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法律要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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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法律要点汇总
1、民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2、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3、经济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4、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5、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
6、法的形式是指法律体系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7、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市----管理条例》;部门章程: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防治管理规定》;地方章程:
《--省(市)----管理规定(管理办法)》。
8、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章程在公布后30日内上报备案。
9、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正式授权的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10、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特点:
⑴该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⑵该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⑶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⑷该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11、法人具备: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2、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岗位职责。
13、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5、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16、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17、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行为。
18、委托代理终止:
⑴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⑶代理人死亡⑷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⑸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0、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1、复代理(转代理)基于本代理而产生的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经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
22、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
⑴物权是支配权⑵物权是绝对权⑶物权是财产权⑷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23物权的所有权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用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4、地役权是为使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已设立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
25、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发生效力,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设立合同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6、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7、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法律责任相对性。
28、侵权是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2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30、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31、债的主体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3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主体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特点是⑴知识产权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⑵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效力只及于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有形财产不存在这一问题⑶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⑷期限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
33、专利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有权。
34、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3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继续注册期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并有6个月的宽限期。
36、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截止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
37、侵权责任⑴停止侵权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赔偿财产⑺赔偿道歉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8、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
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上标的商品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治罪同上。
39、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40、商标权客体是注册商标,主体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外资企业。
41、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为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42、担保合同是主体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3、担保方式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4、保证的方式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⑴国家机关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5、不得抵押得有:
⑴土地所有权⑵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⑶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
46、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47、给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不履行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48、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除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49、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械损坏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
50、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期内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1、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支付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52、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3、法律责任有: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国家赔偿责任。
54、民事责任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建筑工程民事责任主要承担的责任:
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55、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种类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6、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刑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5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年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变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法作业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变严重处5年以上。
58、重大伤亡事故是指⑴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59、建筑工程开工条件有颁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
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以下或300平以下)、抢险救灾工程。
60、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
申领条件:
⑴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⑵在城市规划的工程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⑶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⑷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⑸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也是取得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
6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3、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30%。
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6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65、工程因故终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工作,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上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
66、建筑用地规划许可一般包括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等
67、企业应具有:
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⑵有与其从事的建设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⑶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8、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项目经理10年以上经验,技术负责人15年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以上,项目经理10年以上经验,总工程师10年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以上,项目经理8年以上经验,技术负责人8年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6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以上,项目经理5年以上经验,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特级企业项目经理50人,一级企业12人,二级企业二级项目经理12人,三级企业三级项目经理10人
69、特级企业要有5项中3项:
⑴28层以上⑵高度100米以上⑶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以上⑷单体面积50万平方米⑸单项合同2亿元以上;一级企业6项中4项:
⑴25层以上⑵高度100米以上⑶单跨30米以上房屋工程⑷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⑸单项合同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以上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二级企业6项中4项:
⑴12层以上⑵高度50米以上⑶单跨21米以上房屋工程⑷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⑸建筑面积5万平方以上住宅小区或建筑群,⑹单项合同3000万元以上。
70、建筑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劳务作业)三个序列。
各下属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等。
7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企业资质,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务院艰辛和主管部门,其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10日。
7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资质: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专业承包序列1级、专业承包序列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
73、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延续。
可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应当选取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74、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共12个等级。
75、企业取得建筑业资质以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其资质证书应被撤回。
76、资质许可机关注销建筑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⑵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⑶建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7、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7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并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申请。
7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企业纸质证书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
80、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并对施工企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1、超资质承揽工程的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2、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在资格证书千分之日期3年内提出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
8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⑴聘用单位破产⑵吊销营业执照⑶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⑷已与签约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⑸注册者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⑹注册者年满65周岁。
84、继续教育必修课:
⑴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⑵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85、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分10个,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20学时。
86、必须招标的工程:
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⑵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87、基础设施有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邮电通讯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项目
88、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
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上的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价100万以上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价合同50万以上⑷单价合同估价低于⑴⑵⑶但是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
89、可不进行招标施工的:
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⑵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偿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⑶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⑷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⑸在建工程中追加的附属小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元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0、招标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可进行邀请招标的有:
⑴项目及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⑵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是不宜公开招标的⑷你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的价值项目比不值得的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1招标的基本程序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92、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
⑴招标人已依法成立⑵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核准手续的已批准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⑸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资料。
93、招标文件一般包括:
⑴投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合同主要条款⑷投标文件格式⑸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⑹技术条款⑺设计图纸⑻评标标准和方法⑼投标辅助材料。
94、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到人,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95、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97、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截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约的投标保证金没收。
98、投标有效期由投标截止日起到中标通知签发之日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99、工程总承包:
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100、施工总承包:
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设企业。
101、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承接施工总承包的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10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03、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104、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5、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部分非关键工程及专业工程、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不过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106、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的令其改正并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
10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0.5%以上1%以下罚款。
108、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勘察处设计、勘察费用25%以上50%以下罚款,但不超过施工单位合同价款0.5%-1%。
109、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1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分:
⑴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⑵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⑶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⑷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⑸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1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行为公布期间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但不少于3个月。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为6个月,处理决定认定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依据处罚决定。
113、对于已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以下情况可以修改或变更:
⑴公布的信息有误⑵当事人整改经审查确认有实效的⑶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换。
11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前者是政府主导,以首发为基础,根据行政处罚记录进行的评价。
115、合同时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自愿协商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6、要约的内容要求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并要表明经过受约人承诺。
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得人称要约人,接受邀约的人称受要约人。
11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识表示,例如: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处于合同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是要约,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也可撤销。
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要约人。
118、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达,如中标通知书、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常的履约行为如预付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1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⑴不得违法发包⑵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⑷及时验收工程⑸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⑴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⑵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⑶接受发包人检查⑷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⑸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120、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含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工程延期、竣工日期决定了工期。
12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答复。
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因发包人原因延期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并顺延工期。
122、工期顺延⑴发包人未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⑵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⑶工程师未提供所需指令、批复⑷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⑸一周内非承包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8小时⑹不可抗力,承包人可在顺延情形发生14天内书面上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14天内答复,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竣工日期⑴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⑵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⑶未竣工要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124、工程价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程序一般为⑴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⑶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⑷发生争议,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条款处理。
125、如出现“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备案合同指中标合同)。
126、工程垫资当事人对其无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未约定的不支持承包人支付利息。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27、工程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⑵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⑶建设工程未交付,工厂价款也为结算,为当事人起诉至日。
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可协议折价,也可申请法律拍卖,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收买人(消费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
128、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赔偿优于法定赔偿,当事人违约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可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29、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⑴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⑵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⑶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⑷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⑸中途变更承揽工程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⑹要求压缩合同工期造成的损失⑺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⑴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⑵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⑶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⑷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⑸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⑺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130、无效合同的特征⑴具有违法性⑵具有不可履行性⑶自订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131、无效合同类型:
⑴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2、免责条款无效的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1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⑴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越资质等级的⑵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⑶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134、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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