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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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版)
编制部门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
发布日期
2016-05-03
实施日期
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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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明确相关职责和分工,有效推进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依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5﹞177号)、《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层级管理暂行办法》(长轨发﹝2014﹞202号)、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键管理权限手册》(长轨发﹝2016﹞48号)等,结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长沙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凡涉及使用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直接为轨道交通工程服务、不可分割的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统称轨道交通项目)工程的变更,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轨道交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以后的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轨道交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需要修改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程序原则上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和“谁主张、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超权限审批,追究责任”的审批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或未按工程变更组织施工的施工工程量,一律不予签证,并应承担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申请依据必须附有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和范围、变更工程量及投资费用。
对每项审批的工程变更要求做到“五要”,即工程变更理由要充分,方案要择优,技术要安全可靠,工程量要准确,文件资料要规范、齐全,同一分项工程的同类工程变更要一次到位,严禁拆分申报。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三个等级,工程变更类型按审批权限分为Ⅰ、Ⅱ、Ⅲ、Ⅳ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设计变更:
1、初步设计批复以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800万元(含8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3、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条件。
4、凡工程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设计变更。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设计变更:
1、初步设计批复以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800万元(含800万元)且未超过10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未超过8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未超过8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且未超过3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3、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较大设计变更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设计变更:
1、初步设计批复以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大于200万元且未超过8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大于100万元且未超过5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200万元且未超过5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100万元且未超过2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3、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一般设计变更条件。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Ⅳ类设计变更:
1、初步设计批复以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3、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一般设计变更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施工变更:
1、变更涉及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环境及条件、施工方案及机具有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重大施工变更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施工变更:
1、变更涉及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环境及条件、施工方案及机具有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未超过8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且未超过3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较大施工变更条件。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施工变更:
1、变更涉及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环境及条件、施工方案及机具有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200万元且未超过5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100万元且未超过2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一般施工变更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Ⅳ类施工变更:
1、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仍符合设计规范标准,施工方案简单,施工图的工程量变化小,不影响其它专业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的变化,且不属于设计变更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2、符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中规定的一般施工变更条件。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项目类别、项目划分和原因划分的原则
1、工程变更金额原则上按照中标合同估算投资额,若无中标合同则按设计概算估算投资额,估算投资额度和分类技术标准综合考虑后,归为哪一类变更,则按哪一类变更执行。
2、施工图备案原则上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盖章为准,无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以设计盖章有效施工图为准。
3、同一时间引起的同一标段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
4、工程变更的原因原则上按以下8种划分:
(1)报建原因:
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人防、消防、交管、环保、卫生防疫、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变化需要修改设计或用地拆迁困难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变更。
(2)勘察原因:
指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3)设计原因:
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4)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
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集团公司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5)施工原因:
指因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错误、工期、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6)设计新增原因:
指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必须等修改设计文件、补充完善或优化设计文件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7)不可预见因素:
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变化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8)其他原因:
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工程变更。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职责及权限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具体建设单位内部职责如下:
1、集团公司总工办职责
(1)负责部门主管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初审及上报审批工作;
(2)负责部门主管项目Ⅳ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审批人为集团副总工程师);
(3)参与其他部门(子公司)Ⅲ类及以上工程变更技术审查;
(4)负责建立部门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并报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合约部备案。
2、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职责
(1)负责对工程变更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2)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对工程变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提出检查报告;
(3)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对工程变更审批中出现的违反程序、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处理有关工程变更方面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3、集团公司合约部职责
(1)负责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台账,并报市造价站和市审计局备案;
(2)负责组织已审批的Ⅲ类及以上工程变更费用审查,并提出批复意见;
(3)负责起草已审批的Ⅲ类及以上工程变更补充合同,办理工程变更补充合同和结算;
(4)参与Ⅲ类及以上工程变更审查及会签工作。
4、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职责
(1)对工程变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提出检查报告;
(2)对工程变更审批中出现的违反程序、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接受有关工程变更方面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职责
(1)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
(2)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并提出检查报告。
6、各线路建设公司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图备案后工程变更初审、评审、组织或参加审查会议、上报及实施工作;
(2)负责Ⅳ类工程变更的审批实施工作;
(3)负责Ⅳ类工程变更费用审查,并提出批复意见;
(4)负责办理Ⅳ类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5)负责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并报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合约部备案;
(6)配合集团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抽查所审批的工程变更项目执行情况。
7、机电设备分公司职责
(1)负责组织招标以后工程变更初审、评审、组织或参加审查会议、上报及实施工作;
(2)负责Ⅳ类工程变更的审批实施工作;
(3)负责Ⅳ类工程变更费用审查,并提出批复意见;
(4)负责办理Ⅳ类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5)负责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并报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合约部备案;
(6)配合集团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抽查所审批的工程变更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参建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
(1)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工程变更或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含工程变更费用审核意见)上报建设单位;
(2)签发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指令,监督工程变更实施。
(3)负责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台账,按时上报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1)提出设计变更或受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负责填报和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和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工作;
(2)负责设计变更的具体技术工作,负责完善设计变更文件;
(3)负责建立轨道交通项目设计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管理台账,按时上报设计总体单位;
(4)参与施工变更技术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3、总体设计单位
(1)提出设计变更或受理工点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负责填报全线总体性或系统性的设计变更和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和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工作;
(2)参与施工变更技术审查,并提审查意见;
(3)负责申报设计变更的具体技术工作,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完成审查工作后,送建设项目主管单位;
(4)负责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全线工程变更管理台账,按时上报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
4、咨询单位(含设备及系统集成商)
(1)审查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台账;
(2)参与工程变更审查,提出咨询意见报建设单位。
5、施工单位(含设备供货商)
(1)根据现场或设计联络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2)负责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并按时上报监理单位。
6、施工图审查单位
(1)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变更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2)负责配合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完成轨道交通工程变更施工图的备案工作。
7、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
(1)负责工程变更费用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建立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并按时上报建设单位。
第四章工程变更提出、审批和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立项的提出(申请)
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货商)等参建单位都可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工程变更。
所有工程变更提出的内容中必须包括变更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等内容。
设计变更以附件B-1形式上报,施工变更以附件B-2形式上报(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立项的审批程序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子公司)应对变更立项提出进行审核,并根据变更分类、技术难度、工程进度等因素,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组织设计、总体、咨询、施工(如有)、监理单位(如有)及建设单位审批或召开工程变更立项审查会议(原则上要求Ⅲ类及以上工程变更应组织立项审查会),根据工程变更的规模、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咨询会。
Ⅰ类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Ⅱ类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Ⅲ类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IV类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由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或集团副总工程师审批。
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立项审批以附件B-3形式上报(一式两份,主管部门(子公司)保留一份,退回提出单位一份)。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1、工程设计变更立项经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负责填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单,以附件A和附件B(B-1,B-4,B-6,B-8)规定格式中相应表格形式上报(一式六份)。
2、关于填报内容,申请表中要阐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列出变更范围、施工图工程量及设计概算变化,工程设计变更应附变更方案及费用、技术经济比较、变更依据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变更情况等资料。
各项目变更申请表中均需正面说明是否有连带性变更,如有应列出变更所带来的连带性变更等内容。
3、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流程详见下表。
长沙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一览表
变更分类
适用范围与分类标准(万元)
审查会签简要流程
变更审查会议主持
审批
Ⅰ类
(重大变更等级)
初步设计批复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
按性质划分,与初步设计批复方案有重大的调整,符合《办法》中重大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主管部门(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程师→集团总工程师→集团总经理→集团公司董事长→市住建委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送市住建委
按工程投资划分,土建工程≥1000,机电工程≥800
凡工程设计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重大变化,符合《办法》中重大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主管部门(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程师→集团总工程师→集团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集团公司董事长→市住建委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送市住建委
按工程投资划分,土建工程≥800,机电工程≥300
凡工程设计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Ⅱ类
(较大变更等级)
初步设计批复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
按性质划分,与初步设计批复方案有较大的调整,符合《办法》中较大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主管部门(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程师→集团总工程师→集团总经理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800≤土建工程<1000;500≤机电工程<800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较大变化符合《办法》中较大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主管部门(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程师→集团分管领导→集团总经理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500≤土建工程<800;200≤机电工程<300
Ⅲ类
(一般变更等级)
初步设计批复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
按性质划分,与初步设计批复方案有一般调整,符合《办法》中一般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主管部门(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程师→集团总工程师
集团副总工程师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200<土建工程<800;100<机电工程<500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一般调整,符合《办法》中一般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主管部门(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程师→集团分管领导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200<土建工程<500;100<机电工程<200
Ⅳ类
(一般变更等级)
初步设计批复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
按性质划分,与初步设计批复方案有一般调整,符合《办法》中一般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部门(子公司)主管科室→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集团副总工程师)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集团副总工程师
总工办,集团副总工程师审批,其负责人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土建工程≤200;机电工程≤100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一般调整,符合《办法》中一般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工点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项目部门(子公司)主管科室→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集团副总工程师)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集团副总工程师
总工办,集团副总工程师审批,其他负责人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土建工程≤200;机电工程≤100
4、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各主体责任单位须对提出的变更“五要”说明逐一审查,并从工程实施的角度提出审查意见后签署意见。
5、各主体责任单位在受理工程变更申请后要尽快组织研究,并签署意见,Ⅰ、Ⅱ类设计变更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Ⅲ、Ⅳ类设计变更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Ⅰ、Ⅱ类设计变更,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均须在5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对于Ⅲ类设计变更,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均须在3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对于Ⅳ类设计变更,设计总体总包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应在2工作日内完成意见的签署,同时对退回的变更进行备案。
6、施工图工程量及投资变化须附相应的计算书,连带变更情况要有相应的资料,接口发生变化时,必须通知相关连带变更专业。
当产生连带变更时,申请变更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将连带变更的专业情况书面上报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组织会审,确定变更项目。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变更申请审批程序
1、工程施工变更立项经审查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填报工程施工变更申请报告单,以附件A和附件B(B-2,B-5,B-7,B-9)规定格式中相应表格形式上报(一式六份)。
2、关于填报内容,申请表中要阐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合理性)、列出变更范围、施工图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估算变化,工程施工变更应附变更施工方案及费用、技术经济比较、变更依据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变更情况等资料。
各项目变更申请表中均需正面说明是否有连带性变更,如有应列出变更所带来的连带性变更等内容。
3、工程施工变更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流程详见下表。
长沙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变更审批流程一览表
变更分类
适用范围
审查会签简要流程
变更审查会议主持
审批
Ⅰ类
(重大变更等级)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调整,涉及工程数量有重大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符合《办法》中重大施工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体设计→项目主管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集团总工程师→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集团总经理→集团公司董事长→市住建委联合审查→集团公司董事长
集团分管建设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土建工程≥800,机电工程≥300
Ⅱ类
(较大变更等级)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调整,涉及工程数量有较大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符合《办法》中较大施工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体设计→项目主管子公司→合约部→集团副总工→集团总工程师→集团分管副总经理→集团总经理
集团分管建设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500≤土建工程<800;200≤机电工程<300
Ⅲ类
(一般变更等级)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调整,涉及工程数量有一般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符合《办法》中一般施工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体设计→项目主管子公司科室→子公司分管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合约部→集团分管建设副总经理
子公司
总经理
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副总经理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200<土建工程<500;100<机电工程<200
Ⅳ类
(一般变更等级)
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至项目竣工验收
按性质划分,与施工图有调整,涉及工程数量有一般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符合《办法》中一般施工变更等级技术标准
(各方责任主体发出)→立项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体设计→项目主管子公司科室→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
项目子公司
相关负责人
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按工程投资划分,土建工程≤200;机电工程≤100
4、工程变更项目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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