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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
改建工程PPP项目
合作合同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社会资本方):
致达金控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通)
二0一七年十一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七章建设用地移交
第八章项目运营服务
第九章项目移交
第十章项目投入成本及投资回报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
改建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草案)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社会资本方):
致达金控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本合同于二○一七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订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建设及运营,根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决定对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乙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甲方基于可用性绩效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运营绩效指标的公共服务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合作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1.术语定义和解释
1.1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指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项目。
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和运营,分段验收、分段付费。
1.2甲方:
指龙门县交通运输局或其授权的机构;
1.3政府方:
指龙门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1.4项目指挥部:
由龙门县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专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机构。
1.5乙方:
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合同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
1.6项目公司:
是指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为实施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移交工作而成立的、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7“项目实施机构”:
是指龙门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为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1.8投资建设运营:
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1.9建设期:
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止。
1.10运营期:
是指自本合同合作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第二天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
1.11前期工作经费:
是指为开展本合同第18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
1.12可用性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项目建设投入成本及投资回报。
1.13运营绩效服务费:
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项目运营投入成本。
1.14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2.合同目的、依据及项目实施内容
2.1合同目的:
为了确定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履约保障、调整衔接等边界条件,合理分配项目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约束政府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
2.2合同依据:
2.2.1年月日,龙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本PPP项目实施方案。
2.2.2经县政府同意项目建设并计划,年月日,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市发改〔2016〕554号)文件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3PPP合作项目的项目识别工作: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2.4依法按采购程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由乙方依法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相关协议约定提供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2.3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起于龙门县检察院,途经龙城街道办、平陵镇,终于与博罗公庄交界处,建设里程12.85公里,采用一级公路结合城市主干道标准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80km/h,其中龙珠广场至检察院段(K249+620~K249+956),长0.336公里,路基宽62米,检察院至塘厦桥段(K249+956~K250+790)及工业七路至易发大道(K256+170~261+350),长6.014公里,路基宽60米,易发大道至龙门与博罗公庄交界处段(K261+350~K267+850),长6.5公里,路基宽35米。
全线桥梁185m/13座,并于圩镇段完善人行道、路灯及地下排水、排污等市政设施。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公路设施及预埋管线、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管线迁改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完成整个项目的征地拆迁以及K249+620~K250+790、K256+170~K257+200路段共2.2公里公路的建设,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前完工交付使用;二期完成K257+200~K261+350、K261+350~K267+850路段共10.65公里公路的建设,开工日期定为2018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前完工交付使用。
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经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为准。
3.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3.1.2甲方义务:
3.1.2.1依法负责本项目所涉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将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的支付依法纳入地方财政跨年度预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2.2甲方协助乙方获得项目所需批准文件,为乙方执行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充分的支持及便利;
3.1.2.3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完善PPP合作项目的相关手续;
3.1.2.4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1.2.5甲方(或其授权指定机构)负责本工程项目土地的依法征收、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拆迁以及耕地转用上报等工作,确保工程无阻碍施工。
3.1.2.6负责提供与本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本项目建设前期的征收补偿、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和预结算审定等工作,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乙方或项目公司应协助、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完成有关立项及办证等前期工作。
3.1.2.7配合乙方或项目公司协调各单位的工作及处理非项目公司原因引发的影响施工的突发性事件。
3.1.2.8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监理单位进驻本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审核以及确认工作。
3.1.2.9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结)算审定,工程进度月报表审批、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审定。
3.1.2.10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确认设计变更的持续时间,以作为顺延总工期的计算依据。
3.1.2.11负责项目监管账户资金流入与流出的监督、资金用途监督、实际投入成本的核算、项目验收、项目接收。
3.1.2.11项目实施机构按工程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施工监控量测单位和检测单位,对本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施工监控量测和对特殊结构和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中。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权利:
3.2.1.1乙方在妥善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义务的基础上,有权向甲方要求按时支付本工程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和相应的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以下简称:
投入成本及投资回报)。
3.2.1.2甲方授予乙方独占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乙方保证不将本合作项目下的投资建设运营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甲方授予的投资建设、运营的权利。
3.2.1.3项目合作期间,乙方拥有本合作项目由乙方出资投资建设、运营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和保管权,甲方拥有项目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项目用地及其地上的附着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本项目系公路,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乙方或其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限制公路的通行。
3.2.2乙方义务:
3.2.2.1乙方按由甲方提供的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本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工作,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资金筹措到位和项目建设及运营全面实施、管理,乙方是本合同合作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前期准备、成立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3.2.2.2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的推进工作。
依法依约通过项目公司开展项目投融资工作,确保项目投入所需资金按需或甲方要求按时到位;乙方采取何种融资模式筹措资金属乙方的行为,其一切融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2.2.3乙方依法通过项目公司妥善履行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工程建设及后续运营的各项相关管理工作。
但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乙方对甲方承担的义务。
在项目公司无法按进度及计划投入资金时,乙方承诺与项目公司承担连带的资金筹措和投入责任。
乙方须筹集和足额、及时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运营,实施项目管理;负责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设工程各项必须的工程建设保险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公司的股东、股权以及实际控制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及股权质押,否则,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2.2.4乙方自愿承担提供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增长、原材料价格的增长。
3.2.2.5乙方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实施的组织架构,具有完善的股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具有足够合符条件的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审核备案,并接受政府方定期和不定期对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项目合作期间,项目公司应保证上述人员的稳定性,若确需调整,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3.2.2.6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立项、评估论证、各类办证等前期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
3.2.2.7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维持好施工路段的交通畅通有序,保障交通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3.2.2.8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卫生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施工扬尘、噪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相关环评立项文件。
积极参加龙门县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等活动的迎检、复检工作,服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无条件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迎检工作落实到位,环境不受污染,施工场地卫生整洁,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住户的污染及干扰。
3.2.2.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2.10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征收补偿工作,筹措项目征收补偿资金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拨付到位。
3.2.2.11临时占地由乙方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甲方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施工单位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及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3.2.2.12在投资建设期限内,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提供用于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监理、设计等相关的现场办公或管理用房,各项目面积约200平方米。
3.2.2.13乙方应接受政府方的检查、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但政府方检查、检验不应影响乙方正常工作。
3.2.2.14工程建设中涉及到须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先制定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有规定须甲方支付的,由项目公司据实支付并纳入项目建设投入成本。
3.2.2.15工程已建设完成并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含已通车及未通车的部分路段),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保障交通畅通有序和交通安全,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阻扰、封堵、限制道路的通行(含已通车及未通车的部分路段)。
3.3双方签署本合同符合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且不会与其应当遵守的其他合同、协议、章程等项下义务形成冲突;本合同生效后,将对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双方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3.4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实施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无关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的行为。
4.合同生效条件
4.1双方确认,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4.1.1本合同经双方书面签章;
5.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双方确认,本项目设计的主要合同文本构成如下:
5.1.1《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PPP项目合作合同》(即本合同);
5.1.2《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PPP执行协议》;
5.1.3《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运营合同》;
5.1.4中标通知书
5.1.5《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PPP项目投标文件》;
5.1.6《项目投入成本及投资回报计算及支付协议》;
5.1.7《项目公司章程》;
5.1.8技术规范(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1.9图纸(含采购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1.10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
5.1.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双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及项目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就项目的实施事项另行协商签署其他相关协议文书。
5.2除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项目各合同文件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准。
第二章合同主体
6.政府主体(暂定)
6.1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的政府主体包括:
6.1.1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6.1.2项目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6.1.3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为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授权服务采购单位及项目实施监管牵头单位,项目移交接收单位(暂定);
6.1.4龙门县财政局:
负责项目财政预算的执行及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的统筹与支付;
6.1.5龙门县审计局:
代表政府对项目投资建设进行审计;
6.1.6其他依职权需参与负责与本项目有关事项的相关龙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
6.1.7因政府机构的合并、撤销等行政机关职能出现调整的,由调整后行使其职能的机构继续履行本合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7.社会资本主体
7.1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主体,是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并具备提供本投资建设运营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定资质及履行能力。
7.1.1项目公司负责履行项目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工作的投融资,以及配合政府方开展组织建设、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工作的义务;异地投资主体可在项目当地设立子公司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
7.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2000万元,甲方指定的出资方占股10%,乙方占股权比例90%出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以现金足额出资到位,注册资本金可转化为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暂定为合作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其它建设资金来源由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进行融资。
7.1.3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东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董事会由社会资本方委派3人,龙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派2人,共5名董事组成,其中龙门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中一人为公益董事,以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董事对项目公司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乙方应将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的履历信息及人员调整情况报甲方备案。
前述调整情况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项目公司不得调整。
7.1.4项目公司成立后5年内为股权锁定期,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变更,也不得变相转让,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锁定期届满后,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应通知甲方,且项目合作期满前,乙方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设定任何担保等权利负担;
7.1.5本项目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项下的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债权),质押、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否则,政府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7.2乙方为联合体的,各联合体成员均需对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合作关系
8.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内容包括:
8.1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的投融资;
8.2项目建设工程组织、实施建设;
8.3项目后续运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8.4项目移交;
9.合作期限
9.1本项目合作期限:
一期合作期11年,二期合作期12年。
其中:
9.1.1本项目建设期:
一期建设期1年,二期建设期2年。
建设期均自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工程发生工期顺延情况的,运营服务期限相应顺延,由此所增加的项目成本根据工期顺延归责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9.1.2本项目运营期:
10年,自各期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天为运营期起始日计算。
9.2因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不可抗力原因或双方依法协商一致的,可相应调整项目合作期限;
9.3因公共管理需要,甲方要求项目公司提前移交的,应当充分保障项目公司享有的权益,支付其相应的项目投入成本及投资回报。
10.排他性约定
10.1除双方协商一致,或乙方(包括项目公司)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外,甲方不可将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事项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方负责实施;
10.2除双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以及项目公司)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允许外,未经甲方(包括甲方授权机构)同意,乙方不可擅自将其基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履行。
11.合作履约担保
11.1建设履约担保
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提供3000万元的银行保函,以保障项目合作的顺利推进。
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支行及以上的银行机构
履约担保兑取条件:
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即满足履约条款的兑取条件。
履约担保退还:
银行保函在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且乙方完成竣工资料整理和结算、移交手续后的14天内,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无息金额退还项目工程的履约担保;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在依约扣除履约保函相应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
11.2运营维护担保和移交维修担保
运营维护担保和移交维修担保,由甲方届时根据合作情况合法合规要求乙方提供,乙方须遵照执行。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2.项目总投资
12.1本项目的合作总投资约人民币80930.37万元(大写:
捌亿零玖佰叁拾万叁仟柒佰元),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和项目运营投入资金。
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量清单预算)约54929.23万元,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约26001.14万元(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青苗的征收与补偿等费用,具体结合市政府公布的有关征收补偿标准,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建成交工验收合格后并交付使用后项目运营服务每年投入资金人民币约875.1万元,具体以龙门县财政局核定金额为准。
实际总投资额应由龙门县财政局根据审定预算、结算、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资料与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定。
12.1.1项目建设投入资金:
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量清单预算)等;
12.1.2项目运营服务投入资金:
运营期各年运营费用之和;
12.2项目运营维护需投入具体费用清单以龙门县财政局审定为准;
12.3发生以下情形的,上述项目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相应调整,据实纳入项目建设运营投入成本:
12.3.1法律、法规及税率、利率(以央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如贷款基准利率取消的,以届时中国境内银行业颁布或采用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执行)发生变化;
12.3.2工程设计变更的;
12.3.3地质情况引起的工程变更的;
12.3.4根据甲方指令,在本项目采购招标范围外新增建设投资内容的;
12.3.5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执行符合惠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调价情形的有关规定。
12.4具体建设运营成本调整方法及标准由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与项目公司在《省道S244线龙门县城至平陵段改建工程PPP项目执行协议》依法细化约定。
13.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当严格控制施工成本,甲方有权监督及审核乙方的实际投入成本。
同时乙方应充分发挥投融资经验及优势,通过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节约项目融资、管理成本。
除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另有约定外,项目投资的财务、成本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14.融资方案
14.1乙方通过项目公司按《项目运营服务投融资进度计划》,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合理及时开展融资工作。
项目公司投入本项目的资金,按照固定比例确定资本金和融资资金比例,即投入资金的20%为项目资本金,投入资金的80%为融资资金;
14.2甲方针对项目融资方案提出优化意见,确能节约项目融资成本的,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当及时采纳;
14.3乙方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调整原定融资方案,并书面报送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备案,但乙方调整后的融资方案不得增加甲方基于项目采购所确定的建设运营成本承担义务;若乙方调整后的融资方案增加甲方基于项目采购所确定的建设运营成本承担义务,须书面报送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审批同意,否则,由此增加的建设运营成本由乙方承担。
14.4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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