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字确实是还未取得国药准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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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字确实是还未取得国药准字
试字确实是还未取得国药准字的.
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统一换发并标准了药品批准文号。
统一后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格式为:
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国药准字是正式生产的药物。
国药试字是试生产的、有待于认证的药物,最好是不要利用。
五、临床实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实验。
(1)临床实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实验的最低病例数(实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实验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实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如实验;III期临床实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实验;IV期临床实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实验。
多个适应症的,每一个要紧适应症的病例数很多于60对。
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实验。
属于以下二种情形的,能够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医治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临床实验依照以下原那么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一样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照研究和必要的医治学相关的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注射剂应当进行必要的临床实验。
需要进行临床实验的,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多组份注射剂,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300例(实验药);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依照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实验。
4.关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一样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操纵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减免临床实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实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
关于已批准进行临床实验的,除《药品注册治理方法》规定能够减免临床实验的情形外,一样再也不批准减免实验。
如完成临床实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实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实验入组病人情形等方方面面论证其合理性。
6.临床实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对必需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查验所查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实验。
临床实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样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实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份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君指方剂中针对主证起要紧医治作用的药物。
臣指辅助君药医治主证,或要紧医治兼证的药物。
佐指配合君臣药医治兼证,或抑制君臣药的毒性,或起反佐作用的药物。
使指引导诸药直达病变部位,或调和诸药的药物。
以医治伤寒表证的麻黄汤为例,麻黄发汗解表为君药,桂枝助麻黄发汗解表为臣药,杏仁助麻黄平喘为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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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式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合成等方式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要紧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判。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12.样品的查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查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固性研究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要紧药效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样药理学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平安性实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彼此阻碍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托性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实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实验资料综述。
29.临床实验打算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实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
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记录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利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形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和对他人的专利不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完成临床实验后申报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实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实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查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入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生产、利用情形,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利用必需性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判:
包括申请人对要紧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平安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判。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挑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固性研究等)的实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映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映条件(温度、压力、时刻、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式、要紧理化常数及时期性的数据积存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和工艺进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
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挑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式学验证及时期性的数据积存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利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纳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
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式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操纵项目的选定、方式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查验报告书:
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临床实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实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持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固性研究的实验资料:
包括阻碍因素实验、采纳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起进行的稳固性实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样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实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实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散布、排泄)实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实验资料综述:
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实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导的综述。
15.资料项目29临床实验打算及研究方案:
临床实验打算及研究方案应付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实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
临床实验打算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实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
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实验资料和非临床实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实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忙他们了解实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实验方案。
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资料分类资料项目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23456
综述资料1++++++
2++++++
3++++++
4++++++
5++++++
6++++++
药学研究资料7++++++
8+*4++*4*4
9++++++
10++++++
11++++++
12++++++
13++++++
14++++++
15++++++
资料分类资料项目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2345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6++++++
17+*14±*16--
18+*14±*16--
19+*14±*16--
20+*14±*16--
21*17*17*17*17*17*17
22*11-----
23+±±±--
24+±±±--
25*6-*6*6--
26*7-----
27+*18*18+*18-
临床实验资料28++++++
29+++++△
30+++++△
31+++++△
32+++++△
注:
1.“+”指必需报送的资料和/或实验资料。
2.“±”指能够用文献资料代替实验资料。
3.“-”指能够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指依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
5.“△”指依照本附件“五、临床实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样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
1.申请注册分类1~5的品种,依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实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从头整理的综述资料1~六、资料项目12和14、临床实验资料28~32和从头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关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实验完成后应依照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从头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数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2.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依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
需进行临床实验的,在临床实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和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应依照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照研究。
无法依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照研究的,应依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4.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需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别离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查验报告书)中。
利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查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定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
利用入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定的供货协议、《入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查验所查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
药品注册进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入口原料药未取得《入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需经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批准。
5.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依照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6.关于临床预期持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医治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常常间歇利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实验或文献资料;关于以下情形的药物,需依照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实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实验中发觉有细胞毒作用或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样增进作用的;
(3)致突变实验结果为阳性的。
7.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和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托性偏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托性实验资料。
8.属注册分类1的,一样应在重复给药毒性实验进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9.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式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样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相关文献资料。
在其消旋体平安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依照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样为3个月之内)或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0.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6所述物质,能够免报资料项目23~25。
11.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12.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样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实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实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4.属注册分类2的,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纳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
一样情形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实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实验和/或局部毒性实验)。
15.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局部毒性的阻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实验或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6.属注册分类4的,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要紧药效学、一样药理学和急性毒性实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不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若是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那么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7.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实验。
18.关于存在明显平安性忧虑(如平安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样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实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实验。
(1)临床实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实验的最低病例数(实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实验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实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如实验;III期临床实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实验;IV期临床实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实验。
多个适应症的,每一个要紧适应症的病例数很多于60对。
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实验。
属于以下二种情形的,能够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医治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临床实验依照以下原那么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一样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照研究和必要的医治学相关的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注射剂应当进行必要的临床实验。
需要进行临床实验的,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多组份注射剂,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300例(实验药);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依照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实验。
4.关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一样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操纵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实验,临床实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减免临床实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实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
关于已批准进行临床实验的,除《药品注册治理方法》规定能够减免临床实验的情形外,一样再也不批准减免实验。
如完成临床实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实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实验入组病人情形等方方面面论证其合理性。
6.临床实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对必需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查验所查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实验。
临床实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样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实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份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六、入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依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依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依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
也能够报送ICH规定的CTD资料,但“综述资料”部份应依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实验的药物。
2.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地域药品治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地域上市利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
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地域上市利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地域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数临床实验的资料。
4.全数申报资料应当利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
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药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需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地域药品治理机构出具的许诺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实验后,与临床实验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实验时,必需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域药品治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的证明文件。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记录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和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利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形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和对他人的专利不组成侵权的声明。
2.说明:
(1)申请人提供的国家或地域药品治理机构出具的许诺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
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需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或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域药品治理机构出具的许诺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标准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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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 是还未 取得 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