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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入股协议书模板
合作人入股协议书
【篇一:
投资入股协议书.01.28】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1月30日在中国浙江省温州市签署:
甲方:
聚力科技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奥谷电器有限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有限责任企业,企业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成。
本企业因企业发展需要,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其股东会在年月日对此次股权调整形成了第号决议,同时,同意并授权股东具体负责此次股权调整事宜。
2.乙方系在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称“乙方”或“新增股东”),有意向甲方投资,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参与乙方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且乙方股东会已经过向甲方投资相关决议。
3.甲方因其企业发展、股东变动股权发生改变、治理结构调整等原因,甲方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但甲方注册资本不变。
4.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而且确定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认购优先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标准,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企业入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本协议所述术语含有其在协议法中所述含义。
2.标题
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影响本协议解释。
3.提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法律时应包含到时有效中国任何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国相关机关(包含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公布规范性文件。
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要求提及。
对本协议提及应解释为包含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以后相关协议。
第二条新增股东
1.依据甲方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股东决议同意,由乙方持有甲方20%股权。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定确定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20%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企业指定银行帐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60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全额认购金后,根据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
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企业股东,享受认购股份项下全部股东权利、负担股东义务。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给予办理此次投资入股后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新增股东陈说与确保
1.新增股东陈说与确保以下:
(1)其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并正当存续企业法人;
(2)其签署并推行本协议约定各项责任和义务:
(a)在其企业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b)已采取必需企业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为推行本协议项下出资义务筹集足额企业资本)并已取得内部有权决议机构同意;
(c)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法律或协议要求或限制。
(3)乙方在其所拥有任何财产上未设臵任何担保权益(包含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
(4)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财务报表及全部必需文件和资料,并在此确定该财务报表正确反应了乙方财务情况和其它情况;
(5)乙方确保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对应甲方股权投资款起源正当,而且其有足够能力依据本协议条款与条件向甲方立刻支付投资款。
(6)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造成其现在和未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
(7)乙方未就任何与其相关、已结束、还未结束或可能将要开始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甲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说。
2.乙方承诺与确保以下:
(1)本协议经其签署后即组成对其正当、有效和有约束力义务;
(2)有能力合理地满足甲方经营发展预期需求;
(3)完成认购手续且甲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指定其法定代表人为唯一正当代理人严格根据甲方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和管理等行使股东权力。
3.新增股东承诺:
乙方在取得股东资格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退股。
若出现定事由或三年期限届满,乙方股权价值应由甲方净资产及当初市场原因决定,但估值总额不超出人民币3000万。
4.新增股东将负担因为违反上述陈说和确保而产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因为违反该项陈说和确保而给企业及其原有股东各方造成任何直接损失。
第四条甲方对新增股东陈说与确保
1.甲方确保以下:
(1)甲方是按中国法律注册、正当存续并经营有限责任企业;
(2)甲方在其所拥有任何财产上已书面通知新增股东未设臵任何担保权益(包含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截止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企业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3)甲方对用于企业业务经营资产与资源,均经过正当协议和其她正当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未向新增股东书面通知法律障碍
或法律瑕疵;截止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任何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企业仍有义务书面告之新增股东。
(4)甲方已向新增股东提交了截至年月日止财务报表及全部必需文件和资料,并正确反应了企业至年月日止财务情况和其它情况;
(5)财务报表已全部列明企业至年月日止全部债务、欠款和欠税,且甲方自年月日注册成立至年月日止,没有产生任何未向新股东各方书面通知额外债务、欠款和欠税;
(6)甲方没有从事或参与使甲方现在和未来有可能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企业经营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为;
(7)甲方未就任何与企业相关、已结束、还未结束或将要开始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新增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说。
2.本条第1款所列各项,甲方已充足如实通知乙方,乙方也充足知晓,并对上述文件及所列事项负担对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经营范围
1.继承和发展企业现在经营全部业务:
2.大力发展新业务:
3.企业最终经营范围由企业股东会决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第六条资金投向和使用及后续发展
1.此次入资用于企业全方面发展。
2.甲方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以后甲方股东会授权经理班子依据企业章程等相关制度实施。
3.依据甲方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情况下,甲方能够采取多种方法数次募集发展资金。
第七条企业组织机构安排
1.股东会
(1)入资后,原股东与乙方平等成为企业股东,全部股东依据《中国企业法》以及其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新企业《章程》要求按其出资百分比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2)乙方法定代表人当然行使股东权,除此之外,任何其她乙方股东或者工作人员不得行使在甲方股东权力。
(3)股东会为企业权力机关,对企业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2.实施董事
甲方全部事务,由股东会推选实施董事实施。
3.管理人员
甲方关键管理人员由实施董事任免或依据股东会决议任免。
非关键职位管理人员有实施董事任免。
第八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甲方全部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
2.乙方本身债务应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因下列情况需要处分在甲方股权,应书面取得甲方其她股东一致同意,且须符合企业法及甲方章程要求;若甲方其她股东不一样意,根据《中国企业法》及其司法解释处理:
(1)乙方因合并、分立且其内部已形成决议决定由新正当主体承受本协议下权利义务;
(2)乙方被终止(包含但不限于被解散、破产、撤销);
(3)因乙方债务需以在甲方投资抵债;
(4)其她处分在甲方股权。
第九条企业章程
1.入资各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缴足出资后应召开股东会,修改企业章程,经修订章程将替换企业原章程。
2.本协议约定关键内容写入企业章程。
第十条企业注册登记变更
企业召开股东会,作出对应决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企业各股东应全力帮助、配合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保密
鉴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包含双方商业秘密,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相关事宜采取严格保密方法。
除推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及任何一方聘用负有保密义务中介及服务机构外,未经对方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她
【篇二:
股东入股协议书】
入股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络方法:
因为甲方发展需要并应乙方诚恳请求,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平等、诚信、协作、自愿基础上,经过充足协商,经双方同意,甲方授权乙方入股企业,特立此协议。
甲乙双方应按以下条款实施职责,推行义务。
一、乙方同意投资入股,累计股金元整,并在约定时间将资金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授权乙方自年月日起为甲方股东,占企业股份百分之,乙方在此期间享受百分比分红及对应权益、负担对应义务以及股东责任。
股金退还时按企业退股相关要求实施。
二、入股期间股东对应权益:
1、享受每年按百分比纯利润分红。
2、经甲方授权可享受对企业内管理权及监督权。
3、经甲方授权同意后可享受对企业内实施权和日常工作处理权。
4、对甲方有监督、提议权。
四、入股协议期间股东对应义务:
1认真做好本职员作。
2主动帮助企业内落实各项方法。
3全力保障企业内正常运行。
4配合甲方实施工作。
五、严禁行为:
1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间与任何个人或团体做与甲方业务相竞争工作。
2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活动。
七、其她事项:
1、乙方不负担入股前甲方一切债务;
2、甲乙双方共同推行企业章程中所要求权利及义务;
3、本协议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股东签字:
乙方署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篇三:
合作人投资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协议书
合作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作人正当权益,经合作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标准签订合作协议以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为了促进好友之间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足发挥和利用个人富余资金,以及掌握技术和市场信息,很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成促进友谊和提升经济效益目。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
第三条出资百分比
各方出资所占百分比为:
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负担
1、利润分配:
盈利80%用来合作人分红,分红按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来分配,其她20%留作项目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正常运行。
2、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百分比负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需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责任(推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
新入伙合作人对入伙前项目全部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作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能够申请退伙:
a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经营之事宜。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项目经营期限,合作人在不给合作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
合作人私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应对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出资金额。
如盈利,按出资百分比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根据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项目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a未推行出资义务;
b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
c实施合作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d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作人退伙后,其她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合作项目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据退伙时项目之经营情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作组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根据退伙时项目财产情况按合作时出资百分比进行结算
(三)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转让时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合作人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如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合作事务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议,不管出资多少,全部合作人均享受表决权;
2、听取合作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检验合作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4、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作人共有(依据约定之期限定时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作人有退伙权利,依据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作人义务:
1、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依据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作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作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
3、依据出资百分比,全体合作人对经营所产生合理债务负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作人同意,聘用或指定某一合作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全部合作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能够经过电话等取得合作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作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严禁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负担全额赔偿责任。
2、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活动。
第八条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能够选择、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作项目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债务;返还合作人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下,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措施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则根据出资百分比计算应负担债务,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假如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损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财产份额出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4、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作项目解散,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5、合作人违反协议要求,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其她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补充、修改后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后生效。
甲方(署名):
乙方(署名):
丙方(署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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