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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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
福建省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
(代拟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福建省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福建民促会),英文名称为“FujianNGONetworkforInternationalExchanges”(英文简称”FNIE”)。
第二条本会由福建省内社会发展、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媒体网络、政治司法、工商企业、扶贫救灾、妇女青年、民族宗教、民主人权、和平安全等领域有开展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能力的社会组织和有志于促进社会组织国际交流的个人、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着包容、互鉴、合作、共享的理念,广泛联系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人士,协调、支持会员依法、积极、有序、有效地参与国际交流;提高会员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能力;发挥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的作用,创建国际交流平台,开拓国际交流渠道,促进福建与相关国家的民心相通,服务中央总体外交,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集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的通知》(闽委组通〔2016〕69号)要求,将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一并纳入建立兼合式党组织,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机关委员会。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本会住所设在福州市鼓楼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支持会员发挥各自优势,力所能及地参与有重要影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并同有关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支持我国“一带一路”等重大外交倡议,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组织、推动会员“走出去”开展民生合作、文化交流、人道援助等领域的项目,并协助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协调推动会员在省内和相关国家举(承)办双、多边国际会议等重要活动;
(四)在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的支持下,推动有条件的会员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加入有影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到有影响的国际组织任职。
在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的指导下,支持并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按规定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五)提供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并组织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印刊物,适时建设本会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更新与维护。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根据需要发展港澳台及海外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涉及领域具有较重要影响;
(三)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有志于促进社会组织国际交流的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参与民间对外交往能力、资源和渠道,并愿意在民间对外交往领域积极开展工作的个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申请参加、承办本会组织的重要国际性会议和其他对外交流活动;
(三)申请本会对会员组织实施的对外交流项目的支持;
(四)参与本会举办的研讨会、调研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对与本会相关工作的协调,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论坛、研讨会、对外交流和项目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智力和人力等方面支持和帮助,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参与活动的报告;
(四)接受本会的政策指导,认真参与本会的能力建设培训;
(五)每年初按要求及时向本会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六)及时提供本单位的重要活动信息和资讯,分享活动经验,并提出工作建议;
(七)在本单位、本领域积极宣传福建民促会的工作成果和工作理念,为福建民促会工作提供资源和渠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
对于不经常参加本会活动、不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和不接受本会工作任务协调的会员,本会有权提请理事会通过予以劝退。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根据理事会建议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会重要活动、项目和重大调研课题;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资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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