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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制度大全
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2012年12月
1、市场管理规定
2、入市须知
3、市场食品准入制度
4、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细则
5、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
6、市场蔬菜检测制度
7、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8、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登记
9、市场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10、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11、市场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
12、市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13、市场消防管理制度
14、市场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15、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16、市场主任岗位职责
17、市场管理员岗位职责
18、保安员岗位职责
19、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20、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21、市场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场管理,按照市场制定的各项管理要求,进入市场的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执行,管理规定如下:
1、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报到,才能在规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租凭范围(台位尺寸×以外的通道、空地经营或堆放货物,违者予以处罚。
3、进入市场的经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服从工商执法、市场办公室等部门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经商、诚信经营、礼貌待客,严禁出售国家违禁商品。
4、凡进入市场经营人员,心须爱护市场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大家共同监督。
5、经营人员要积极参加“文明经营户”、“文明集贸市场”、“诚信经营户”和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活动,认真落实“市场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买卖门市、摊位,一旦发现,租金加倍计算。
7、凡经营人员不得转让、出售、出借、出卖营业执照,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
8、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进入市场,车辆停放必须按市场规定执行。
9、积极配合做到市场安全防范工作,防火、防盗、以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的人为主,防止意外发生。
10、经营人员不得违反或擅自改变市场经营铺位的用途,如住宿等。
11、经营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租金、水电、卫生等费,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市场交费时间:
按月缴交,经营户必须于每月5日前缴交当月租金,超期一个月不缴交者,可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经营者所交的押金不予退回,所有的水费、电费亦必须按月缴交。
13、以上规定凡有违反,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入市须知
为促进商品经济流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入市须知;
一、按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到主管该市场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凡进入市场的商品经营者,首先到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在市场摆摊设点。
三、经营者依法自主从事经营,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当经营活动。
交易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的原则,诚实经营。
严禁强买强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和不合法的条件及欺诈行为。
四、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市场规定,做到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严禁赌博和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禁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严禁商品销售中的合同欺骗行为。
五、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市场,以确保市场内人身、财产安全。
六、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应自觉维护市场各种设施,主动缴纳市场摊位费及其它费用,任何经营单位、个人未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改建市场设施,否则,坚决取缔,故意损坏设施者应照价赔偿。
七、不得出现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交易行为。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
市场食品准入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山市食品准入工程,确保进入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合格,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消费环境,共建诚信中山,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查验供货食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照、票据,同时对食品外包装标识进行检查,保证进入市场食品的供货商资格合法,进货渠道正常,食品质量合格。
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上市销售。
二、认真实施食品进货登记建帐存档备案制度。
将食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销售去向等及时登记建帐存档备案,做到一品一档,帐目清楚,并妥善保存。
三、贯彻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立即下货架,强制退市,并向社会公告,及时收回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四、大力推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采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对入场肉菜等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将检测检验结果公示,确保入场食品的质量安全合格。
五、配备食品质量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建帐、备案等食品质量准入工作,积极受理消费者食品质量投诉,配合、协助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细则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商品准入工程,本市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向供货单位、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凭证、进货票证等能证明其主体合格、商品来源合法、商品质量合格的有关票证,并进行检查验收。
各类食品索证索票要求如下:
1.肉类:
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
2、禽类:
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
3、蔬菜:
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凭据等;
4、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五类食品:
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QS”标志认证证书并加贴“QS”标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合格证、发票或供货凭据等;
5、进口食品:
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报关单、发票或供货凭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6、其他食品:
包括酒类、饮料、罐头、茶叶、食糖、糖果、调味品、糕点、果脯、小食品、乳制品、水产品、冷食等,应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安全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人)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制度文本作为申领许可证材料报送工商部门登记,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三)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持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种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责知识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培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的指导、培训。
二、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情况;
四、实行月度学习制度,做好学习记录;
五、组织全员参加有关职能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六、实施问题检讨制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问题,或者违反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必须在员工会议上进行检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点评,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警示教育。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的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突发或特殊消费安全的预警和监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要商品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发现有可能或已经危及消费安全的商品,要求有关经营者将该商品的相关资料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人口保障辖区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就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消费者申诉和有关组织反映比较集中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向经营者发布商品备案目录。
第四条、重要商品备案的时间、期间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随商品备案目录通知书同时告知经营者。
第五条、经营者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重要商品备案目录,对拟销售或正在销售的相关商品的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第六条、重要商品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销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及产地;
(三)、商品名称(品名);
(四)、商标;
(五)、规格、型号或批号;
(六)、进货数量、进货日期;
(七)、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
(八)、商品质量检验报告。
备案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第七条、重要商品备案采取属地管辖的原则。
备案一般由辖区工商所办理;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企业也可到县(区)工商局办理;市属大型或影响面广的企业,根据需要也可到市工商局办理。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重要商品备案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或责令经营者妥善处理。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重要商品备案作为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分析研究商品质量动态,适时发布备案商品目录,督促经营者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条、要把重要商品备案纳入企业信用体系。
对积极主动进行备案的企业,要给予宣传、表彰;对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拒不执行本制度的企业,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特别是对消费者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沙边农贸市场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场蔬菜检测制度
为落实食品准入制度,确保入场蔬菜质量安全合格,维护市场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场实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安全准入制度,在场内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与专职检测人员,对入场销售蔬菜实施检测,主要检测蔬菜农药残留情况,保证上市蔬菜质量安全合格。
二、本市场每天对上市销售的蔬菜实施售前检测,对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准予入市销售;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入场销售;对取得有效认证证书的蔬菜和经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蔬菜可以直接入市销售。
三、蔬菜检测程序:
(1)每天早上6:
30时—8:
30时,由市场管理办公室派专人对拟入场销售蔬菜进行检测采样。
采样时严格一样品一封装,预防交叉污染,导致检测结果出错;
(2)认真填写《采样登记表》;(3)将抽取样品送检测室进行检测。
检测分批进行,检测前必须先测试试剂的有效性;(4)出示检测结果(时间15-20分钟)。
四、本市场设立蔬菜检测结果公示栏,及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责令经营户暂停销售,就地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经营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抽取样品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对复检合格的蔬菜,解除封存,允许销售;经复检确定为不合格的蔬菜,责令销毁,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六、本市场依照蔬菜检测结果对蔬菜经营户实行经营信用分类监管。
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对经营户进行教育,取消当季度评优资格;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终止与该经营户的摊(档)位租赁协议,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同时通知市场其他蔬菜经营户停止在该批蔬菜原产地进货。
七、本市场的蔬菜经营户,要主动配合市场做好检测工作。
八、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关,营造安全消费环境,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市场商户共同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管理规定;
二、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和无证无票、手续不全及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
四、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五、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山市食品准入工程,加强本市场食品进货管理,把好食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场经营者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在食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经营台帐制度,并做到存档备案,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把好食品准入关。
二、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上市食品的质量,由经营者在进货时向供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凭证、进货票证等能证明其主体合格、食品来源合法、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票证,并进行检查验收的行为。
三、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索取并查验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销售发票、供货凭证等有关票证,同时对食品外包装标识进行检查。
其中,经营蔬菜的,还应索取并查验产地来源证明、市场检测室检测合格凭据;经营肉类的,还应索取并查验产地来源证明、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营禽类的,还应索取并查验产地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属农户自养自销的禽类,凭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检疫合格证明到市场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在指定地点销售;经营粮油类食品的,还须查验是否标有食品质量认证标识(即QS标识);经营熟食的,还索取并查验加工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个人健康证。
四、经营者按规定索证索票齐全完备、查验合格的食品应予入场销售;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不予进货销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食部门进行处理。
五、经营者应依据索证索票的要求,建立进、销货经营台帐,详细、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渠道、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食品主要销售去向等情况登记建帐备案,做到一品一档,帐目清楚,为受理、解决消费者食品质量投诉提供资料查证保障。
六、市场经营者的食品索证索票资料,进、销货台帐应交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场所保管、分类存档,以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市场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的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企业自律,切实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商品质量查验登记,是指经营者履行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在商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主体的合法性,查验商品质量,建立商品购销登记台帐,以保障商品质量的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督促和监督经营者执行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第三条、经营者应实施索证制度。
经营者在进货时,应主动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查验其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经营者应实施索票制度。
经营者对要购进的商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进货发票、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商品,还应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并对商品的包装、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对商品抽样送检,查验其商品的内外在质量。
第五条、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建立进货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
第六条、经营者在从事批发业务或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重要商品时,应建立销售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
商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
第七条、经营者应增强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认真执行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把好商品质量关,确保商品质量。
第八条、经营者发现有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等商品时,应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主动报告的经营者,应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经营者执行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的经营者,要及时提出警示,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不执行本制度,又经销不合格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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