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准样本七河沙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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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准样本七河沙类
河砂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方: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担××工程施工,乙方参与甲方依法组织的物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司物(招)字第××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洽谈记录、采购询价函、××报告批复)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生产厂家:
第二条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
2.1本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按照(2.2或2.3、2.4)款的规定执行。
2.2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生产的产品,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下表(见表一)《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
表一:
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
位
数量
出厂
单价
运费
合价
(元)
备注
合计
大写人民币:
交货时间:
2.3本合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须符合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的要求。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2.4本合同第2.2款《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中为暂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提供的《工程材料供应计划表》或电话通知为准。
2.5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2.2或2.4款规定的数量不一致时,按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认的实际数量结算。
2.6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使用计划向甲方销售上述标的物,乙方保证按甲方向其提交的供应计划供货。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的结算单价按本合同2.2款的规定执行。
3.2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标的物出厂价、税费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运输、损耗、管理等一切费用。
3.3该单价实行固定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做任何形式的调整。
3.4合同签订后乙方缴纳××万元人民币(0.00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返还乙方。
(如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就删除此条)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4.1付款方式:
人民币分期付款,银行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4.2付款期限:
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全额完税发票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甲方依据发票、质量保证书、《资源税管理证明》等按月办理结算。
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供应价款的xx%,次月支付价款的xx%,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支付价款的xx%。
剩余价款5%作为质保金,在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2年内付清。
(按双方约定可按比例分阶段、多次支付)
第五条标的物质量(技术)标准(应根据各项目的设计标准)
5.1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的河砂(中粗砂)应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底、空隙率小的硬质洁净的天然中粗河砂,河砂的细度模数为2.6-3.0。
5.2技术要求:
含泥量≤2.0%、泥块含量≤0.1%、云母含量≤0.5%、轻物质含量≤0.5%、氯离子含量≤0.02%、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SO3),≤0.5%、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试验),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如深于标准色,则应按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不应低于0.95。
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标的物交付和运输
6.1交付方式为:
送货方式。
6.2交付地点为:
在甲方施工指定地点(或指定的储存场地)。
6.3交付时间(期间)为:
按甲方通知的施工用料计划时间。
6.4运输方式:
。
6.5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等相关费用。
6.6标的物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7未将道碴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8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标的物验收
7.1验收标准为:
以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验收。
7.2验收方式为:
采取过磅计量。
计量时考虑含水量,双方按以下约定进行计量:
7.2.1如用手握试呈散状的干燥河沙,按过磅数量的100%计量;
7.2.2如用手握试呈团状,无滴水的含水河沙,按过磅数量的92%计量;
7.2.3如用手握试呈团状,有滴水的含水河沙,按过磅数重的88%计量。
7.3验收时间为:
即时进行验收。
乙方若提前交付标的物,甲方根据资金及场地情况有权拒收。
7.4河沙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或运至交货地点因质量争议没有签收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7.5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如果超过该期间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甲方及甲方的使用单位书面通知书后应在24小时之内作回应,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6如对质量问题有异议时,甲方有权申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检测费用由甲方负担,反之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双方义务
8.1甲方的义务
8.1.1甲方应积极筹集货款,兑现合同付款承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与供应。
如因业主验工计价款未能及时到位,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1.2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接收,并及时进行验收。
8.1.3安排人员负责过磅、验收签认。
接收时,安排人员引导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实行一车一单制,验收完毕后,给运料司机或乙方指定人员办理收料签认。
8.1.4其它:
。
8.2乙方的义务
8.2.1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本合同标的物。
8.2.2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8.2.3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标的物运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及有关不可预见的费用。
8.2.4确保足够的供料能力,满足甲方需用量。
8.2.5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
8.2.6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 5 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不合格标的物的更换或退货义务。
8.2.7其它:
。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甲方应积极筹集货款,兑现合同付款承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与供应。
如因甲方不能及时付款影响货物供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9.1.2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验收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否则,影响正常货物的接收、验收,责任由甲方承担。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供应量满足甲方施工需要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供料,延误甲方工期或影响施工的,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期间)交付标的物的,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
十(建议9.2.3前段内容删除);在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4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交付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10%违约金。
第十条当违约金或质保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
11.1甲方如变更所需碎石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碎石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提前45天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12.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12.3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12.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3.2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重庆市。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
(公章)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人:
手机:
手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工程材料供应计划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年
总量
1
季
度
2
季
度
3
季
度
4
季
度
1
2
3
4
5
6
说明:
1、此表供货时间、数量为暂定,不作为供货结算依据;
2、根据实际需用可以按季度分月或年分季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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