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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性质: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履行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
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安排在 岗位从事
工作(工种),工作地点为甲方办公场所或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或生产车间。
第三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甲方根据其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的结果,甲方可以对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执行的第 种工资形式(①岗位工资;②计时工资;③全额计件工资。
),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
第六条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八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甲乙双方均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有代扣代缴乙方个人缴费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伤、残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以及乙方因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乙方实行第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及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以便于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保证乙方基本的休息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三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通过公示等方式向乙方告知。
第十七条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二) 。
(三)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本合同:
(一)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二)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四)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五)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但符合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乙方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乙方在甲方单位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乙方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九、经济补偿与违约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即按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标准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一)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能补休又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差额部分)、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逾期不支付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乙方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未按规定办理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三)乙方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其他内容作如下约定:
(一)培训服务期约定:
(二)保密义务约定:
(三)竞业限制期约定:
(四)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三十七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国家和自治区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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