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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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不断积聚,公安机关肩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职责,使人民警察处于群众矛盾的中心,一部分人心态失衡,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袭警案件不断攀升。
只有加大对公安硬件、软件的投入,加强对民警技能战术的培训力度,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权益保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袭警案件的发生,保障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警察执法权益就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具体来说,是指警察执行公务时其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其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不受侵害;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其家庭和家属不容受到侵扰或打击报复等等。
而现实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遭到多方面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侮辱、诬告,甚至遭到不法分子暴力抗拒、围攻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而且公然挑战警察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一、袭警案件发生的特点
1、从被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尤其是巡逻大队民警。
巡逻大队的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处置警情的第一环节,民警到现场后,往往面对的是情绪比较激动的当事人、纷繁复杂的现场情况。
根据当前的警力实际,处警民警一般都为两到三人,与当事人相比,人数上往往处于劣势,一旦现场难以控制,而援警不能迅速赶到,处警民警很容易受到侵袭。
2、从侵袭环节看,一般发生在民警接处警的传唤和调解过程中。
多为民警处置纠纷、殴打他人等警情时,个别当事人将激动的情绪发泄到民警身上,由抗拒民警的依法传唤发展至对民警的人身攻击,这些人也由一般纠纷或案件的当事人转化为妨害公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3、从袭警发生的时间来看,具有不确定性。
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难以确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袭警的时间,特别是在判断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存有暴力袭警、阻碍执法意识上,更是难上加难。
因此,尽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小心谨慎,但难免还是会被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造成自身伤害。
4、从袭警人员看,人员成分复杂。
既有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自制能力差的人,也不乏对法律知识略懂,恶意攻击民警的人。
前者有些是受过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对公安机关不满,对社会报复情绪强烈,一旦和民警接触,情绪极易失控,对民警实施侵袭。
还有个别是醉酒人员,酒后失控,对民警的人身造成伤害。
后者往往对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比较了解,多采取煽动周围群众或恶意攻击的方式,对民警造成伤害。
二、袭警案件发生的危害:
一是严重侵害国家公权和法律尊严。
警察执法权属于国家公权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履行警察职责的重要保证。
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代表着国家法律尊严。
在袭警案件中,被打掉的是警帽,被撕破的是警服,被侮辱的是民警个人,但被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更是神圣的国家公权。
二是藐视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尊严和形象。
从表面看,袭警是个别不法分子藐视警察个体尊严的行为,但结果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甚至被扭曲。
袭警案件屡屡发生,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其他社会成员可能不自觉地仿效挑战执法权威。
三是使公众置疑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袭警案件接连发生,客观上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
公安机关的执法威慑力在减弱。
如果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能保护老百姓?
怎能给老百姓安全感?
人民群众因此受到社会心理暗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社会公信力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四是严重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
在当前从严治警、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的形势下,基层民警怕媒体曝光、怕群众投诉,对如何应对暴力袭击事件普遍感到束手无策,担心把握不好尺寸会被追究责任,导致一些基层民警“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执法不作为。
三、袭警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存在苛求的现象,严重束缚了警察正常行使自卫权。
近年来,随着执法环境发生的根本变化,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作用显得弱不禁风。
我国司法实践是把警察行使防卫权归入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中,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其实的相当大的。
权利行使主体、权利的性质、权利行使的强度以及防卫过当后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主体都不同。
同时,公安机关为了树立人民警察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普遍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如有违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以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些民警因为担心使用警械出错会受到处罚,为降低风险而放弃使用警械。
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时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以致陷入被动执法局面。
加之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积聚,而公安机关则承载了过多的社会矛盾压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复杂。
社会各类矛盾的集中发生有时会直接反馈到社会治安领域。
人民警察处于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线,容易受到个别不正当意愿不能得到满足或利益受挫的社会成员的攻击,人民警察成为他们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
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企业转制、退耕还林、矿产水电开发等触及群众个人利益的问题常常引发社会不安定事端,甚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肩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职责,决定了在处置过程中很容易处于矛盾的中心、冲突的前沿,经常会被群众认为是其对立面,加上一些片面舆论的误导,易引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偏见,将对社会的不满转嫁到公安机关,一旦受到别有用心的人挑拨或是个别人员的过激行动,极易引发袭警察案件。
三是警务行为、装备、训练等方面规范的缺失,民警装备训练不足,是袭警察案件多发的间接因素。
“警务法定规范的缺失,在导致警察违法犯罪的同时诱发或者助长了袭警行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说。
中国内地在警察的技战术方面少有人研究,缺乏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培训也不到位,致使民警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差。
部分民警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着国家强制力量,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警惕性,出警时没有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加之个别民警警务技能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遭受攻击受伤的可能性。
少数民警素质跟不上尊重保障人权、严格文明执法的要求,以管人者自居,缺乏群众工作技能和方法,易与当事人发生言语冲突引起群众对立,易导致非对抗性矛盾升级引发袭警案件。
与此同时,袭警案件查处工作中往往以提供有利证据一方占先,一些民警执法过程特别是袭警过程中缺乏取证意识,导致在案件审理操作中很难真正有效维护民警自身执法权益。
四是对暴力抗法者惩处过轻,在较大程度上助长了袭警案件的发生。
当前,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中。
《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抓捕而暴力袭警作为一个从重情节,或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
对其他袭击民警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
对无理取闹、侮辱民警及诬告民警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民警被袭击时不敢轻意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五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大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实际是一种放纵不管的默许,导致袭警成本过低,达不到震慑暴力袭警犯罪的目的,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安机关的一些承诺,反过来去投诉受到伤害的民警违反规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警面对暴力袭警的执法意志。
部分民警缺乏证据意识,在被侮辱和殴打时,未能够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致无法对袭警者依法处理,不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是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太少。
一些基层办案单位警力严重不足,个别派出所甚至只有民警三四人,遇到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和执行抓捕任务时,无法及时组织有效警力对付,遇到暴力抗拒明显力不从心。
基层办案单位一般出警人数为2至3人,有时一名民警带二名协警,在这种“警力薄弱”的状态下,民警经常处于警力劣势,在处置案、事件过程中难以驾驭和控制复杂的局面,一旦冲突,往往陷于被动,甚至受到伤害。
四、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对策
一要抓好宣传公关,融洽警民关系。
公安机关应把宣传公关作为新形势下拓展群众工作、密切警民关系、维护警察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以创新完善,使之为我所用。
一是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唱响执法为民主旋律。
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执法为民这个主题,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用足用活新闻发言人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安执法为民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使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理解度,不断增强警察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
二是建立舆论信息收集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公安机关应以开拓开放的心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主动加强与新闻传媒的协调联系,建立长期的互信、沟通、配合机制。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来源广、反应快的优势,积极进行搜集研判,把握公众诉求的热点、焦点,适时答疑解惑,改进工作作风,形成警民良性互动。
三是完善形象危机处置办法,提高应变能力。
媒体的负面宣传对公安工作的破坏性和杀伤力不容低估。
为此,要事先制定警察形象危机的公关预案。
当发现媒体有损警察形象的失实报道后,要本着诚恳、公开、透明的原则,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全面弄清事实真相,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正视听,表明态度,划清责任,将危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要强化立法保障,提供有力执法后盾。
建议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对现行法律及规定作出修改或补充解释,在《刑法》中专设袭警罪,明确规定袭警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的罚则,加大对袭警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无故谩骂、侮辱民警等违法行为,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对无故诬告、诬陷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修改、细化武器警械使用标准,出台相关使用手册,明确武器警械使用的具体要求,使之更加适应公安实战需要,保证民警使用武器警械前,能够迅速的判明使用武器警械的合法性,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有力打击,民警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要改善基层装备条件,强化民警个人执法技能和战术训练。
要强化对单警防护装备的管理使用。
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警力、经费、装备的投入,配齐单警防护装备以及摄录机、密录设备等现场取证器材,进一步明确武器警械使用的具体要求,鼓励民警对暴力袭警者正确果断使用警械武器,提高民警执法时的自信心和工作效率。
开展袭警案件现场取证培训,依法打击暴力袭警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还要针对当前执法环境的变化,加强岗位技能练兵培训.按照“缺什么、练什么”的要求,大力加强一线民警岗位练兵和警务实战技能训练,开展具有实战特点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体能训练以及必要的心理训练,确保一线民警在接处警、现场处置、抓捕人犯、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觉形成防范暴力袭警的警惕意识,提高预见、处置和打击袭警行为的能力。
技能练兵中要纠正“只练基层不练机关,只练民警不练领导,只练年青民警不练老同志”的误区,切实解决“说不过、追不上、打不羸”的问题,努力提高在一线执法中掌握现场局势的能力。
四要完善维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警察维权长效机制。
要提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到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无故谩骂、殴打、诬告、陷害以及其他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幅度。
要将袭警行为从《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开来,增设袭警罪,严厉打击袭警行为。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独立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警应有的权利,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共同打击防范袭警事件。
健全多警种联动机制,形成公、检、法、司联合机制,建立民警权益保障机制,建立袭警后续处置机制。
坚持依法履职与依法维权并重的原则,教育引导基层民警在热情服务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大胆依法执法。
民警执法过程中遭到殴打围攻、推搡辱骂后,政工、法制、督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步处置袭警案件,做到既防止民警违法违纪,又保护民警合法权益,从严处理袭警案件的行为人,确保民警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苦可以吐、有冤可以伸、有难可以解。
参考文献:
1、《谈袭警现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作者:
罗卫东、周炳仙《时代文学》(双月版)2007年第一期
2、《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
张飞虎、李志贤《政法学刊》2007年第03期
3、《论保障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作者:
傅冰钢《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05期
4、《浅谈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作者:
李忠信《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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