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区域集团诉讼制度问题和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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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区域集团诉讼制度问题和对策分析
少数民族区域集团诉讼制度问题和对策分析
摘要
最近几年,少数民族区域消费者遭受产品、服务方面侵害、欺诈等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类似消费纠纷通常是由相同的事件,或法律问题,而牵扯到了众多消费者,少的数十个,多的达到几千人,形成群体性纠纷,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研究就是致力于这种少数民族区域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研究。
研究者先对当前群体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站在目前少数民族区域中使用的消费者代表人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少数民族区域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的建议,认为可以从简化消费者集团诉讼程序,可将消费者协会调解作为消费者集团诉讼前置程序,完善消费者集团诉讼的公告和启动;明确管辖范围,可从明确集团诉讼适用范围规定,完善消费者集团诉讼适用范围规定着手;还需完善相关制度,可从诉讼代表人实体处分权规定、优待券赔偿方式,以及流动性补偿制度规定方面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诉讼;集团诉讼;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Litigationissuesofregionalandminority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Inrecentyears,theregionsuffersminorityconsumersproducts,services,abuse,fraudandothergroupeventsoccurfrequently.Similarconsumerdisputesisusuallycausedbythesameevent,orlegalissues,andinvolvesmanyconsumers,dozensofsmall,multi-reachthousandsofpeopletoformagroupdisputes,whichledtowidespreadconcerninthecommunity,thisstudyisStudylitigationareadedicatedtothisminoritygroupdisputes.Researchersbasicfeaturesandimplementationofthecurrentpopulationinthelitigationsystemtoanalyzetheproblems,themainrepresentativeoftheconsumerandconsumer-based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ystemcurrentlyusedintheminorityareawereanalyzed,andimprovingminorityrecommendsthatregionalethnicconsumergroupactionsystemthatcansimplifytheconsumergroupfromtheproceedings,theConsumersAssociationofmediationcanbeusedaspre-consumerclassactionprocedures,improveconsumerclassactionnoticeandstart-up;clearjurisdiction,mayFromtheclearprovisionsofthescopeofclassaction,andimprovethescopeoftheprovisionsoftheconsumerclassactiontoproceed;theneedtoimprovetherelevantsystem,fromthedispositionoflitigationrepresentativeentityprovidesperfectcouponreparationandcompensationsystemliquidityprovisions.
Keyword:
Classaction;classactions;consumergrouplitigationsystem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1、当前群体诉讼制度基本特点2
1.1消费者代表人诉讼制度基本特点2
1.2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2
2当前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3
2.2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存在问题3
2.2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4
3完善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的建议5
3.1简化消费者集团诉讼程序5
3.2明确管辖范围6
3.3完善相关制度7
结论9
参考文献10
引言
当前学术界对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权益保障和个体研究方面,针对消费者集团诉讼方面研究还比较少,通过本论文研究期望能够推动和填补该方面研究不足。
考虑到集团诉讼制度对解决消费者群体纠纷的优越性,以及少数民族区域消费者群体纠纷所呈现的特征和现实状况,我们有必要对现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加以改革,这一点无庸置疑。
为了进一步深化诉讼消费者诉讼相关的理论,在消费集团诉讼制度视角出发,对当前我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问题和缺陷,并予以完善。
1、当前群体诉讼制度基本特点
1.1消费者代表人诉讼制度基本特点
少数民族区域消费者诉讼除法律对其实施保护以外,新民事诉讼法也以程序救济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渠道,其中包含有个人权利救济方式和群体性利益救济方式,其中第55条规定对消费者集团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民诉法中规定起诉人数非常多,且不确定诉讼制度,在学术界,普遍性该规定是一条特别规定。
所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当事人的要求,必须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非常多,且起诉人数还没有能够确定,人数比较多,依照民诉意见的解释,就是说通常需要在10个人以上的起诉。
(2)诉讼标的要求,必须是同一种类型的起诉。
除此,还需要全体成员诉讼请求属于是同种性质,譬如:
都是给予诉讼,或者是变更诉讼,诉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3)登记程序的要求,在当事人一方人数比较多,起诉的时候人数上还不是确定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公告,说明该案件情况,以及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员在某一期间之内向人民法院前来登记。
当事人在进行登记时,应证明其同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所受到的损害程度,证明不了的,可以另行去进行起诉[]。
(4)代表人要求,必须是这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员,同时被代表的相关当事人处在相同诉讼位置。
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员,推选不出的,可经法院来提出人选,或者同当事人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在起诉时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通常为2到5人时,代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了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了诉讼请求,或是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是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可以。
(5)判决、裁定效力的规定,该判决和裁定对参与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了一定效力,但是,还没有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在进行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于该判决和裁定。
1.2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消费者公益诉讼立足于消费者公益保护,体现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消费者整体利益。
个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者,在单纯私人利益受侵害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是传统诉讼方式和程序。
但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违法行为,从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
”在传统诉讼的私人利益保护制度下,社会与社会主体的整体利益正受到不确定侵害,私利法度的保护漏洞使得公益诉讼保护日益发展,大大削减“搭便车”行为出现;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即诉讼发起人具有广泛性。
在此诉讼当中,诉讼提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然,前提必须是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赋予消费者、社会团体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从而抛开了传统诉讼法理论原告资格限制问题,扩大了诉讼主体,有利于更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
考察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大概有以下方面内容:
(1)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利益直接享有者和承受者,是最合乎法理的诉讼主体,但由于其是社会中单一化的个人,信息偏少,财力限制使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诉讼不经济便时有发生。
(2)社会团体,以消协为代表,作为社会中间层的消协,一方面分化了政府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职能,另一方面组合着消费者整体利益,是诉讼效益最大化主体。
(3)国家,以国家机关为代表。
国家机关在行使保护消费者利益职能时拥有最大的权威,但却有着高昂的诉讼成本;消费者公益诉讼内容具有融合性[]。
消费者公益诉讼融合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诉求,不仅是对自我利益的损害求偿。
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能简约或者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加总,而是独立于个体,但又处于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需求和意欲的存在,这个“存在”即是消费者公益诉权的法益所在。
其融合性还体现在即时法益与未来法益的交融。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功能之一便是具有预防性,在有侵害社会整体利益之虞便可产生规制力与约束力,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保护当前与未来的整体利益,也维护了当代与后代消费者的权益。
2当前群体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2.2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存在问题
少数民族区域群体诉讼,在民诉法当中规定集团诉讼是为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方式,从而来有效解决私人损害赔偿的纠纷,然而,不涉及到公益目的。
和西方国家消费者集团诉讼有所不同,他们的诉讼共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可以惩罚那些被告,可以威慑被告,纠正违法方面各种行为,所以,在面对在少数民族区域中一些虚假宣传、广告等方面的消费者案件时,通常就需要消费人员受到实际损害才可以获取赔偿。
在生活中,有众多的小额消费者纠纷,面对这些方面的小额损失,消费者将会充分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问题,集团诉讼通常是历史久、花费大,然而,最终赔偿给了单个消费者的数额也就非常小,所以,众多消费者宁可吃拼闷亏,也不愿意提起这种诉讼,从而,可以看出这种着眼于私人纠纷解决的诉讼方式并不太适应与少数民族区域消费者需求,但是,这并不是说少数民族区域就不需要消费者集团诉讼的形式,相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改进,以此才可以更加适应于目前少数民族区域现实情况,才能更好的解决好少数民族区域群体性事件,从而发挥出其应该具有的作用。
2.2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法律上少数民族区域群体事件处理上规定非常简单,还没有一个具体可供操作,比较详细的程序来规定。
关于少数民族区域群体事件,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相关规定,只有民诉法的第54和55条,以及民诉意见的几个条款中有司法解释,虽然说后来对证券虚假的陈述集团诉讼案件颁发了若干个司法解释,但是还没有关于任何消费者集团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
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种类还没有能够进行区分,使用条件也只是说在起诉的时候,人数是不确定的时候才会是适用的,这种以人数是否确定的方式来区分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同一般性的共同诉讼,虽然说已经凸显出大规模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但是,并不能够成为是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自身类别区分的重要标准,而且实际上是通过登记程序,最终将会转化成为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赔偿金分配、上诉问题都还没有进行规定,虽然说能够适用于其他的一般法律规定,但是,这种类型的适用还远远无法满足集团诉讼实践操作方面的要求。
譬如:
和解,在这种类型涉及的人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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