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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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
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2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其他不合格材料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7、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通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5、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6、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7、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9、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0、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1、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2、起重机械、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8、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9、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0、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1、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9、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10、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11、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2、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3、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4、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5、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6、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7、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8、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5、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6、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7、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8、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跨度超过18米或高度超过8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施工总荷载≥10KN/m2或集中线荷载≥15KN/m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一条脚手架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使用的;
2、脚手架上荷载超过规定的;
3、未按规范规定设置连墙件的;
4、吊篮脚手架制作组装不符合要求的;
5、吊篮脚手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符合使用条件而使用的;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不符合要求的;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1、脚手架直接架设在在建工程主体楼板、阳台、雨棚等上面,而未进行相应荷载安全性计算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的;
2、杆件间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脚手板不满铺、不固定,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脚手架外侧安全网绑扎不严密,施工层防护栏杆和档脚板未设置的;
5、架体未按规范要求隔离,架体端口未封闭的;
6、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或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
7、落地式架体不设置上下通道的(按幢数计);
8、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9、脚手架上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按处计);
10、悬挑梁安装、固定不牢固的;挑架立杆与悬挑梁未固定;
11、吊篮脚手架作业时不能保证架体稳定,未与建筑结构拉牢的;
12、脚手架装拆时未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警戒的;
13、架子未跟上主体高度的或主体二层还未搭设架子且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14、架体檐口防护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连墙件设置构造形式不符合要求(按处计);
2、小横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杆件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4、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架子钢管未经防腐处理的;
6、钢管和扣件无三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7、转角1M或封顶80CM范围内或首步连墙件设置未到位的;
8、基础未加垫板或未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卸料平台未挂限载牌;
2、架体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基础未设置排水沟的;
4、脚手片未按规定进行四角绑扎的;
5、斜道未设置防滑条的或防滑条设置不符要求的。
第十二条“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2、在建工程脚手架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未及时挂设安全网的;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4、楼层及阳台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5、屋面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6、脚手架内侧大开间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内侧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按个计);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安全网绑扎不符要求的;
2、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3、楼梯口无防护的(按每跑楼梯计);
4、电梯井口无防护,或虽有防护但不符要求的;电梯井内未按规范封闭隔离的(按每个电梯井计);
5、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6、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视实际情况给以处罚1000~2000元:
(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违章乘人的(当场处罚);
2、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4、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6、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7、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8、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9、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10、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1、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2、井架吊篮无安全门的;
13、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4、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5、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6、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7、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未单独编制搭设方案,楼层卸料平台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井架、施工电梯架体顶部自由端长度超过规范要求的;
7、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8、多塔作业时无防碰撞措施的;
9、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10、井架、施工电梯、塔吊与脚手架连接的;
11、井架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二台井架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14、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15、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防护门未关闭的;
2、井架传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进料口防护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6、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7、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8、井架四周围网不符合要求或围网破损严重而未及时更换的。
第十五条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
第十六条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5、打桩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第十七条民工权益管理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项目部未组织与所有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
2、项目部由于工资问题被工人投诉到公司的(按次计)。
3、项目部工资未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无工资发放签字记录的(按人计)。
第十八条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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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安全 质量管理 检查 处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