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从业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整理考前必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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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从业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整理考前必看1
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
制定部门
代表性法律法规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层次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会计法》为制定依据。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一准则、五办法)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会计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
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制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外
部
监
督
政府监督
(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财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考点提示:
注意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2、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知识点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提示】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可简化记忆关键词。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
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政
府
监
督
监督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点提示】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务必掌握,可采取联系记忆法。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包括会计学会)。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社
会
监
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
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
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
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
独立性较强。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
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
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
定期审计。
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考点提示】可简化记忆为“三审计一验资”。
第5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
的取得
基本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守法);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部分科目
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管理内容
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
计资格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守法;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会
计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
《财务管理》
(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1)大学专科5年;
(2)大学本科4年;
(3)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
(4)硕士1年;
(5)博士0年。
副高级
会计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
具备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之一。
从事会计、财税、和
相应管理工作在职。
正高级
会计资格
评审
第6节法律责任
行
政
责
任
行
政
处
罚
对象
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形式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实施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权的行政机关。
其他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包括: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行政
处分
对象
仅限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具体形式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
责任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用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
(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查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导致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
)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会计记录文字应使用中文。
名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名族文字;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何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偷税表现之一)
行政
责任
(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刑事
责任
(1).偷税的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应纳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偷税表现之一)
行政
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
责任
(1).偷税的刑事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2)罚款(5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3节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
类
按
用
途
分
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2)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
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按
存
款
人
分
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借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
应当
遵循
的基
本原
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
立
核准制度: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考点提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有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核准制是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准后(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备案制只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即可。
此处要求掌握采用核准制的银行结算账户有哪几类。
银行应建立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
变
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出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预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3、各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户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程序
核准制: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两个工作日内)。
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贷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因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程序
备案制:
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立银行(3个工作日内)。
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要
求和使
用范围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劵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公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支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开立程序
核准制: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日)。
备案制: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日)、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临时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存款人在账户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自然人因投诉、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使用中
应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
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分类
行为
处罚
存款人
(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分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非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非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并处5000~3万元罚款。
未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银行及其
有关人员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5~30万元罚款。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5000~3万元罚款。
第4节票据结算方式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票据是有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已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持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支票
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现金支票
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
普通支票
支取现金与转账。
出票
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在异地使用时,则需要延长提示时间。
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办理要求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体现支票的可靠性)。
三、商业汇票
概念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有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剑法,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出票
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事实上的自己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自己。
承兑
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付款
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票据行为。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考点提示】注意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区别。
背书
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保证
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四.信用卡
概念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各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质载体卡片
种类
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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