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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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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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设计人:
第1条合同目的及合同依据
鉴于发包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工程地点为,为保证发包人工程具备以上功能,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本合同的制定依据下属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2条合同文件的语言、组成及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
2.1本合同条款采用中文书写。
2.2
2.3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互相说明,互相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最利于发包人的解释:
2.4
2.4.1本设计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设计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2.4.2
2.4.3设计任务书及相关补充、变更文件;
2.4.4
2.4.5双方经商定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
2.4.6
2.4.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2.4.8
2.4.9设计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2.4.10
第3条设计依据
3.1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3.2
3.3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3.4
3.5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建筑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3.6
3.7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任务书(含相关补充、变更文件)及其他有关设计工作的书面要求。
3.8
3.9其它以上依据所未涉及但为完成本工程设计所必须遵守的行业惯例或行业通行做法。
3.10
第4条工程概况、设计范围、设计周期及设计配合
4.1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4.2
项目规模:
4.2.1设计工作范围
4.2.2
设计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为完成该项设计工作而需完成的其它工作或需协助发包人完成的其它工作;
设计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
具体工作内容见附件一;
4.2.3本合同设计工作内容和标准的确定应以经发包人同意的优化后的中标方案以及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含相关补充、变更文件)为主要依据。
发包人可以根据需要补充、修改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并以补充设计任务书或其他书面形式提供给设计人。
如设计任务书中有遗漏或错误,设计人应本着实现发包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以谨慎负责的态度,提出补充设计任务书中的遗漏,供发包人修正设计任务书的错误,如果遗漏和错误造成设计人重大设计返工,则参照本合同第条执行。
4.2.4
4.3设计周期:
4.4
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最终确认设计方案后一个月内完成本工程的全部
施工图纸工作;应根据本合同确定的设计内容、设计周期及设计文件
提交的时间要求,合理及时地进行有关工作安排。
4.5设计协调与配合工作
4.6
设计人作为本精装修工程的总包设计单位,应整体协调各专业深化设
计成果,在规范、技术等方面进行把关并完成最终施工图的编制。
第5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基础资料的内容及时间
第6条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现有建筑工程设计图纸(电子版)
1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交
2
委托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交
第6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第7条
6.1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完成时间
(日历天)
备注
1
方案阶段设计文件
4份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
含电子版1套(CAD、jpg)
2
初步设计概算
2份
方案确定后3日内
供发包人确定是否超出投资限额,含电子版1套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10套
方案阶段设计文件完成并确认后10日内提交
含电子版1套(CAD)
4
材料样板展板
2套
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提交
5
工程设计概预算
1份
提交施工图后3日内
满足编制招标清单要求,含电子版1套
6.2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一律采用简体中文书写,并保证其中所使用的术语、符号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的专用术语、符号。
6.3
6.4设计人所提交正式设计文件前应提供电子版给发包人设计主管部门审核,设计人原则上应按该审核意见修改无异议后出正式设计文件。
6.5
6.6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取得本工程发包人的确认并签字。
6.7
6.8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必要,发包人将临时组织本工程设计工作专题汇报会或专题协调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并做好相应准备及配合工作。
6.9
第7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7.1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0,000元),该费用为固定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因其他任何原因给予变动。
7.2
7.3设计费采用单价包死、总价包干的方式,局部设计调整等原因,均不作为增加设计费单价的理由(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并已包含相关所有税费。
遇到下列情况允许调整:
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建筑总面积的±5%以上的部分进行包死单价调整总价,±5%以内(含±5%)的部分不做调整。
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30%部分,合同单价应向下浮动,具体浮动范围双方友好协商。
7.4
7.5除本合同第条原因外,本工程设计费总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7.6
7.6.1设计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设计文件所需的费用;
7.6.2
7.6.3设计人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及赶赴现场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等服务产生的服务费、差旅费等费用;
7.6.4
7.6.5设计人与其它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协调、配合等的费用;
7.6.6
7.6.7如有必要,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聘请专家、顾问公司所发生的费用;
7.6.8
7.6.9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
7.6.10
7.7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20%
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70%
本合同生效后提交施工图纸7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10%
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
注:
1、当发生赔付款时,应在当期应付设计费中扣除,不足时在后期应付设计费中补扣,设计费总余额不足赔付全部损失时,设计人应当补足差额。
2、
3、设计人要求付款时,需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书(列清合同总额,完成的工作量,未完成的工作量,累计付款,包括勒泰规划院确认本期完成的图纸清单),完税发票及符合相应阶段条件的的凭证,发包人收齐全部付款资料经核准无误后,予以付款。
第8条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2
8.2.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或变更。
8.2.2
8.2.3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含)以内,设计人应及时提出,如提出10天后,发包人仍未提供相关资料,设计人有权要求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2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与发包人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合理时间。
8.2.4
8.2.5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8.2.6
8.2.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额外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时签定的补充协议为准
8.2.8
8.2.9对于设计人提出的需要发包人做出答复或指令的事项,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做出答复(重要事项应为书面答复)。
8.2.10
8.2.11按本合同约定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费。
8.2.12
8.2.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8.2.14
8.2.15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
同时,发包人有权公开的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
设计人确认,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
8.2.16
8.3设计人责任:
8.4
8.4.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条规定的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如果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设计人应无偿修改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可否解约
8.4.2
8.4.3设计人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具有合同要求资质的相关人员参与设计,并保证该人员能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参与合同的履行。
在签订合同三日前提交一份设计人员名单。
8.4.4
8.4.5设计人作为该项目之专业设计师,就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和对中国相关规范、规定的符合性以及满足发包人设计效果等方面对发包人负有全面责任,并应在适当阶段应发包人要求对上述内容予以合理的解释、说明。
8.4.6
8.4.7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70年。
8.4.8
8.4.9设计人提供的设计应准确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及时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导致返工、改造而延误工期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4.10
8.4.11设计人应当妥善保管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因毁损或遗失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人除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保密外,对完成设计工作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与发包人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商业信息也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8.4.12
8.4.13设计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
8.4.14
8.4.15设计人在按照本合同第条向发包人提交设计工作计划后,应严格按照该计划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包括阶段性设计工作),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计划。
8.4.16
8.4.17在不违反国家规范和设计任务书的情况下,设计人须接受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及时认真地修改、变更图纸文件。
8.4.18
8.4.19设计人须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设计基础资料及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是否达到工程设计要求,若设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问题,即视为满足设计人进行工程设计的要求。
8.4.20
8.4.21设计人不得以踏勘现场时对有关事项误解为由,也不得以发包人或其他方提供不正确、不完整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理由而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设计周期,同时也不得停止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的工作,也不得因此要求减少或免除设计人在本合同范围内应承担的义务。
8.4.22
8.4.23设计人应该与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其他相关设计单位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保证工程的整体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8.4.24
8.4.25设计人发出的设计图纸、工程洽商必须经由发包人发放其他各工程参与方。
否则,设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8.4.26
8.4.27未征得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和质量要求,设计人应进行必要的工程成本控制。
8.4.28
8.4.29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8.4.30
8.4.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从安全、消防、环保、人防、市政等方面考虑,提出有关本工程设计的变更建议或要求时,经发包人同意并向设计人提出书面指示,设计人执行发包人所提出的书面建议或要求。
8.4.32
8.4.33本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订货如需设计人配合时,设计人须指派有关设计人员参加,但设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发包人决策,不得向发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另外索取设计配合费。
8.4.34
8.4.35设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进入破产申请程序的或出现法人主体分立而丧失相关资质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本合同,并由设计人承担补偿或违约责任。
8.4.36
8.4.37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交的资料文件应妥善保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本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终止的,设计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销毁/退还发包人所交付的资料文件。
8.4.38
8.4.39设计人声明并保证,设计人对本合同项下由设计人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信息和产品具有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导致或引起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设计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发包人被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或导致发包人运用设计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受到不利影响的,由设计人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8.4.40
8.4.41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筑隔声测量规范、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否则设计人应承担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
8.4.42
8.4.43材料的选用应以宜在本地购买为原则。
8.4.44
8.4.45根据发包人的需要设计人须派赴1-2名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与设计问题相关的工作,并自行解决住宿和交通等生活问题。
8.4.46
8.4.4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在不超出原定工程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对设计审查时,若同一图号的修改内容超过两次的须重新出图并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8.4.48
8.4.49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包括工程例会)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项目相关专业部门协调例会。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报务费,收费额由双方重新商定。
8.4.50
第9条违约责任
9.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9.2
9.3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有重大变更,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如造成设计人出现重大设计返工,发包人将按设计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因设计返工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人工费)。
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返工成本费用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设计返工费用以发包人审批的额度为准。
9.4
9.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但尚未支付金额的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有权通知设计人,双方暂停履行本合同,暂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工作进度结算设计费。
9.6
9.7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必须负责及时免费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本项目出现工期延误、成本增加、质量下降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之一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并承担失误部分损失费用的10%,在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9.8
9.9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设计费的2‰支付逾期违约金。
延误30天,即视为设计人不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按条承担违约责任。
9.10
9.11本合同生效后,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的(指设计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对发包人来说,设计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或有预期违约、欺诈等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
9.12
9.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设计费。
9.14
9.15由于设计人员原因引起的上述第至款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得到赔偿:
9.16
9.16.1在支付给设计人设计费时将该部分款项扣除;
9.16.2
9.16.3任何其他合法方式。
9.16.4
第10条通知
第11条
若通知及函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方式传送,则通知收件日期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时间为准,当发出该传真时间在该日下午5:
00时之后,或是非工作日时间,则传真收件日期以收件方下一个工作日为准;若通知及函件以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发送时,则通知收件日期以寄件方寄发之日起第3日为准;以多种方式通知收件方的,收件日期以最早的收件日期为准。
除非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双方以
下所列通讯地址:
发包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设计人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12条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13条
11.1本合同项下工作成果(包括全部设计成果和施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以上成果,也不得将其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使用。
11.2
11.3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均有保密义务,并且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活动中,或者用来进行不正当交易。
11.4
11.5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1.6
11.7如果发包人因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索赔、诉讼或受到其他损害,设计人要承担一切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在支付设计人设计费时将该部分损失扣除和对超出设计费的部分向设计人继续提出索赔。
11.8
第12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
决。
第13条合同生效、解除、变更及终止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之日生效。
13.2
13.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3.4
13.5合同解除本合同所述的提前解除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有权一方通知对方且对方收件之日起第5日解除。
13.6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拥有已支付了设计费的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全部
着作权。
13.7发包人、设计人因故需变更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需变更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3.8
第14条其他
14.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
14.3设计人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本合同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及相关专业配套人员认真做好现场配合的各项工作,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到现场解决出现的设计问题。
14.4
14.5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计人员,设计人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换。
14.6
14.7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8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附件一:
设计工作范围及内容
a.方案阶段设计文件:
b.施工图设计文件:
d.施工过程交底及配合:
附件二:
主要设计人员明细(设计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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