中在两个关节点上,即社会冲突的根源与解决办法。
几乎所有冲突理论家都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社会结构的不平衡不平等。
例如,达伦道夫将社会冲突归因于社会团体中的支配者与服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解决办法是重新分配权威(Dahrendorf,1959);雷克斯归因于生活资料分配的巨大不平等和森严的等级制,认为冲突的解决不过是冲突一方的得胜或失败(Rex,1961);哈贝马斯更加关注当代西方社会组织结构变化,即官僚和技术权威统治不断强化和公共领域不断衰落所导致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失衡和紧张,解决办法是发挥沟通理性的潜力,促进社会整合(哈贝马斯,1994,1999)。
科瑟提出了冲突功能论。
一方面,他认为社会冲突的基础根源是社会结构不平衡不平等,但社会冲突并非仅仅具有破坏社会整合的负功能,还有促进社会整合的正功能;另一方面,从结构不平衡不平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冲突的强度,受到三个重要因素的影响:
是否有对稀缺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进行补偿的渠道,被统治群体是否怀疑资源分配制度的正当性,被统治群体是否具有公开的、直接的和组织化的机制表达他们的意见和不满(科瑟,1989)。
虽然多数现代社会冲突理论都从社会结构不平衡、不平等的角度理解社会冲突,但大多避免对这种结构不均衡做出价值评判。
然而,对社会结构不平衡、不平等的价值评判终究不可避免。
正如新古典自由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强调每个人偏好不同,不可能就社会评价达成共识,因而,社会评判的唯一有价值的标准是法治所定义的正义,任何其他的评判企图都是非正义的(哈耶克,2000)。
诺齐克认为,不同资源拥有者所实现的功能存在很大差异,只有根据所投入资源的品质进行差异化分配才是合理的。
换句话说,一种社会分配是否公平,就在于这种状况是否保证了自由和权利的行使。
如果一种分配在起点上是公平的,并且经过了一个公平的过程,那么其结果就应该被认为是公平的,即使它可能是非常不平等的(诺齐克,1991)。
罗尔斯也把人的自由和权利视为社会正义的要素,但他并不满足于起点公平和程序正义,还强调分配正义的价值,强调社会公正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合意与否的标准,亦即一国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
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社会正义要通过调节主要社会制度来处理全社会的初始不平等,尽量排除历史和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不公平影响。
由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与所有其他人一样有权拥有最广泛的平等自由。
二是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相结合的原则,所谓机会公正平等是说,社会应当以机会公平平等为条件,使社会中各种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所谓差异是说,一个社会应当这样安排其社会经济不平等,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为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社会的合作生产都是不可或缺的,强者能够获得较多收入是依靠了弱者的合作,并且更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罗尔斯,1988)。
罗尔斯正义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到了强劲挑战。
但是,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早就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实践,即基于现代社会福利理论的福利国家制度建设。
英国社会改革家贝弗里奇1942年发表了著名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在报告中他历数了英国原有社会服务事业中的种种弊端,提出了向社会中的懒散、无知、疾病、肮脏与贫穷五种顽疾开战的计划,并把实现这一计划的希望建立在政府对全社会实行免费的国家卫生服务、家庭津贴、社会保险、社会援助和政府保障充分就业的社会福利政策之上,其目的在于使国家为其公民抵御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切偶然事故和不测风险提供社会保障(贝弗里奇,1995)。
贝弗里奇报告彻底地改变了人们关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看法,获得社会保障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权利,国家和雇主(通过国家制度安排)对人民的基本保障负有责任,个人也要承担相应义务。
总的来说,福利国家是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福利形式,从而把社会福利的性质从消极救助变为积极预防,以化解社会张力,减少社会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说,上述各种理论主要从社会结构的现代变迁、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角度或者国家公共干预角度来研究如何推进社会整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那么,现代公民社会理论则更多地从公民参与的角度切入,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和相互制衡,从而达成一种组织—权力协调关系。
在哲学层面,公民社会理论倡导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意味着对社会内部合理社会秩序的和谐设想,涉及相关理念、价值和信仰的综合。
在政治学层面,公民社会理论主张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共同体的事业。
在社会学层面,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指涉现代社会的组织方式(Seligman,1992)。
哈贝马斯进一步把传统的公民社会分解为由各种自发出现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运动所组成的公共领域和以市场为核心的私人经济领域,而建设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网络,在其中形成一种解决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的话语体制,这样,公共领域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1999)。
沿着哈贝马斯的思路,柯亨和阿拉托进而把市场或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范畴中独立出去,重新把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由家庭这样的私人领域、志愿结社的团体领域、现代社会运动以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CohenandArato,1992)。
这样,在社会组织结构理论中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分法开始取代传统的国家—社会两分法,形成了关于第一部门(国家)、第二部门(市场)与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的分析框架。
在现代社会的“三元”组织结构体系中,三个部门分工合作、良性互动,在相互依赖的同时相互制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促进一国的政治民主、经济繁荣、人民福利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秦晖,2002)。
此后,关于第三部门的经验研究空前发展起来。
在国内最近几年关于和谐社会实现条件的研究中,上述研究理路都有反映。
一部分学者认为,和谐社会应当有一个合理的、与其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包括各种实体性的结构和关系性结构。
社会结构的状况直接体现着社会关系的状况,构成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的基础,可以说,社会和谐源于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阶层结构的关系协调整合。
一部分学者强调社会和谐的制度和政策条件,包括根据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实际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社会管理体制,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创新社会政策,支持弱势群体、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并在实践中得到论证。
二、分析框架:
社会结构、制度与行动的三维整合
尽管各种社会理论在社会和谐稳定相关问题上的论述存在种种差异,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总结出具有共性的理论脉络,即它们的论述重心都集中在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行动(者)这三个维度上,或者至少以其中一个维度作为其逻辑线索。
因此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构造了一种判断现阶段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总体形势的分析框架,其基本维度是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与社会行动。
一般而言,社会行动者是社会学分析的逻辑起点,但在一定社会时空里,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对社会行动者的处境以及他们对自身处境的反应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布劳,1991),当然,社会行动者基于其处境而采取的行动又会反过来引起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变迁(吉登斯,1998)。
在这里我们主要对三个维度的内涵与它们之间的关联做一简要阐释。
社会结构维度包含多个方面。
广义地说,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四个子系统之间的结构性关系。
而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看,在现代过程中形成职业结构、所有制结构、阶级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以及社会组织结构,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结构内涵。
这些结构意味着不同形态和性质的社会群体的存在,同时也意味着资源配置的结构性约束条件的形成,尤其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构的形成。
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特别重视劳动分工以及由此形成的职业结构,认为现代职业结构的形成是社会整合的基础条件。
而马克思则强调财产关系,达伦道夫强调权力关系,雷克斯则关注生活资料分配关系。
特别是罗尔斯正义论则特别重视权利和机会的配置以及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结构。
因为权利和机会配置的不公正以及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过于不平等,必然导致社会分裂和底层不满,进而在一定条件下会引发社会动荡,更遑论社会的整合、秩序与和谐。
对于所谓社会组织结构,这里是从公民社会理论视角来分析的,从市民社会范畴的提出到向公民社会范畴的转换,这一理论的核心也经历了从研究国家的基础向探讨公共权力、市场力量与公民权利之间相互关系的转换。
当然,社会理论并不否认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只要这种结构性矛盾具有可调节性,而且有调节的通道和机制,而不是对抗性的或者出现调节通道和机制缺失的状态,那么社会的整合、秩序与和谐就仍然是可能的。
从制度维度来考察社会的整合、秩序与和谐状况,对于正处于急剧制度变迁中的中国社会来说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种社会理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几乎没有不分析制度整合问题的。
按照洛克伍德(Lockwood,1994)的分析,制度整合是系统整合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制度整合的关键是不同制度之间在逻辑上具有相容性。
涂尔干认为,制度就是由集体确定的信仰和行为方式(迪尔凯姆,1995)。
当代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社会制度不仅指正式规则、程序和准则,也包括象征体系、认知形式以及道德模式这样的引导人类行为的“意义框架”。
比较起来,涂尔干的制度定义更为简洁、更好理解、更可接受(该定义也不够完备)。
基于涂尔干的定义并综合考虑其他定义,这里把社会制度理解为集体确定的旨在界定权利义务、确立行为边界、规范行为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总和,包括各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
综合社会理论的相关研究,从社会制度维度来判断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的制度整合状况,从而从一个侧面判断社会和谐稳定形势,有几个基本的准则。
一是协调准则(或相容准则)。
系统整合理论特别强调,一个社会的不同制度之间应当是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在逻辑上具有相容性。
如果这些制度之间在逻辑上不相容,或者在结果上偏离制度设计初衷而导致结构性矛盾,那么制度整合就存在问题。
二是适应性准则。
制度应当不是僵固的,而是有适应性的,能够随着社会行动及其结构特征的变化而调整,或者能够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而创新,从而适应新的变化,满足新的需要。
三是效率准则。
制度应当有效率,有效的社会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相互关系,减少社会经济行动的不确定性,降低行动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是公平正义准则。
制度要能发挥其推动社会整合的作用,就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为此,它们本身应当具有公平公正的品质,并且能够在其运行过程中促进社会生活的公平公正。
综合前述相关社会理论论述,制度公平公正准则总体上应当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公平、程序公正和分配正义这样四个基本规定性。
权利平等要求相关制度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基本公民权利;机会公平不仅要求社会发展机会公平地向全社会开放,而且要求帮助欠缺利用机会的能力条件的社会成员建设其能力条件;程序公正也就是诺齐克特别强调的过程公正;而分配正义则要求分配差距保持在合理限度内,这个限度就是既不要大到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也不要小得损害经济社会发展效率。
社会行动者的行动状况总是最直接地表征着社会的整合、秩序与和谐程度的。
所谓社会行动,其最基本特征是具有意志性和目标导向性。
一方面,社会行动者在行动时会受到置身其中的社会环境因素(作为可控制的手段或者不可控制的限制条件)的影响,另一方面,他在确立目标、选择手段、克服障碍时一般需要遵循相关的社会标准(帕森斯,2003)。
因此,从社会行动维度来看,社会的整合、秩序与和谐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足够的社会成员作为社会行动者按照其角色体系行动;二是把社会行动控制在维持基本秩序所需的限度之内,超过这种需要的过分控制将会造成社会矛盾或冲突(Parsons,1977)。
但这两个条件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保证,因而,社会不和谐总是首先在行动者层面表现出来,其表现形式包括社会底层生活困顿,社会认同和信任出现危机,社会观念发生混乱,社会行为失范,社会不满增加,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等等。
历史地看,在社会发展的重大转型时期,社会行动者层面的这些问题现象特别容易出现。
如20世纪60年代是欧美社会第二个重大转型时期,即从工业社会转向后工业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广泛觉醒,学生运动、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女权运动风起云涌。
90年代以来,欧美社会面临第三次重大变化,这就是全球化进程的加速。
当然,卷入这次重大变迁过程的已是世界范围。
国家间的利益冲突空前复杂尖锐;人与自然的矛盾和生态危机空前加剧;各种新型社会风险与日俱增;国际间产业布局的调整对发达国家内部劳动就业带来严峻挑战;发达国家市场化改革和福利制度改革引发了内部分配正义危机,贫富差距重新拉大,中产阶级处境日益艰难,社会矛盾也随之加剧,反全球化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形形色色的新社会运动广泛兴起(克里西等,2006),工作场所斗争、罢工、街头骚乱等在发达国家不时发生,国际恐怖活动更是日益猖獗。
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和转型时期,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都在迅速推进,与涂尔干时代的欧洲社会有着很多相似之处,社会整合面临新的挑战。
更准确地说,近代以来发达国家经历过的三次重大社会转型变迁,中国目前都在经历着,并且不同程度地反映在行动的层面。
因此,从社会行动者维度来考察现阶段中国社会的整合、秩序与和谐稳定的总体形势,就要从发生在社会行动者层面的这些现象的范围、程度和变化状况入手。
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与社会行动之所以成为许多社会理论体系几乎同时关注的问题,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
社会结构是社会存在的骨架,或者说是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种种社会关系的联结—组合形式,并且通常意味着各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关系(吉登斯,1998);而制度按照定义则正是这些社会关系联结—组合规则和社会资源配置规则的集合(青木昌彦,2001),但这不意味着结构与制度之间始终存在对应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结构总是成为制度形成的潜在基础和范围约束;而在特定的社会过程中,制度可能产生结构重构的作用,或者对结构的变化产生阻滞作用,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范式来说,这取决于社会行动者的特定利益与特定社会制度之间的特定关系性质以及行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
社会行动作为社会过程的逻辑起点,它是社会历史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社会结构和制度形成和变迁的动力性因素。
但是结构和制度在面对行动时并不总是被动的,相反,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塑造行动的方式、路径、范围和目标的作用。
因此,如果不考虑发生学的问题,那么,结构、制度和行动三者存在着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相互影响的密切关系。
从根本上说,正是三者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决定着社会的整合、秩序与和谐形势。
三、现实刍议:
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三维整合基础尚待形成
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认识,不能不首先从对结构的分析开始。
如上所述,现代社会整合需要有具备现代经济结构的经济系统作为基础,因为社会结构在许多方面依赖于经济系统的结构特征。
当然,社会结构的变迁并不总是如影随形地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前者更易于受制度系统的制约。
狭义来说,以就业结构、职业结构和组织结构为主干的经济社会活动结构,以所有制结构、阶级阶层结构和分配结构为主干的社会利益关系结构,以及以城乡结构和区域结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空间结构,共同组成重要的结构系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所有这些结构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
这些结构的现代化程度,它们与经济结构变迁相适应的状况,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可)协调性,对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而考察现阶段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整合与行动整合条件状况。
(一)社会结构转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尽管自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持续了近30年的增长,社会结构也有了显著改变,但同时也存在与经济结构的变化广泛不协调以及社会结构系统自身不协调的问题。
首先,社会空间结构变化显著,但城乡—地区间的结构偏差较大。
比如从1983-2006年,城镇常住人口比重从21.6%上升到43.9%。
但是,与经济结构工业化进程相比,城市化水平总体上是滞后的。
最近,我们根据不同模型进行分析,发现2006年中国城镇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与模型标志值的差距介于20%—36%,而户籍人口城市化率的相应偏差更是达到50%-60%。
城市化偏差既表明中国社会的城乡空间结构变动与经济发展及其结构变动不相适应,这本身就是一种结构性矛盾;同时也对中国社会其他方面的结构调整产生了明显的阻碍作用,尤其是对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结构调整产生了显著影响。
再看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从1978年到2006年,中国区域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总体趋势是,人口空间分布没有大的变化,20多年间中部地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减少了2.2个百分点,东部与西部分别上升了1个和1.2个百分点。
但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差异就非常显著了。
从1978年到2006年,东部、中部、西部的GDP份额之比从2.36∶1.82∶l变动为3.17∶1.68∶l,人均GDP之比从1.94∶1.20∶1变动为2.63∶1.23∶1。
从工业化进程看,三大地区虽然非农产值比重都比较高,而且差距在缩小,但是综合的工业化水平差距仍然很大。
区域发展的结构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区域间的发展矛盾,对区域间的社会整合形成压力,并将对其他社会结构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就业结构偏差大,职业结构不稳定,第三部门待发展。
就业结构、职业结构和组织结构构成我们所说的经济社会活动结构,它们意味着社会成员的主要经济社会活动的部门分布和位置构造。
其中,就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决定着社会成员的利益获得方式和相对社会经济地位;组织结构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成员能够以什么样的组织化方式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所谓就业结构主要是指劳动就业的产业分布。
据统计,1978-2006年,中国第一、二、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从70.5∶17.3∶12.2改变为42.6∶25.2∶32.2。
但是,应当注意到,中国就业结构的变动未能跟上产值结构的变动,在农业与非农业两个领域存在着显著的和不断扩大的结构性偏差。
1978-2006年期间,农业就业比重与产值比重之比,从1978年的2.5∶1小幅下降到1982年的2.0∶1,此后到2003年达到峰值3.8∶1,然后维持在3.6∶1左右的水平上。
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以及就业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职业结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表现为整个职业结构中处于较高层级的职业类型所占比重逐步上升,处于较低层级的职业类型所占比重逐步下降。
有学者把这种变化趋势称为“职业结构趋高级化”,也是世界现代化的一种共同趋势(陆学艺主编,2004)。
根据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和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中国体力半体力类职业比重下降了24.4个百分点,非体力类职业比重则上升了18.8个百分点。
但是,由于现阶段有2亿人左右的农民工群体的职业地位不稳定,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强势资本追求利润的压力下,他们不得不频繁变换工作,并且到一定年龄以后就将面临在城镇失业而不得不返回农村的命运,因而中国职业结构具有显著的不稳定性(李强,2006)。
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组织结构体系是单一化的,国家组织掌握着几乎全部生产资源和绝大部分生活资源,并通过各种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全部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形成一种“总体性”社会组织—控制结构(孙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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