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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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商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组织、受理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支持对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项目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团体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六条支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青岛市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
4.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5.上年度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且上年度与当年度两年中有一年出口额不低于1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的中小外贸企业;当年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中小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额不应低于1万美元。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团体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组织中小企业培训的相关资质;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4、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行为可以申请团体项目。
参加申请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再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章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企业自主开发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或产品分析、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企业培训、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受资金规模限制,2013年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
以上项目企业实际费用支出不低于1万元。
一次国际市场开拓行为为一个申报项目,每个企业当年获得支持的项目总数不超过5个。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它政府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指中小企业参加的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补助内容为展位费、参展人员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费用。
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补助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且一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两个不超过3.5万元,三个不超过5万元,每个展会最多补助3个标准展位。
展位面积不足一个标准展位的,不予补助。
境外展览会的人员补助参照境外考察人员的补助标准,传统市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补助1人,新兴市场补助2人。
2.企业参加团体单位组织的展会,可由团体单位代为申请。
参加境外展览团体项目的应全部为中小外贸企业,且数量达到5家以上(含5家)。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指中小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通过专业机构认证,获得相应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相关管理领域达到某种国际通行标准。
补助内容为企业初次认证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认证费,不补助认证咨询、培训、年费等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认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
(三)各类产品认证:
指中小企业为扩大产品出口,通过专业机构对本企业出口产品某些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并由专业机构出具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表明该产品达到特定目标市场的质量标准。
产品认证必须由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
补助内容为产品检验、检测及认证费用,其它费用不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每个企业同一产品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
(四)电子商务:
指中小企业为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广泛推介产品,应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企业网站,或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1.企业自主开发网站:
补助内容为网站设计、软件开发及通讯线路租用费用,不补助购买设备等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家企业只支持一次网站建设。
企业创建的网站必须具有一种或多种外国语言及文字、有形象页、首页、产品展示、供求信息系统、留言簿、独立域名、ICP备案证明等内容,虚拟空间租用期应超过一年。
2.企业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
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与服务规范,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B2B平台。
补助内容为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发生的租用、使用费,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年补助一个平台项目。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在青岛市注册并依法缴税,向平台使用企业开具青岛市税务发票。
3.市场或产品分析:
补助内容为企业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市场分析机构或科研单位对特定市场或产品进行调研或分析所发生的费用,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0元,该类项目每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五)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1.境外广告:
指中小企业为宣传推广本企业出口产品,在国外媒体发布广告,包括报刊广告、杂志广告、影视广告、路牌广告等,但不包括在互联网上所作的广告。
补助内容为广告费,补助金额不超过广告费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种境外广告形式每年只支持一次,同一个企业境外广告补助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
2.境外商标注册:
指中小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国际组织)商标管理当局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补助内容为商标注册费,不补助注册咨询服务、年审费及其它费用。
补助金额不超过注册费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产品商标注册补助项目不超过2个。
(六)企业培训与研讨会:
指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而举办的培训活动或专题研讨会,但不包括在境外组织的培训和研讨会。
企业培训组织单位应提前3天通知中小办,由中小办安排人员现场确认,并在参会企业名单上签字。
参加培训或研讨会的中小外贸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培训或研讨会时间一天以上。
补助内容为会务费和培训材料费,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境外市场考察:
指中小企业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参加由中央、省、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行业发展论坛、宣传推介会、采(定)购会、展览会等活动,不包括境外的各类学习、培训、参观等活动。
补助内容为境外交通费和境外生活费用,境外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往返境内外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境外考察在外时间超过6天的,按6天计算;不足6天的,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
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补助不超过定额标准的50%。
每个项目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第四章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申请企业每年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以上材料,市商务局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四)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及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付款当月银行对账单(付外汇的须提供付汇凭证复印件)。
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账户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五)以下三类企业还应提供:
1.保税区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进出口业务海关报关单;
2.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业务证明材料,如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收汇证明或银行收汇单。
第十条具体项目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企业项目:
(1)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或展位确认书;
(3)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同时核对原件;
(4)电子行程单/往返机票复印件和登机牌原件;
(5)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工作照片和本企业展位照片(带公司名称及摊位号);
(6)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参展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络打印页<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2.团体项目:
(1)团体项目组织单位法人证书;
(2)团体项目企业统计表;
(3)需要批准的境外展览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4)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全部材料。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
代理公司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
2.认证机构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与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认证机构的认证报告复印件;
5.认证证书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
1.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或被授权的
代理公司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
2.认证机构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与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认证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4.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
(四)电子商务:
1.创建企业网站:
(1)企业与网站开发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网站开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开发网站在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的ICP备案号及网站主要栏目功能说明;
(4)网站首页打印件(带网址及公司名称);
(5)网站应能够正常运营;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2.企业利用第三方贸易平台:
(1)企业与第三方贸易平台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第三方贸易平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或其产品在第三方贸易平台进行推广的形象网页打印件(带网址及公司名称);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市场及产品分析:
(1)企业与专业市场分析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专业市场分析机构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3)专业市场分析机构编写的分析报告(3000字以上)原件。
(五)境外广告及商标注册:
1.境外广告:
(1)与广告代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或企业直接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复印件;
(2)广告代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告样本(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影视广告提供影像截图图片;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原件样本)。
广告样本应能体现广告发布时间或时间段。
2.境外商标注册:
(1)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文件复印件;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及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同一产品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报告)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3)境外商标管理当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国际局)注册文件复印件;
(4)境外注册商标图样。
(六)企业培训与研讨会:
1.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2.会议资料样本;
3.会议工作照片;
4.参会企业名单(附原始签到表复印件)。
(七)境外市场考察:
(1)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境外活动的文件或邀请函复印件;
(2)考察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纪录页)同时核对原件;
(3)电子行程单/机票复印件和往返航班登机牌;
(4)出国考察报告(3000字以上);
(5)考察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考察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网络打印页<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6)参加展会的按“境外展览会”的要求提报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任何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企业提交的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发票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不得使用税务局代开发票;
2.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3.材料有外国文字的,应附中文译本;
第五章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用户注册: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申报单位应登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www.smeimdf.org),进入远程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打印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与基本材料(一、二、三项)一并报送市商务局进行资质申请,由市商务局建立注册企业档案。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
项目申报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2014年1月31日。
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通过网上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打印,与基本材料(四、五项)和分项目材料(均提供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一起报市商务局。
为方便企业申报,项目实施完毕后,企业可随时办理申报。
项目年度以项目费用发票日期为准,项目申报所需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日期与发票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晚日期为准,企业需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初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在提报材料后15日内要求补充,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2013年项目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并将根据企业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兑现比例。
中小办将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www.smeimdf.org)、青岛市商务局网站()“重要通知”栏目、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网站()中,公告获得项目资金的企业名单和提交拨付申请的截止日期。
逾期不办理拨付手续的,按规定将有关项目资金上缴国库。
今后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均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开发布,不再以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请注意查看。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根据项目申报及初审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聘请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确定补助方案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团体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受理应严格按《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受聘的评审机构独立、公正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
市财政局对评审机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机构两年内评审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监督条例》等
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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