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号井扩建朱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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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井扩建朱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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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井扩建朱合同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
二号井扩建工程承包合同
矿方: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二号井的扩建部分工程承包给乙方。
为强化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并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内容
一、工程名称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二号井扩建工程(由设计15万吨/年扩建45万吨/年增加的井巷工程)。
二、工程范围及工程量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二号井七煤轨道上山355m;七煤+1360绞车房及联络巷63m;七煤运输上山240m;七煤+1325中部车场及绕道180m;七煤+1256井底车场及绕道170m;七煤+1256水仓、泵房、管子道150m;七煤1325轨道石门40m;七煤1325回风联络巷20m;七煤一区段煤仓10m;20701运输顺槽420m;七煤一区段爬坡皮带巷130m;20701回风顺槽416m;20701切眼105m井巷工程(具体依据施工图及实际施工工程量计)。
第二条建设工期
本工程项目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
矿井建设不少于3个掘进工作面,工程准备期15天,总工期为个月。
非乙方因素造成的停工影响时间,工期顺延;当班非乙方因素影响超过4-8小时,视为影响一个小班,影响时间和任务进行核减。
甲方未能按约定及时给予乙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或因国家政策性变动;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第三条质量目标
本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要求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竣工验收要求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技术要求及工程造价
1、支护要求
各巷道施工要求、支护断面等技术要求及材料规格见施工图。
2、工程单价
井巷工程按合同进度完成按以下单价计价,工程进度以10m为一个计价等级,每增加或减少合同进尺10m,单价增加或降低10%,如岩巷合同进尺月进度为80m,则在70-79m,按降低单价10%计价;在80-89m按正常单价计价;90-100m,按增加单价10%计价。
工程价格增减到20%后,不再增减。
工程名称
煤岩类别
支护形式
月进度(m)
单价(元)
工程量(m)
七煤轨道上山
煤
锚网加钢带
90
6000
335
七煤轨道上山
煤
锚网加钢带
90
6000
240
1360绞车房及联络巷
岩
锚网喷
80
7630/6994
63
1325中部车场及绕道
岩
锚网喷
80
6994
180
1256井底车场及联络巷
岩
锚网喷
80
6994
170
七煤1256水仓、泵房
岩
锚网喷
60
6994/8314
150
一区段爬坡皮带巷
岩
锚网
80
5500
130
1325轨道石门
岩
锚网喷
60
6994
40
1325回风联络航
煤
锚网加钢带
60
5050
20
20701运输顺槽
煤
锚网加钢带
160
5050
420
20701回风顺槽
煤
锚网加钢带
160
5050
416
20701切眼
煤
锚网加钢带
160
5050
105
本合同工程以巷道实际进米工程进行核算。
根据施工地质条件,巷道断面或支护方式修改后,单价另行商议确定,并以补充合同另行修订。
第五条工程煤
半煤岩井巷工程必须采取煤岩分次起爆,煤厚达到巷道高度的1/2的,必须煤岩分装分运,并保证掘进煤量及质量。
掘进煤回收率不低于75%,含矸量不大于20%。
含矸由甲方依据煤的含矸量扣除。
掘进煤属于甲方,乙方无销售权。
第六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向监理人员及甲方管理部门提出月度竣工工程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填写《月份已完工程进度表》,工程价款结算以驻地监理人员和甲方管理部门签字认证的《月份已完工程进度表》为依据,甲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
不能按期支付超过10天,甲方每月按3%的滞纳金支付乙方。
二、因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1个月,造成影响工程进度、停工,因此而产生的乙方损失(工资、电费、生活费)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工程实行缺陷责任保证金办法,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甲方按在每月的工程结算价款中预留当月结算价款的10%作为缺陷责任保证金。
在缺陷责任保证期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若乙方不能如期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队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缺陷责任保证金中扣除。
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后,返还扣除甲方在此期间组织修复的全部费用后剩余部分保证金
第七条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实现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甲方将根据目标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
如发现乙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全面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其它行为的,甲方将根据有关制度、办法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对乙方实行处罚。
乙方应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努力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将其意义及内涵落实、贯彻到每个职工,并严格按目标规定的标准要求对工程组织实施。
二、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各阶段计划目标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监理将按此进行严格的检查。
由于乙方违背双方共同确认的进度目标要求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及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必须以部颁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批复文件、部颁《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做为施工依据和质量检查标准,未按设计施工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返修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修改施工设计中的尺寸及支护方式、规格。
五、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质量事故等事宜,按甲方制订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由于乙方不按规定申报设计变更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六、乙方要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各种材料堆放,施工场地布置必须整齐、合理,严禁野蛮施工。
提高安全、防灾、保险意识,工程的施工方案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要求,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七、甲方委托工程监理公司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实行监理。
乙方需接受监理人员和甲方的检查、监督和指令。
第八条安全责任
矿井建设期间,甲方对乙方施工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乙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工程自承包之日起,该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材料
一、工程所需各种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均不再调差。
二、各种材料进场前必须经试验合格并得到监理人员的批准,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需用的临时材料,如临时轨道等由乙方自备,甲方能够提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拨,但在工程结束后,乙方必须如数返还,否则以新材料价格由乙方按所缺损的数量赔偿给甲方。
第十条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乙方应按部颁《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甲方有关工程验收的规定准备技术档案、交(竣)工资料,并在进行初验的基础上向甲方提出经监理部门签证的交(竣)工报告。
二、甲方在收到交(竣)工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工程交验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矿井验收的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四、本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如达到此标准,甲方将向承乙方签发交工证书,如未达到,甲方将按合同价的5%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其它
一、施工用电,由甲方提供电源,乙方承担发生的电费;施工使用风、水管路及排水管路由乙方自己负责,按标准安装管理;甲方在建设期内提供给乙方部分职工宿舍;生产、生活用水乙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负责用工的全数招工和工人的户口上报工作;及时发放职工工资;负责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及日常管理;负责组织矿井生产特殊工种的培训;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各类培训费用、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工人的权利得到落实,一旦有不落实的,甲方强制落实并对乙方进行处罚。
乙方必须保证职工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生产,并对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三、乙方必须具备满足该工程建设的特殊工种。
四、乙方必须有4名以上具有安全资格的管理人员,每班有一人跟班作业,督促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遇到可能导致人身生命安全的隐患事,及时组织撤出所有受安全威胁地点的人员。
生产期间,乙方负责人无外出学习等特殊情况,每月必须在现场工作22天以上,外出须向甲方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勤一天,处罚乙方负责人1万元。
五、矿井的采、掘、测量、地质等技术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监督。
六、负责处理经营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各类安全事故须由甲方参与事故调查、追查,乙方承担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承担“三违”罚款和安全、质量罚款。
七、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制定的生产接续计划组织本井范围内的掘进生产工作。
编制矿井范围内生产所需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保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
规程由甲乙双方会审签字后贯彻执行;乙方制定的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批后后贯彻执行。
无规程、措施,工程不得开工。
八、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九、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目标按甲方对建设井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赔偿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十一、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
十二、本矿井的生产经营权属于甲方,在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干涉制止并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
乙方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的生活费用、与外界所发生的业务往来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十四、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安全风险抵押金一百万元,并在施工期间所有施工设备作为抵押。
十五、劳务承包一经形成,乙方必须积极组织,确保安全生产,不得消极怠工,不得聚众闹事,否则造成的损失,甲方将从抵押金中扣回损失部分,抵押不足的,甲方有权从生产费用中扣回。
十六、本矿瓦斯管理实行井长(劳务承包人)负责制,乙方对井下瓦斯管理必须按照本矿井瓦斯瓦斯检查管理制度和日报审查制度执行,否则造成事故,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十七、乙方只有建井权,无生产权。
对工程煤无销售权。
若甲方发现乙方有销售煤行为,可按煤炭市场价的10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十八、乙方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合同规定进度,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九、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甲方对乙方所交的押金不予退还,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其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十、非乙方因素而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一、因国家政策性变动,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视为单方违约,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分送有关部门。
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后随即失效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遇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的可增加补充协议,若双方协商后仍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若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五十万元。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
二号井扩建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
乙方:
宁夏石嘴山富海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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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 扩建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