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纠纷与客伤处理站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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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纠纷与客伤处理站车版
《客运纠纷与客伤处理(站车版)》(第十稿)(内部学习资料.著作权所有.不准翻印)依法处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与“客伤”问题研讨(客运站车版)适用:
铁路售票员、客运员、客运值班员、值班站长、客运主任、列车员、列车长、车队长。
要点:
1.客运人员要树立依法履行职务,依法处理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制观念。
2.了解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定。
3.依法合规处理客运工作中各类纠纷。
4.依法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
铁路客运工作人员,无论在哪一个岗位,从事哪一项具体工作,一言一行都代表着铁路承运人依法履行旅客运输合同,我们履行职务就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处理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与铁路旅客人身伤害,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规范性规章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制订的细化管理办法进行,维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一、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国家法律、法规授权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安全生产全过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铁路旅客运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铁路员工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的法制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72条:
“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也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铁路法》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一)铁路旅客车票的三项法律属性1.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受国家法律保护。
《铁路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伪造车票的行为侵害了铁路承运人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具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性质。
旅客购买火车票是一种向铁路提出要约的行为,铁路承运人按照旅客要求出售车票,实际上是一种承诺,是一份法律文书,记载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具有旅客发生人身伤害获得赔偿的性质。
旅客在铁路运送责任期间发生人身伤害,除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
《合同法》第293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旅客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订立双方不需谈判)。
通过旅客的购票行为和承运人的售票行为完成,旅客只需向承运人提出相应的旅行条件,承运人出售客票合同即告成立。
(三)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25号文件)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
.1.
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
铁路运输企业对运送责任期间发生的责任旅客人身伤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必须指出并应引起重视的是,“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发生人身伤害,若能证明是铁路责任(铁路设施、设备问题或铁路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的,铁路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则。
(××站候车室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案)(四)铁路承运人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有关规定
(1)负有保证旅客旅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负有告知的义务(附随义务)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3)负有按约定运输的义务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列车到达晚点诉讼案)(4)负有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标准的义务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铁路法》有关规定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
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应当注意的事项。
”(注:
仅违反附随义务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列车出发晚点告知案)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4.《合同法适用500问》(法理解释)第346条:
第一,保证旅客旅行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承运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第二,为旅客旅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三,按照规定的期限、班次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逾期到达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务实指南》(法理解释):
第一,承运人负有保证旅客旅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合同法》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和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02条、303条)。
另外,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合同法》第301条)。
对承运人救助义务的规定,既是人道主义的表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第二,承运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合同法》第298条)。
承运人有义务向旅客披露与旅客运输有关的各种信息。
(编者注:
“与旅客运输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旅客应知晓的日常运输安全注意事项;二是突发的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
第三,承运人负有按约定运输的义务(《合同法》第299条)。
若迟延履行则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2.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变更合同)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解除合同)。
第四,承运人负有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标准的义务(《合同法》第300条)。
法律规定承运人在旅客运输中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与旅客一旦订立了客运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即刻起,就当然地承担了对旅客负有的这些义务。
因为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只能在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活动,承运人理应为旅客提供安全和必要的服务与帮助。
(五)旅客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定旅客有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遵守国家安全运输法律、法规和承运人安全规章制度的义务。
1.《合同法》有关规定
(1)负有支付票款和运费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2)负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负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4)负有不得携带、夹带危险品和违禁品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2.《铁路法》有关规定第六条:
“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
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4.《合同法适用500问》(法理解释):
第346条:
“第一,及时支付运费。
第二,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保证运输安全。
运输安全一方面要靠承运人提供的运输设备和乘务人员的精心安排,另一方面也要靠旅客自己小心注意。
而旅客关注自身安全主要体现在要遵守承运人的安全规章制度。
因此,这也是旅客的基本义务。
”第353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5.《合同法原理精要与务实指南》(法理解释):
第一,旅客负有支付票款和运费的义务(《合同法》第292条)。
第二,旅客负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合同法》第294条)。
第三,旅客负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超限量的应办理托运手续,这实际上是旅客与承运人又另行订立了一个行李运送合同(《合同法》第296条)。
第四,旅客负有不得携带、夹带危险品和违禁品的义务(《合同法》第297条)。
第二节事实旅客的界定“事实旅客”的定义涵盖了无票进站乘车、车票丢失、车票未经检票剪口、持站台票进站上车、免费乘车等几种情况。
铁路对旅客人身伤亡和非旅客人员伤亡,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有很大区别的。
因此,伤亡人员是否.3.
为旅客,关系到铁路的承责范围。
一、无票进站乘车
(一)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无票但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一般有经铁路客运人员同意上车和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两种情况。
旅客在时间紧迫来不及预先购票的情况下,可先经铁路客运人员同意进站上车后补票。
通常情况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车票售出时成立,从旅客检票进站时起生效。
经铁路客运人员同意进站时,虽然没有车票作为合同存在的凭证,但符合《合同法》第293条规定。
旅客在向铁路表明其进站的要约,是希望和铁路订立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示。
进站口值班客运人员允许旅客进站,则表明铁路同意了旅客的要约,即为承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只是此时合同还没有书面的形式,有待事后补办手续,即上车后补票。
经进站口值班客运人员允许进站应以旅客按规定进站为标志,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同时生效,属于事实旅客。
铁路从旅客进站时起开始承担责任,而补票只是补办书面的合同手续。
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如列车员让旅客上车则表明铁路同意了旅客的要约,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也即行生效。
(二)未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无票人员不从规定的铁路进站口进站,没有经过列车乘务人员同意上车,以及持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进站乘车,均属于未经铁路同意而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未经铁路同意而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没有与作为承运人的铁路方协商,更谈不上征得铁路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协议,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不能成立。
未补票前,不能视为事实旅客,而在办理补票手续后,取得车票为标志,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
至于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实质上就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持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进站乘车,应按无票处理,未补票前与铁路不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不属于事实旅客。
(三)是否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确定车站应恢复和完善补票证制度。
对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补票的人员,在进站口值班客运人员允许进站时或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时发给补票证,以此证明是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补票人员,属于事实旅客。
如在补票前发生人身伤亡,凭补票证按旅客人身伤亡处理;而未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由于没有补票证,如在补票前发生人身伤亡,不能按旅客伤亡处理。
二、车票丢失旅客丢失车票也就是失去了合同存在的凭证,但与无票乘车有本质的不同。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自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
承认了车票丢失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客观存在的,并未否定丢失车票的人员是旅客的事实,另行购票前如发生人身伤亡,应按事实旅客处理。
而丢失车票的旅客可以通过周围旅客提供旁证,取得其原持有车票的有效证明。
三、车票未经检票剪口旅客持未经检票剪口的车票进站,旅客运输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
《解释》中没有规定检票加剪口是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
按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的原则,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车票加剪口是合同生效的标志性技术动作,是验证旅客是从规定的铁路进站通道和进站口进站的。
旅客持未经检票剪口车票进站,违反了铁路的安全规定,但仍属持有有效车票的旅客,并不影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四、站台票
(一)站台票性质与持有车票的旅客不同,持站台票的人与铁路之间建立的不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定的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旅客运输的延伸服务。
持站台票只能进站不能上车。
(二)站台票效力范围.4.
站台票的效力仅限于站内,如果持站台票上了车,该合同即告失效,未声明或未补票前,没有与铁路达成任何协议,不构成任何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事实旅客。
(三)适用法律旅客运输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具体规定了名称的列名合同,而站台票属于未列名的合同。
对于未列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采用参照和类推的法律制度。
因此,持站台票的人员进站后,在站台、天桥、地道等站内旅客运输场所发生人身伤害,应比照最类似的持有有效车票的旅客来处理,即比照旅客运输合同办理。
五、免费乘车按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持各种免费乘车证和免费乘车书面证明乘车的人员,均没有车票,但都属于事实旅客。
按照规定持免票、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虽然铁路没有收取免费乘车人员的票款,但与购票旅客一样,除非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否则铁路就要承担责任。
第二章依法处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铁路旅客列车迟延运输
(一)定义铁路旅客列车迟延运输指铁路承运人没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致使旅客迟延到达目的地的行为。
迟延运输是旅客运输当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在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铁路法》规定,旅客可有两种选择:
一是解除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退回票款;二是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以到达目的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迟延运输是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造成铁路旅客列车迟延运输主要问题是列车晚点。
造成客运列车晚点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因设备故障导致列车晚点;二是因天气不良造成列车晚点;三是因施工导致列车晚点;四是因列车等级会让造成列车晚点;五是其他原因造成列车晚点。
在影响旅客列车正点率的诸多因素中,设备故障、天气不良以及施工三种情况造成的晚点占绝大多数。
(二)处理依据《合同法》、《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法律及铁道部规范性规章有关规定,铁路承运人负有正点发车、正点到达的法律义务,旅客则享有正点服务的权利。
1.铁路责任造成列车延误或取消(如:
施工、设备故障、调度等),铁路运输企业除了依法为旅客办理退票(解除合同)、改签(变更合同)或组织迂回运输外,因无法了解每一名旅客所从事的职业、工作情况,从而不能预见因火车晚点给旅客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列车迟延运输(即晚点)铁路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虽然承运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勤勉义务并没有解除,仍有义务做好合理延误情形下对旅客的服务工作。
2.因不可抗力所导致列车延误或取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承运人除了为旅客办理退票、改签或组织迂回运输外,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这也是国际上一般通行的做法。
3.依法维护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
在发生列车迟延运输时,往往有个别旅客以非法手段占据列车进行所谓的“维权索赔”,严重干扰了铁路正常运输秩序。
铁路员工和铁路公安部门应理直气壮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大局。
(╳╳站列车折返旅客占据列车索赔案、╳╳站旅客集体漏乘案)(三)依据1.《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5.
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2.《铁路法》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
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
?
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十四)钻车、扒车、跳车;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零四条等有关规定。
二、旅客自身原因漏乘
(一)定义旅客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车票票面记载的车次、时间乘坐列车。
(二)处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逾期办理的,由旅客自己承担责任,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三、旅客违规乘车
(一)定义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证明,旅客必须履行持有效客票乘坐列车的义务。
但是在旅客运输中常常出现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已经失效的客票乘运列车等违规乘车现象。
无票乘运,就是无票人员没有购买车票混上列车旅行到达其目的地。
超程乘运就是旅客自行乘运到达的目的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
越级乘运就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
持失效客票乘运就是旅客持有已经失效的客票从某地乘坐列车到了另一地。
(二)处理铁路承运人可以根据《合同法》、《铁路法》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求旅客补交票款;二是可以在旅客应交票款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向旅客加收票款;三是旅客不交付票款的,可以拒绝运输,让旅客在中途下车。
(三)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6.
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铁路法》第十四条:
“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
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
“旅客?
?
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
。
”第十条:
“承运人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
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
。
”第四十四条:
“旅客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旅客持儿童票、学生票、残疾军人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按照全价票价补收票价差额。
”四、危险品处理铁路严禁旅客(货主)随身携带危险品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
处理依据:
1.《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2.《铁路法》第四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
”第四十七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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