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docx
- 文档编号:6251058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40.03KB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docx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全面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三)海水养殖的还需提供海洋部门核发的《海域使用证》;
(四)海水养殖l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新开发的养殖区,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五)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四、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1、身份证(单位、团体:
法人证、营业执照证(审原件)
2、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原件)、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红章)一式三份(国土或水利)
3、水域、滩涂经营公司合同复印件(审原件)
4、新开发的:
经发改、国土等单位立项批准文复印件(审原件)
五、办理程序:
养殖户领取和填写申请表→提交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申办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7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水域滩涂养殖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修订)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申请条件:
(一)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法定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变更生产品种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生产地检疫证明;
4、基地证明;
5、品种介绍(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证明,委托代制合同等;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单位,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6、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材料(如工商执照、任命书、董事会决议等);
3、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变更的法定材料(如工商执照);
3、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变更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其它说明材料(工商执照等);
4、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生产地点所需要材料:
1、申请表;
2、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原件);
3、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款规定: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四、申报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7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第七十六条规定: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灭菌锅、净化工作台、恒温培养箱、显微镜、培养皿、酒精灯和pH值检测仪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恒温恒湿培养箱、生化培养箱、培养架、简易出菇房等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四、申报材料: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年内的验资报告或当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3、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原件1份)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设备和种子检验设施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原件1份)。
6、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三款: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要求:
(一)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
(二)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四)工作方案可行。
四、申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采集目的或用途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五)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或批准文件;
(六)因受灾或病虫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证明其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的文件或材料。
(八)出售、收购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8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和收购审批表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调运检疫证签发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规定: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申请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运检疫证签发须具备如下条件: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四、申报材料: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调运检疫申请书》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3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调运检疫证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得出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书的签发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如实填写《从外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
四、申报材料:
《从外省调入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书》3份。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即可当场办结并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
窗口领取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1);
3、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
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四、申报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者应提交如下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作为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4、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
(原件备查);
6、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原件备查)。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8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蚕种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间: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有《蚕种生产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二)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法定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变更生产品种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蚕种检疫证明;
4、品种介绍(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证明等;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单位,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5、原蚕种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材料(如工商执照、任命书、董事会决议等);
3、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名称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变更的法定材料(如工商执照);
3、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变更企业住所等其它注明项目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其它说明材料(工商执照等);
4、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表→城区农业局审核通过后理并承诺8个工作日审批办结→审批办结后城区农业局通知申办人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依据城区农业局授予驻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权限的授权书,本办事窗口权限为:
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审批权、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
一、事项名称:
农药广告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第34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它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申请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及《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农药广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或法人单位委托的个人;
2、申请广告的农药已取得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在登记有效期内;
3、农药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符合《农药广告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
。
四、申报材料:
根据《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5份);
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5份);
3、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产品执行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原件备查);
6、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1份);
7、对于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并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
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全民 所有 水域 滩涂 养殖 使用证 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