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固始中原建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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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始中原建筑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光明社区居委会
承包人(全称):
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羊山新区光明社区中心19#、26#楼
工程地点:
羊山大道
工程内容:
施工图所含土建、安装工程及附属设施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所含土建、安装工程及附属设施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7月10日
竣工日期:
2013年2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叁仟叁佰壹拾陆万柒仟零贰拾玖元玖角壹
(人民币)¥:
33167029.91元,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
674072.27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本合同通用条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精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见《通用条款》。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见《工程款支付》。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时间:
2012年7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
羊山新区光明社区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间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复制。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裴士舟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档案、安全管理与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
工程变更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调查及其它重大事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全面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量审查和工程拨款计划、设计变更等事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周明启职务:
注册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和要求完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三通一平”,四周边界围墙分隔完毕。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水电接至施工现场50米以内,满足施工期间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公共道路已开通,符合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按《通用条款》执行。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政府部门的所需的相关手续、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双方工地代表、监理单位现场确定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协调处理,若发生由发包方承担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担的费用:
1、建筑垃圾处理费2、氡土检测费3、室内环境检测费用均由发包方负责。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每月25日前向工程啧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进度统计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费用的照明,并负责施工现场内保卫。
(4)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行条款》9.1(5)款。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要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竣工的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竣工交付给发包方的工程,由发包方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现场合理布局,清洁卫生,施工现场无积水,工完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每月25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计划五天内批准。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三条第十三款全部内容,经发包人认可的工期顺延,承包方不作经济赔偿。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本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各分项部位按质检站要求进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款的有关说明。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2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漏算、少算部分,竣工后据实调整。
2、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量等增减或工程变更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可据实调整。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
4、装饰材料价格、砂、石、不泥价格及人工费依据施工期间发布的《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标准,据实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前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总额的比例:
合同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0%的备料费。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施工到正负零甲方付500万元。
2、以后每层上楼板付200万元。
3、工程竣工付齐90%。
4、交付房屋付5%。
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无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通用条款》第32条、33条及信建建(2004)42号文、43号文,豫建设标定(2011)46号文执行。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15日内乙方按国家工程验收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与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5%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5%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提前一天发包方奖励承包方500元,延迟一天则罚款500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6.1、16.2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双方认可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的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款全部内容。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意外伤害保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双方各一份。
47、补充条款
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
(1)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按违约未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
(2)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仍然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同意以19#楼东第一、第二单元和三、四单元部分房屋按工程造价抵给乙方,甲方负责产权过户,并承担过户费用。
2、乙方违约
(1)乙方违约,为按时完工,按延期时间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甲方已付款的银行利息,并赔偿损失。
(2)如工程质量不合格,除无条件返工达到质量合格外,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26#楼装饰、装修由甲方发包给乙方施工。
4、19#楼、26#楼施工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签证,双方签字认可,按照定额据实决算。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羊山新区前进办事处光明社区居委会
承包人(全称):
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羊山新区光明社区中心19#、26#楼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地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允定的基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允定如下:
凡在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均属承包负责保修,但属发包人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可以承担保修责任,但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待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分单项竣工竣工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划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1年
3、供热及供冷为无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5、其他约定: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项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重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1%。
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
合同价x1%,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满后,14天内保修金全部结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主管部门、合同价审查意见:
经办人:
审查机关(章):
年月日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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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固始中原建筑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固始 中原 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