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育公共基础知识 重庆人社局教育公共基础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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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
第二章教育基础理论
第三章教育心理学基础
第四章教师职业素养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节国家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政策和教育法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政策即指以政府和政党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构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行动方针、准则以及相应的行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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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属于政策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一个复杂的、建构的和多层面的概念,结合政策的定义,可以归纳出,教育政策是指以政府和政党为了解决教育问题,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动方针、准则以及相应的行动过程。
(二)教育法的含义
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兼具法的基本要素和自身特点。
教育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三)教育政策和教育法的关系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这两个词汇常常会同时出现,这二者也时常被结合成一个词汇。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是教育活动重要的两个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简单的混同,要在分析
二者联系的基础上区分其间的区别,才能更有利于我们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1、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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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和法规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
二者的制定都体现了国家在教育工作上的意志,都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教育管理职能以及维护社会公众的教育基本利益。
教育政策往往是教育法规的基础。
执行比较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固化为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在教育政策上基础上。
对个体在教育工作中应该或者不应该做什么、可以或者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
教育法规保障教育政策的实施。
制定并正式颁布的教育法规能保障教育政策的实施,并给新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
制定机关的程序不同。
教育政策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政党等制定,而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以行政机关的指示、决议、意见、纲领、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
教育法规通常以条文形式出现,它作为法律规范有着特殊的形式,内容包含对该法规的使用条件和具体情况、具体行为规则以及违反者所应承担的后果的确切表述。
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规作为国家法律规范的一种,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不能随意变动,即使不得已进行改动或完善,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教育政策则需要随着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教育工作形势等方面的变化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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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调整、修订,使之完善。
(四)教育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的源泉,那么教育法的渊源,简单地理解即为教育法的依据来源于何处。
即教育法的渊源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教育法的一种分类,是教育法的形式。
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形成了教育法的纵向体系。
1、宪法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程序最严格,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是法律体系中的“母法”,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将失去其效力。
2、教育法律
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一般是狭义层面的含义,即狭义的教育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根据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教育法律可以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
教育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除教育基本法之外的某一方面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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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内容比较具体问题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度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习卫生工作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自治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关系教育法律文件。
如《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
5、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两个部分。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五)教育政策的体系
教育政策的体系,从广义上讲,包括一个国家教育改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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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所需要的所有的教育政策。
从这种意义上讲,教育政策可以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部分。
其中教育的总政策是指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政策规范和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政策是指《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政策规范;教育的具体政策是指一些具体法规中的政策规范。
从狭义上讲,对影响一个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的体系即为教育政策的体系。
简单地说,国家存在多少种教育,就需要制定多少种教育政策。
由于涉及一个国家各级各类的教育政策太繁杂,要逐一进行研究和制定不太现实,因此要采用这种狭义上的教育政策体系划分,必须首先明确需要从哪些方面做出政策规定,即选取最关键性的、最基本的问题,能对国家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美国学者佛兰德.S.科伯恩认为,教育政策体系应该包括教育经费政策、课程政策、学生政策、教师政策、教育管理政策。
我国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和精炼,认为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所必需的教育政策包括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师政策四项。
教育质量政策具体是针对学生、学习和课程等相关问题的标准、体系和结构等方面所做出的政策要求。
教育体制政策主义针对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问题。
该类教育政策需要处理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各种教育管理之间的关系。
教育经费政策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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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筹措教育经费,如何分配教育经费以及如何使用教育经费的问题。
其中筹措教育经费问题,教育经费涉及如何调节好政府主渠道与其他渠道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钱办教育的关系等;分配教育经费问题,教育经费政策要处理好教育事业费与教育基本建设费之间的关系等;如何使用教育经费问题上,教育经费政策要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分配之间的关系。
教师政策主要针对如何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的问题。
其中要着重处理好的是对教师的严格要求与教师优厚待遇之间的关系。
教师政策要严格规定对教师的招聘制度、考核制度、转退制度等,同时也要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奖惩等。
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一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是调整教育活动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教育关系的一般法,对整个教育法律体系起着统领作用。
1、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教育改革的任务日益繁重,改革中矛盾冲突不断增加,在新旧两种体制更替的教育体制转轨时期,社会常常会出现失控现象;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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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进步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促进,离不开教育法制建设,而教育法制建设更离不开教育基本法的
制定;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等为教育基本法提供了主体框架,教育基本法的知道思想、基本原则已经确定,教育基本法的实施已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教育法》的颁布不仅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更是社会催生出的产物。
2、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世界,可以说谁掌握了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国民,谁就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胜。
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者的教育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效益的高低,因此必须把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才优势,这是《教育法》制定的目的之一。
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能为发展生产力、促进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劳动者和人才基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需要,发展教育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教育法》制定的目的之一。
3、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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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教育基本制度,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这里着重介绍我国的学习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学前教育的教育对象是三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主要是幼儿园,有的小学附设有学前班,为入小学前做预备教育。
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第一阶段,也是义务教育的开始阶段。
其教育对象主要是六至十二岁的少年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是小学,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一般学习年限为五年或六年。
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其中包括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实施中等普通教育的机构一般分为初中(学习年限为三年或四年)和高中(学习年限为三年),主要任务是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主要任务是培养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为公民的劳动就业做准备。
中等教育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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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对象主要为十二岁至十八岁的少年。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
我国的高等教育一般分为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具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受教育者
《教育法》中受教育者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能力正常的学生、残疾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业人员和其他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具体包括: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已发提出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存在,享受一定的权利,就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受教育者的义务。
具体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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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教育法》还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对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教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并在最后严格明确了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教育活动中的大部分违法行为都涉及其中。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1、立法背景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样的人才只能由学校教育承担,教师自然是最关键的力量。
如果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相对较低,显然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时代需要,因此需要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做出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分析,《教师法》出台前的近10年间,全国教育系统的平均工资在国民经济12类行业中,一直位于倒数。
教师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教师所受的不公正待遇,极其不利于教师积极性的发挥。
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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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迫切要求下,《教师法》应运而生。
2、立法宗旨
《教师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教师队伍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教师法》颁布之前,社会上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屡见不鲜,教师的收入也普遍低于社会其他行业,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教师法》颁布的首要目的在于向广大教师提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明确教师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教师素质决定着教育质量,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教师必须具备的素质。
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教师资格制度、任用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保证教师队伍的高质量,优化教师队伍,促进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尽快建设起来,以适应教师事业发展的需要。
3、主要内容
(1)教师法律地位
《教师法》第三条将教师定义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法律地位的本质特征,说明履行教育教学。
教学育人职责的其他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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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能被认为是教师。
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即在《教师法》规定的所属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才是法定意义上的教师,其他在非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员都不是具有法律地位的教师。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既是社会的公民,又是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这样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六项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这既是教师的法定权利,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
教师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因材施教,在教育教学的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的这一权利。
从事科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进行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撰写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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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教育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以最新修正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节国家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
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关系,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政策的体系。
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教育基本制度、受教育者、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教师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教师待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义务教育的原则、新《义务教育法》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高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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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的含义与义务、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立法背景,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立法宗旨,主要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学校责任事故情形,学校无责任事故情形,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各类教育的发展任务、教育体制改革、保障措施。
第二节地方教育政策法规
一、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学校。
教师。
教育教学。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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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背景。
指导思想。
重大战略。
基本理念和目标。
城乡教育。
教育发展措施。
教育体制改革。
加大教育保障力度。
第三节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的概念
教育政策执行,是将教育政策内容转变为教育现实的过程。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
教育法实施的方式分为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二、教育政策法规实施现状
教育政策法规实施的成就。
教育投入比例增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两基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推进教师专业化和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取得实效、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成就显著、终身教育体系逐步完善、职业教育质量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规模扩大。
教育政策法规实施的问题。
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教育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三、教育政策法规实施措施
教育政策执行问题的解决措施。
教育法实施问题的解决措施。
四、教育政策法规实施评估
教育政策评估。
教育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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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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