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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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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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3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12
大学学历证书遗失补办管理办法19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20
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23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5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8
大学学生缴费和注册管理办法38
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41
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42
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44
大学关于加强与学生家庭联系的实施办法47
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规定48
大学新生素质调研制度50
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53
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57
大学学生德育学分评分办法63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68
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72
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75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78
大学学生奖励条例81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85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后教育管理工作方案92
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院系考核办法95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98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大学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救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学生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一周内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从2004级开始,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004级以前的按原学制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以满分100分计算,其中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课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计算,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若考试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
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具体办法见《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大学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系部审核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患有疾病或者有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上体育保健课,或者参加适当的体育项目,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如:
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
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根据学生专长或者受某种生理缺陷限制,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必须经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入学已满四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已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应予以退学的及已经办理退学手续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全日制专科学制为二至五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为一至二次,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在此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批准,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后一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的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办法按《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执行。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断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级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后面删除)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河南省级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办书面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有在校生权利。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等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登记、备案、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由本人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学籍中断,按自动退学处理;若学籍中断两周内,学生要求注册,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
学籍中断期间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如果非学生因素使得困难学生不能贷款,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资助,待办完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本人不愿意贷款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的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按百分制记载成绩,满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
补考后的仍然不及格课程,学生可以按照《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以20-25学分为宜,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教务处按照《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批准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我校实行操行分制度,评定办法在我校“操行分评定办法”范围内,根据各院系指定细则执行,每学期评定一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参见《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教师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计入学生平时成绩。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生理或者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申请应当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提出,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录取专业和拟转入专业属于不同科类、不同类别、不同批次的不允许转专业;对口升学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详细陈述理由,填写《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出、转入专业所属教学院系签署意见;
(三)学生处审核;
(四)校领导审批;
(五)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不得擅自到拟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被录取的学生报到后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拟转入高于我校录取批次或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对口升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升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我校转出、接收学生由校领导审批,具体操作由学生处办理。
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经批准后可续休。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按休学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填写《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所属教学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备案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对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生处直接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作变动;
(三)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四)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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