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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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
编号:
TQC/K357
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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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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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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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房屋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房屋的科学监管,提高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房屋的科学监管,提高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房管局负责建立和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专项检查、既有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方案论证、因突发事件受损既有房屋的安全性评估、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建筑结构设计、工程检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岩土勘察等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可以续聘。
第五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支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专业水平,并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重大或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专家工作;
(三)具备土木工程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条件参与并能够胜任房屋安全评估工作。
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
(二)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推荐(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由单位推荐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七条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专家。
第八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尽职尽责,廉洁守法,自觉维护专家的形象。
第九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守则: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服务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技术分析评估;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三)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谋取私利;
(五)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应接受市房管局委派,及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房管局的紧急调用;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在完成任务后向委派单位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九)以专家库专家身份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接受市房管局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行政部门委派,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房屋安全评估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市房管局报告;
(三)在房屋安全评估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房屋安全评估项目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参加各类管理和技术培训;
(六)接受委派外出工作时,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按规定领取相关报酬。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房屋安全长效管理的调研与咨询;
(二)参与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对受损既有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参与各区危旧房排查过程中认定的疑似危房或潜在危房的复查、论证工作;
(四)参与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为事故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加重大项目检测鉴定方案的论证,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参加科技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其它科技工作;
(七)承办市房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市房管局专家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房屋安全评估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座谈会,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五)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
(六)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专家的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经费管理
(一)专家库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相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专家技术服务费等;
(二)专家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参加技术服务时,所需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指派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五)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聘用证书由市房管局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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