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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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第六章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况
龙泉驿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现公开招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二、服务内容及范围
参与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负责工程结算中工程量、价、费的审核及复核工作;根据需要完成部分项目跟踪审计和采购人委托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安排项目审计的电话通知后,确保在2小时内能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或联络人员到采购人办公所在地。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证性原则,投标人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的执行业务,遵守职业道德。
(三)能够完成采购人分配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部分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等。
(四)投资审计服务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服务时,派出完成该项目的审核人员必须是本所注册人员,且能胜任项目审计工作。
(五)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结算审核活动(包括接受龙泉驿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委托从事结算审核活动),采购人将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龙审发〔2012〕11号文印发)(见附件一)、《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安排管理办法》(龙审发〔2012〕12号文印发)(见附件二)对中标投资审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考核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考核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附件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监督,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我局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定点社会中介机构。
定点社会中介机构的有效期3年。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从事龙泉驿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
第三条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第12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资格管理
第四条我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用定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五条定点社会中介机构安排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审核资格。
定点社会中介机构应将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工程造价人员基本信息报我局考核备案,经我局考核合格、登记备案的人员,方可安排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内容
第六条我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容主要为工程结算审计,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或比选)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有效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审核的内容和事项进行审计,并在审核报告内对所审计的内容和事项进行如实评价。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我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按项目签订《参与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我局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参与审计业务约定书》后,将该项目审计资料移交给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完整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由我局和社会中介机构资料交接经手人员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存查。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资料后,需按照《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关于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的通知》(龙审发〔2007〕14号)和《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关于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的补充通知》(龙审发〔2009〕21号)的要求对资料进行详细清理,若需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补充提供审计资料的,应集中填写《需要补充提供的资料清单》书面报送我局,由我局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并填写《补充资料交接清单》。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收集齐全所需审核资料后,应对所有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刻入电子光盘,随《审核报告》(正本)一并提交我局归档。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审计资料后5日内,应根据项目特点组建审计组,在充分研究审计资料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并报我局备案。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方法与步骤、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人员组成及分工等。
组成审计组的审计人员应在我局考核备案人员中确定。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实施现场实地勘察、审计核对或需向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相关事项的,应在统筹集中的基础上,提前一天向我局提出,我局衔接落实后,由我局指定人员带队进行。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应加强对工程现场的勘查。
在实施现场勘查前,社会中介机构需将现场勘查内容和需现场收集证据的提纲报我局,由我局带队有针对性地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在现场勘查时应配备照相机等记录设备,如实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并将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随《审核报告》(正本)一并提交我局归档。
第十四条审计核对应在我局指定的办公场所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核对前应向我局提供项目初步审计结果纸质或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的非正常事项,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向我局汇报并提出专业判断和建议,由我局组织有关各方共同审理决定,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隐瞒和私自决定。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复核,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及时将三级复核后的审计结果报我局。
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我局对参与实施审计项目的复核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接受我局复核人员的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审核结果征得我局同意并经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签章确认后7日内,向我局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三份,其中: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在《审核报告》相应部分加盖执业人员资质章、单位公章、单位资质证章,并加盖骑缝章(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正本)后应附如下资料: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表;
2、审核结算书,封面需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BT单位)和审核单位公章;
3、审计分级复核记录;
4、送审结算书汇总封面复印件,封面需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5、其他关键的审计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控制价审核通知、中标预算书汇总封面、施工单位取费证复印件、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核定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的签证资料、现场勘察记录、审计资料交接清单、有关材料(设备)认价资料、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等;
6、审核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7、电子光盘,内含:
审核资料照片、现场勘查照片、工程量计算底稿、审核结算书、审核报告等。
审核报告(副本)后应附如下资料: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表;
2、审核结算书,封面须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BT单位、BOT单位)和审核单位公章;
3、审计分级复核记录;
4、审核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我局将不予接收。
受聘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服从我局有关的安排管理,并接受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严守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九)不准与被审计对象私留通讯联系方式和私自联系;
(十)不准私自从被审计单位接受任何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招标控制价(含评审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项目的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与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实施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审计资料,不得遗失、损毁。
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我局归还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按以下时限规定,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序号
项目送审结算金额
审计期限
1
50万元及以下
15天以内完成
2
50万元-200万元及以下
20天以内完成
3
2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下
30天以内完成
4
1000万元以上
45天以内完成
备注:
审计期限指从社会中介机构与我局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社会中介机构与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量及总价核对后、初审结果报我局的时间为止。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或者延期出具审核结果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我局同意。
第二十六条我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或有针对性地将部分审计项目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复核。
认定存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委托审计质量不合格:
(一)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与重点未全部审计实施的;
(二)审核结果定案表中反映的工程结算金额,我局复核其误差范围超过审定金额±2%的;
(三)审核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事实不客观或定性不准确的。
经复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审计项目,我局将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审计付费及罚则
第二十七条我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报告进行复核,认定符合审计质量要求且无其他违约违规行为发生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局将按相应标准计扣审计费:
(一)非特殊情况,擅自延长审计期限或延期出具审核结果报告的,分别按“每迟延1天,扣该项目审计费1%”的标准计扣该项目审计费,扣完为止。
(二)经我局复核后另有核减额的,社会中介机构将不能收取该部分审计费。
(三)经我局复核认定为审计质量不合格的审计项目,计扣该项目全部审计费。
(四)《审核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需返工的,每返工一次,扣除审计费500元,扣完为止。
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违反以下规定的,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取消参与审计资格:
(一)在审计过程中未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未严守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第二十条所列纪律要求的;
(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的非正常事项,未及时向我局汇报,私自处理的;
(三)将审计项目转包给其它社会中介机构或安排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审计的;
(四)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申请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五)丢失或损毁审计资料的;
(六)未经我局衔接和未在我局指定地点进行核对的;
(七)经我局复核认定审计项目不合格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计项目的。
第三十条被取消参与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竞争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
第三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我局将视其情节,书面通报其行业协会组织,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龙泉驿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0日印发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安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规范我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原则上以抽签的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为审核单位,以下情形例外:
(一)为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有关联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直接确定前期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投资额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可直接确定一家社会中介机构作牵头单位参与审计,其余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抽签方式确定;
(三)区政府临时交办的工程项目审计且时间要求紧、工程难度大,根据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能力和专业资质可直接确定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第三条我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接到一定数量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后,按照项目均衡大小搭配的原则,对审计项目进行分组和编号,并根据参审社会中介机构的内控管理、专业特长、队伍力量、质量效率和配合程度,推荐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抽签,由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抽中项目的审计。
第四条推荐的中介机构数量应大于或等于项目分组数的1.5倍。
第五条整个抽签活动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具体组织实施,同时邀请局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对整个抽签活动进行记录和登记,并按照抽签结果与参审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参与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整个抽签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第七条该办法由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8月31日印发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委托安排管理办法(试行)》(龙审发〔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
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考核办法
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龙审发〔2012〕11号文印发)和《成都市龙泉驿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安排管理办法》(龙审发〔2012〕12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局采购的2015-2017年度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复核服务参审中介机构为考核对象,从审计纪律执行、审计人员安排、审计质量、审计效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条参审中介机构应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严守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四)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五)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七)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九)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十)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十一)不准与被审计对象私留通讯联系方式和私自联系;
(十二)不准私自从被审计单位接受任何审计资料;
(十三)未经我局衔接和未在我局指定地点进行核对的;
(十四)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申请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条参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安排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并且人员应在我局登记备案;
(二)不得将审计项目转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三)不得将审计项目安排给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审计。
第四条参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与重点全部实施审计;
(二)审计中发现重大的非正常事项,应及时向我局汇报,不得私自处理;
(三)审核结果定案表中反映的工程结算金额,我局复核其误差范围不得超过±2%;
(四)审核报告披露的重大问题事实客观和定性准确;
(五)《审核报告》完整、符合要求;
(六)按规定时限完成审计项目。
第五条参审中介机构在审计活动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妥善保管审计资料,不得遗失、损毁。
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审计资料;
(二)在审计活动中自觉服从我局工作安排,并接受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科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服务进行项目考评,依据项目考评结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对参审中介机构和我区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单位公布。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服务项目考评由工程结算审计负责人(审计组长或审计组长委托的审计人员)依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结算审核服务情况(包含其他单位提供的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考评日期:
考核
项目
具体内容
遵守(∨)
未遵守(×)
审计
纪律
严守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不准与被审计对象私留通讯联系方式和私自联系
不准私自从被审计单位接受任何审计资料
未经我局衔接和未在我局指定地点进行核对的
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该申请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
安排
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要求,配备相应数量和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并且人员应在我局登记备案
不得将审计项目转包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不得将审计项目安排给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审计
审计质量和效率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与重点全部实施审计
审计中发现重大的非正常事项,应及时向我局汇报,不得私自处理
审核结果定案表中反映的工程结算金额,我局复核其误差范围不得超过±2%
审核报告披露的重大问题事实客观和定性准确
《审核报告》完整、符合要求
按规定时限完成审计项目
其他考评
内容
妥善保管审计资料,不得遗失、损毁。
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审计资料
在审计活动中自觉服从我局工作安排,并接受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工程结算审计负责人意见
科室意见
第八条年度考核评分及合格标准,详见下表:
考核项目
基本
得分
考核项目扣分
考核加分
年度考核
得分
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情节轻微造成影响较小的
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
参审服务被评为“优”项目
审计纪律执行
30(分)
扣5分/次
扣10分/次
扣20分/次
每一评“优”项目加分3分,最多加分不超过10分
审计人员安排
20(分)
扣5分/次
扣10分/次
扣20分/次
审计质量和效率
30(分)
扣5分/次
扣10分/次
扣20分/次
其他方面
20(分)
扣5分/次
扣10分/次
扣20分/次
每年考核总分为110分,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年度考核合格,年度考核合格的中介机构可继续在下一年度参与我区投资审计工作;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取消2015—2017年度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参与审计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龙泉驿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3年。
从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具体起止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一年一签。
(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式
按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本项目原则上确定前45名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服务实施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1、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45名,推荐前45名为中标候选人。
2、3名≤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45名,评标委员会对综合得分排名靠后的供应商按10%的比例进行末尾淘汰,其余供应商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3、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3名,本项目予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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