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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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有效落实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建设项目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构法程的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总监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总监系总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办)工作的总负责人。
独立签订监理合同的公路工程项目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总监负责制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作为现场监理工作和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监理权限和监理单位授予的管理权限,领导和组织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总监的资格要求)总监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良好信誉并已在监理企业从业登记。
公路工程项目总监应当担任过同类工程的副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当担任过同类工程的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应当担任过同类工程的总监代表或副总监职务。
第六条(总监职业道德)总监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准则执业。
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总监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信守监理合同,并对监理项目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支持并尊重总监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监理工作,信守监理合同,创造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第九条(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总监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总监人才队伍建设与动态监管。
第二章总监的职责与权力
第十条(总监的职责)总监在组织项目监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
(二)主持监理机构工作。
履行监理单位授权的管理职责,负责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和环保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理岗位责任制。
督促监理人员遵守监理工作纪律及职业道德,定期检查和考核监理人员工作质量,规范监理行为,及时更换不适用的监理人员,保障监理机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有效运行。
(三)全面负责监理合同范围内的监理工作。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领导和组织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质量、安全或环保隐患进行整改。
涉及质量问题、重大安全或环保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涉及质量、安全事故或环保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一条(总监的责任)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保事件,监理工作存在失职或过失的,总监应当承担主要监理责任;总监对其签发或签认的监理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对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总监的权力)总监在组织项目监理工作中应当享有以下职权:
(一)行使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监理合同等赋予的监理权力。
(二)负责组建监理机构,对现场监理人员有考核任用权。
(三)对履约能力差、不能保证工程有效实施的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有撤换建议权。
(四)有权拒绝对其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时的各种干预。
当监理工作环境不能保证总监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监理单位授予总监的其他权力。
第十三条(总监授权限制)总监可将部分监理事项授权总监代表或副总监负责实施,并书面签署授权文件,明确被授权人、授权事项及时限。
被授权人不得将总监授权的事项再次授权。
总监应当加强对被授权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授权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授权人应当对总监负责,并对被授权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下列监理事项不得授权:
(一)主持编制监理规划(计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三)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工程暂停(复工)令和计量支付证书。
(四)审核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文件。
(五)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六)主持试验工程(段)、首件工程的验收。
(七)签认质量问题认定报告,审批施工单位有关质量问题、重大安全或环保隐患的整改方案和整改验收报告。
(八)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不能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监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一)施工单位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流动资金等施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
(二)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指令。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已审批的工程施工方案。
(四)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隐患,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环保事件或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十五条(总监禁止行为)总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或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二)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三)迟报、谎报或瞒报工程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环保事件。
(四)篡改、伪造、销毁监理资料,或指使他人篡改、伪造、销毁监理资料。
(五)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包人、供应商等索贿受贿。
(六)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或设备供应商。
第十六条(总监兼职)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上任职。
第十七条(总监请假)总监离岗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间应授权一名监理工程师代为行使总监职权。
总监连续请假时间超过30天时,应当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总监应当按规定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授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与总监签订授权书及考核责任书,明确总监的职责、权限和监理目标。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委派总监,不得随意变更。
(二)监督指导总监组建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对监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三)建立总监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开展考核。
(四)保障监理机构运转费用。
(五)指导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解决总监提出的需要支持的相关监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的权力)监理单位有权对考核不称职的总监进行撤换,撤换总监时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依据监理合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监理机构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按时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
(三)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指令,应当通过总监书面发布。
(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或影响正常监理工作等不当行为应当按照合同处理。
(五)加强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开展总监工作考核。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总监的报告事项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权力)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对不能有效履行总监职责或不遵守监理职业道德的总监予以撤换,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监工作考核)总监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开展对总监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可参考附件2。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考核责任书开展对总监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当总监离任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总监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总监离任考核内容包括职责履行与职业道德、监理机构管理与团队协作、监理工作与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考核方法)总监离任考核实行综合评分制。
考核评价的基准分为100分,采取扣分方式计分,每项考核指标计分分别由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根据不同权重计算所得,具体扣分标准及计算方式按照《总监离任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考核程序)监理单位应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向建设单位递交《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考核备案表》(见附件1)。
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办法向建设单位进行交底。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后,或项目工程进度达到90%以上时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适时开展总监离任考核。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总监本人后,再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总监离任考核结果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录入交通运输部指定的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根据总监离任考核综合评分,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评分对应的等级分别为:
A级:
评分≥90分,优秀;
B级:
75分≤评分<90分,合格;
C级:
60分≤评分<75分,基本合格;
D级:
评分<60分,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直接定为D级的情形)总监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的,其离任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承监项目(合同段)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环保责任事件,监理有失职、渎职或指令不当等行为的;
(三)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承监项目(合同段)工程质量为不合格的;
(四)总监由于工作不称职,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更换并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
(五)总监拒绝接受离任考核的;
(六)总监未在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的;
(七)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总监变更)总监中途变更,应当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离任考核。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总监进行离任考核。
总监任职时间或任期不足监理合同期(不含缺陷责任期)1/2的,离任考核等级最高定为B级。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申诉)总监对离任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理单位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申诉。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对总监申诉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书面反馈总监本人。
第三十二条(考核信息发布)总监离任考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发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使用)离任考核等级评为D级的总监,五年内不得担任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总监岗位。
第三十四条(监督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总监负责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好对总监的考核工作,建立总监考核工作台帐。
第三十五条(举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中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理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总监的权益)当自身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总监有权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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