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及会员责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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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及会员责权利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英文译名:
AssociationOfPromotingEmploymentforGraduate,缩写为:
HNAPEG。
第二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是由全省大中专院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和关心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下同)就业(包括创业,下同)工作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联系政府、学校、企事业用人单位、社会各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宣传国家和我省毕业生就业政策,探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为己任,积极组织会员开展毕业生就业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开展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实践活动,搭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大中专院校、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之间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促进大中专院校人才培养,推进企业人才引进,为建立我省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和较为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动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出谋划策。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省市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组织相关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开展毕业生就业宣传活动,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发挥社团组织连接政府、社会、学校、企业和毕业生的桥梁作用。
(三)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探索大中专院校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改革模式。
总结交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典型经验。
(四)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完善,协助建立毕业生就业供需信息交流有形及无形平台。
(五)服务企业发展,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搭建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服务,促进多形式多渠道就业,为扩大就业、稳定就业提供服务渠道;
(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招聘、维权等就业服务。
(七)开展就业指导人员培训和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
(八)组织会员开展相关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就业论坛、经验交流、外出考察、项目合作活动。
(九)接受省教育厅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委托,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与地方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交流活动;(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
第八条申请加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
(三)在实际工作或就业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的范围包括:
自愿加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各级有关部门及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类企业、培训机构、相关社团组织等。
(六)个人会员的范围包括:
自愿加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领导、专家、学者。
第九条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各大中专院校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已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成功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吸收入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各项团体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优先获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相关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对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依照协会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提出活动的建议。
(六)保护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提供给会员独享的各类信息资源和调研成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将会员证交回秘书处。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对违反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长期无故不参加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活动的会员给予除名;凡因各种原因而被撤销或取缔的机构,合法地位被否定或无法继续自主运营的社会用人单位,其会员资格自行撤销,并不得转让。
会员退会或除名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入会各高校和省属中专学校均为理事。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能到会的理事可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理事会的决议须经2/3以上的参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聘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确定会费标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参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会长办公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在日后的理事会上追认。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下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本会秘书处设在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掌握本会业务领域内的业务;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召集主持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推荐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五)处理会长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整体规划,并提出预算计划申请,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经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接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省教育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所有,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费及会员待遇
一、普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1.有权申请为会员代表,经选举后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与年度优秀会员评选,被评为优秀会员后享受相应的奖励;
3.有权申请在本会的分会或分支机构任职;
4.有权在本会网站上注册为会员,享有初级网络推广服务;
5.有权参加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开展的相关项目推广应用,并按规定享有利益分配;
6.优先参加就业创业师资培训,合格者获得讲师证书,被优先推荐为各培训机构专业兼职讲师;
7.免费参加促进会就业创业高峰论坛、会员俱乐部、会员联谊等活动;
8.免费在促进会创办的专刊、杂志和网站板块上发表文章和刊登信息;
9.免费获得促进会赠阅的就业创业专刊、杂志,第一时间掌握就业创业最新政策、项目资源、人力资源、求职用工等市场信息;
10.个人会员免会费,赞助费不限。
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享有个人会员的全部待遇外,另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促进会颁发统一制作的“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单位会员”铜牌,优先享有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及相应服务;
2.法人代表每年至少免费参加一次促进会统一组织的省内考察学习及联谊活动;
3.在省内开展培训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可获得促进会分支机构、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的支持,提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
4.参与利用促进会统一搭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专学校毕业生到省内外企业就业平台,为应往届毕业生推荐就业,以及利用本会各类人力资源信息开展招聘就业活动;
5.单位会员会费元/年,赞助费不限。
二、理事会员
理事会员享受单位会员全部待遇外,另外享受以下待遇:
1.直接成为促进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行使理事权力,享受理事待遇;
2.直接成为促进会网站会员,享有中级网络推广服务;
3.可在本会出版的专刊、杂志、网站上所有板块优先免费刊登信息,有权参与刊物的设计与出售;
4.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由本会推荐优先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享有省级创业培训师资及课程资源支持,符合本会组织的其他就业培训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培训基地,享受相应待遇。
5.可申请独立开展促进会开发推广的部分新项目;
6.法人代表每年度可免费享受一次本会统一组织的外省考察学习及业务洽谈活动;
7.具备创业实训孵化基地条件,经申请可由本会推荐优先发展成为创业实训孵化基地,获得基地相关政策及其他方面扶持;
8.对普通会员有管理、监督权限;
9.理事单位会费元/年,赞助费不限。
三、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会员享受理事会员全部待遇外,另外享受以下待遇:
1.参与促进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决策,行使常务理事最高权力;
2.可以组织开展区域性的促进会就业创业培训,有权对本会的讲师资源以及课程资源进行调配;
3.可直接成为本会网站会员,享受高级网络推广服务;
4.对本会副秘书长级别以下职员、理事会员、普通会员有监督管理权限,对所辖区域内普通会员选举为会员代表、优秀代表有举荐决定权力,对本会分支机构可直接成为负责人;
5.法人代表本人四年任期内免费享受一次本会统一组织的出国考察学习待遇;
6.直接参加促进会创业高峰论坛发言,其稿件经本会秘书处整理后编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高峰论坛汇编》发布全省,并向相关国家级刊物推荐发表;
7.有权向本会提出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资金扶持请求,经本会协调相关部门争取给予支持;
8.有权在所辖区域内开展本会所开发的所有项目,并对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行,享受利益分配权;
9.常务理事会费元/年,赞助费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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