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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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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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06-11-13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13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务管理办法
所属行业: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住宿标准:
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
二、夜餐费。
在广州市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班加班工作至二十三时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学习补助。
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含中专、大专班)、干部进修班以及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补助费由学员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一律不准以自带差旅费或按差旅费标准领报伙食补助,财务部门对这类补助一律不予核报。
五、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在广州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各人民团体党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6年7月10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参照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情况,制订了《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应住内部的招待所或宾馆。
省级干部可住套间,厅级干部可住单间,处级干部可住双人房,其余人员可住双人房或三人房。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三)1995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住宿费必须凭旅馆、招待所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实报销。
超过规定的,需要报告理由,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始得报销。
(五)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六)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七)表列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含科级),如因公务紧急,经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的批准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厅(局)领导或其授权人员。
第三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座位,也按本条
(一)款规定的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见附表)
第四条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到省内有班机通航的地方公差,如不乘坐飞机,改乘火车(硬卧和座位)、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照飞机的票价,减去该航线火车(含卧铺)、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后,其差额数(即节约数),提取30%奖给个人,连同乘坐的汽车、火车、轮船票一起报销。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改乘空调长途汽车,火车软座或软卧,其票价比飞机票价低的可予报销,但不另发给奖励费。
第五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第六条第
(一)点执行。
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每人每天标准为:
一般地区10元,特殊地区20元。
(三)为鼓励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乘坐火车,不乘坐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不分小车、客车或载货车),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但一天行车超过八小时的,在原标准上增加2元补助;在广州市区内(包括郊区)行车的,不发补助费。
如属误餐,按误餐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其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除此之外,一般会议经费应由主持召开单位统一支报,不得要求参加会议人员自带经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小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按实支报。
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照第二、三、五、六、八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可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
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以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
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九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
第十二条 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省级在广州市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起实行。
过去有关差旅费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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