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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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四篇)
目录: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一
监理人员自身安全管理规定二
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三
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四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定一
为促进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规范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公司安全管理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市有关聘用人员相关文件和公司《综合管理手册》编制。
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1、加强学习,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演练知识,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杜绝三违行为。
2、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3、工作时不得穿拖鞋和高跟鞋、女同志不得穿裙子,不得酒后上班。
二、现场安全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场所、环境需要,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必须通过安全通道进入施工现场,不得攀爬脚手架等设施上下。
3、要随时观察和熟悉上下及周边环境,沿途注意各种安全生产警示标志,不得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4、对现场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同时,确保自身安全,防止行为失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5、不得在现场内嬉笑、打闹,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三、办公室、宿舍安全规定
1、严禁擅自拆改电气线路、安装大容量电器设备,非电工不得修理电器设备。
2、电器插座不宜负荷太多,不得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加热器具。
3、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四、其他规定
1、执业期间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建设工程各方需要保密的事项。
2、妥善保管、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定期对防护用品、器材进行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报废和更换。
3、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各种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
五、附则
1、本规定是公司对监理部安全检查和考核内容。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曙晨监理公司
工程部
2013年3月10日
监理人员自身安全管理规定二
一、监理人员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调整和稳定心态,集中精力,保持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
防止因节日、冬休、家庭事务和购票等事项干扰心理状态,监理工作中分散注意力,造成安全事故。
二、在工程现场中,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巡视、见证取样等监理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进入易燃、易爆和毒气等危险场所必须佩带相应防护用品,情况不明时严禁擅自入内。
三、无照明或光线不足的部位,必须有照明灯具、特殊情况必须配备照明器具,方可入内。
四、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巡视、见证取样等监理作业时,必须走安全通道,发现进入施工现场的路径、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通行。
五、监理人员登高作业时应走人行通道,严禁利用模板支撑攀登上下,不得在墙顶、独立梁及其他高处狭窄而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
身体不适和六级风以上恶劣天气严禁登高监理作业。
特殊情况需爬竖梯时,应先检查梯子踏步是否松动或开焊,严禁背向竖梯上下。
六、高处监理人员作业“四不踏”,即未经检查的搭设物不准踏;玻璃顶棚及天窗不准踏;石棉瓦屋顶不准踏;屋檐口不准踏。
七、监理人员应严禁在塔吊等高空物料吊运下方行走和现场监理作业。
八、监理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监理作业,从安全通道处撤离到安全区域。
施工现场发生高空坠落、触电等事故时,应积极配合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但必须保证自身安全。
九、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严禁非电工私自乱接热水器、电炉子等电器,严禁私设开关、插座。
下班或室内无人时,应关闭办公和取暖等所有电器电源,锁好门窗后离开。
十、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应与施工工程保持安全距离,因场地狭窄等特殊原因设在安全距离以内的,屋面应设置防砸、防穿透的防砸棚设施。
十一、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内严禁酗酒、赌博和聚众斗殴,对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要注意随时锁门,预防盗窃、治安事故的发生,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十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内驾车和行走,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十三、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按照临时设施统一布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配合日常的消防管理检查。
十四、上班时间(包括中午)和晚上值班时间一律不得饮酒,
十五、驻工地现场的人员,晚上禁止私自外出,如有急事确需外出,应告知值班领导或同事,以便掌握去向,保持联系。
十六、监理工作中处理和解决问题,应尊重对方人格,以平和的心态,妥善地解决问题,避免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人发生正面冲突。
十七、当遇到危险情况时,应注意保护安全。
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大限度减少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发生危险事件,根据事件类别及时拨打报警或急救电话110、119、120、122、999。
十八、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部日常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负责监理部日常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违反相应规定,给公司名誉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
公司将按相应管理制度严格处理。
杭州xx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部
2013、6、
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三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适应当前锅炉司炉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发布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定。
新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的安全管理: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第二章
司炉的分类、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
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Ⅰ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Ⅱ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Ⅲ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Ⅳ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第五条司炉的基本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文化程度要求:
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司炉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第六条司炉的培训和考试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组织司炉培训考试单位的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教学大纲和考试题库的统一审定工作。
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教学程序、教案,监督检查教学质量,对考试现场及评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组织司炉培训考核的单位,可以是锅炉检验单位,也可以是司炉数量特别集中的锅炉使用单位。
这些单位必须提出组织司炉培训考试的书面申请,经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条件,报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开展这项工作。
电力系统电站锅炉司炉和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可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力公司司炉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八条组织司炉培训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机构;2、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场所、设施及器材;3、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教学程序、教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司炉培训和考试包括取证培训考试和复审培训考试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第十条司炉理论培训教师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应由培训考核单位聘任,并将聘任人员名单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担任相应的培训数学和考试工作,其基本条件是:
1、理论教师须是从事锅炉专业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2、实际操作主考人须是从事锅炉运行管理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Ⅱ类以上司炉证且不低于所考类别的司炉人员。
第十一条司炉首次参加培训前,应填写《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式样见附录),并提供文化程度证件。
第十二条司炉培训的时间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取证考试的培训时间
(1)理论培训时间:
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80学时,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20学时,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0学时。
(2)实际操作培训或操作实习时间:
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个月,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3个月,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个月。
2、复审考试的培训时间应予以缩短。
第十三条司炉考试命题应包括:
1、理论知识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传热、水循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各种锅炉的结构及其特点;(3)锅炉安全附件的作用、结构、原理及保证灵敏可靠的注意事项;(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作用、维护管理要点和操作注意事项;(5)锅炉附属设备如给水、水处理、燃烧、通风、除渣、吹灰、消烟除尘等辅机装置及有关循环系统的结构特点、作用及操作要领;(6)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及常用水处理方法;(7)锅炉运行的管理和操作要点;(8)锅炉常见事故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预防;(9)锅炉停炉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10)锅炉安全法规规章中有关锅炉使用登记、安装、检验、修理改造、事故报告处理及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启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正常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维护和调整;(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维护和操作;(4)事故模拟演习。
第十四条司炉考试要保证公正、严防作弊,并按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1、考试单位对工业锅炉司炉的考试应从统一规定的题库中选题;对电站锅炉和特殊类型锅炉司炉的考试,考核单位应先按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建立理论和实际考试的题库,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2、安全监察机构应对考题进行确认。
3、考场须有严格的考场纪律。
4、考场须有安全监察机构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督检查。
5、主考人、监考人须在考卷及评分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司炉培训和考试的有关资料,应与《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一起存档。
第十六条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对符合条件和考试合格的司炉,发放司炉证,并注明其类别。
电站锅炉的司炉,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司炉须持证上岗,且操作的锅炉应与司炉证类别允许操作的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持低类别司炉证的司炉要升为高类别时,应经重新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更换司炉证。
司炉在操作新炉型前,首先应对设备进行熟悉,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培训。
第十九条司炉证每四年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应先进行考核,复审不合格或超期未复审的司炉证作废。
复审内容如下:
1、审查司炉证中有无违章记载;2、审查复审培训情况和复审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司炉证全国通用。
司炉跨地区工作时,应持在有效期内的司炉证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持证司炉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司炉必须持有效证件操作;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3、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和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4、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5、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保证本单位司炉持有效司炉证,持证人员数应能满足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2、加强对司炉的锅炉安全管理教育,定期组织司炉的业务技术学习;3、制订锅炉运行操作规程并予督促检查;4、改善司炉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5、保持司炉队伍相对稳定;6、制订并实施司炉奖罚制度。
第二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和司炉违反本规定时,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司炉可暂扣或吊销司炉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机构违反本规定或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不予制止、不予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司炉证按有关规定印制。
第二十六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由各省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2月7日公布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式样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
编号:
存档日期:
年
月日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现工作单位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培训
考
试
记
载日期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成绩考试单位负责人印 发证记载发证日期司炉证级别司炉证号发证机关负责人印 复审 记 载日期验证结论验证机关负责人印 备注
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四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当爱惜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定时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保养,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以确保车辆的行车安全。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行车里程超过4小时,必须配2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4、驾驶员需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5、认真遵守驾驶员《安全行车十条禁令》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乘车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行车;7、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8、严禁车辆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9、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0、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6、驾驶员职业行为规范:
遵章守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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