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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
第一节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
二、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有评判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非证据的具体内容;
•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4、封建等级特权盛行;
•5、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予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四、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内心确信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主要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
第二节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奴隶时期的证据制度
(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2)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3)认定刑民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争鸣;
(4)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2、封建时期的证据制度
(1)口供至上;
(2)依法刑讯和法外用刑相互交织;
(3)以五声听狱讼,察言观色,主观臆断;
(4)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5)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6)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二、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提出废除刑讯和体罚;
•北洋政府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证据制度是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供性结合的混合体。
三、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2、新中国的证据制度
第一阶段:
1931年-1949年的创建时期;
第二阶段:
1949年-1966年的发展期;
第三阶段:
1966年-1976年的瘫痪期;
第四阶段:
1976年至今的完善期。
第三节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有关证据概念的学说:
•事实说——证据就是事实;
•两义说——证据具有双重含义,既可以指事实,也可以指证据的表现形式;
•反映说——证据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的属性
•1、证据的关联性,即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
二、证据的属性
•2、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三、证据的属性
•3、证据的客观性,即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杜撰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
第二章
物证
第一节物证概述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等客观存在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二、物证的特点
•1、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物证一般具有“双联性”
•3、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
•4、物证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
•5、物证的使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
第二节物证的表现形式和类型
一、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
一、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
1、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
2、实施犯罪的工具;
3、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一、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
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8、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一、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中的物证:
1、有关所有权争议的物品;
2、合同履行的标的物;
3、侵权行为留下的客体物、物质痕迹;
4、侵权用的工具等;
一、表现形式
•行政诉讼中的物证:
常见的有:
交通肇事后损坏的汽车、罚没的商品、被强制拆除的违章建筑等。
二、物证的类型
依不同标准,将物证分为不同种类,如:
•1.有形物和无形物
•2.有生命(活体)证据和无生命证据
•3.固体证据、液态证据和气态证据
•4.嗅觉证据、视觉证据、触觉证据和听觉证据
•5.巨型物证、一般物证和微量物证
二、物证的类型
•1、实体物证
实体物证是指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实体物。
其特点是有比较完整的形体、一般能在法庭上出示。
二、物证的类型
•2、痕迹物证
痕迹物证是指以一个物体在一定力的作用下在另一个物体的表面留下的自身反映形象所形成的物证。
人民大会堂枪击案——
指纹
•指纹:
人类手指末端指腹上由凹凸的皮肤所形成的纹路
纹线
二、物证的类型
•3、微量物证
微量物证是指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微量物质。
常见的微量物证有油漆、纤维、玻璃、金属、泥土、塑料、油脂、纸张、油墨、浆糊及粘合剂、火药、炸药以及纵火、爆炸和枪弹射击残留物等等。
微量物证包括微量固体和微量液体。
微量物证的作用:
二、物证的类型
•4、无形体物证
无形体物证是指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无固定形体的物质。
如气味、声音等。
气味证据
•人体气味是属于综合性的气味,作为法庭证据的主要是部位气味,生活气味和职业气味
•
(1)部位气味:
人体的各个部位(如头部、手部、脚部等)由于汗腺分布不同,接触外界情况不同,因此不同部位的气味是有所差异的,但总体来说是大同小异的;
•
(2)生活气味:
住所、衣服、肥皂、香水、烟叶等等气味;
•(3)职业气味:
各种不同的职业所附有的气味,如炊事员、汽车司机、医生等等都附有其本身的职业气味。
•气味要经过多犬多次辨认
声音证据
声音证据最常见的来源主要是四个方面:
•第一,受害人或者当事人自行录制的;
•第二,自动录音系统;
•第三,现场监控录音;
•第四,技术侦查。
声音证据在案件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在侦查中通过声音证据排查、确定嫌疑人;
•二是检验鉴定,即将检材(音像资料)直接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提交法庭。
例如,检验送检录音带是否真实,是否经过剪辑或伪装等;
•三是技术分析检验,如噪声分析有利于提供侦查线索,确定侦查方向。
声纹——用电声学仪器显示的携带言语信息的声波频谱
照片
表现物证的照片、模型是否属于物证?
•1.起到物证、书证作用的照片(是对物证、书证的固定和保全,替代物证、书证使用)
•
(1)不能随案移送的书证、物证的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保全照片;
•
(2)扣押物品(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等)的照片;
•(3)查获的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拍摄照片存入案卷内;
•(4)鉴定使用的照片,主要包括做痕迹、物证鉴定使用的照片,伤情鉴定中使用的伤痕、X光片照片。
照片的证据种类
•2.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中使用的照片(作为笔录的一部分)
•
(1)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照片,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一部分;
•
(2)辨认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照片,本身作为辨认笔录的一部分。
照片的证据种类
•3.现场照片(书证)
•包括犯罪嫌疑人现场活动的照片、现场嫌疑车辆的照片
照片的证据种类
•4.其他照片(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为了缉拿犯罪嫌疑人或获取犯罪线索)
•
(1)通缉令中使用的被通缉人的近期照片;
•
(2)视频监控录像的截屏照片;
•(3)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照片。
第三章书证
第一节书证的概念和特点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二、书证的特点:
•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
•2、书证具有稳定性;
•3、书证具有物质性;
•4、书证具有思想性。
三、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其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在内容上具有主观属性,而物证则属于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范畴。
三、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形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4、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断。
三、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5、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书证通常可采用复印等方式予以保存、固定,而物证的保存与固定则不尽相同。
注:
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发挥物证作用和书证作用的情况区分:
•1、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单纯以一个物起证据作用的时候,它是物证;
•2、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是以它上面的文字、图形等外在形态起证据作用的时候,它是物证;
•3、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同它上面的文字、图形等一起发挥证据作用的时候,它是书证;
•4、当记载或表示了一定事实的物即以它本身或者它上面的文字、图形的外在特征,也已记载的事实发挥证据作用的时候,它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第二节书证的分类
一、根据书证的形式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
•文字书证是以文字形式记载与案件有关联之内容的书证。
•符号书证是以符号形式记载与案件有关联之内容的书证。
•图形书证是以图案、图画等形式记载与案件有关联之内容的书证。
二、根据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以其职权而制作,可以把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公文书证是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证书、通告、决议、命令等文书。
•私文书证是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非公共职能主体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制作的各种文书,以及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制作的与其职能无关的文书。
三、根据形式、格式、制作程序等要件是否必须符合法律的专门规定,可以把书证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一般书证是法律没有就其形式、规格、制作程序等要件做出专门规定的书证。
•特别书证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格式、程序制作的文书。
四、根据内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记录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书证的内容具有处分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可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制作书证的目的是要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
•报道性书证是制作书证的目的不是要处分某种法律关系,而是要记录、描述或报道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根据制作方法和内容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生书证和派生书证
•原生书证是制作人以书写、描绘、打印等方法直接把相关内容纪录到纸张等载体上而形成的书证。
•派生书证是制作人在原生书证的基础上以复印、描写、抄录、誊写等方法制作的文书,包括文书的副本、抄本、节录本、复印件、影印件等。
第四章证人证言
第一节证人概述
•一、证人的资格条件
•1、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注: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的人能否提供证言?
•单位能否成为证人?
•侦查人员能否出庭作证?
二、证人的种类
•1、根据证人的身份、职业等情况,可分为普通证人和特殊证人;
•2、根据证人与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可分为关系证人和无关证人;
•3、根据证人本身有无罪错或犯罪嫌疑,可分为清白证人和“污点证人”;
•4、根据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或途径不同,可分为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
三、免证特权
•免证特权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法享有的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我国诉讼法没有规定免证特权
•特定身份的人具有免证特权:
任何人、亲属、特定职业者、公职人员
四、证人的权利
•1.保密:
身份、隐私
•2.安全保障
•3.经济补偿
第二节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影响证人作证的因素
•感知能力
•动机
•幻想
•情感
•记忆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较易发生变化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陈述
第一节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词与叙述。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种类
•1、根据陈述倾向性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2、根据陈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3、根据陈述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原告陈述、被告陈述、第三人陈述、共同诉讼人陈述和诉讼代表人陈述。
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1、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有双重性
•2、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有事后性
第二节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被害人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
•2、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3、被害人陈述经常带有倾向性
•4、被害人陈述往往带有综合性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口供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简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二、口供的特点
•1、口供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2、口供中多有虚假的成分
•3、口供很容易出现反复
三、正确认识口供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3.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四、沉默权
•英国李尔本受鞭笞案
•美国米兰达规则
•国外对沉默权规则的改革(1994年英国改革、美国的两项例外(“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例外”))
第六章鉴定结论
第一节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鉴定结论是由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合理判断的专家。
二、鉴定结论的特点
•1、鉴定结论属于“科学证据”;
•2、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
第二节鉴定结论的种类
•一、根据鉴定所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可以把鉴定结论分为同一认定型鉴定结论、种属认定型鉴定结论和性质状态型鉴定结论。
•同一认定型鉴定结论是以解决物体或人身是否同一问题为目的的鉴定结论。
•种属认定型鉴定结论是以解决物体或物质的种类所属为目的的鉴定结论。
•性质状态型鉴定结论是以确定人或物的性质或状态为目的的鉴定结论。
二、根据鉴定对象的物质特征不同,可以把鉴定结论分为痕迹物证鉴定结论、文书物证鉴定结论、化学物证鉴定结论、生物物证鉴定结论、音像物证鉴定结论等。
•痕迹物证鉴定,简称痕迹鉴定,其对象通常是人或物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留下的印痕。
•文书物证鉴定,又称为可疑文书鉴定或文件鉴定。
•化学物证鉴定,又称微量物证鉴定,是指需要采用化学检验方法和仪器分析方法进行检验的各种微量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的鉴定。
•生物物证鉴定,是指需要采用生物学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各种生物物质的鉴定。
•音像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电子等现代科学技术来检验、鉴别和辨识可疑的音像物证或视听资料的鉴定。
三、根据结论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鉴定结论分为确定性鉴定结论和非确定性鉴定结论
•确定性鉴定结论,是指这种鉴定结论对于所要解答的案件专门问题具有唯一或排他的性质。
•非确定性鉴定结论,是指这种鉴定结论对于所要解答的案件专门问题不具有唯一或排他的性质。
四、根据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不同,可以按照有关学科的分类把鉴定分为化学鉴定、物理学鉴定、生物学鉴定、遗传学鉴定、人类学鉴定、医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心理学鉴定、会计学鉴定、工程学鉴定、考古学鉴定。
第三节测谎鉴定
•测谎鉴定是指鉴定人根据心理学、生理学、语言学、现代电子学和其他应用科学技术的有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生理反应,已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的可靠程度的鉴定形式,又称心理测试或心理测定。
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 此复
• 1999年9月10日
如何对待测谎结果
•1.不允许将测谎结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但测谎结果只能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用来认定其有罪;
•3.法院在审判阶段不应当适用测谎仪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不能将测谎结果作为考虑的因素对法官判断证据产生影响;
•4.不允许检察官在起诉时或者审判过程中提出被告人在审前曾经被测谎的情况和结果,以免对法官产生不良影响。
DNA司法鉴定
•亦可称为生物物证,是指以机体某种组织、毛发、血液或其他体液作为检材和样本,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音像资料鉴定
•音像资料鉴定是依据声像资料自身特性、形成机理及其他相关知识,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第七章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第一节笔录的概念和特点
•一、笔录的概念
•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
•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当场作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二、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特点
•1、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属于客观记录
•2、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具有综合性
•3、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证明具有间接性
•4、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具有规范性
第二节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种类
•根据勘验、检查或现场执法活动的性质和方法的不同,将其分为场所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八章视听资料
第一节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印象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1、视听资料属于高科技证据
•2、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3、视听资料的储存容量大、稳定性强
•4、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
•5、视听资料具有易于伪造和仿造的特点
第二节视听资料的种类
•一、根据记录储存的客体特征不同,可以把视听资料分为声音资料、图像资料和音响混合资料
•二、根据记录储存客体特征的载体不同,可以把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与其他电磁录像证据等
•三、根据信息来源不同,可以把视听资料分为原始视听资料和复制视听资料
•四、根据制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和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
•五、根据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和作为案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
案例: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婚,但在庭审中,女方出示的证明男方有外遇的录像带(该录像带是女方在男方和外来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下来的)并没有成为离婚的证据。
在这起离婚案的判决书上,法院并未对这一证据作出是否认定的评判。
•问:
应如何解决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偷录偷拍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
•
(一)从主体上,应限于偷录偷拍人自己作为其中的一方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或活动;
•
(二)从内容上,应限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但不得涉及个人隐私权或他人商业机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从方式上,应限于合法取证方式,即不得采取任何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
在下列情况下,偷录偷拍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合法性:
•1、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偷录偷拍”行为,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
•2、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在公共场合的言行;
•3、录制人作为其中的一方,参与到与他人之间的活动、交谈中。
何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我国电子证据采信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1、关于电子证据的取得主体
•2、违反程序或违法取得的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
•3、电子证据的制作主体身份难以确认
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具体规制:
•1、审查电子证据生成的软件、命令程序、操作系统、网络状况是否稳定可靠,是否感染计算机病毒;
•2、审查计算机操作者的操作方法与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和保存的手段和程序对电子信息可靠性的影响以及被篡改、破坏的可能性;
•3、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裁剪、拼凑、伪造、篡改等;
•4、结合其它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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