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单机报盘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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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单机报盘系统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单机报盘系统
用户操作指南(矿业权)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
1.系统安装配置
湖北单机报盘软件为“零”安装配置单机版软件,推荐使用“矿业权报盘绿色版(201407)”,直接解压压缩包后,双击打开“
”进行系统登录。
2.系统登录及设置
在弹出的如下系统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登录用户名为admin,初始用户密码为admin):
登录系统后,点击“设置”菜单可以对行政区划以及用户密码进行修改。
1、设置行政区划,点击“设置区划”,在行政区划树中选择相应的市、县,点击“确定”即可。
如果需要选择全省的,可以选择湖北省。
2、修改密码:
点击“修改密码”,弹出如下选项框,输入初始密码,再输入新密码,点击确定即可。
3.创建案卷
登录系统后,点击“主页”——“创建案卷”
或者,点击快捷键——“创建案卷”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填写报卷名称、报卷人、联系电话、报卷单位、法人身份证号、选择报卷类型、选择行政区划及其他内容,其中标“
”号的为必填项,如下图(这里以采矿权延续为例):
点击“确定”,显示该报卷的详细信息页面,包括表单信息及附件材料列表信息
填写申请表,点击“
”,在右边页面填写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表单相关信息,填写完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会提示“保存成功”对话框。
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项均为可上传附件材料。
1、上传附件:
点击材料列表中的各项名称或点击“
”右边主页面显示为上传该材料附件的页面,如下图:
点击“上传附件”按钮,选择要上传的材料即可。
系统可支持“.PDF”、“.DOC”、“.DOCX”、 “.JPG”、“.GIF”等格式的文档及图片。
2、查看附件:
双击需要查看的附件材料,附件就会自动打开。
3、删除附件,有两种方法:
A、在材料名称上点击右键,显示“删除”,点击“删除”即可。
B、在材料名称上点击左键选中,在页面右边会显示下图
选择要删除的材料点击右键,显示“删除”,点击“删除”即可。
4.编辑案卷
系统提供对已经创建的案卷进行编辑修改的功能,登录系统后,点击“主页”——“编辑案卷”:
或者,点击快捷键——“编辑案卷”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查询条件,查询到需要编辑修改的案卷,选中后双击左键就会打开案卷进入编辑修改状态,可以修改表单信息和附件材料信息。
5.报件导入、导出和删除
导出案卷,选择“主页”——“导出案卷”
,在弹出的对话框里对文件进行重命名(不重命名即默认原文件名),选择存放路径,点击“保存”即可。
也可以在“编辑案卷”列表中,选择要导出的案卷右键,然后再选择“导出项目”选项进行导出。
导入案卷,选择“主页”——“导入案卷”
,在弹出的对话框里寻找相应路径选择要导入的案卷,点击“打开”即可。
导入的案卷在系统存在时,会有两种方式,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是”就会覆盖原系统中的该案卷,选择“否”就会在系统中生成一个同名的新案卷,选择“取消”就不进行导入。
删除案卷,在“编辑案卷”列表,选择要删除的案卷右键,然后再选择“删除案卷”选项可以将案卷删除。
退出系统,单机页面右上角的“
”退出。
或者点击快捷键——“退出系统”,即可退出系统。
6.附录
6.1坐标格式示例
1、采矿权坐标格式
1,2565911.02,37470614.14,,
2,2565981.02,37470814.14,,
3,2565721.02,37470924.14,,
4,2565651.02,37470714.14,,
*,90,-70,,1
5,2566411.02,37471394.15,,
6,2566411.02,37471704.15,,
7,2566206.02,37471704.15,,
8,2566206.02,37471394.15,,
*,130,-42,2,1
2、探矿权坐标格式
110.4413,27.5053
110.4413,27.4945
110.4328,27.4945
110.4328,27.4900
110.4228,27.4900
110.4228,27.4600
110.4213,27.4600
110.4213,27.4530
110.3758,27.4530
110.3758,27.4230
110.3528,27.4230
110.3528,27.4700
110.4058,27.4700
110.4058,27.4815
110.4143,27.4815
110.4143,27.5053
110.4327,27.5053
110.4327,27.5045
110.4313,27.5045
110.4313,27.5030
110.4258,27.5030
110.4258,27.5015
110.4245,27.5015
110.4243,27.5000
110.4230,27.4949
110.4242,27.4940
110.4303,27.5000
110.4328,27.5000
110.4328,27.5024
110.4331,27.5024
110.4335,27.5030
110.4343,27.5030
110.4343,27.5043
110.4344,27.5045
110.4358,27.5045
110.4358,27.5053
0,0
110.3958,27.4630
110.3958,27.4615
110.3946,27.4614
110.3930,27.4602
110.3912,27.4556
110.3908,27.4600
110.3858,27.4600
110.3858,27.4615
110.3913,27.4615
110.3913,27.4630
-1,0
110.3643,27.4415
110.3643,27.4345
110.3613,27.4345
110.3613,27.4415
-1,0
110.3828,27.4700
110.3828,27.4615
110.3740,27.4614
110.3740,27.4700
-1,0
110.3743,27.4600
110.3743,27.4530
110.3711,27.4529
110.3701,27.4522
110.3636,27.4522
110.3636,27.4552
110.3658,27.4552
110.3658,27.4600
-1,0
6.2矿业权报件申报材料清单
一、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国家1980直角坐标标定);
4.初步的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图、地形图);
5.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现场踏勘报告和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证明材料;
6.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7.非招拍挂项目应附加勘查工作所需的对应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外省的地勘单位应附资质备案证明;
8.按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关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文件;
(2)由政府出资的探矿项目,应提交由当地政府出具的《下达勘查任务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勘查专项费用任务书》和当地政府与国有地勘单位之间关于暂时持有矿权的勘查合同;
(3)协议方式出让的,应提交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
(4)申请在先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以及服从全省整装勘查工作的承诺书;
9.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如为政府出资勘查项目,应增加矿权人出具的勘查工作结束后注销探矿权承诺;
10.探矿权人与地勘单位签订的委托地质勘查合同,如为政府出资项目,应由当地政府与有关地勘单位签订委托地质勘查并暂时持有探矿权的合同。
二、探矿权新立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非勘查基金项目应出具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
5.勘查工作所需的对应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外省的地勘单位应附资质备案证明);
6.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及股份组成说明;
7.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8.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和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
9.勘查设计及评审备案文件;
10.如属有偿取得的项目按出让方式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应提交:
①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②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应提交:
①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②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和其他证明材料;
③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三、探矿权转让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探矿权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
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6.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转让审查意见单;
7.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
8.矿业权出让价款评估备案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
9.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10.转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扫描);
11.探矿权转让合同;
12.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14.受让人出具涉及以下内容的承诺书:
(1)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或因矿产资源压覆等原因无法转采时后果自负;
(2)完成勘查后汇交地质资料;
(3)服从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整安排;
(4)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缩减勘查作业面积;
(5)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化处置(申请在先的低风险类探矿权);
(6)钒矿探矿权转让项目,应出具收悉并了解了(鄂环发〔2005〕37号)文的有关内容;
15.已提交勘查成果的,应提交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6.资金证明文件。
四、探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变更划定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
4.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5.勘查许可证原件;
6.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年检并经勘查单位盖章;
7.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及评审备案文件;
8.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和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
9.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新勘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外省地勘单位应附资质备案文件);
10.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二)变更勘查矿种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矿种的批准文件;
4.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5.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
6.勘查委托合同;
7.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8.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勘查许可证原件;
10.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年检并经勘查单位盖章;
11.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及评审备案文件;
12.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和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
13.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新勘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外省地勘单位应附资质备案文件);
14.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变更名称的申请人,还应出具:
(1)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
(2)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3)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表);
(4)地质勘查合同;
4.变更地址的申请人,还应出具:
(1)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2)工商部门关于变更的证明文件;
5.变更法人代表名称,还应出具:
(1)改变法人的批准文件;
(2)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表);
(四)经依法批准转让的探矿权变更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4.公示、见证转让行为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5.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6.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扫描);
7.探矿权受让人勘查委托合同;
8.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9.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0.勘查许可证原件;
11.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年检并经勘查单位盖章;
12.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及评审备案文件;
13.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和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
14.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新勘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外省地勘单位应附资质备案文件);
15.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五、探矿权延续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原件;
5.勘查工作所对应的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
6.地质勘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出具与原勘查单位的终止合同,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7.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
8.勘查工作阶段总结报告、下一步勘查设计及评审备案文件;
9.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10.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11.有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2.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延续审查意见单;
13.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14.对于变更勘查阶段、增加坑探工程延续的,还应提交:
(1)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文件;
(2)重新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
安排坑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15.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
16.对于同时变更名称的申请人,还应出具:
(1)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3)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表);
(4)地质勘查合同;
17.同时变更地址的申请人,还应出具:
(1)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2)工商部门关于变更的证明文件;
18.同时变更法人代表名称,还应出具:
(1)改变法人的批准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3)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表);
19、同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还需提交:
(1)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2)公示、见证转让行为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扫描);
(4)探矿权受让人勘查委托合同;
(5)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
六、探矿权保留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按查明资源储量范围提交保留区块范围图;
4.勘查许可证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股份组成说明;
6.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的探矿权保留审查意见单;
7.确属客观原因超出权证届满时间的申报项目需提交由县、市两级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签署意见的情况说明;
8.首次申请保留的,还应提交:
(1)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2)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3)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及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9.对于同时变更名称的申请人,还应出具:
(1)改变名称的批准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3)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表);
(4)地质勘查合同;
10.同时变更地址的申请人,还应出具:
(1)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2)工商部门关于变更的证明文件;
11.同时变更法人代表名称,还应出具:
(1)改变法人的批准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3)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变更前后股权结构表);
12、若同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还需提交:
(1)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2)公示、见证转让行为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探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扫描);
(4)探矿权受让人勘查委托合同;
(5)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
七、探矿权注销登记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
2.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终止报告;
5.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项目中断的此项不需要);
6.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7.有查明资源储量的应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项目中断的此项不需要);
8.经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检查后的说明材料;
八、探矿权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预核准
1.探矿权人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变更探矿权勘查作业区范围、矿种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4.勘查工作年度报告(方案),勘查工作所需的对应勘查单位及协作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勘查单位盖章;
5.变更(扩大)勘查范围类项目,需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属于协议方式扩大勘查范围的,还应增加关于协议出让的批准文件;
6.变更矿种类项目,须提交原矿种和拟变矿种合编的预查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原件);
7.服从整装勘查承诺书;
九、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1.申请报告及报件目录;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下同);
3.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
2000至1:
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1980直角坐标标定);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区范围现场勘测报告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有关材料;
7.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银行的资信证明;
9.其它资料;
(一)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缴纳使用费、价款证明;
(二)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或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请示文件。
十、采矿权新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1980直角坐标);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价款发票);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0.煤炭矿山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11.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
12.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13.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一、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预核准
1.申请报告及资料报件目录;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
3.变更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直角坐标);
4.原矿区范围、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以1:
2000至1:
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7.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区范围现场勘测报告和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证明材料;
8.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股份组成说明;
10、银行的资信证明;
十二、采矿权转让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报件目录;
2.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4.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5.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原始凭证扫描件和复印件,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为财政部监制专用票据);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采矿权价款缴纳承诺书;
7.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的,应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应附所在集体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转让申请人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加盖单位红章)及能够反映矿山开采情况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文件;
(4)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
9.受让人情况:
(1)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2)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证明文件;
(3)受让人按照原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的承诺。
十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和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组成变化情况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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