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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相关知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定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得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部分:
教育的内部关系和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
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
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和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
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以前几乎完全被教会控制。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和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和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
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
四、教育法的地位(性质)
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尽管是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但实际上也调整一些具有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
综合起来属于社会法比较妥当。
2006年9月成立社会法
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基本法的体系:
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师法、考试法、经费投入法
(教育行政处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
二、教育基本法的性质:
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的第一个层次。
1995《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
它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
宪法是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三、教育的基本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四、基础教育法:
基础教育法是对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
1986年《义务教育法》是基础教育法中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
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
五、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种职业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
它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六、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
它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
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颁布实施。
成人教育法:
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
案例1
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
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育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
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
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2天后。
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ianhe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
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2)该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案: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5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型准确、处分恰当。
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违背了第55条规定;没有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背第5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也没有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这也违背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
案例2
重庆邮电大学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
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
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
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为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此外,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理理由,大量增加了由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地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4条明确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而两起案件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所以若依照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处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均不能成立。
七、民办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施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独立雪原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4月分别颁布施行。
八、教师法
教师法是指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育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施行。
适用于在各级给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考试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统一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1、有组织考试作弊的种类
(1)通过成立“枪手”网站或组织,雇佣“枪手”替学生考试;
雇佣“枪手”替考生考试有两种情况:
A、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系“枪手”,在考试人和替考人起到牵线接受的作用。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只是违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
B、如果不仅为考试人联系“枪手”,还为替考制作伪造的身份证的,则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
(2)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考试信息;
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的。
对于这种情形,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还是空白,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虽未受贿,但是有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的,我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买通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复制印刷出卖答案。
在国家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买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或复制印刷出卖答案,如果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泄密人员及其组织都应当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规范的规定》关于“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的规定和教育部教密函(2005)1号文件的有关解释,如果将处于保密期的绝密考题投拍后传输出去,则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2005年4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教密函[2005]1号中明确界定:
“启用”一词包括“启封”和启封后“使用完毕”两层涵义。
“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
4、何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3
某大学严某(男)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及绝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
严某趁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流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急促考试。
考试途中,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
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給予任何书面答复。
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今后注意一点。
试分析:
(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
(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
答案: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給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该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
对教师的简单批评是不对的,应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学校予以行政处分。
十一、教育行政处罚法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
十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法所指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章教育权概述
一、教育权概述
1、教育权的含义: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教育权是指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施加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主体是教育者,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和家长等。
(2)广义的理解则不限于在教育者的教育权方面,而且包括受教育者的权利或教育请求权。
2、教育权的性质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性质的不同,教育权一般可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
教育权的性质因主体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
施教的主体为政府(国家的代表)的教育权属于公权利(力),适用公法;施教的主体为社会(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教育权属于私权利,适用民法;施教的主体为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权也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但一般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权利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时候,家庭教育权是一种伦理上的权利,而非法律权利。
案例4:
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
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育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
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有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
事件的影响
目前,围绕“孟母堂”事件形成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以上海市教委为代表,并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主要以“孟母堂”的学生家长为代表,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
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
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
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
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孟母堂事件是一场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于教育权的争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国家作为教育权主体的地位,而未对父母的教育权做出具体规定。
父母基于自热,有权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有权监督让渡给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权,家庭教育应有其合法的地位。
当然教育权作为公民的自由权的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家庭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
这样,父母的教育权利与国家的教育权力(利)之间应该互相制约,以保障受教育人受教育权的完美实现。
二、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的定义: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2、受教育权的内涵:
个人对其所在社会特别是国家提出的要求。
受教育权首次在国际法中直接、具体的表述是在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宣称:
“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
(1)受教育权的主体是公民;
(2)受教育权的根本属性是学习权(包括考试权);
(3)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是国家。
3、侵权行为:
(1)有的学校停课让学生卖彩票,或擅自让小学生停课去厂里参加庆祝活动,这些都是打乱教学计划、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2)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时,却被学校告知因没有缴清学费不能补考。
案例5:
罗彩霞事件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
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毕业后在广州工作。
2005年,罗彩霞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2009年3月,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王佳俊盗用,于是于3月18日报案。
经查,这是一起由王佳俊父亲王峥嵘策划、利用个人关系违规获得高考相关信息,伪造高考纸质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冒名造假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
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
案发后,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已被注销,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被逮捕。
(1)、学校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
(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
(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彩霞应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分析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负责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案例6:
齐玉苓事件
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被废止。
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
案例分析
理由:
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不知道其“已停止适用”的原因。
以下两方面原因可供参考:
(1)根据我国宪法,法院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审判权,这里提到的“法律”不包括宪法;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没有对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权,所以法院无权在审判案件时适用宪法。
(2)从现实出发,指出以我国法院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来说(包括法官的素质和法院的体制设计),法院还未有能力去承担适用宪法的责任。
(3)宪法司法化不等于宪法私法化。
三、退学
退学、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是其内部的一种纪律处分行为,还是一种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处罚?
1、退学的定义:
“退学处理”或称“退学”,对于这一概念,存在制度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的两种理解。
所谓制度意义上的“退学处理”,是指学校对于已经取得入学资格,并正常注册的学生,因发生某些特定的情形而取消或终止其学籍的一种管理方法,它可以分为自愿退学和非自愿退学两种情况。
其法律依据是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的第27条列举了6种应予以退学的法定情形,其中第1至5项属于非自愿退学,第6项属于自愿退学。
2、“退学处理“在实际的应用中具有三个特征:
(1)略带惩戒性。
退学处理的本质要义在于取消或终止学生的学籍,在本人档案中不记原因退加原籍或原单位,学生还可以再次参加学校的入学考试。
尽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退学制度是规定在“学籍管理”一章,而非“奖励与处分”一章,但从退学的法律后果来看,被予以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从而丧失了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权利,并且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潜在强制性。
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应予以退学”,还是某些高校校规中的“按退学处理”都没有使用带有强制性的文字描述,这也是退学制度与纪律处分中的“勒令退学”[过去]和开除制度的明显差别。
但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在是否应该给予退学处理上学生并没有多大的发言权(除了学生自愿申请退学)。
(3)广泛适用性。
指“退学处理”的决定在适用的范围上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限。
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了6种适用“退学处理”的法定情形,但在实际中,这一适用范围已被大大突破,可谓林林总总、五花八门。
如考试作弊、在读期间生育、出国陪读等凡是校方认为不适宜使用纪律处分的情形,都可按退学处理。
四、“退学处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各高校的校规中,除了“退学处理”的概念外,还存在着诸如“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1、“退学处理”与“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
“按退学处理”与“勒令退学”是规定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两种制度。
随着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两种制度。
随着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废止,这两种制度已经推动了其存在的合法依据。
但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某些高校基于《教育法》赋予的学籍管理权力,又自行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规定了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第11条规定:
在校学生申请出国陪读,按退学处理。
可见,“按退学处理”是高校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制度的适用范围自行加以扩张的产物。
2、“退学处理”与“开除学籍”的异同点
(1)不同之处:
①在性质上“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退学处理”属于学籍管理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其本身并不带有“纪律处分”的含义在内;
②在适用范围上,“开除学籍”主要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退学处理”的适用一般是由于某些事实原因,一般与学生参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或者学习能力有关,如患有疾病致使无法在校学习;一般的违规行为,如超过学校老人家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此外自愿申请也可导致学生退学。
③二者在程序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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