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都市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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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都市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章都市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都市区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建设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一、设定规划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规划许可内容
确定都市区集体土地上除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外的建设工程(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的规划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一)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按照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及其附件、附图。
(二)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按照依法批准的村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在都市区内集体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划许可条件
(一)在村庄建设用地内且未进入国家征用程序;需占用农用地的,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的,符合村规划。
四、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确定规划条件阶段: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拥有该宗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意见(原件1份);
4、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地块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范围属村庄建设用地的证明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限新用地项目,原件1份)。
6、有效的1:
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环保、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规划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申请表》或《重庆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格可在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
六、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七、规划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分局。
八、规划许可程序
(一)确定规划条件: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复函》;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日内报区分局报建窗口,同时提交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2)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绘制工作草图并拟定规划条件,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3)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确定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核发《审查复函》。
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复函》;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日内报分局报建窗口;
(2)分局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3)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3、《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
(三)验线:
(1)申请人按照《放线通知单》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放线单位放线,并将《放线回单》及附图交回窗口,窗口收到后1日内交经办人。
(2)经办人收齐放线结果后5日内,会同规划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
验核无误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否则办理《审查复函》。
(四)颁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手续后5日内颁发。
其中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公布
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
九、规划许可时限
(一)时限
确定规划条件:
自同意受理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自同意受理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验线:
自收到《放线回单》及附图之日起5日内完成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审查复函》的审签。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放线、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
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分局应在规划许可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
十、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
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十一、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二、规划许可的效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乡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
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都市区集体土地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
一、设定规划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规划许可内容
审查都市区集体土地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规划许可条件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但不涉及下列情形之一:
1、拟建用地已进入国家征用程序的;
2、退让公路管理范围线后不具备建设条件的;
3、占用河道或位于常年洪水位以下的;
4、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以及其它工程管线的保护范围的;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
6、不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规划。
四、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村委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4、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有宅基地范围证明(原件1份);
5、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2份)
8、有效的1:
500实测现状地形图(限临界宅基地村民联合建房。
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9、联建协议(限村民联合建房,原件1份);
10、建筑设计方案图(二层以上的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11、相邻方的书面协议(限需征求相邻方意见的住宅,原件1份);
12、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限建筑总高度10米以上的住宅,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规划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格可在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
六、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七、规划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分局或镇人民政府。
八、规划许可程序
按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公布四项基本程序,由各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文件制定。
九、规划许可时限
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
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十一、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
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二、规划许可的效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村民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乡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
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
都市区外的区县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铁路(含城市铁路、轨道);
3、高速公路;
4、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5、长江、嘉陵江、乌江上的桥梁;
6、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的港口;
7、机场规划用地内的建设工程;
8、军事设施;
9、发电厂(水电项目限总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和22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10、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11、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12、市政府确定由市规划局办理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1:
500—1:
2000现状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和管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5、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
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
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
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市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市局区县处经办人;
3、市局区县处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市局区县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区县会”)审核。
区县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同意受理的,经办人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区县项目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区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区县会审查;区县会同意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必要的,可将已确定的规划要求一并函告建设单位,供其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用);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三)颁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四)公布
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
九、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
(一)时限
自同意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市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
十、选址意见书的注销
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延期且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一、选址意见书的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第二节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函的办理
都市区外的区县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函的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分别参照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或市政及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函的办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设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
(一)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二)不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规划条件函》;
2、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并满足其相关要求(限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位于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属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3、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不需用地的管线建设项目
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属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1:
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1:
500—1:
2000现状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和管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限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研究方案(限需通过规划研究方案确定用地范围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原件2份,附重庆市独立坐标系dwg格式电子文档);
6、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三)不需用地的管线建设项目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1:
500—1:
2000现状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和管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建设工程规划研究方案(限需通过规划研究方案确定用地范围的管线工程;原件2份,附重庆市独立坐标系dwg格式电子文档);
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在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市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市局区县处经办人;
3、市局区县处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区县会审核。
区县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区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区县会审查;
2、区县会同意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三)颁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其中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公布
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限
(一)时限
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应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的,经有决定权的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用地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含对规划研究方案进行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市局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
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请延续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效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指标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四节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设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审查设计方案,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复核施工图及相关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一)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
2、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园林、防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4、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
2、符合经规划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3、工程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市政基础设施除外);
4、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设计方案(含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限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重要项目,各2份);
5、修建性详细规划(限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施工图(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6、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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