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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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目录
第一章:
安全奖惩制度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二、奖惩权限
三、奖励标准
四、处罚标准
第二章: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一、一般规定
二、采煤
三、掘进
四、机动
五、通防
六、放炮
第一章安全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加强安全法制,把安全工作与职工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安全处罚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1)、按吨煤产量提取0.5元/吨。
(2)、安全罚款(包括事故赔款及“三违”罚款)。
(3)、总经理根据安全情况的好坏给予的安全拨款。
2、安全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按月提取,单独列帐户,由安全科掌握使用,不准挪作它用,年度有结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3、奖惩权限:
经济上的奖惩,由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经总经理审核后,由财务室办理。
对涉及的纪律处分,由安全科及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人事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到处分意见书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调查处理。
4、奖惩制度的考核依据由安全科按矿委会下达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上的各类指标,作为矿委会对各基层部门实行的考核依据。
二、奖励及标准
1、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评定各队厂年度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班组凡有事故的,有集体违章作业的,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班组的资格。
2、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及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3、对安全实现无轻伤、无事故、无“三违”的班驵,矿办奖给井下班组长30元,员工15元,地面生产系统班组长15元,员工10元。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安全考核结果发给安全奖。
阿戛煤矿关于印发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
对相关责任人处罚规定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把安全工作与管理人员、职工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矿每班安排2名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负责井下带班工作,井下带班工作必须严格按带班表执行,带班矿长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尽职履责,当班出现了安全责任事故,从严追究事故当班带班矿长的责任
2、井下若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五职矿长接受公司处罚,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5000元,对未坚守岗位带班矿长处罚7000元;处罚事故当班班长5000元,处罚事故当班安瓦员1000元。
3、发生轻伤事故,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1000元,对未坚守岗位带班矿长处罚2000元;处罚事故当班班长1000元,处罚事故当班安瓦员200元;月度轻伤事故人员数超标1次/人,五职矿长接受公司处罚,处事故人员数超标施工队队长3000元、施工队5000元。
4、行业主管部门查到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矿停产整改或对矿进行经济处罚,矿委会将处罚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各3000元;行业主管部门查到监控系统、软件(包括各种记录)存在重大隐患,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矿停产整改或对矿进行经济处罚,矿委会将处罚分管领导3000元,并召开分析会,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区、队长、副总工程师)的责任。
5、对“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除进“三违”学习班外并按矿办《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长或安全矿长组织人员召开分析会,从严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
(3)、冒险蛮干、不听劝阻。
(4)、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5)、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6)、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7、对损坏公共财产、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员。
损坏通风设施,防尘设施,运输安全设施,机电设备除给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处,同时给予加倍罚款,对情节恶劣,态度不好的人员,将从重处罚。
8、对在井下故意设置事端,挑斗打骂、故意设置不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除按矿办《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外,矿委会给予辞退并永不再次录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送:
矿长、副矿长(含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施工队队长、通防队长、探水队长。
第二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矿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避免业主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办的有关规定:
每月总经理及安全科长及各业务部门、安全人员以及各队班组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井下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第三条:
凡下井检查的人员,必须按时、按规定次数进行入井检查。
不得无故缺少下井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次数。
第四条:
入井检查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得走马观花。
所查出的隐患现场能落实整改的要在现场落实整改;现场不能落实整改的,应作好原始记录,出井后将检查情况填好隐患单交安全科,由安全科汇总,逐条落实处理。
第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范围是全矿井下地面,下井检查的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时要不留死角,每月检查复盖面要达100%。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安全科可定时或不定时的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全矿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特制定该制度。
(一)矿级领导安全责任追究
1、负责督促、监督分管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全矿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上级给予的有关处罚进行处理。
3、各分管领导应对分管范围内的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大事故由矿领导集体研究处理。
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5、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督促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6、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组织处理不完的,必须向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矿委会研究处理。
8、对各施工地点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进行处理。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热乎,违者报矿委会处理。
11、矿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布置。
12、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矿领导务必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
1、负责督促、监督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矿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事故每次罚款30元,造成重伤事故,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由矿委会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发好,到期进行验收。
同时向矿调度及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3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人员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因自己或不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30元,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委会研究自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科执行,并向其所在班组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3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50元,造成一般事故每次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次罚款300元。
8、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3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参加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方可开工。
如不组织,每次罚100元,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每次罚1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300元。
12、所有的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措施必须组织会审。
13、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矿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安全矿长牵头,每季度检查一次。
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部门的部门主管罚100元。
14、各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50元。
(三)采煤、掘进队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
2、对业务民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一次罚2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一次罚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罚款200元,并开除出矿。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开除处理。
4、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技术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每一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罚款50元。
6、技术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50元。
7、矿领导对本矿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好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8、当班井下管理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产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向矿长汇报清楚,否则一次罚50元。
9、矿长和技术员必须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
不组织的一次罚50元,人员达不到出勤人数80%的,每次罚款20元。
10、主管领导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50元。
11、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元。
(四)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对井下所有特殊、岗位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一次罚款20元。
2、业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瓦检员,如发现漏查、假检或假汇报者,罚款处理,如当月犯二次错误的,开除矿籍的处理。
3、对井下所有岗位工种必须坚守岗位,发现脱岗一次罚款100元。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棚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易常、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200元,给予警告处分。
5、安全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监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向矿值班汇报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6、安监员对现场的“三违”人员必须立即进行制止,不立即制止一次罚款50元。
7、放炮员必须随处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距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一次罚联锁人员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交矿委会研究处理。
8、放炮员必须搞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
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元。
9、井下火工品发放员对无证、无专用运送工具的放炮员严禁发放,并对当班放炮员领用的雷管号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50元。
10、风门工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人时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无人行走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每次罚款30元。
11、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100元,造成事故交矿委会研究处理。
12、绞车压柱、饯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每次罚款200元。
13、信号工严禁超挂车,地无保险绳、无绳皮,无插锁、无红灯、无锁口圈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每次罚款200元。
14、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炮泡拆卸灯专用工具,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50元。
15、对喝酒、携带烟火、矿灯灯炮、矿灯拆卸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其中饮酒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二次开除矿籍,携带烟火一次罚款3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二次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处理,携带灯炮、矿灯拆卸工具一次罚款50元,并追究灯炮和工具来源,牵涉到谁罚谁50元。
16、在井下睡觉的安监员、瓦检员,查到一次罚300元,其余工种人员罚款100元。
17、安全员当班所辖范围如发生安全事故,一次罚50元。
(五)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工作面和井下巷道发生了一般性冒顶事故,对当入(长×宽×高=3000×1000×50m)一次罚500元,发生重大冒顶事故(长×宽×高=5000×2500×2000)时当班一次罚1000元,因冒顶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按安全奖罚办法执行。
2、采煤、掘进、巷修、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全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该头200元,现场班、组长以上的领导各罚50元。
3、井下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安全故长各50元,设施不到使用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安全奖罚办法执行。
4、井下所以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同月、同责任者出现二次以上失爆者,开除矿籍。
5、严禁在井下乘坐矿车,溜子,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发现局扇喝循环风,每次罚瓦检员100元,发现一处瓦斯超限作业罚瓦检员100元。
7、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责任人50元,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50元。
8、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给予50-2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提交矿委会处理,使人致伤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
序号
违反规定项目内容
罚款金额(元)
一
一般规定
1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50-500
2
凡新工人(包括轮换工、协议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达到要求,特殊工种未取得合格证上岗操作的责任者。
30-100
3
私招乱雇作业者或乱上要害岗位的责任者。
100
4
酒后上班。
20-80
5
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
20-80
6
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进入易燃、易爆的物品管理场所(或井下)。
300-500
7
煤矿井下拆卸矿灯者。
40-100
8
无故损坏安全标志者。
20-80
9
检查出来的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的责任者。
50-200
10
发现违章现象和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者。
100-200
11
工作场所(井下)吵闹、嬉戏不听劝阻者。
20
12
工作场所(井下)打架。
50-200
13
上岗睡觉、做私活,擅离工作岗位者。
20-100
14
违章搭车、扒飞车、跳飞车、乘上下山的空、重车,强行通过提升斜巷、行车又行人或不制止者。
50-500
15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贯彻,擅自开工的责任者。
100-200
16
不按设计和规定作业的责任者。
100-200
17
刁难、辱骂、围攻、殴打安监(安全)执法人员。
造成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0-500并开除
18
在安全警戒内烧火,未经批准电焊、气焊、氧焊的责任者。
50-100
19
有证未持证上岗者。
50
20
值班队干不按规定汇报,填写记录,不与工人同上同下,或值班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
50-500或撤消职务
21
应挂未挂施工图牌板或不齐的责任者。
50
22
携带超长、超宽、超重材料乘座人车等无安全运送措施的责任者。
50-100
23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责任者或无故缺席安全办公会者。
20-100
二
采煤
24
采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责任者
50-100
25
安全出品与巷道接处20米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的,对队长罚款。
100-200
26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责任者。
50-300
27
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及单体液压支柱下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度压的责任者。
50-100
28
支护时不戴帽、戴重帽、穿重鞋的责任者。
50-100
29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柱排距超过容许规定的责任者。
50-100
30
空顶作业者。
100-300
31
对伞檐不处理的责任者。
50
32
采煤支柱无柱窝、麻面、软底未穿鞋作业者。
50-100
33
铁木混支的责任者。
50-100
34
信号支柱未按规定砍口者。
10
35
架设摩擦支柱时不使用升柱器者。
50-100
36
控顶区内提前摘柱者。
每根10
37
回收支柱时,单人操作者。
50-100
38
单体支柱及摩擦支柱初撑力达下到作业规程要求者。
50-100
39
进入采空区者。
100
40
砂带、撴口砌码不合格;数量不够的责任者、操作者。
数量不足罚队长。
50
41
超控顶距作业的责任者。
50-100
42
泵站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离岗者。
50
43
乳化液浓度经检查不合规定的操作者。
50
44
泵站压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不汇报,不处理的责任者
50
45
现场无施工图牌板的责任者
50-100
三
掘进
46
不按规程规定敲帮问顶,危岩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100-200
47
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作业者。
100-200
48
架设支架、空帮空顶及背帮接顶不严实的责任者。
50-100
49
空顶作业,锚喷巷道不及时或不同步的责任者。
50-100
50
放炮打垮支护,不及时恢复,冒险作业者。
100-200
51
扒岩机装岩时,进入扒斗运行区段者。
100-200
52
喷浆支护不处理悬矸、冲洗岩帮进行喷浆的责任者。
50-100
53
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固棚器、撑木的责任者。
200-300
54
骑在风钻气腿上操作者。
50
55
炮烟未吹散,进入工作者。
50-100
56
煤、矸不分装分运者。
每车罚50
57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卧底或挑顶作业者。
100-200
58
厢木规格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者。
50-100
59
巷道坡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者。
100-200
四
机运
60
机电设备因检修达不到要求发生故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
100-200
61
人为的损坏机电设备造成设备不完好,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至20%。
100-500
62
煤矿井下防爆设备失爆,继续使用(一处)。
50-100
63
机电设备的检查、安装、维修、测试违反操作规程。
50-100
64
乙炔发生器、氧气瓶距明火10米内,距压风、电器设备5米内(井筒焊割除外)无安全阀回火装置进行焊割的责任者。
50-100
65
绞车发生过卷,箕斗脱轨。
50-100
66
井下供电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不按规定悬挂。
200-300
67
随意剪断、拆除接地线。
100-200
68
无措施进行任意停电、送电。
100-200
69
不按规定使用熔断器、熔断材料。
100-200
70
带电作业者。
200-300
71
各种受压容器不按规定检查维修、检验的责任者
100-200
72
损坏电缆、私自切割者,同时赔偿原价值的50%。
300-500
73
特殊工种值班人员不执行手上交接班,擅自脱岗。
100-300
74
机电设备应装而不装安全保护装置或擅自拆除者。
100-300
75
各联接装置和,磨损起始继续使用者。
50-100
76
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保险装置(阻车器、一坡三挡信号等)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
50-100
77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把手违章开车,如超负荷运行、过速、机车搭人、无灯、无警铃、制动器失灵、开车不辽望。
50-200
78
主要运输道路随意停车、放车、
100-200
79
跟车员不跟尾车,重车搭人或不制止,发生意外不及时发送信号,人车乘人超过规定。
100-300
80
与火药运送人员混乘车。
100
81
上下坡口把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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