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制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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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精选多篇
年休假制度(精选多篇)
浅谈年休假制度
摘要:
假期调休的热议使得年休假制度回到人们视野,究竟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什么,它适用于哪些劳动者,又缘何未能真正落实。
关键词:
年休假用人单位劳动者主体适用工作年限
最近全国假日办关于法定节假日调休安排在网上征集网民意见,给出了三套方案,网民们纷纷发表意见,一阵热火朝天的调查过后,结果却令假日办倍感尴尬:
第三套保留两个小长假的调休方案获得了超过半数的网民支持,但是第三套方案却是与现有的放假调休方案最接近的,这与“超过八成的网民对于目前的放假方案不满意”形成了看似矛盾的局面。
既不满意调休,又难以舍弃调休带来的长假,这实际上反映的是问题的实质——公众休假权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和保障落实。
在此种情况下,一个存在已久却一直处境暧昧的词:
带薪年休假,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
所谓带薪年休假其实由来已久,1950年初曾试行,后由于政治经济状况未能坚持贯彻。
91年《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4年先后施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但是现实中,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许多务工人员不仅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甚至都没有听过这个名词。
那么,什么是年休假制度呢?
它在民众的假期制度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
一、年休假制度概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由此可以看出,年休假指的是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连续休息假期。
它是与工龄相挂钩的,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随着工龄的增加,年休假时间也在增加。
同时它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不同的概念
二、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我国休息休假的种类主要分为八种。
分别为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
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和年休假。
不少人会把法定假日和年休假混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都是法定的休假且都是带薪休假。
但实际上二者并不相同,法定休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而年休假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照法律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前者凡是劳动者即可享受,时间固定;后者与工龄相关,休假时间与工龄挂钩,需要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也就是说,年休假是在这些假日之外,劳动者另外享受的带薪假期。
三、年休假的适用
年休假的适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主体适格,一个是工作年限达到。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
主体。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可以享受年休假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适用的单位很确定,但是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2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对于前者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后者是否定的。
从立法本意上讲,年休假制度是为了劳动者得到更好的休息,更加精力充沛的投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其工作任务并不与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有很大区别,因此应该在满足工作年限的情况下享受年休假。
而非全日制员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算不上标准意义上的连续工作,工作任务也与单位工作年限关系不大,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不应适用年休假制度。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第二条也指明了是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
第二个问题是年限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处的“连续工作”有不少单位和劳动者误读,认为应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一年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因此换单位的员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按照在新单位工作的时间重新计算。
这里就是一个误区。
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不论是在哪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只要在现在的单位时,累计工作时间达到了一年以上,即可以享受年休假,不过具体休假天数要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按剩余日历天数计算。
与此相对应的,是新职工,即之前并未在任何单位就职的新职工,若在单位工作刚满12个月,是应该直接享受5天的年休假,还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
条按剩余日历天数计算。
在这里,我认为,第五条采用累计工作年限,考虑了立法本意即让实已累计工作的劳动者得到休息,而休假天数按照剩余天数计算,也照顾到新单位的利益,,因此从单位利益出发,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与换单位的新员工无异,因此也应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按剩余日历天数计算年休假天数,而不是直接享受5天年休假。
主体适格和年限达到后,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即员工若未提交申请是否视为放弃年休假。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板会以员工并未提出申请作为没有给员工安排年休假的理由,而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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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可以得出,年休假是由单位主动安排,不能安排需要经过职工同意,并要给予相应补偿。
因此安排年休假是单位的义务,职工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以享受,并且由于单位原因无法享受时还应得到补偿。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中得知,只有职工主动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才可以让其在本该享受年休假时按正常工作状态工作。
明确安排年休假究竟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还是需要员工主动申请对于保障员工的年休假权利十分重要,避免了用人单位处于成本考虑而剥夺员工休假的权利,给员工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依据。
四、年休假的赔偿问题和落实
对于职工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并且做出了相应的监督措施,在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担心提出带薪年休假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因而即使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也未提出任何意见和寻求保障,单位出于成本的考虑,除了一部分国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很少有单位主动保障了职工的年休假,因此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制度形同虚设,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休假权没有的到保障,休假需求无法排解,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既不满意调休,又难以舍弃
调休带来的长假。
只有能够落实年休假制度,才能够大大缓解我国刚性休假需求和假期过少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依靠调休来形成长假的假象。
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既需要制度的完善,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也需要劳动者休假意识和权利维护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单位也应与时俱进,认识到休假的重要性。
多管齐下,才能使带薪年休假不再是“井中月、水中花”。
而年休假制度中对于“连续工作”的认定也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立法确定。
参考文献1.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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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立如.带薪年休假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人力资源管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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