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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俗遗规》
《训俗遗规》
《训俗遗规》
(清)陈弘谋辑
陈宏谋(1696—1771),广西临桂(今桂林)人。
字汝咨,号榕门,谥文(一作文恭)。
雍正元年(1723)进士,毕生为官,曾任江苏按察使、湖南巡抚、云南布政使等职,止东阁大学士兼工部尚书。
外任30多年,历12省,研究各地民心风俗的得失利弊,分明兴革,逐条钩考,加之勤奋学习,遂成为学识渊博、编着甚丰的学者。
主要编着有:
《纲鉴正史约》(增订)、《司马文公年谱》(辑)、《三通序目》(录)、《甲子纪元》(辑)、《培远堂偶存稿》、《大学衍义辑要》(辑)、《大学衍义补辑要》(辑)、《吕子节录》(辑)、《女训约言》、《培远堂文集》、《手札节要》、《课士直解》、《培远堂文录》、《湖南通志》(监修)、《五种遗规》(辑)、《陈榕门先生遗书补遗》等,著作总集有《培远堂全集》和《陈榕门先生遗书》。
《五种遗规》,清陈宏谋辑。
清代社会教育和蒙童教育教材,清末中学堂修身科教材。
辑者有感于世上多有弊端,遂于公务之余,采录前人关于养性、修身、治家、为官、处世、教育等方面的著述事迹,分门别类辑为遗规五种:
《养正遗规》、《教女遗规》、《训俗遗规》、《从政遗规》和《在官法戒录》,总称《五种遗规》。
五种《遗规》的成书时间不同,《养正遗规》为乾隆四年(1739年),《从政遗规》、《教女遗规》、《训俗遗规》分别为乾隆七年七月、九月、十月,《在官法戒录》则为乾隆八年四月。
合刻本《五种遗规》始行于乾隆八年,为南昌府学教授李安民集校本。
各《遗规》单行本甚多,以单本形式收入各类丛书、类书亦甚多。
而合刻本则不多,除李安民集校本外,尚有同治七年(1868年)的金陵书局本、楚北崇文书局本,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的浙江书局本等,并收入1936年(民国二十五年)上海中华书局辑《四部备要·子部·儒家》。
共计十六卷,其中《养正遗规》二卷,《补编》一卷,《教女遗规》三卷,《训俗遗规》四卷,《从政遗规》二卷,《在官法戒录》四卷。
除通行本外,另有一种刊本,去《在官法戒录》,改列陈宏谋晚年于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所辑的《学仕遗规》(四卷,《补编》四卷),主要有光绪十九年(1893年)上海洋布公所振华堂刊本和宣统二年(1910年)学部图书局本。
本书汇集了自汉迄清80位名人学儒的有关著述,其中以宋、明、清三代居多,还有自撰的《序》及按语、评语等,系统阐述了封建社会为人处世方方面面的要求、问题、楷模、借鉴。
兹分述各《遗规》内容于次。
《养正遗规》辑录了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沧州精舍谕学者》、《童蒙须知》,程端蒙、董铢的《朱子论定程董学则》,方孝孺的《幼仪杂箴》,程端礼的《朱子读书法》,吕得胜的《小儿语》,吕坤的《续小儿语》、《社学要略》,陆世仪的《论小学》、《论读书》,唐彪的《父师善诱法》,朱用纯的《治家格言》,等等。
主要是有关养性、修身、儿童及青少年教育、读书和学习方法等方面的论述。
每篇首均有陈宏谋所加按语,说明选辑的指导思想和该篇的具体作用。
而《序》则集中表达了陈宏谋的中心思想。
《序》开篇就说:
“天下有真教术,斯有真人材。
教术之端,自闾巷始;人材之端,自儿童始。
大《易》以山下出泉,其象为蒙,而君子之所以果行育德者,于是乎在。
故'蒙以养正,是为圣功’,义至深矣。
”这就是所谓“养正”之义,也是陈宏谋编辑本书的指导思想。
陈宏谋认为《养正遗规》“凡所以笃伦理、砥躬行、兴道艺者,悉已引其端,由是以之于大学之途,庶几源洁流清,于世教不无少助乎!
”
针对当时世俗追慕科举功名、不务求实的风气,陈宏谋特意把《白鹿洞书院揭示》列在首篇,并加按语:
“特编此为开宗第一义,使为父兄者,共明乎此,则教子弟,得所向方。
自孩提以来,就其所知,爱亲敬长,告以此为人之始,即为学之基,切勿以世俗读书取科名之说汨乱其良知。
”主张从小树立学习的正确方向,以“爱亲敬长”作为学、为人的出发点,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袭扰,成为“明人伦”的贤士。
陈宏谋还认为“立志”对于为学具有重要作用,而当时“世人所谓立志,志科名耳,志利禄耳……所夸材隽,不过泛滥于记诵词章,而不复知孝弟忠信为何事”。
正如朱熹当年所指出的那样:
“志不立之病,却在贪利禄,不贪道义;要作贵人,不要作好人。
”因此辑录了朱熹的《沧州精舍谕学者》,“示以学之纲”,“正其志所向”,引导学者走上学为圣贤之路。
真正的“蒙养从入之门,则必自易知而易从者始”。
朱熹的《童蒙须知》无疑是一个好的初阶。
陈宏谋认为《童蒙须知》“凡一物、一则、一事、一宜,虽至纤至悉,皆以闲其放心,养其德性,为异日进修上达之阶。
”因此,他大力呼吁社会各界重视此书,说:
“吾愿为父兄者,毋视为易知而教之不严;为子弟者,更毋忽以为不足知而听之藐藐也。
”
《朱子论定程董学则》为十岁以上儿童出就外傅应遵守的规范,乡塾、党庠通行,家教、私塾亦可仿行,这样“内外夹持,循循规矩,非僻之心,复何自入哉?
”在训练学童掌握日常行为规范方面,方孝孺的《幼仪杂箴》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从坐、立、行、寝、揖、拜、食、饮、言、动、笑、喜、怒、忧、好、恶、取、与、诵、书等20个方面简明扼要地归纳出做人的基本规范。
在指导学童读书方法上,陈宏谋推重《朱子读书法》,采元代程端礼辑本录之。
在儿童教材方面,陈宏谋对吕得胜父子的《小儿语》、《续小儿语》评价极高:
“《小儿语》,天籁也;《续小儿语》,人籁也。
天籁动乎天机,人籁餍乎人意,婆心益急矣。
”
《训俗遗规》
桂林后学陈弘谋编辑
训俗遗规卷之一
司马温公《居家杂仪》,公名光,字君实,宋时宰相,谥文正。
弘谋按:
正伦理,笃恩义,辨上下,严内外,居家之要道也。
温公正色立朝,为有宋第一等人物。
而正身以正一家,法肃意周,可为古今仪则。
所著家范,父子、祖孙、兄弟、叔侄、夫妇,一家之中,各尽其道。
皆有懿行以实之。
堪与小学并传,限于卷帙,不及附刊。
得此而遵循不越,亦足以整齐门内,无愧型家之道矣。
凡为家长,必谨守礼法,以御羣子弟及家众。
分之以职,谓掌仓廪、廐库、庖厨、舍业、田园之类;授之以事,谓朝夕所干及非常之事,而责其成功。
制财用之节,量入以为出。
称家之有无,以给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费。
皆有品节,而莫不均一。
尽其所有而均之,虽粝食不饱,蔽衣不完,人无怨心。
裁省冗费,禁止奢华,常须稍存赢余,以备不虞。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无得专行。
必咨禀于家长。
易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
安有严君在上而其下敢直行自恣不顾者乎。
虽非父母,当时为家长者,亦当咨禀而行之。
则号令出于一人,家政始可得而治矣。
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
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
当用,则请而用之。
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凡子事父母,孙事祖父母同。
妇事舅姑,孙妇亦同。
天欲明,咸起,盥洗手也。
潄栉梳头,总所以束发,具冠带。
昧爽,天将明也。
适父母舅姑之所,省问。
此即礼之晨省也。
父母舅姑起,子供药物。
药物乃关身切务。
人子必当亲自供进,不可但委婢仆。
妇具晨羞,俗谓点心。
供具毕,乃退,各从其事。
将食,子妇请所欲于家长。
卑幼各不得恣所欲。
退具而供之。
尊长举筯,子妇乃各退,就食。
丈夫妇人,各设食于他所。
依长幼而坐。
其饮食必均一。
幼子又食于他所。
亦依长幼,席地而坐。
男坐于左,女坐于右。
及夕,食亦如之。
既夜,父母舅姑将寝,则安置而退。
此即礼之昏定也。
居闲无事,则侍于父母舅姑之所。
容貌必恭,执事必谨。
言语应对,必下气怡声。
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
不敢涕唾喧呼于父母舅姑之侧。
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
不命之退,不敢退。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
时省而速行之。
事毕,则反命焉。
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
待父母之许,然后改之。
若不许,茍于事无大害者,亦当曲从。
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况未必是乎。
凡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
谏若不入,起敬起孝。
悦则复谏。
不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熟谏。
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
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凡为人子弟者,不敢以富贵加于父兄宗族。
加,谓特恃其富贵,不率卑幼之礼。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有宾客,不敢坐于正厅,或坐书室。
无书室,坐于厅之旁侧。
升降不敢由东阶。
上下马。
不敢当厅。
凡事不敢自拟于其父。
杨氏复曰:
告与面同,反言面者。
从外来,宜知亲之颜色安否。
为人亲者,无一念而忘其子,故有倚闾倚门之望。
为人子者。
无一念而忘其亲,故有出告反面之礼。
生则出告反面,没则告行饮至,事亡如事存也。
凡父母舅姑有疾,子妇无故不离侧。
亲调尝药饵而供之。
父母有疾,子色不满容。
不戏笑,不宴游。
一切不得如平时,甚则不交睫,不解衣,舍置余事。
专以迎医检方合药为务。
疾已,复初。
凡子事父母,父母所爱,亦当爱之。
所敬,亦当敬之。
至于犬马尽然,而况于人乎。
凡子事父母,乐其心,不违其志。
乐其耳目,安其寝处。
以其饮食忠尽己之为忠,养之。
幼事长,贱事贵,皆仿此。
凡子妇未敬未孝,不可遽有憎疾,姑教之。
若不可教,然后怒之。
若不可怒,然后笞之。
屡笞而终不改,子放妇出。
然亦不明言其犯礼也。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
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凡为宫室,必辨内外。
深宫固门。
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厕。
男治外事。
女治内事。
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
男子夜行以烛。
妇人有故,出中门,必拥蔽其面,如盖头面帽之类。
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谓水火盗贼之类。
不入中门。
入中门,妇人必避之。
不可避,亦必以袖遮其面。
女仆无故,不出中门。
有故出中门。
亦必拥蔽其面。
小婢亦然。
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之言,传致内外之物。
毋得辄升堂室,入庖厨。
凡卑幼于尊长。
晨亦省问,夜亦安置。
坐而尊长过之,则起。
出遇尊长于涂,则下马。
不见尊长,经再宿以上,则再拜。
五宿以上,则四拜。
贺冬至正旦,六拜。
朔望,四拜。
凡拜数,或尊长临时减而止之,则从尊长之命。
凡受女婿壻及外甥拜,立而扶之,外孙则立而受之。
可也。
凡节序,及非时家宴,上寿于家长。
卑幼盛服,序立,如朔望之仪,先再拜。
子弟之最长者一人,进,立于家长之前。
幼者一人,执酒盏,立于其左。
一人执酒注,立于其右。
长者跪,斟酒,祝曰,伏愿某官,备膺五福,保族宜家。
尊长饮毕,授幼者盏注,反其故处。
长者俛伏,兴,退,与卑幼皆再拜。
家长命诸卑幼坐,皆再拜而坐。
家长命侍者徧酢诸卑幼,诸卑幼皆起,序立如前,俱再拜。
就坐,饮讫。
家长命易服,皆退,易便服。
还。
复就坐。
凡内外仆妾,鸡初鸣,咸起。
栉,总,盥潄,衣服。
男仆洒扫厅事,及庭。
铃下苍头,洒扫中庭。
女仆洒扫室堂。
设椅桌,陈盥潄栉靧洗面。
之具。
主父主母既起,则拂床襞迭衣。
衾。
侍立左右,以备使令。
退而具饮食。
得闲,则浣濯纫缝,先公后私。
及夜,则复拂床展衾。
当昼,内外仆妾,惟主人之命。
各从其事,以供百役。
凡女仆,同辈兄弟所使。
谓长者为姊。
后辈诸子所使。
谓前辈为姨。
务相雍睦。
其有鬬争者,主父主母闻之,即诃禁之。
不止,即杖之。
理曲者,杖多。
一止一不止,独杖不止者。
内则云,虽婢妾,衣服饮食,必后长者。
郑康成曰,人无贵贱,不可以无礼,故使之序长幼,凡男仆,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禄。
能干家事者,次之。
其专务欺诈,背公徇私,屡为盗窃,弄权犯上者。
逐之。
凡女仆,年满不愿留者,纵之。
勤奋少过者,资而嫁之。
其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者,逐之。
屡为盗窃者,逐之。
放荡不谨者,逐之。
有离叛之志者,逐之。
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吕氏兄弟四人,大中。
大防。
大约。
大临。
宋时人。
弘谋按蓝田县名。
吕氏兄弟,皆从学于伊川横渠两先生。
德行道艺,萃于一门,为乡人所敬信,故以此为乡人约。
可见古人为学,不肯独善其身。
亦不必居官,始可以及人也。
其纲止于四条。
备列其目,则已举人生善恶功过,可法可戒之事,无不具备。
一乡之中,睦婣任恤,休戚相关,何其风之淳且厚欤。
余重有望于乡人。
更重有望于居乡之贤者,推己及人,为善于乡,媲美吕氏之高风也。
凡乡之约四。
一曰德业相劝。
二曰过失相规。
三曰礼俗相交。
四曰患难相恤。
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都约正。
有学行者二人副之。
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
约正副不与置三籍。
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
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
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
直月掌之。
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能治其身。
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
能待妻妾。
能教子弟。
能御童仆。
能事长上。
能睦亲故。
能择交游。
能守廉介。
能广施惠。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导人为善。
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解鬬争。
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
能居官举职。
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
非此之类。
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
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
会集之日,相与推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犯仪义之过六。
不修之过五。
酗,博,鬬,讼。
酗,谓纵酒喧竞。
博,谓赌博财物,鬬,谓鬬殴骂詈。
讼,谓告人罪恶。
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已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行止踰违。
踰礼违法,众恶皆是,行不恭逊。
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陵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言不忠信。
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
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
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造言诬毁。
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
面是背非。
或作嘲咏。
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
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营私太甚。
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
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
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以上犯义之过。
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
而己朝夕与之游处,则为交非其人。
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游戏,怠惰。
游,谓无故出入。
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谓戏笑无度。
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而不赌财物者。
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动作无仪。
谓进退太疎野,及不恭者。
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
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
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临事不恪。
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用度不节。
谓不计有无,过为多费者。
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
以上不修之过。
右件过失。
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
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
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
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
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尊幼辈行。
与父同行,及长于己二十岁以上,曰尊者。
长于己十岁以上,与兄同行,曰长者。
年上下不满十岁,曰敌者。
少于己十岁以下,曰少者。
少于己二十岁以下,曰幼者。
以上凡五等。
造请拜揖。
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
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
尊者受谒。
不报。
长者岁首冬至,具牓子报之。
余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
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
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
升堂,礼见四拜。
燕见不拜。
退则主人送于庑下。
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俟于庑下,礼见则再拜,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请召迎送。
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既来赴,明日亲往谢之。
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亲往谢。
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
若有亲,则别叙。
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
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婚礼,则婣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
凡有远出远归者,则迎送之。
或五里三里,各期会于一处。
有饮食,则就饮食之。
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
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
有凶事,则吊之。
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
其书问亦如之。
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
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
或其家力有不足,则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
凡吊礼,初丧未易服,则率同约深衣往哭之。
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主人成服,则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
及葬,又相率致赗,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
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右礼俗相交之事。
直月主之。
有期日者,为之期日。
当纠集者,督其违慢。
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告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水火。
小则遣人救之。
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盗贼。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
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疾病。
小则遣人问之。
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死丧。
阙人则助其干办。
乏财则赙赠借贷。
孤弱。
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
或闻于官司。
或择人教之。
及为求婚姻。
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
有侵欺之者,力为辩理。
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
诬枉。
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
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
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贫乏。
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
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书于籍。
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闻知,亦当救助。
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
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陆梭山《居家正本制用篇》先生名九韶,字子美,金溪人,象山先生之兄也。
弘谋按:
门内之地,至性所关。
虽极愚顽之人,岂无天良之动。
而有时视门内如路人,非礼犯分之事,悍然不顾者,名利之心夺之耳。
于名利上看得重一分,即于天伦轻一分矣。
梭山先生论居家而先之以正本。
其言正本也,以孝弟忠信,读书明理为要,而以时俗名利之积习为戒,其警世也良切。
至于制用之道,不过费以耗财,亦不因贫而废礼。
随时撙节。
称家有无。
尤理之不可易也。
陆氏十世同居。
家法严肃。
高风笃行,可仰可师。
读此,亦足以知其所由来矣。
正本
古者民生八岁,入小学,学礼乐射御书数。
至十五岁,则各因其材而归之四民。
故为农工商贾者,亦得入小学。
七年而后就其业。
其秀异者,入大学而为士,教之德行。
凡小学大学之教,俱不在言语文字。
故民皆有实行,而无诈伪。
愚谓人之爱子,但当教之以孝弟忠信。
所读须先六经论孟,通晓大义。
明父子君臣夫妇昆弟朋友之节。
知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
以事父母,以和兄弟,以睦族党,以交朋友,以接邻里。
使不得罪于尊卑上下之际。
次读史,以知历代兴衰。
究观皇帝王霸,与秦汉以来为国者,规模措置之方。
功效逐日可见,惟患不为耳。
世之教子者,惟教之以科举之业。
志在于荐举登科,难莫难于此者,试观一县之间,应举者几人,而与荐者有几。
至于及第,尤其希罕。
盖是有命焉,非偶然也。
此孟子所谓求在外者,得之有命,是也。
至于止欲通经知古今,修身为孝弟忠信之人。
此孟子所谓求则得之,求在我者也。
此有何难,而人不为耶。
况既通经知古今,而欲应今之科举。
亦无难者。
若命应仕宦,必得之矣。
而又道德仁义在我。
以之事君临民,皆合义理。
岂不荣哉。
人孰不爱家。
爱子孙。
爱身。
然不克明爱之之道,故终焉适以损之。
一家之事。
贵于安宁和睦悠久也,其道在于孝悌谦逊。
仁义之道,未尝言之。
朝夕之所从事者,名利也。
寝食之所思者,名利也。
相聚而讲究者。
取名利之方也。
言及于名利,则洋洋然有喜色。
言及于孝悌仁义,则淡然无味,惟思卧。
幸其时数之遇则跃跃以喜。
小有阻意,则躁闷若无容矣。
如其时数不偶,则朝夕忧煎,怨天尤人。
至于父子相夷,兄弟叛散,良可悯也,岂非爱之适以损之乎。
夫谋利而遂者,不百一。
谋名而遂者,不千一。
今处世不能百年,而乃徼幸于不百一不千一之事。
岂不痴甚矣哉。
就使遂志临政不明仁义之道,亦何足为门户之光耶。
愚深思熟虑久矣,而不敢出诸口。
今老矣。
恐一旦先朝露而灭。
不及与乡曲父兄子弟,语及于此。
怀不满之意,于冥冥之中,无益也。
故辄冒言之,幸垂听而择焉。
夫事有本末,知愚贤不肖者本,贫富贵贱者末也。
得其本,则末随。
趋其末,则本末俱废。
此理之必然也。
今行孝悌,本仁义,则为贤为知。
贤知之人,众所尊仰。
箪瓢为奉,陋巷为居,己固有以自乐,而人不敢以贫贱而轻之。
岂非得其本,而末自随之。
夫慕爵位,贪财利,则非贤非知。
非贤非知之人,人所鄙贱。
虽纡青紫,怀金玉,其胸襟未必通晓义理。
己无以自乐,而人亦莫不鄙贱之。
岂非趋其末,而本末俱废乎。
况富贵贫贱,自有定分。
富贵未必得,则将陨获而无以自处矣。
斯言或有信之者,其为益不细。
相信者稍众,则贤才自此而盛,又非小补矣。
制用
古之为国者,冢宰制国用。
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
用地大小,视年之丰耗。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国既若是,家亦宜然。
故凡家有田畴。
足以赡给者。
亦当量入以为出。
然后用度有准,丰俭得中。
怨讟不生,子孙可守。
今以田畴所收,除租税,及种盖粪治之外。
所有若干。
以十分均之。
留三分为水旱不测之备。
一分为祭祀之用。
六分分十二月之用。
取一月合用之数,约为三十分,日用其一。
可余而不可尽用。
至七分为得中。
不及五分为啬。
其所余者,别置簿收管。
以为伏腊裘葛修葺墙屋,医药,宾客,吊丧,问疾,时节馈送。
又有余,则以周给邻族之贫弱者,贤士之困穷者,佃人之饥寒者,过往之无聊者。
毋以妄施僧道。
盖僧道本是蠹民。
况今之僧道,无不丰足。
施之适足以济其嗜欲,长其过恶,而费农夫血汗勤劳所得之物。
未必不增我冥罪,果何福之有哉。
不但非福,且有冥罪,佞佛者可以悟矣。
更有减奉养衣食,资给亲故之费。
以施僧道者,其冥罪不更甚耶。
其田畴不多,日用不能有余,则一味节啬。
节,用之有制。
吝啬,用之以舒。
裘葛取诸蚕绩。
墙屋取诸蓄养。
杂种蔬果,皆以助用。
不可侵过次日之物。
一日侵过,无时可补,则便有破家之渐。
当谨戒之。
其有田少而用广者,但当清心俭素,经营足食之路。
于接待宾客。
吊丧。
问疾。
时节馈送。
聚会饮食之事。
一切不讲。
加意减省。
不求美观也。
详见下文。
免至于干求亲旧。
以滋过失。
责望故索。
以生怨尤。
负讳通借。
以招耻辱。
家居如此。
方为称宜。
而远吝侈之咎。
积是成俗。
岂惟一家不忧水旱之灾。
虽一县。
一郡。
通天下皆无忧矣。
其利岂不溥哉。
居家之病有七。
曰笑。
知笑骂戏谑之类。
一本作呼。
如呼卢喧嚷之类。
曰游。
曰饮食。
曰土木。
曰争讼。
曰玩好。
曰惰慢。
有一于此。
皆能破家。
其次贫薄而务周旋。
丰余而尚鄙啬。
事虽不同。
其终之害。
或无以异。
但在迟速之间耳。
夫丰余而不用者。
疑若无害也。
然己既丰余。
则人望以周济。
今乃恝然。
必失人之情。
既失人情。
则人不佑。
人惟恐其无隙。
茍有隙可乘。
则争媒蘗之。
虽其子孙。
亦怀不满之意。
一旦入手。
若决堤破防矣。
前所言存留十之三者。
为丰余之多者制也。
茍所余不能三分。
则有二分亦可。
又不能二分。
则存一分亦可。
又不能一分。
则宜撙节用度。
以存赢余。
然后家可长久。
不然。
一旦有意外之事。
必遂破家矣。
前所谓一切不讲者。
非绝其事也。
谓不能以货财为礼耳。
如吊丧。
则以先往后罢为助。
宾客。
则樵苏供爨清谈而已。
至如奉亲最急也。
啜菽饮水尽其欢。
斯之谓孝。
祭祀最严也。
蔬食菜羹。
足以致其敬。
方不是因贫乏而废礼义。
凡事皆然。
则人固不我责。
而我亦何歉哉。
如此。
则礼不废而财不匮矣。
前所言以其六分为十二月之用。
以一月合用之数。
约为三十分者。
非谓必于其日用尽。
但约见每月每日之大概。
其间用度。
自为赢缩。
惟是不可先次侵过。
恐难追补。
宜先余而后用。
以无贻鄙啬之讥。
世所用度。
有何穷尽。
盖是未尝立法。
所以丰俭皆无准则。
好丰者。
妄用以破家。
好俭者。
多藏以敛怨。
无法可依。
必至于此。
愚今考古经国之制。
为居家之法。
随赀产之多寡。
制用度之丰俭。
合用万钱者。
用万钱。
不谓之侈。
合用百钱者。
用百钱。
不谓之吝。
是取中可久之制也。
倪文节公经鉏堂杂志公名思。
字正甫。
归安人。
宋进士。
官礼部尚书。
弘谋按所言月计岁计子孙计。
非沾沾惟利是计也。
量入为出。
理自如此。
人之物力。
止有此数。
妄用则不继。
饥寒交迫。
急不择音。
妄取妄求。
势所必至。
欲固其节。
其可得乎。
夫谨身节用。
士庶宜然。
而俭以成廉。
尤仕宦之所急。
许鲁斋言学者以治生为急。
司马温公。
每问士大夫生计足否。
皆此意也。
岁计
俭者君子之德。
世俗以俭为鄙。
非远识也。
俭则足用。
俭则寡求。
俭则可以成家。
俭则可以立身。
俭则可以传子孙。
奢则用不给。
奢则贪求。
奢则掩身。
奢则破家。
奢则不可以训子孙。
利害相反如此。
可不念哉。
富家有富家计。
贫家有贫家计。
量入为出。
则不至乏用矣。
用常有余。
则可以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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