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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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失范畴
存款户(含个人储蓄和对公存款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印章,账户密码及支票均可到信用社办理挂失。
二、挂失条件
1、存户办理挂失时,对公应持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属个人储蓄持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存款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关于状况,代办挂失须同步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
2、信用社依照存户提供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信用社在受理挂失申请(涉及暂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存款已被她人支取信用社不负补偿责任。
4、密码挂失不得委托她人代办,如果存款人的确不能前来需委托她人前来办理须出具证明(如医院病重、瘫痪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5、预留印鉴所有或其中印章遗失,单位应出具公函,属个人提供身份证件向信用社申请更换印鉴,单位存款印鉴是关于人员名章,单位公函证明,是单位公章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函证明。
6、存户因财产纠纷不予挂失。
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必要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财产继承权证明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要注明财产继承权证明书签发单位及号码。
7、挂失必要到原开户社办理。
三、暂时挂失
1、客户在特殊状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挂失,均视为暂时挂失。
2、客户必要在办理暂时挂失后5天内到原开户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3、柜员要做好暂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及时做好电脑口头挂失解决。
4、暂时挂失不罢手续费。
四、挂失业务解决
(一)存单(折)挂失业务解决
1、柜员依照客户提供关于资料,认真核对存户身份证件及账户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挂失手续(各种证件需复印留存)
2、挂失申请书各要素必要由挂失申请人填写或确认,在“证件名称”栏,要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住址、签发单位等,代理挂失时,要同步注明代理人身份证件上述有关内容。
3、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则由客户输入密码。
4、挂失业务每笔收取手续费5元。
5、复核员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开户信用社业务专用章及经办复核人私章,第一联交挂失人,第二联、第三联专夹保管。
客户7天后凭有效身份证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换取新存单(折),信用社在为客户办理挂失结清业务时,必要通过挂失换折程序补发新存单(折)给客户,不得以取消挂失后支取钞票形式办理。
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附挂失登记簿永久保管,第三联作新开户贷方凭证附件,在新存款凭证上注明原账号并加盖“挂失补发”戳记,存折类按最后余额立新账,存单类按原金额、存期、利率、户名补发新存单。
另立新账后注销挂失登记簿。
6、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关于要素,经办人、复核人要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挂失申请书及有关证明专夹永久保管。
7、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后,又找回已失存单(折)规定取消挂失时,由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开户信用社办理取消挂失手续。
已补办新存单(折)后又找到原旧单(折),应收回并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解决,随当天同科目凭证装订。
8、挂失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等复印件,应规定其本人签名确认,信用社经办人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戳记,并签名(章)确认。
9、存单(折)挂失业务可委托她人前来办理,但在挂失业务结清时,必要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如存款人确因特殊因素不能前来,需提供医院出具存款人瘫痪、无行动能力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印鉴挂失业务解决
柜员接到申请送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经批准后,在原印鉴卡上用红笔注明,“××年×月×日印鉴挂失”字样,注销原印鉴并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满10天后,存款人可到信用社办理更换印鉴手续,更换预留印鉴时,应由法人代表本人办理,或获得有效授权,旧印鉴卡及申请书第一、三联随传票装订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及其她有关资料粘贴在手工登记簿上永久保管。
(三)支票挂失业务解决
1、柜员依照客户提供资料输入电脑,查明挂失支票确未付款后才干受理挂失,在电脑对该支票作挂失解决。
2、依照《票据法》规定,挂失人还应在挂失第二天起3天内到挂失付款地人民法院办理催示公示或诉讼。
3、客户向开户网点提供催示公示或诉讼证明。
4、3天期满后第二天起12天内,开户网点收到法院停止支付告知时,才完毕挂失支付程序。
5、挂失生效60天后,凭法院判决书或支付令办理资金划转。
6、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空白支票或无写收款人名称支票,信用社不予受理。
五、挂失授权管理
1、各信用社(营业部)办理印鉴和支票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每一笔均经网点负责人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
即:
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2、在办理存单(折)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挂失金额在10000元如下,柜员可依照关于规定进行办理,挂失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必要经网点负责人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
即:
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六、罚则
1、违背规定办理挂失业务,一经查实,联社将依照关于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员从严从重解决,解决方式涉及经济惩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2、如果因违背有关规定办理挂失业务导致经济损失,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有关负责人员负责补偿,如经网点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办理挂失业务导致经济损失,网点负责人视同负责人,也必要承担补偿责任。
联社对有关负责人一律先停岗停职,再视状况作进一步解决。
储蓄挂失、冻结(解冻)、查询等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挂失业务有关规定与操作规程
储蓄存款挂失是指存款人因各种因素遗失存款单(折、卡)、预留印鉴和遗忘存款预留密码,规定银行将关于存款账户止付,并按规定手续补发存单(折、卡)、密码重置或支取存款。
一、基本规定
1、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对个人储蓄存款挂失明确规定:
储蓄存单(折)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存单(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存单(折)不能挂失。
挂失方式有:
正式挂失、口头挂失、密码挂失。
挂失有效期限分别为:
存单(折)7至30天,密码1天(即24小时),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为5天(节假日顺延)。
2、储户遗失存单(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必要及时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其开户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并提供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关于状况。
在特殊状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要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
若存款在口头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被她人支取,信用社不负责任。
3、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去办理,可以委托她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除持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还必要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但挂失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时,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能力者,可由其监护人代理)。
4、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要及时停止支付该储户存款。
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支取和过户时,储蓄机构应暂时停止支付或过户,应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效力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办理支付或过户手续。
5、实行通存通兑后,正式挂失手续必要在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也只能在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
6、办理挂失业务,在交叉复核基本上,必要经储蓄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实行柜员制操作,也必要经储蓄机构授权人(负责人)复核签批办理,同步收取手续费1元。
7、储蓄挂失止付时效是7天。
储户须在正式挂失7天后,30日内前去储蓄机构办理补发存单(折)或支取手续。
逾期不办理,挂失自动失效,挂失失效后已被她人支取,储蓄机构概不负责。
二、办理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一)书面挂失
1、受理挂失
操作流程:
储户填写书面挂失申请书——→51(书面挂失代码)——→00或03(储种代码)——→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算身份证——→结束
环节:
(1)储户到储蓄所申请挂失时,记账员应依照储户提供储蓄种类、账号、户名、金额和存款日期等状况,在计算机中调阅该户资料,查证挂失存款与否为本储蓄所(柜)签发。
如果是且未被支取,则受理挂失,记账员可正式为储户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存款不是本储蓄所(柜)签发或挂失前存款已被支取,则不受理挂失。
储户因特殊因素,只能用口头或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挂失时,在通过查证存款是在本储蓄所且未被支取,记账员可先办理口头(或函电)挂失手续,同步,告知挂失人在5日内到本储蓄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2)记账员受理正式书面挂失时,必要查验储户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她人办理,还要同步查验代办人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交储蓄所(柜)主任。
审核无误后,由挂失人(代理人)填写一式三联“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列明户名、存款金额、种类、账号、原存款日期及挂失日期,如果挂失存单(折)是凭印鉴支取,要由储户加盖预留印鉴,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挂失人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和身份证件号码。
(3)记账员审核无误后,将挂失申请书上账号、户名输入计算机中,审核申请书户名与计算机存储户名与否相符,金额与计算机存储金额与否一致,如凭密码支取,还需储户输入验证密码,冻结该账户,回车结束。
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名章,依照挂失申请书登记挂失登记簿,连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递交复核员(挂失申请书不打印)。
(4)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审核申请书上户名、账号、金额、身份证号码与否填写齐全,如凭印鉴支取,与否加盖了预留印鉴并折角核对,挂失登记簿记载与否与挂失申请书关于栏目相符,记账员与否加盖了名章。
核对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储蓄所(柜)主任名章及复核员名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留存,随当天传票交事后监督部门专夹永久保管,将第一联、第二联连同身份证件交给记账员。
(5)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将第一联挂失申请书放在挂失登记簿内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储户,并向储户阐明自挂失之日起7日后,凭此申请书到本储蓄所办理挂失结清或补发新存单(折)手续。
2、挂失结清
操作流程:
53(挂失取现)——→00或03———→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算身份证——→打印取款凭条、存单(折)、利息清单——→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名——→结束。
环节:
(1)挂失7天后由储户本人(不得代理)提供挂失申请第二联、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预留印鉴,到原储蓄所办理。
如果是活期存款还应填写取款凭条,连同挂失申请第二联、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预留印鉴一并交给记账员。
(2)记账员接到储户递交上述资料后,一方面审核该挂失申请与否应由本所办理,与否已挂失7天(如不满7天,不予办理),审核无误后,抽出储蓄所留存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挂失登记簿,审核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第二联、挂失登记簿及储户提供身份证件等关于要素与否齐全、合法、精确、有效。
在计算机中输入挂失取现,依照挂失申请书输入账号,核对计算机中确已办理挂失,然后办理正常销户业务(参照定、活期销户操作规程)。
在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解决成果栏”内注明“×年×月×日挂失结清或补发新存单(折)”字样,如果是活期存款,还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挂失结清”戳记,同步在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解决成果”栏、取款凭条、利息清单上分别加盖记账员名章。
然后将利息清单、挂失申请书交由储户在签收栏签收后收回,连同挂失登记簿、储户身份证及复印件、预留印鉴交复核员复核。
(3)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审核利息清单、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记载和章、戳加盖无误后,加盖复核员名章,在挂失申请书和利息清单各联加盖“钞票付讫”戳记。
然后依照挂失申请书上挂失金额及利息清单共计数配付钞票,登记“钞票出纳账”,将钞票、利息清单、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交记账员,挂失申请书第二联视同原存折附后,随当天传票交储蓄事后监督。
(4)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附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永久保管。
问清储户取款金额后,将钞票、利息清单交储户。
3、补发新存单(折)
操作流程:
54(挂失补发)——→00或03———→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算身份证——→输入新存单(折)——→结束
(1)挂失7天后由储户提供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原储蓄机构办理。
按照原开户日期、户名、金额、期限填写“定期储蓄存款凭条”(活期),将挂失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存款凭条交给记账员。
(2)、记账员一方面审核挂失申请书与否是本所签发,与否已挂失7天(如不满7天,不予办理),审核无误后,抽出储蓄所留存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挂失登记簿,审核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及储户提供身份证件等关于要素与否齐全、合法、精确、有效。
如为活期储蓄存款,则结清旧户,利息随旧户结清,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参照活期储蓄存款新开户规程及挂失结清操作规程)。
如为定期储蓄存款,记账员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将原存单销户但不结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输入挂失补发,依照储户填写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输入户名、金额、原存款日期,存单账号微机自动生成,办理补发存单手续(参照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操作规程)。
在新存单上注明“挂失补发”字样,在挂失登记簿“解决成果”栏注明“×年×月×日换发××号新存折”,然后在新存折、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上加盖记账员名章,挂失申请书交由储户在签收栏签收后收回,随同上述资料一并交由复核员。
(3)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挂失登记簿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在挂失申请书、新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及名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和新存单交记账员,挂失申请书第二联随当天传票交储蓄事后监督。
(4)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附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永久保管。
将新存单交储户。
(二)口头或函电挂失
操作流程:
50(口头挂失代码)——→00或03——→帐号——→结束
储户因特殊因素,只能用口头或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挂失时,可口头或函电挂失。
储蓄经办人员依照储户提供状况,在计算机中核对,确认存款尚未被支取后,在计算机中做挂失止付程序办理。
口头或函电挂失必要在5天之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自动失效。
(三)印鉴挂失
储户遗失印鉴规定挂失时,应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原存单(折)账号、户名、金额、挂失因素,并提供印鉴式样、字体等状况,经查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印鉴挂失不能由她人代理。
经办人员经审核无误,并确认存款尚未被支取后,在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存单(折)上注明“原印鉴挂失作废”,“新印鉴自×年×月×日起用”字样,然后重新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四)密码重置
储户遗忘密码时,应出示原存单(折)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原存单(折)账号、户名、金额、挂失因素,密码挂失不能由她人代理。
经办人员经审核无误,并确认存款尚未被支取后,方可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其挂失解决手续与印鉴挂失基本相似)。
(五)撤除挂失
操作流程:
52(解除挂失)——→00或03———→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算身份证——→结束
环节:
(1)尚未补发存单(折)时,应由储户交回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写明解挂理由,并签章确认,同步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储蓄机构与留存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核对,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撤除挂失因素及“×年×月×日注销挂失”字样。
(2)已补发新存单(折)者,应将原存单(折)收回注销,装订在当天传票内,并在挂失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内分别注明“×年×月×日原存单(折)收回”字样。
第二节死亡和长期不动户储蓄业务操作程序
一、死亡储户储蓄存款业务解决操作程序
1、正常支付。
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之前,持存款人存单(折)直接来农村信用社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均视为正常代取或代存业务,应按正常业务解决手续,审查必要证件后予以办理(如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规定行使继承权利之前,该存款被人取走,农村信用社不负责)。
2、存款过户或支取。
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凭储蓄所所在地公证处开出继承权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或支付手续时,经办人要查验其提供法律文书,并与原存单或存折加以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相应储种办理,并将法律文书作存单(折)附件。
如规定过户,按洁清旧户、另开新户解决。
其详细解决程序与相应储种开、销户解决程序相似。
如合法继承人没有原存单(折),必要先凭关于法律文书办理挂失手续后再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法律文书名称、号码和关于内容,将法律文书装订成册永久保管。
3、死亡绝户无法定继承人储蓄存款支取业务解决。
存款人死亡后,即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凭公证部门证明,凡国有企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队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
上述各项存款一律办理转账手续,将本金划入指定账户,不计利息,并在取款凭证条、存单(折)上注明“死亡无继承人储蓄存款,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存档备查。
二、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业务解决操作程序
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5年未支取,活期储蓄存款5年内无存取,均视为长期不动储蓄,应进行另行管理,打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交事后监督,凭以逐笔监督支付。
对已列入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单独管理活期存款,又继续发生存款业务时,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其解决程序与该储种正常开销户解决相似。
第三节查询、没收、扣划、冻结(解冻)业务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
由于货币是一种没有标记特殊标物,因而信用社对存款人所有存入款项均按正常结算业务操作程序办理,一律视为合法财产来对待。
国内《宪法》规定,国内保护公民、法人及公共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企事业单位等存款是法人单位合法财产;个人储蓄存款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商业银行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回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因而,司法机关对该存款规定查询、冻结、扣划或主张权利时,信用社应区别不同状况分别解决,既要协助国家法律、法规实行执行,又要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及办理过户,储蓄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在没有判决、裁决或判决、裁决没生效之前,信用社暂停该存款支取。
一、查询、止付、没收、扣划、冻结(解冻)储蓄存款规定: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所有门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关于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所有门等正式查询公函,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存款人关于线索,例如存款姓名、日期、种类、金额等状况,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由指定储蓄所接待。
查询单位不能亲自到储蓄所(柜)查阅帐册,只能对需要查询资料进行抄录、复印或照相,原件不能借走。
对储蓄机构提供存款状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所有门等在侦察、起诉、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关于,规定停止支付存款时,必要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告知(“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停止支付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
有特殊因素需要延长止付期限,应重新办理止付手续。
在止付期间,存款人因生活需要暂时用款,要经原止付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
军队在侦察、审理案件中,需要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时,由师或师级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开出告知书,到储蓄机构办理手续。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存款,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
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关于储蓄存款解决,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单(折),储蓄机构凭存单(折)办理;如果当事人拒不交出存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告知管辖机构,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凭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告知所属储蓄机构办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永久保管,同步在账卡上注明“凭xx号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字样,原存单(折)作废。
法院没收上缴国库存款,一律不计利息,返还集体所有制单位贪污盗窃分子个人储蓄存款照计利息,对民事案件中储蓄存款按关于计息规定办理。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执法机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注:
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备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利机关,规定发布实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查询、止付、没收、扣划、冻结(解冻)储蓄存款业务操作程序
(一)查询储蓄存款
操作流程:
选取6——→查询——→选账户信息查询——→00(活期)或03(定期)
查询方式:
(1)按账号查询:
1、活期查询:
00+账号2、定期查询:
03+账号
(2)按姓名查询。
(3)按日期查询。
环节:
1、储蓄机构审核查询公函与否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检查、法院、国家安所有门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开出,与否经信用社重要领导签批(人民法院除外)。
2、审核无误后,依照查询公函提供存款状况,由操作员(经授权后)输入提示、内容等查询储户资料。
3、在查询公函上证明查阅状况,回执联加盖信用社公章交查询单位,留存联留存妥善保管。
(二)止付储蓄存款
一、办理止付:
环节:
1、储蓄机构审核“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与否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和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出,与否经信用社重要领导签字(人民法院除外)。
2、审核无误后,依照“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提供存款状况,由经办人员(经授权后)选取冻结功能,将该笔储蓄存款冻结支付。
3、在“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上注明受理状况,加盖信用社公章,回执联交执行单位,留底联妥善保管。
二、解除止付:
步聚:
1、储蓄机构审核“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与否由原发出“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和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出,与否经信用社重要领导签字。
2、审核无误后,依照“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提供存款状况,由经办人员(经授权后)选取解冻功能,将该笔储蓄存款解除冻结。
3、在“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告知书”上注明受理状况,加盖信用社公章,回执联交执行单位,留底联妥善保管。
(三)冻结业务操作程序
一、冻结:
操作流程:
依照冻结止付告知单——→60(冻结代码)——→03(定期)——→输入存单账号——→结束(核对姓名、身份证)。
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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