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万工程合同仲裁费多少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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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万工程合同仲裁费多少钱
147万工程合同仲裁费多少钱
篇一:
“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
“包死价”工程合同索赔成功案例
一、案例简介
1、签订合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某电建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设公司,电建公司依照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2、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3、结算争议:
电建公司与电厂公司合同约定的概算价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确定包死合同价的依据,从而也确定了概算价下的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实物工程量。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
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
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于XX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仲裁过程
1、收集证据:
该电厂工程从1999年9月开工,至XX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延续到XX年年底。
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络单、项目部施工会议纪要、设备到货记录、设备检验及交付使用记录、施工统计报表、工程量增减及其签证手续、质量验收手续(中间工程、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付款凭证等资料。
由于此案是针对整个工程结算进行仲裁,工作量大而繁杂,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及后期的补充工作从XX年12月开始至XX年11月,历时近两年,先后动用了人员有50余人次,全力收集整理开庭证据及其它相关资料。
2、正式向仲裁委申请:
XX年6月,电建公司正式就此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电厂公司随后提出反请求,双方涉案标的达一亿伍千万元。
仲裁委受理双方的仲裁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于XX年11月12日第一次开庭就本案进行了审理。
承包方举出变更的证据证明,施工图设计的实际工程量大大超出签订合同时的初设图纸,整个工程的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此证明该施工合同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依此为突破口,主张不应按照原来所签合同价8762万元结算,而应据实结算,并在庭审中始终围绕这一中心点展开举证和辩论。
发包方电厂公司坚决主张依照原来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结算,结算额不能突破合同总价8762万元加认可的50万以上工程变更,拒绝据实结算。
最终,仲裁庭在承包方的全面完整的举证之下采纳了阿包方我方的观点,认同该工程应该据实结算,而不应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固定价合同结算。
到此,我方就基本上突破了结算所依据的原合同的包死价的限制。
3、仲裁过程中的鉴定:
在仲裁之前,发包方就搞过一个单方鉴定,承包方不同意单方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
由于双方对于工程结算的主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后,支持申请人对该工程的造价申请司法鉴定,以求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双方的分歧,结论作为该工程造价的参考或依据,并以鉴定结论作为仲裁裁决的基础。
于是,XX年4月电建公司正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在与电厂公司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仲裁庭指定了司法鉴定所单位,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整体鉴定。
司法鉴定最终的结果是:
电厂整体工程造价为元。
这个结果大大超出了原“合同包死价”和发包方单方审价的数额,基本上实现了提起仲裁的目的。
4、调解:
仲裁委在该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对工程整体造价和还款方式等事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电厂整体造价为10270万元,仲裁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作出裁决:
电厂工程总造价为10270万元,加上电建公司已代付的设备款3185000元,剩余材料款元,再减去八项消缺费用及油料款928000元后,最终工程结算额为元(壹亿零伍佰零叁万陆仟肆佰伍拾陆元柒角捌分),减去电厂公司已经支付电建公司的元,电厂公司共欠电建公司工程款元,在4个月内付清;本案双方各自已经支付的仲裁费和鉴定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本案仲裁结果基本上达到了电建公司的预期目标。
三、经验和教训
从本案中看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签订存在随意性。
在本案证据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合同的签订存在随意性,比如产品规格不明确,数量模糊,条款不严谨等现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需要,要签订大量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和构件加工等合同文件,这些合同的签订直接关系日后工程的结算问题。
但在实际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签订人很少从整个工程结算的角度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造成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善、部分条款意思不明确或者合同条款不利于己方甚至合同无效等现象,为以后出现纠纷埋下了隐患,没有很好的重视合同审查以便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合同履行不严格。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起订立并遵照执行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严格履行
合同,不仅会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可能出现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签订合同后,便把合同搁在一边,履行合同时没有再去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或进行合同交底,而是凭借对合同的粗略理解或是个人以往的经验进行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情况没有建立跟踪报告制度。
这样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履行不全面、产生违约现象甚至出现合同纠纷,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3、合同变更手续不完善。
施工项目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大的变化,经常会出现到对已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时间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变更的情况,那么就会涉及到合同变更手续的完善问题。
在出现此种情况时,项目部管理人员常常是打个电话通知或是当面几句话说明情况,双方没有形成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一旦产生纠纷,合同变更将无从主张,导致合同产生履行风险。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以,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取得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或是对方同意合同变更的书面声明,完善合同变更手续,避免出现合同风险。
(二)、施工过程中索赔的问题
1、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工程合同索赔意识不强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一方由于另一方未恰当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其特征是:
(1)不主张不赔偿;
(2)事后提出;(3)依法解决的过程。
工程索赔是保证施工合同正确履行,获取应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签证索赔工作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并非影响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关系的非正当行为。
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索赔工作重视不够,形成了不敢签证索赔,不会签证索赔的局面,即认为承揽工程不容易,建设单位(发包人)能将工程交给自己做,就应当听发包人的,一味顺从发包人。
遇到该签证索赔的事件为顾及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去签证索赔,仅将索赔停留在口头上,错过签证索赔的最佳时机,造成工程索赔不能,形成了公司应得利益的严重流失。
2、工程索赔资料原件缺失或不完整,结算依据不足
在本案的资料整理中发现工程资料存在大量的复印件,原件缺失,甚至有的工程结算项目没有相应的证据资料支持,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结算纠纷,而公司的主张又没有相应签证资料支持,必然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签证资料的原件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所有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都是日后进行结算和索赔的最合法、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尤其是对以下资料应给于特别关注:
1、开工前应注意收集的资料
(1)合同书,补充协议,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代办合同,设备材料租赁合同;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资料(要有对方签字的原件)
(5)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
(6)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的相关批准文件
(7)工程师及甲方监理的授权书
(8)进厂的记录,场地移交手续;
(9)甲方应当完成的工作记录手续;
2、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应收集的资料:
(1)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签字盖章的原件)
(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要有对方签字手续)
(3)工程书面的,口头指令及口头确认、书面确认
(4)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的施工统计报表
(5)设计变更手续------洽商会议、工程变更单、工程指令
(须有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而非甲方指令,签字方:
甲方、监理、设计单位、施工方)
(6)工程量增减及其签证手续(结算依据)
(7)质量验收手续(中间工程、隐蔽工程、已完工程)
(8)经甲方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9)工程量的确认手续(经监理确认签字并签付款令付款)
包括:
正常施工工程量,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
(10)预付款、应付款手续;
(11)材料设备报表(合同约定到货、验收、交付使用记录,有对方签字)
(12)会议纪要及相关记录(参会人员签字)
(13)来往函件、信件、传真、E-mail
(14)施工备忘录,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表
(15)工程照片
(16)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竣工移交的手续
(17)结算手续,付款及催款手续;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程序,结算程序具体可行,明确约定时间、方法等)
(18)索赔情况记录、申报手续
(19)来往收发文件的签收记录(业主签字,严格执行文件签收制度)
3、竣工验收后的资料
(1)保修合同(涉及质保金等)
(2)工程资料移交手续清单(签字)
(3)工程款的催付手续(保持时效)
同时,在收集工程索赔资料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主体——谁签字有效、合法;
2、程序——严格按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
3、时间——要按合同约定时间主张权利;
4、证据——在法律上只有原件有效力。
总之,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后,就应注重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尤其是索赔与反索赔的基础工作,需要有专业律师的提前介入。
谁注重了这一点谁就能最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二:
电力施工合同
市电引入申请委托及施工合同甲方:
国动络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乙方:
沈阳三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障甲方通信机房供电安全,降低用电成本,
区机房通信机房的市电220V引入的用电申请及施工等事宜,经甲乙双方认真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到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办理机房甲方通信机房用电手续,并将电供至甲方通信机房所在地机房内,乙方应按法律法规之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甲方正常用电。
二、项目内容
乙方供电施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
所有基站采用380V三相四线制市电引入;须新立杆路的杆材为7米或8米杆,电缆至少用16平方铜芯电力电缆或35平方以上铝芯电缆;表计容量统一为15-30千瓦;单相电电缆至少为10平方铜芯电力电缆;电力配电箱及计量表箱内应装有完全断开的闸刀及短路开关。
(注:
直供电电表到机房甲方机房电表全部为铜芯电缆,电表到电源电缆可用铝芯电缆)
三、施工费用:
沈阳市17个基站,采用整体外包,包工包料(包括新立杆路、电缆、配电箱、计量表、材料、设计、敷设开挖及通电等全部费用)、含税、包干价:
人民币:
1,360,000元(壹佰叁拾陆万元整);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不可预计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工期最晚不超过甲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所有申请和施工,保证甲方正常用电,不影响甲方基站的正常运营。
四、除上述第三条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如遇机房附近无电需安装变压器及高压线路施工安装变压器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五、工期最晚不超过甲方通知后15日内完成所有申请和施工,保证甲方正常用电,不影响甲方机房的正常运营。
六、结算方式:
a.乙方完成机房机房供电施工工程,待该站点达到运营商开通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及时完成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对账单应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乙方按甲方核实确认之金额提供合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发票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进度款即总价款的90%一次性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剩余10%作为该站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自运营商验收合格并正式投运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没有发生质量问题的,质保期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清,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b.户名:
沈阳三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c.账号:
9331,
d.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龙江支行
e.因不可抗力或因甲方增加工程内容导致工程延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f.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与落实工作。
若发生施工人员伤亡等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医治。
七、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内容:
1.乙方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定许可和相应资质,并确保甲方新建机房的用电及其施工工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市电引入申请、审批、施工、供电,保证甲方正常用电,甲方机房正常运营,乙方逾期完成的,每逾期一日,扣减本合同总金额的1%,直至全部完成,甲方正常用电。
3.乙方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或供电不能满足甲方机房使用条件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三日内负责更换和维修整改,逾期更换、维修整改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4.施工竣工后甲方用电过程中,如产生任何影响甲方正常用电的情形,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修复,乙方逾期修复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期间造成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上述事故系由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由甲方承担。
6.甲方可协助乙方协调施工过程中遇到百姓阻扰、道路绿化开挖协调与审批工作。
7.施工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电力接入路由图及其施工材料表肆份并加盖乙方公章。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有异议,则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裁决。
律师费、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书面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住所:
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XX年10月12日日期:
XX年10月12日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工程结算
案情简介
当事人:
申请人:
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S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承建S物流中心工程一事,于XX年6月25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款支付约定为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结算完成后付至97%。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所拖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工期相应顺延。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因资金问题停工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
双方XX年3月5日签署工程延期协议书。
协议约定:
工程延期至XX年8月15日;因延期属被申请人责任所致,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XX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因资金紧张导致工程停工,并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工程停工情况的说明”,申请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结算。
申请人提交结算报告显示已完成工程部分工程款为7,206,000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收到结算报告后一直未答复。
申请人遂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206,000元及违约金;3、申请人就本项债权,对S物流中心工程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4、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答辩称:
1、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我方对申请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不反对;2、申请人一期工程基本做完,但收尾工作还没有完成,如果解除合同,我方必须另找其它公司做剩余收尾工作,希望申请人能配合我方验收;
3、对于已完成的工程款部分有争议。
主要问题和双方的分歧
本案中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解除、建筑工程的结算与鉴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问题。
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认识分歧。
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第25、26、27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根据本案事实、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庭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关于本案合同的解除。
因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对此亦予以认可。
仲裁庭经审查,支持申请人的此项请求。
三、关于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的金额。
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金额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经申请人申请,仲裁庭于XX年1月委托B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546,000元。
四、关于本案工程欠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不仅要对抗其他债权,而且还要求对抗不特定的抵押权。
对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工程欠款是因为建造该项工程所致,该债权与该物权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从财富的渊源上分析,属于资金物化形式的直接转换。
申请人请求以此偿债,并请求优先权,符合情理,仲裁庭予以支持。
五、关于被申请人答辩中要求的配合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也是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且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就其主张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对此不予裁决。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6,546,000元及违约金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申请人依本裁决享有对S物流中心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案件的分析与评论
本案是一个很普通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但涉及到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建筑工程的结算与鉴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多个问题,分析此案便于读者对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和认识。
本案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另外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对于《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作了细化,在仲裁裁决中可以参照适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在中国1999年的合同法颁布后,法律原则上要求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众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53条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也应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除此之外,就应当尽量认定合同有效。
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本案中并不存在以上几类情形,据此仲裁庭认为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
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第8条、第9条分别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
第9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第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后,已
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本案中属于一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合同解除,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无异议,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三、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
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
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制止这种行为,《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本案中当事人未对结算文件答复期限做出约定且双方有争议,经申请人的申请,仲裁庭委托B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被申请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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