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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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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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条款专
目录
1.一般规定40
6.图纸40
7.发包人40
8.承包人41
10.监理人41
11.现场42
13.进度计划42
14.合同工期42
17.工期延误42
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43
19.工程质量43
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43
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43
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44
30.合同价款44
31.变更44
32.变更的计价46
33.支付46
34.工程竣工47
35.工程移交47
36.竣工结算48
37.保修48
41.保证担保48
43.争议49
50.合同效力及份数49
补充条款:
49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21区段:
不适用
1.3书面形式
1.3.4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4)电子邮箱地址: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4)电子邮箱地址:
6.图纸
6.1图纸
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会后7天(以其较早时间为准)。
(2)提供套数:
6套印晒蓝图,其中含2套用于竣工图的编制。
7.发包人
7.1发包人义务
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开工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8)提供的其他条件:
无
7.1.18其他义务:
无
7.2发包人代表
7.2.1发包人代表姓名:
待定
8.承包人
8.1承包人义务
8.1.10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承包人需要为本工程中整项暂估的专业分包工程(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1)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1)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2)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现场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道路和脚手架。
如果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承包人需拆除现场已搭设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相关临时设施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确认后方可拆除,否则该设施应预留以备专业分包人使用。
(3)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该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4)负责对包括上述人员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和日常协调及管理,及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应纳入总承包进度计划中,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对上述人员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质量隐患,确保总体施工质量;
(5)负责对上述人员的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
发生事故,及时按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救护、上报、处理和善后,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损失;
(6)为上述人员及时提供足够的工作面;
(7)在上述人员完成相应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
(8)为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水源、电源。
(9)为专业分包人员提供垃圾堆放点,使其施工所产生的垃圾运合理堆放(清运现场垃圾由专业分包人自行清理)。
8.1.18其他义务:
无
8.2承包人代表
8.2.1承包人代表姓名:
待定
10.监理人
10.2监理人代表
10.2.1监理人代表姓名:
待定
11.现场
11.3现场管理
11.3.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1)发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外发转包、分包,除了勒令转包、分包队伍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外,对承包人处以转(分)包额的10%罚款,并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如果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即视为违约并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10万元;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未征得发包人同意即擅自撤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即视为违约并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2-5万元;上述违约不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不服从业主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人员调整。
(3)施工中如有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不按国家规范规程施工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20万元,累计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7日内退出施工现场。
(4)承包人应在进场开工时,对现场进行测量放线复核,对现场周边毗邻的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检查,并对现有的损坏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图示记录并将一份完整的此类记录及时递交发包人;对影响设计图纸实现的问题须向发包人落实,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对现存的各种损坏或缺陷做定期检查和记录,以便在一旦出现破坏时,能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减少损失。
13.进度计划
13.4进度报告
13.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8)其他要求:
需建设单位确认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编制清单并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三个月报建设单位确认,否则不作为工期延误的理由。
14.合同工期
14.2各区段工期
17.工期延误
17.1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无
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误期违约金额度:
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结算价的万分之二/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合同价款的3%
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2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无
19.工程质量
19.2创优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无
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4检验费用
20.4.1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如发生双方协商。
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招标工作开始前14天,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收到计划后7天。
(2)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按照计划开始使用前7天,
(3)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7天。
(4)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7天。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7天。
24.1.4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
按照发包人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2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不适用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不适用
(2)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不适用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不适用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不适用
(4)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不适用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不适用
(7)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不适用
25.4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其他约定:
无
30.合同价款
30.2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固定单价合同。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2)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和幅度:
a.拌混凝土、钢筋、钢板、型钢、钢管、不锈钢管(板)、水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的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含)。
上述未涉及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b.机械费用变化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人工费用变化的风险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一)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①以项计量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调整;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的费率固定不变。
(二)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做调整。
(5)其他约定:
无
30.3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9)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及调整办法
①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②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③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④人工价格根据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进行调整,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⑤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按月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意见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⑥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监理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⑦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⑧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法:
①措施项目:
以项计量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再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报费率乘以最终结算的实际工程造价确定。
②总承包服务费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报费率乘以专业工程实际金额(扣除设备费)进行确定。
31.变更
31.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无
32.变更的计价
32.2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变更工作确定后28天内。
33.支付
33.1预付款
33.1.2工程预付款额度:
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
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全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在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中)
农民工工伤保险额度:
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包含在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中)。
33.1.3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1)当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60%时将预付款一次抵扣完毕,当次的工程进度款低于应扣除的工程预付款,下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继续抵扣。
33.2工程进度款
33.2.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按月支付。
33.2.2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承包人应编制月度报告,在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进度请款单的同时递交月度报告。
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日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至开工日期所在月份的25日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当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止,直至工程完工并移交为止。
月度报告内容应包括:
a)报告当期以及截止至报告期本期止,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表;
b)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c)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d)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e)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机械的记录;
f)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g)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h)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在承包人递交月度报告时,同时编制并递交下一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月度施工进度计划编制。
33.2.5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按发包人核定金额的80%以支付令方式按月支付工程款。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审计。
待结算审计完成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剩余5%留做质量保证金。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按月支付,经发包人核定金额后7日内。
33.3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随进度款同期支付。
33.5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不适用
34.工程竣工
34.2竣工验收
34.2.2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通用条款第34.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7日内,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
34.2.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7日内
34.6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无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2份
35.工程移交
35.1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按照通用条款第34.5款具备移交条件后3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36.竣工结算
36.1竣工结算报告
36.1.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6.1.6其他约定:
无
36.3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保证金的额度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在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37.保修
37.2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
37.3保修费用
37.3.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1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41.保证担保
41.1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41.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不适用
41.2.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不适用
41.2.4其他约定:
无
41.3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不适用
41.3.4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
41.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发包人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无
43.争议
43.1争议解决方式
43.1.1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0.合同效力及份数
50.2副本玖份,双方各执肆份,招标办备案留存壹份。
补充条款:
(1)结算前承包方需将竣工档案移交完毕。
(2)承包人在按月向监理及发包人上报工程量时,须同时上报本月钢材、预拌砼、人工费采购数量及单价,并提供原始凭证及盖章签认复印件,作为价差的调整依据。
(3)承包人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选择成建制的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选定劳务分包队伍后应将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相关执照、证书等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应切实加强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
如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聚集事件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暂扣等额部分,待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后再行支付。
(4)承包人必须承担总承包责任,关键工程、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附件一: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二:
项目部主要成员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签订合同时,应按下列要求将承包人项目部主要成员的情况写入合同文件中:
1.承包人为本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2.承包人为外地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应当将: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专职安全管理员(C本)、造价员、合同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机构全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以合同附件形式集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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