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汇总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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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汇总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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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汇总六篇
居间合同汇总六篇
居间合同篇1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居间合同篇2
甲方:
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东澳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上海虹桥板块动迁安置房项目承接业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事项:
1、乙方就上海虹桥板块安置房项目徐泾地铁以东虹桥机场以西,天山西路以南,沪青平公路以北,约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政府动迁安置房工程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容积率1.8,土地出让楼板价为718元/平方米,政府回购价为6480元/平方米,建材补差暂约200元/平方米(同时享受上海市府5-6项优惠政策补贴)。
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及相关服务,并最终达到甲方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该项目的开发合同。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关信息联络,协助等服务事项,直至甲方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书面的项目开发合同视为委托事项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的真实信息。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一切以中标通知书和与政府签订合同为准。
3、乙方在甲方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协调方的谨慎和诚实义务。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六证一卡公司相关资料
扫描件,资金证明(对帐单或流水单)。
负责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谈判。
2、合作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政府相关部门所签订的开发合同,甲方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合作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报酬。
其付费标准按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按实际与政府签订合同为准,并提供发票)。
在甲方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支付政府土地费保证金之时,同时支付第一笔乙方50%的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按总住宅面积×60元/平方米计算)。
第二笔支付时间为甲方成立项目公司后与政府签订回购房合同,即支付乙方50%服务费的余款。
四、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或委托人:
乙方(盖章):
乐澳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或委托人:
居间合同篇3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土方工程量约200万m3。
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总包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进行合同谈判。
2、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总包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单位合同。
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居间报酬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单价:
土方为壹拾肆零伍角每方;石方为贰拾壹元每方。
2、居间报酬在甲方进场施工七天内,先支付元给乙方,其余玖拾万元在开工后月内付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如委托人不按时或不支付报酬给受委托人时,受委托人可凭居间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申请支付令,委托人不可抗辩。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合同篇4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
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房为____室_____厅____卫□。
平房为_______间□。
无装修□。
一般装修□。
精装修□。
防盗门□。
有线电视接口□。
空调□。
天然气□。
煤气□。
集中供暖□。
土暖气□。
热水器□。
电话□。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上下水□。
家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层:
_______□。
结构:
__________□。
朝向:
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平方米□。
月租金标准:
_____________元□。
租期:
_____________□。
房屋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权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
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
看房费用为:
每次_______元。
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________元,可看房____________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
现金□。
支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居间合同篇5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一般认为,居间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
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
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
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
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
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
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居间合同篇6
甲方(项目方):
乙方(资金方)
丙方(居间方)
鉴于:
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一个或多个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为保障协议的履行及三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声明
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资金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融资服务内容:
甲方因公司项目急需找资金合作,特委托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
所需资金总额元,乙方因自有资金元,特委托丙方提供项目融资居间服务。
丙方根据甲乙双方的委托,并结合甲乙双方的各自实际需求,为甲乙双方的融资项目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三、融资合作协议:
1.甲、乙双方根据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融资协议的具体谈判、协商,具体融资合作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议定,丙方做为见证方参与该融资项目的全过程。
2.甲乙双方达成的具体融资协议仅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与丙方无任何关系。
四、居间报酬与费用:
1.在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确定甲方所需资金总额元,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支付给甲方首付款后的三日内向丙方支付%居间费元,此居间费的有关税款由甲乙双方负担,居间费以支票或电子汇兑转账方式支付。
2.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甲乙双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与丙方推荐的意向投资者签订正式的项目融资协议,并有证据证明得到确实履行,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
五、责任
1.甲乙双方在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私下进行协商、谈判,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按总金额的%计算。
2.如甲乙双方私下以任何名义达成协议,甲乙双方不仅各自向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居间费,还要各自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元。
3.如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后,乙方拒绝付款,甲方应在征得丙方同意后一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且违约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三方达成补充协议。
2.如因居间服务发生争议,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仲裁。
3.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简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方(简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居间方(简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居间合同汇总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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