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全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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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保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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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时间
设备保全管理规程
规程分类
MM01
开始时间
2007年4月1日
制定者
社长
结束时间
年月日
主管部门
ナD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1条本规程规定了设备保全活动的实施要领,通过对设备的机能、精度维持的提高,使生产活动稳定化。
(适用范围)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各工厂以及本公司(除技术部门)设置的“设备”。
(术语的定义)
第3条本规程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设备
第2条中的设备指以下:
(1)“机械装置编号设定基准”(SESM1201)中规定的机械装置以及附带机器。
(除模具・夹具、工具)
(2)照明设备
(3)检查机器(设备编号中也包含没有发放的)
(4)消防设施
2.保全
指为维持提高设备的机能・精度进行的活动,并按照以下定义。
(1)事后保全
在故障发生后进行修理的保全方式。
勘察故障计算损失,问题以及保全成本等经济问题和均衡性,采取对经济有利的对策。
(2)预防保全
对故障未发生的机器,进行计划性或经常性的点检,整备,给油等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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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良保全
为预防故障或防止再发生进行改善,使保全方式更容易的一种保全方式。
(4)保全预防
在计划设备的时候,就加入过去的故障情报,改良保全事例、新技术等,进行故障的抑制・防止、或者是减少,取消保全作业。
3.定期点检・精度检査
2-(2)项“预防保全”手法中的一种。
规定项目・方法等的标准进行定期点检,精度检查。
4.日常点检
2-(2)项“预防保全”中的一种。
主要指设备使用者在使用前,后或是使用中用自己的五官等进行外部的点检。
5.异常处置
本规程中、包含故障的设备异常状态称为“异常”,将机器从异常状态变为正常状态,叫做“异常处置”。
6.故障
设备以及机器的机能和精度变得低下,不修理则无法复原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的修理,不包含打开或切断开关,警报解除等异常的解除作业。
7.突发故障
起动中以及起动开始时,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起动的状态。
对起动没有影响的部分故障的修理作为“事后修理”来处理。
(设备保全担当部门)
第4条作为设备保全主务部门的“设备保全担当部门”按照以下划分。
设备区分设备保全担当部门
1除技术部门以外的本公司内设备高塚工厂保全担当部门
2各工厂内设备各工厂保全担当部门
3检查机器
各工厂保全担当部门
※但是、也可以由保全部门与检查部门协商后,规定检查担当部门担当的机器。
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年度计划书等明确分担。
4消防设备本公司庶务部门
第2章设备预防保全计划的立案・決定
(设备预防保全计划的立案)
第5条设备预防保全计划的立案・決定,按以下操作。
1.点检・检查等
点检・检查等的实施计划,由设备使用部门长参与计划,“设备保全担当部门”立案实施日程表。
2.日常点检
日常点检的対象、由设备使用部门决定。
但是、“设备保全担当部门”觉得有必要的设备,也可以向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点检的要求。
3.润滑管理
按照有关设备润滑管理的《润滑管理实施条例》(MM01-T1)中规定的顺序进行。
检查部门里的检查机器以《检查机器管理条例》(KK04-T7)、制造工艺内检查机器以《制造工艺中的检查机器管理条例》(MM01-T5)为基础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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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检・精度检查的对象设备)
第6条1.点检的对象设备、参照以下。
(1)机械装置
(a)吊车・小型起重机・压力机等法规中规定的机器
(b)在保全上尤其要点检的东西
(2)检查机器
(a)检查部门内检查机器
(b)制造工艺中的检查机器
(3)消防设备……法规等中规定的设备
2.精度检査的对象设备如下。
(1)机械装置及其零部件,制作夹具,检查工具的高精度加工设备
(2)按照法令等、或是质量保证其他原因需要进行精度检査、矫正的检查机器
(3)设备使用部门和“设备保全担当部门”认定有检查必要的设备(精度检査是否合格的基准)
第7条精度检査是否合格的基准,参照机械精度,场合的不同,并结合加工精度、测量精度,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由“设备保全担当部门”决定。
第3章设备保全的实施
(预防保全计划的实施)
第8条1.设备
设备的预防保全计划的实施,由“设备保全担当部门”主务,设备使用部门协助进行。
这种情况下“设备保全担当部门”按照需要也可以让相关部门从旁监督。
实施时,要记录结果和处置事项。
2.检查机器
检查部门内检查机器依据“检查机器管理条例”,制造工艺内检查机器依据“制造工艺中的检查机器管理条例”实施。
委托公司外定期点检的情况下,由“设备保全担当部门”安排。
(日常点检的实施)
第9条设备使用部门依据日常点检表指示的点检项目,点检方法,点检周期进行日常点检。
(异常处置)
第10条1.异常处置的实施者
点检・检查时无法处置的异常或是突发的设备异常的处置,设备使用部门可以解决的轻微异常由使用部门解决,其他由“设备保全担当部门”解决。
2.异常处置的记录
进行设备异常处置时,点检项目的异常部分记录到点检表,其他部分记录到“机械异常报告表”等中。
但是,由设备使用部门实施的轻微异常处置,如果对安全,品质,环境上没有影响,可以除外。
(保全部件)
第11条设备的异常处置中,必要的保全部件类的管理,可由“设备保全担当部门”实施。
对于消耗部件,基本上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管理,但根据工厂的组织形态,也可协商由“设备保全担当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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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履历)
第12条设备保全担当部门、将点检(除日常点检)・检查以及修理等的结果记录至保全履历进行整理,作为今后故障再发生的防止,保全计划或是设备导入的资料。
(记录的保管)
第13条定期点检、精度检査等的记录,最少应保存2年。
但是,如果有法规规定,则依法规规定的时间进行。
机械异常报告表等的异常处置记录,要保存到此设备废弃或是移至其他办公室管理为止。
也可以保存电子版的。
设备移交管理的情况下,移交前的“设备担当部门”在移交管理时,应负责地将保全履历移交给下一部门。
附则
本规程自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至)管理部門:
庶务担当課
质量保证部门:
各质量保证部长以及管理担当课
生产技术部门:
各部长及各课
国内生产部门:
各工厂长及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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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资料
(诸规程名)
设备保全管理规程
规程分类
MM01
本资料,虽然说明了诸规程中有关事项,却不是其中一部分的构成。
制定日:
1964年1月10日
改订经历栏
改订年月日
记事
1~12次
不明。
1997年4月1日
应ISO要求,结合现状改订。
2005年10月10日
由于组织变更,部门名字等的改订,以及13、16、19条中术语部门的修正。
2007年4月1日
随着诸规程管理规程的改订,制定者的变更,按照现行业务实况整合后的内容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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