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docx
- 文档编号:6242404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2.71KB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docx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
毛芷蕙英语
时间:
2019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
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名:
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审法官姓名:
严久厉
原告:
郑家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
陈学斌代理权限:
特别代理
第一,二被告:
周建明,吴桂英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徐建州代理权限:
特别代理
第三,四被告:
刘光清,刘善兰
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
蔡美琴代理权限:
特别代理
案情简介:
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4介绍,于2019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
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
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3,4称:
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
(注:
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
被告1
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
被告3
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及其妻子
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
)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
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
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
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
(二)被告答辩:
被告1,2代理人:
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
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的4倍,原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的支付。
被3,4代理人:
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
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
并且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
(三)原告举证
1、原告举证证据:
证据一:
借据一份。
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19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
同时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
证据二:
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
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19年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
证据三:
收据两张。
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
2、被告质证
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
1.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
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
3.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
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
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
3.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因为无法核实收据上章的真伪。
(四)被告举证
1、被告1,2代理人举证:
被1,2无证据提供。
被告3,4代理人举证:
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
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
2、原告代理人质证
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
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3,4代理人所说:
“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
3、被告代理人质证
被1,2代理人:
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该承担责任。
(五)补充举证
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
另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
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
2、原告代理人质证:
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
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
另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的股东。
3、被告3,4代理人质证:
因为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
另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
原告代理人:
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
审判长:
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
被1,2代理人:
不知道。
被3,4代理人:
知道的。
审判长:
那为何在借据上签字?
被1,2代理人:
因为虽然在签字的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确实拿到了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的,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为何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打给被告?
原告代理人:
因为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
燕恩公司就是原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
燕恩公司的股东就是原告和他的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实际上就是原告的。
审判长:
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的,是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率?
原告代理人:
有关于月息6%的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判决。
另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同意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但是希望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
因为原
告出借给被告的600万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
审判长:
是否放弃对于保证人的诉请?
原告代理人:
因为没有约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诉请。
审判长:
被告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
”对此内容如何解释?
被1,2代理人:
因为被告1,2与原告并不认识,被告3,4与原告认识,并且被告1,2,与被告3的私下关系很好,所以就约定原告出借的600万款项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
审判长:
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
被3,4代理人:
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
审判长:
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
被1,2代理人:
亚潮钢铁的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
审判长:
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
没有。
被告1,2代理人:
我方认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
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的。
被告3,4代理人:
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的转账记录庭后提供。
四.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
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收到借款。
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四位被告应该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
被告1,2代理人:
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应该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
并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的利益。
被告3,4代理人:
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上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的还款人。
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担本息还款义务。
并且我方认为该案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被告1,2代理人:
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3,4代理人:
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五、调解
1、调解意愿征求;
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
被告1,2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2、调解方案
审判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庭审到此结束。
定于2019年11月2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的谈判传票。
休庭。
分析部分:
(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遇到了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此案对我来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相互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个公司。
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并不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这四个公司到底是由谁实际控制的,事先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我都思绪混乱。
经过尽可能详细的整理和还原庭审现场,我对本案慢慢有了一些头绪。
因为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情况,进行理解和分析)
本案分析:
(一)本案件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相互矛盾,并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点。
疑点1:
被3,4代答辩称:
“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
”表明被3,4代承认收到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的由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真实性?
疑点2:
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
”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代立刻质证说:
“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
”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的地方。
之前说700万中6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的4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
这两次表述前后内容不符。
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的?
被告3,4为何不事先告知被告1,2,这700万中有原告出借的600万?
若被3,4代第二次所说属实,那么700万中的那300万又是来自哪里?
600万中除去给被1,2的400万,剩余200万又去了哪里?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3,4话语每句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可能隐瞒了真实案情,且可能有意迷惑法官判断,将全部责任转嫁被1,2的嫌疑。
疑点3:
当审判长询问被3,4:
“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
”时,
被3,4代回答说:
“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
”可是被3,4在一开庭答辩时就主张过:
“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
”这两句话中一会肯定被1,2拿过钱,一会又否认被1,2收到钱。
前后又矛盾了,可见被3,4代说话的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
(2)整理原被告立场:
原告代:
原告认为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要求四位被告应该支付借款与利息。
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
被1,2代:
承认与原告签订了600万借条,但是从头到尾并没有从原告那里获得600万。
所以不承担还款这600万本金和利息。
承认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元,并指出自己是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由增旺转给亚潮700万的借款借条,并且已经还给增旺448万元了。
但是无法确认,被告3,4所说的“这增旺打给亚潮700万中600万是四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那600万借条。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1,2指出承担偿还增旺转给亚潮这700万借款责任,但是不承担与原告签订的600万借款的还款责任。
被3,4:
承认接收了原告的600万借款。
并且指出,由于被告1,2要求将此款项通过增旺打给亚潮,被3,4履行了此义务将钱款打给被1,2;被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借款,而被3,4自己并未使用过此借款,被3,4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责任。
(3)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
1.对本案中“原告放弃对担保人诉请”的理解。
《担保法》25,26条对担保责任期间有明确的说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本案中,原告称未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放弃起诉保证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根据担保法内容来看,此借条期满为2019年2月4日,而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虽然不知道原告具体几号上诉的,但是可以确定担保期超过6个月了。
2.对本案中被告及法官反复提及的“月息6%及逾期还款利息12%”不合理性的理解。
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息6%,逾期还款利息为12%,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不符合法律要求,高出的部分是无效的。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3.对本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1,2强调,自己确实从增旺公司拿到拿到了700万,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实际借款给被告1,2的并不是原告本人,也就是说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700万这一借款事件与本案无关联。
4.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
理由:
原告与四位被告签订借条,并且原告的证据2,3可证明被告收到借款,且被告3,4承认收到原告借款600万,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故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
并且借款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原告履行出借义务,且原告为自然人,故借款合同生效。
5.被告1,2与案外人黄泽兴产生了借贷关系。
本案中,被告1,2补充证据中表示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了700万借条,并且被告1,2承认黄泽鑫借给他700万,借贷关系成立。
由于本案中被告1,2和3,4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未验证,目前不能判断谁说的是真的,谁歪曲了事实。
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有权向四位被告索取还款,但是月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均要按照相关法律重新修改。
本案尚未结束,目前不能做最后的判决。
但我认为,第二次审判需要核实四位被告给出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询问并判断清楚被告1,2与黄泽兴签订的这700万借款究竟是谁借给被告1,2的?
是否包含了原告的那600万?
若这几个问题都判断清楚,再追究被告1,2与被告3,4应如何承担责任,并且判断是否如被告1,2所说“被告3,4与原告串通欺骗被告1,2”。
旁听感悟:
此次旁听使我印象深刻,很感谢学习《经济法》,让我能亲身体验法院的神圣,法律的严肃;让我了解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增长了法律知识;让我解除了对法院的惧怕之心,感受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原来对法院总有一种敬畏之心,路过法院总要绕行,总认为只有犯法的人才会惹上官司,到法院接受法律的制裁。
原来总以为,法庭像电视剧里面演的那样,房间很大,法官很严肃,原告被告唇枪舌战争论的非常激烈。
但是当亲身经历法院庭审,我感到现实的一切与我的想象是那么的不同。
法庭很小,但却不失庄严;法官很严肃,却不高傲,不失谦和。
在听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我去听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当时是被告本人出庭,听完庭审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被告是一位农民,法律常识知道甚少,也没有钱请律师,完全服从原告条件和法官的判决,没有丝毫想要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
也许不是他不想保护,而是他不知道如何用相关法律,减轻自己的损失。
这让我想到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底层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学法、懂法、遵法、用法,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此次特殊的旁听经历,拉近了我与法律的距离,我不在惧怕它,因为它不是我的敌人,而是我保护自己的武器。
虽然经济法课程以我这篇庭审报告落下帷幕,但是学法,懂法,用法的道路并没有停止。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加关注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警醒自己,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间 借贷 纠纷 庭审 报告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