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安全保证措施.docx
- 文档编号:6218250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9.35KB
第十二章安全保证措施.docx
《第十二章安全保证措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二章安全保证措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二章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二章安全保证措施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
一、方针目标
1.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北京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落实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2.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实现杜绝死亡事故,控制重伤事故在0.5‰以下,尽量减少轻伤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总承包联合体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根据作业人员情况成立8-10人的现场“安全纠察队”,“安全纠察队”队员每人佩戴总承包联合体统一印制的“安全纠察”臂章,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总承包联合体主要负责人与各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外施队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三、工作制度
1.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分包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技术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实施,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4.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要求各项施工项目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并有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签字。
5.建立并执行班前安全生产讲话制度。
6.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由总承包联合体每半月组织一次由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评比打分,对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和违章现象,开出“重大隐患问题通知单”,各分包单位在收到“重大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总承包联合体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7.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
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8.基础施工前,根据施工的特点,制定基础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季节性防坍塌措施。
施工中,要建立深基础护坡桩位移观测系统,密切注视护坡桩位移情况,发现异常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四、行为控制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
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2.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电工、信号工、翻斗车司机,必须是自有职工或长期合同工,不允许安排外施队人员担任。
4.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复印件报总承包联合体安全文明部备案。
五、劳务用工管理
1.各分包单位使用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外施队人员上岗作业前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分别由分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
3.外施队人员上岗前须由分包单位劳务部门负责人将外施队人员名单提供给本单位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授课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的特点。
4)国家大剧院工程施工现场的概况。
5)讲解国家大剧院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6)建筑施工中因工伤亡事故的典型案例和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起重)伤害、坍塌等五大伤害事故的控制预防措施。
7)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有毒、有害化学材料的用途和预防中毒的知识。
4.外施队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由外施队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本队(组)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一般安全生产知识。
主要内容有:
1)北京市建委编写的《危险预知训练》初级教材。
2)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地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须知》
3)关于班组安全生产教育的基本要求
5.外施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工、卷扬机司机、电焊工、气焊工、架子工等,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并换领北京市临时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在向外施队(班组)下达生产任务的时候,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凡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员进行讲解的。
外施队(班组)有权拒绝接受任务。
6.每日上班前,外施队(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纪录。
7.强化对外施队人员的管理。
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跨省市违法用工。
六、安全防护管理
1.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置两道护身栏杆。
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
3.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4.各类施工脚手架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支搭规范搭设,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网防护,密目网应绷拉平直,封闭严密。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
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5.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6.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
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
高大脚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
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7.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
施工层脚手板下一步架处兜设水平安全网。
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5米。
8.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高度在2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9.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处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的防护棚,其它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各层卸料平台出入口处均应设有安全门,通道两侧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杆。
吊笼定位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准乘坐吊笼上下。
10.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得小于6米,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米。
11.结构内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
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12.电梯井口处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5米的上翻式金属防护门,下底高20厘米,门两边各宽于门口10厘米,门栏刷涂红白相间的颜色,同色间隔20厘米。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或垃圾通道。
13.建筑物楼层临边的四周,无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一道防护栏杆并立挂安全网封闭。
14.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应搭设长3-6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闭严密。
七、临时用电管理
1.建立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北京市建委关于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2.现场采用双路供电系统,确保电源供应。
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3.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
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须统一式样、统一配制,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拦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联接,采用外插联接方式。
5.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6.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
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7.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8.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9.凡在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特殊场所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0.基础施工,内部照明必须使用24伏低压照明设备,结构施工内部照明使用行灯照明的,其电源电压应不超过36伏,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须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
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外围的强电照明,必须搭设灯架,灯架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做好绝缘。
11.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
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
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
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
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
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八、施工机械管理
1.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电梯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测。
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井字架、龙门架的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
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
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并将吊笼降至地面。
3.搅拌机应搭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
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启动装置、离合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从搅拌机停止使用到搅拌机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
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专人监护。
4.机动翻斗车在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
行车中严禁带人。
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挡墩。
5.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手柄应采取绝缘措施。
打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严禁在打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
6.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放使用,瓶口处禁止沾油。
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7.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应设置保险档、分料器。
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8.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
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托架。
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轮。
9.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0.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更换,并应注意:
1)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
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3)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
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构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11.土方基础工程的降、排水施工,必须采用双路供电系统,确保电源供应,加强用电管理并设置警示标志。
九、群塔作业管理
通过强化塔机作业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国家大剧院工程群体塔机在施工中,要保证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效率、发挥最大效能,满足生产进度的要求。
1.组织领导
成立由总承包联合体塔机管理负责人为首和各分包单位塔机管理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大剧院工程塔机作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塔机指挥中心),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塔机之间关系的指挥与协调工作。
2.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塔机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施工现场的塔机使用、维修、顶升和运行工作。
●各分包单位塔吊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塔机的日常管理、故障排除、紧急抢修、日常维护、检查评比等项工作,负责向塔机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服从塔机指挥中心的整体布署、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
2)塔机
●各单位要严把人员关,选派责任心强、有较长驾龄、技术较全面的司机担任现场塔机驾驶任务。
●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塔机司机,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现场管理规定,做到严谨自律,一丝不苟,禁止各行其是。
●为了确保工程进度与塔机安全,各塔机须确保驾驶室内24小时有司机值班。
交班、替班人员未当面交接,不得离开驾驶室,交接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对严格限制塔臂回转角度的塔机,要采取塔臂回转限制措施。
●统一在塔机起重臂、平衡臂端部、塔机最高处安装安全反光警示器(灯)。
●施工现场应设能够满足塔机夜间施工的照明灯塔,亮度以塔机司机能够看清起重绳为准。
●塔机运行原则:
A.低塔让高塔:
低塔在转臂之前应先观察高塔的运行情况,再运行作业。
B.后塔让先塔:
在两塔臂的工作交叉区域内运行时,后进入该区域的塔要避让先进入该区域的塔。
C.动塔让静塔:
在塔臂交叉区域内作业时,在一塔臂无回转,小车无行走,吊钩无运动,另一塔臂有回转或小车行走时,动塔应避让静塔。
D.轻车让重车:
在两塔同时运行时,无荷载塔机应避让有荷载塔机。
E.客塔让主塔:
以各分包单位实际工作区域划分塔机工作区域,若塔臂进入非本单位工作区域时,客区域的塔机要避让主区域塔机。
F.各塔在运行中,各条件同时存在时,必须按以上排序原则先决。
●塔机长时间暂停工作时,吊钩应起到最高处,小车拉到最近点,大臂按顺风向停置。
3)信号指挥
●国家大剧院工程系群塔水平交叉、立体多层次作业的特殊现场,塔机司机视野有限,因此,信号指挥人员至关重要,故各单位要选派有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能够照顾全面的信号指挥人员担任现场的信号指挥工作。
●进入施工现场操作的信号指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指挥。
●信号指挥人员应与塔机组相对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信号指挥人员,信号指挥人员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换岗。
换班时,采用当面交接制。
●塔机与信号指挥人员应配备对讲机,对讲机经统一确定频率后必须锁频,使用人员无权调改频率,要专机专用,不得转借。
●现场所用指挥语言一律采用普通话。
●指挥过程中,严格执行信号指挥人员与塔机司机的应答制度即:
信号指挥人员发出动作指令时,先呼叫被指挥的塔机编号,司机应答后,信号指挥人员方可发出塔机动作指令。
●塔臂旋转时,发出指示方向的指挥语言,应按国标执行,防止发生方向指挥错误。
●指挥过程中,信号指挥人员应时刻目视塔机吊钩与被吊物,塔机转臂过程中,信号指挥人员还须环顾相邻塔机的工作状态,并发出安全提示语言,安全提示语言须:
明确、简短、完整、清晰。
4)起重工(挂钩工)
●起重工要严格执行十不吊操作规定。
清楚被吊物重量,掌握被吊物重心,按规定对被吊物进行绑扎,绑扎必须牢靠。
在被吊物跨越幅度大的情况下,要确保安全可靠,杜绝发生“天女散花”的现象。
●起重工作业前、作业中、交班时,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检查与鉴定,不合格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5)塔机顶升
●与相邻单位无影响的塔机,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塔的顶升高度和顶升时间。
但必须书面上报塔机指挥中心,经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顶升。
●塔机指挥中心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本着就快不就慢的原则,根据工程进度,统一确定塔机项升高度和到位时间。
各塔机必须按塔机指挥中心确定的高度、时间,如期完成项升,不得提前或延时。
●各塔机按塔机指挥中心第一次顶升方案顶升至确定高度后,在工程施工到±0部位时,应尽快确定锚固点位置,同时做好锚固方案及准备工作,以便于塔机指挥中心确定下一步顶升高度。
第二节消防工作管理
一、方针目标
1.在施工中,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设部15号令(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1990)32号令(即《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
使防火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有效地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2.强化消防工作管理,实现杜绝火灾事故,避免火警事故,尽量减少冒烟事故的目标。
二、组织管理
1.建立防火责任制。
总承包联合体防火负责人与各分包单位防火负责人签订防火责任书,分包单位防火负责人也要与外包队签订防火责任书,使防火工作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2.成立由总承包联合体消防管理负责人为首和各分包单位消防管理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大剧院工程消防管理委员会”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3.总承包联合体根据施工情况成立8-10人的现场“消防检查组”,“消防检查组”负责开展日常的消防检查工作。
4.建立多层次的义务消防队组织,总承包联合体根据具体情况成立20-50人的义务消防队,各分包单位也要设立基层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三、工作制度
1.“国家大剧院工程消防管理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消防工作的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消防工作。
2.制定消防工作总体方案,并根据不同季节和工程进度,制定出分阶段的防火预案及灭火方案。
对发生火灾后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抢运物资、抢救伤员等项工作,应详细分工,明确职责、使灭火工作忙而不乱,有序有效,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3.建立并执行消防工作检查制度。
由总承包联合体每半月组织一次由各分包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北京市施工现场消防保卫检查记录表》评比打分,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章现象,开出“重大隐患问题通知单”,各分包单位在收到“重大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总承包联合体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4.现场要设立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每季度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并培训一次义务消防队。
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四、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
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2.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火栓周围3米以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消火栓进水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
3.当结构工程高度超过24米时,应设置消防竖管,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65毫米,并随层数的升高每隔一层设一处消防栓口并配备水龙带。
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最远点。
消防泵房应用非易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置。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并设专人值班。
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4.各分包单位对重点防火部位、易发生火险部位,应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材,随工程进度及楼层不断增高而及时增加干粉灭火器。
消防器材应保证灵敏有效,干粉灭火器必须按规定时间更换干粉,灭火器材必须在经市消防局批准的销售单位购置,对购置伪劣器材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在寒冷季节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6.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电、气焊工的持证上岗制度。
无证人员和非电、气焊工人员一律不准操作电气焊、割设备,电、气焊工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操作前,要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开具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及灭火器材。
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消防人员必须对用火严格把关,对用火部位、用火时间、用火人、场地情况及防火措施要了如指掌,并对用火部位经常检查,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
7.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8.施工现场内不准住人。
特殊情况需要住人时,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9.施工现场内禁止易燃支搭,现场及工程内不允许随便搭设更衣室、小工棚、小仓库,如确属需要,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使用非易燃材料支搭。
施工现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上述物品进场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发给《特种物料进场许可证》方可进场,对擅自进料或超过批准数量进料的,按消防法规及内部规定追究主管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10.施工现场内因施工需要使用易燃的稀释剂或添加剂时,应在工程结构外调制完毕后进入工地内使用,各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易燃物品应及时清理,消除火险隐患。
11.施工现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施工现场内严禁违章吸烟。
12.施工现场内和办公区,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或大功率取暖器取暖。
13.现场施工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是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防火安全交底要具有针对性。
14.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不得采用可燃保温材料进行冬施保温。
15.在防水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防火预案,采取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对防水材料的运输、使用,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施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16.施工现场内的供、用电线路、电力设备须由正式电工统一安装,严禁私接电线和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线路接头必须良好绝缘,不许裸露,开关、插座须有绝缘外壳。
第三节施工现场管理记录表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
(安全防护部分)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标准分值
评定分值
1
现
场
管
理
土方工程安全防护符合标准
5
2
脚手架支搭符合标准
10
3
脚手架作业面安全防护齐全有效
5
4
安全网支搭符合标准
10
5
防护棚、架设置合理,符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二 安全 保证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