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洪发清洁用品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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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洪发清洁用品厂
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
年产750万只塑料胶棉拖把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评价范围图
附图3:
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
附图4:
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5:
项目所在地敏感点、植被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件
附件1:
委托书
附件2:
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3:
场地租赁协议
附件4:
砖厂用水协议
附件5:
《娄底市双峰县四安埠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附件6:
《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年产750万只塑料胶棉拖把建设项目检测报告》
附件7:
双峰县环保局标准确认函
附表
附表1:
《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年产750万件胶棉拖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附表2: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第1章概述
1.1项目由来
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成立于2018年8月,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洪山殿镇咸新村,经营范围为:
拖把生产、销售。
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根据目前市场形势,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发现家庭清洁用品市场需求旺盛,致使胶棉头拖把价格一路上涨,因此决定投资600万元,租用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娄底市双峰县洪山殿镇咸新村彭家冲工业广场内的闲置厂房(租用面积16800m2),建设年产750万只塑料胶棉拖把生产项目。
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可达2500万元,创利税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改)中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甲醛、盐酸等有毒材料及缩醛反应等,因此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属于轻工纺织化纤环评类别。
为此,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特委托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初步资料收集分析、研究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调研、整理、计算、分析,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建设单位上报环保部门审查审批。
1.2项目特点
1、项目最终产品为拖把,企业主要将自行生产的拖把头(即塑料胶棉)与其他外购的塑料配件进行组装而成。
2、项目所用蒸汽来源于电加热锅炉。
3、项目位于双峰县洪山殿咸新村,租用湖南省洪山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娄底市双峰县洪山殿镇咸新村彭家冲工业广场内的闲置厂房,配套的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完备,为项目的建设创造了条件。
1.3评价工作过程
环评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
具体工作流程见图1.1-1。
图1.1-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本次环评通过对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的调查、对本项目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等系统性的工作,查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其环境特征,分析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状况,预测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对环境影响的特点、范围和程度以及环境质量可能发生的变化。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及实施的可行性,并对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对其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提出要求。
1.4主要环境问题
1.4.1施工期环境问题
施工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
施工车辆尾气和施工机械运行产生的废气、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装卸等扬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地下渗水、泥浆水、地面设备冲洗水;废弃土石方、废建筑材料、生活垃圾;施工机械设备噪声、车辆运输噪声等。
1.4.2营运期环境问题
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灌注废气和蒸煮废气的甲醛、HCl,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等;废水主要为处理灌注废气和蒸煮废气产生的喷淋废水、胶棉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CODcr、BOD5、甲醛等,此外还有员工生活污水;固废主要为边角料、废包装物、沉淀底泥以及生活垃圾等;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
1.5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年产750万只塑料胶棉生产项目建设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
废气中的甲醛、HCl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泵抽至项目东南面150m处的砖厂用作原料搅拌用水;噪声不扰民;固废可以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置;环境风险可控。
项目的建设和营运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规划要求,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双峰县洪山殿镇的经济建设,项目在所选地建设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
因此,只要企业认真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和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看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第2章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018年12月29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并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并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实施);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2013年5月1日施行);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及2018年修改单;
1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2018]4号令);
1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1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
18、《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0、《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1、《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2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年5月);
23、《“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
2.1.2地方性法规、文件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正,2013年5月27日);
2、《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第215号令,2007年10月);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第23号,2006年9月);
4、《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湖南省环境保护局,DB43/023-2005,2005年7月1日实施);
5、《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6、《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4月5日发布,2017年6月1日实施);
7、《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湘政发[2013]77号);
8、《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政发[2015]53号);
9、《娄底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娄政发[2016]7号);
10、《娄底市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实施方案》(娄政办发[2016]25号);
11、《娄底市“天蓝、水净、地绿”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
12、《娄底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方案》(娄办〔2018〕64号);
13、《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娄环发[2015]58号);
14、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双证发[2016]11号),2016年9月19日;
15、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12号)。
2.1.3技术导则、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8、《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4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3、《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2.1.4相关技术资料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委托书;
2、双峰县环境保护局的标准确认函;
3、湖南三友净纯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双峰县洪发清洁用品厂年产750万只塑料胶棉建设项目检测报告》;
4、其它资料。
2.2评价目的和指导思想
2.2.1评价目的
1、通过工程分析,了解本项目污染物的排放特征,为环境影响预测、污染防治对策和“总量控制”提供基础资料;分析工程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防治或减少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通过环境质量现状和区域污染源调查,了解区域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污染状况,弄清区域环境功能和周围环境质量现状,确定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3、选择适用合适的预测模式,预测和评价本工程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排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可能给受纳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相应污染防治措施;
4、为工程的环保设施设计、环境管理及领导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2.2评价指导思想
1、以各项环境保护法规、评价技术规定,环境标准和区域环境功能规划目标为依据,指导评价工作;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3、坚持环评工作为优化设计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方针,不断提高环评工作的实用性;
4、评价工作将在利用各种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类比调查和分析,力求全面、公正、客观;评价中要体现“达标排放”的原则;
5、评价内容力求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数据准确可靠,污染防治及环境影响防治措施可行,结论明确可信。
2.3评价原则
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1、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2、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2.4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和本项目的执行标准函(附件2),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属性见表2.4-1。
表2.41环境功能区划表
编号
环境要素
环境功能属性
1
环境空气
二类区,执行(GB3095-2012)二级标准
2
地表水
迷水(洪山殿至小犁头嘴上游2000m河段,32km),为渔业用水,执行(GB3838-2002)Ⅲ类标准;
3
地下水
工农业用水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
4
声环境
2类区,执行(GB3096-2008)2类标准
5
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
否
6
是否森林公园
否
7
是否生态功能保护区
否
8
是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否
9
是否人口密集区
否
10
是否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否
11
是否三河、三湖、两控区
是(两控区)
12
是否水库库区
否
13
是否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
否
14
是否属于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否
2.5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
2.5.1评价因子
据项目工程分析结合环境特征,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如表2.5-1:
表2.5-1评价因子筛选
类别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地表水
pH、CODcr、高锰酸盐指数、BOD5、氨氮、石油类、总磷、挥发酚、甲醛。
/
地下水
pH、氨氮、耗氧量(CODMn,以O2计)、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
/
大气
NO2、SO2、TSP、PM10、甲醛、HCl、恶臭、非甲烷总烃
甲醛、HCl、恶臭、非甲烷总烃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
2.5.2评价标准
2.5.2.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为二类功能区,故评价范围内的现状环境空气中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的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甲醛、HCl执行执行新大气导则附录D标准限值,具体如表2.5-2:
表2.5-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标准来源
SO2
年平均
60μg/m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24小时平均
150μg/m3
1小时平均
500μg/m3
NO2
年平均
40μg/m3
24小时平均
80μg/m3
1小时平均
200μg/m3
NOX
年平均
50μg/m3
24小时平均
100μg/m3
1小时平均
250μg/m3
PM10
年平均
70μg/m3
24小时平均
150μg/m3
甲醛
一次值
50μg/m3
新大气导则附录D标准限值
HCl
日均值
15μg/m3
一次值
50μg/m3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周边主要地表水体为项目西侧500米的迷水及一些小水塘,根据《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以及《娄底市双峰县四安埠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迷水(洪山殿至小犁头嘴上游2000m河段)为渔业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其中甲醛参照执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即0.9mg/L。
具体标准值如下表。
表2.5-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pH无量纲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
标准来源
pH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CODCr
≤20
高锰酸盐指数
≤6
BOD5
≤4
氨氮
≤1.0
石油类
≤0.05
总磷
≤0.2
挥发酚
≤0.005
甲醛
≤0.9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3、地下水质量标准
区域地下水尚未划分功能区,区域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具体标准值摘录如下表所示:
表2.5-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L,pH无量纲
标准
项目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pH
6.5~8.5
5.5~6.5,8.5~9
<5.5,>9
氨氮
≤0.02
≤0.02
≤0.2
≤0.05
>0.5
耗氧量(CODMn,以O2计)
≤1.0
≤2.0
≤3.0
≤10.0
>10.0
硝酸盐
≤2.0
≤5.0
≤20.0
≤30.0
>30.0
挥发性酚类
≤0.001
≤0.001
≤0.002
≤0.01
>0.01
氰化物
≤0.001
≤0.01
≤0.05
≤0.1
>0.1
砷
≤0.001
≤0.001
≤0.01
≤0.05
>0.05
汞
≤0.0001
≤0.0001
≤0.001
≤0.002
>0.002
铬(六价)
≤0.005
≤0.01
≤0.05
≤0.10
>0.10
总硬度
≤150
≤300
≤450
≤650
>650
溶解性总固体
≤300
≤500
≤1000
≤2000
>2000
硫酸盐
≤50
≤150
≤250
≤350
>350
氯化物
≤50
≤150
≤250
≤350
>350
4、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未划定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周边属于农村地区。
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具体指标见下表。
表2.5-5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昼间
夜间
60
50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区域土壤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
表2.5-6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风险管制值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1
隔
水田
0.3
0.4
0.6
0.8
其他
0.3
0.3
0.3
0.6
2
汞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3
砷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4
铅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80
120
170
5
铬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6
铜
水田
150
150
200
20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7
镍
60
70
100
190
8
锌
200
200
250
300
注:
①重金属和类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
②对于水旱轮作地,采用其中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值。
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作为项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
表2.5-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CAS编号
筛选值
管制值
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1
砷
7440-38-2
20①
60①
120
140
2
镉
7440-43-9
20
65
47
172
3
铬(六价)
18540-2--9
30
57
30
78
4
铜
7440-50-8
2000
18000
8000
36000
5
铅
7439-92-1
400
800
800
2500
6
汞
7439-97-6
8
38
33
82
7
镍
7440-02-0
150
900
600
2000
2.5.2.2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施工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本项目灌注和蒸煮工艺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甲醛、HCl)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HCl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甲醛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0.2mg/m3;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表2.5-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非甲烷总烃
100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2
甲醛
5
酚醛树脂
氨基树脂
聚甲醛树脂
3
HCl
30
有机硅树脂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产品)
0.5
所有合成树脂
(有机硅树脂除外)
注:
有机硅树脂采用单位产品氯化氢排放量(0.2kg/t产品)。
表2.5-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
1
HCl
0.2
2
甲醛
0.2
3
颗粒物
1.0
表2.5-1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级、新改扩建)(mg/m3)
排放高度(m)
排放量(kg/h)
臭气浓度
15
2000(无量纲)
20(无量纲)
2、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
表2.5-11施工期废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单位:
mg/L,pH除外
污染物名称
pH
COD
BOD5
NH3-N
动植物油
SS
直接排放
6~9
100
20
15
10
70
营运期废水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5-12营运期废水排放标准
污染物名称
pH
COD
BOD5
NH3-N
SS
甲醛
色度
直接排放
6~9
6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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