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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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7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主编部门: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
2007年10月19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7年·北京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技术细则
附录一:
名词与定义
附录二:
收费公路半自动收费系统收费车道操作流程
附录三:
收费公路半自动收费系统报表格式
附录四:
电子收费设备技术要求
附录五:
联网收费IC卡安全管理技术要求
附录六:
收费土建附属设施
附录七:
IP地址分配和域名系统设计
附录八:
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联网收费工作。
开放式收费公路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时,应遵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的制定;联网收费实施和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联网收费密钥和安全交易认证等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跨省联网收费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省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的制定;联网收费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跨省联网收费的组织与协调;联网收费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立省级联网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联网收费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指导联网收费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参与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二)制定本辖区纳入联网收费路段的收费系统运行和结算管理办法;
(三)负责联网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的入网测试和认证;
(四)依照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省级联网收费密钥的管理和安全认证;
(五)负责联网收费日常拆分、结算、运行参数和管理中心系统网络的管理工作;
(六)发行和管理通行券(卡)、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
(七)提供联网收费数据的查询业务;
(八)组织联网收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协调、仲裁联网收费运营中的问题以及组织联网收费稽查工作;
(十)其他工作。
第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参与并做好联网收费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在有条件的大区域经济区内的省应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实现跨省联网收费。
第十条省级联网收费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站(点)的设置除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的高速公路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时,其位置应设置在省际交界处附近,并由相邻两省联合建设。
具体位置由相邻两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二)当高速公路封闭式收费站与其连接线的开放式收费站间的距离小于50公里时,应合建收费站(点),不得各自建站;
(三)大中城市周边的收费站应设置或预留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
第十二条联网收费系统和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应符合国家、交通行业标准和本技术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和主干通信网等公用部分的设施宜统一建设,通信网络应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
联网收费各层局域网应选用高速网络技术,服务器、电源、网络等关键设备,宜采用热备份工作方式。
为确保数据安全,数据异地备份中心应与管理中心同步建设。
第十四条省级联网收费区域内宜采用统一的收费应用软件。
对于各路段收费应用软件的设计文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交管理中心审核和备案。
第十五条省级联网收费区域内的密钥和安全体系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省级联网收费密钥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除下列部分必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测试外,其余应经过管理中心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车道控制机、电子标签、读写天线等关键设备;
(二)收费应用软件;
(三)其他需要检测的关键设备。
第十七条对于收费系统升级、改造的,应按本技术要求第十六条的规定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联网收费应按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进行收费。
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其计重收费基准费率不得高于按车型计费基准费率标准。
第十九条同一联网收费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类型和数据格式的通行券(卡)。
通常选用可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IC通行卡、一次性纸质磁性通行券和纸质二维条形码通行券。
第二十条联网收费采用的非现金付费卡和电子标签必须具有通用性。
非现金付费卡应符合JR/T0025.1~10-2005《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有关规定。
电子不停车收费应符合GB/T20851系列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通常采用封闭式。
收费方式可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或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
当采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时,其系统应与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相兼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做好非现金付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联网收费的通行券(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系统用卡由管理中心或经管理中心授权的单位统一发行。
X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行。
第二十三条车辆用户使用通行券(卡)、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应遵守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通行券(卡)、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
第二十四条车辆用户通过收费道口不能提供有效入口通行券(卡)的,应按照联网收费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后,应向车辆用户出具通行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规范收费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收费设施和通信设施完好、稳定、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二十七条联合建设的收费站(点)应一次性完成收费和发放入口通行券(卡),减少缴费车辆停车次数,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
(一)易引发争议的收费处理操作过程;
(二)收费广场和出、入口车道的收费秩序。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管理中心应及时对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予以调整。
(一)新建路段加入;
(二)收费权终止;
(三)通行费费率变更;
(四)其他情形。
第四章拆分与结算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应按照“准确、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路段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额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收费公路网多义性路径情况,制定拆分和结算的协议或约定,并对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结算。
第三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在下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行费的拆分和结算。
(一)现金通行费的结算周期为三个法定工作日;
(二)非现金和电子付费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
在拆分和结算完成后,管理中心应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清算银行提交通行费划款指令。
联网收费清算银行的选择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清算银行应建立通行费收入核对机制,确保通行费结算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三十三条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报表等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理中心系统和通信网络安全、稳定地运营,确保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将相关数据保存,并报告管理中心处理;涉嫌违规的,管理中心应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联网收费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经常检查,发现计算机病毒,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切实做好联网收费系统病毒的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信息进行安全稽核,严防信息被非法增加、删改或复制;对系统信息中的敏感数据单元应采取特殊加密措施,确保收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可靠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第三十八条收费站与管理中心间的数据传送一般采用直传模式,其通信系统应满足联网收费系统的组网要求。
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接。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查询、了解本收费公路的拆分账情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联网收费公路运行模式及运营质量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三)对存在异议的通行费结算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四)定期通报联网收费运营管理情况;
(五)其他协议和约定的服务。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纳入规定的联网收费区域;
(二)侵占、挪用通行费;
(三)截留、删除、伪造、篡改通行费收费数据;
(四)擅自发行免费凭证或减免车辆通行费;
(五)擅自超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拒绝、妨碍通行车辆使用电子支付;
(七)接受统一发行的非现金支付卡以外的其他非现金卡(券);
(八)未经批准,擅自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或擅自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
(九)未在收费站或标识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规定内容的公告牌及联网收费标识;
(十)其他扰乱联网收费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其它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联网收费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联网收费稽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高收费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管理中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清算银行未按时履行职责,导致清算工作延误的,应按照联网收费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技术要求,制定本辖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技术细则
第一章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
1.1收费制式
收费制式的选择主要依据收费公路的建设标准、规模、投资水平以及运营管理的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地区路网和交通特点对收费制式进行合理选择与确定。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一般采用封闭式收费制式。
1.2联网收费的目的及所需具备的前提条件
联网收费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高速公路和其他全部控制出入的收费公路(含通路)网(简称收费路网)中,归属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路段(桥)因独立收费各自设置封闭的收费设施,造成收费路网中出现众多不合理主线站等问题,以提高收费路网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率,降低交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最大程度地发挥路网综合效益。
1.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的原则。
2.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工作,制定联网收费的政策和技术要求,监督检查联网收费的实施和运营管理,负责全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密钥和安全交易认证标准,组织和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收费工作等。
3.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联网收费工作,编制联网收费规划,组织设计和实施监督检查联网收费运营情况,协商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收费工作。
4.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立省级联网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联网收费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组织不得成立类似机构。
5.联网收费系统中的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其收费运营管理模式必须适应本技术要求中提出的联网收费运营管理模式、操作流程的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本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更为详细和切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联网收费运营管理模式、操作流程。
6.实行联网收费的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其收费系统的技术标准必须统一。
7.联网收费需要统一和特别关注的若干技术问题:
(1)车型分类标准统一。
(2)收费方式、付款方式统一。
如果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含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需要设置统一发行和管理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的机构。
(3)收费处理方法、各种特殊事件处理方法统一。
如:
对欠费车、违章车、无券车、“U”形行驶车、超时行驶车等收费操作流程应统一等。
(4)联网收费通行券(卡)类型和编码格式,以及通行券(卡)读写设备技术规格应统一。
(5)联网收费系统中各级系统的硬件结构及配置应基本统一,IP地址应统一规划。
(6)联网收费系统各级应用软件应基本统一,通行券(卡)读写设备、收费车道、收费站、路段收费分中心和管理中心各级之间数据传输格式和协议的统一,以及联网收费清分、结算软件的统一和安全尤其重要。
(7)当收费路网内出现多义性路径问题、且涉及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济利益时,应采用最经济合理的措施解决行驶路径及确定通行费分配比例的问题。
(8)联网收费系统规模扩大后,应妥善解决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9)联网收费系统逐渐扩大规模或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退出联网收费系统的过程中,应努力减少对运行中收费系统的干扰或扰动,并应努力保护已有投资,避免浪费。
1.3联网收费的范围
1.省内区域联网收费
由于受路网建设进程、现有收费系统改造、路网布局和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实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收费困难较大的,可实施省内区域联网收费。
省内区域联网收费是指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收费路网分解成若干个区域,在区域内实行联网收费。
(1)按地理分布划分。
例如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大城市周围路网划分为一个区域,相邻区域之间应设置合建收费站加以分隔。
(2)按建设时程划分。
将建成通车和收费期限相近的路段(桥)联网收费。
2.省域联网收费
省域联网收费是指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全部(或大部分)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仅在省界处设置主线收费站。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对现有收费设施应根据联网收费的技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3.跨省(区、市)国道主干线联网收费
在一定社会经济背景下,可将国道主干线分属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段建管的高速公路组成一个跨省(区、市)国道主干线收费区域路网,实施封闭式联网收费。
例如跨省市国道主干线京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4.跨省(区、市)区域联网收费
在条件许可时,将国家重点发展的区域经济圈内的高速公路网实施跨省(区、市)区域联网收费。
例如长三角、京津冀、泛珠三角、东三省、川渝等区域经济圈。
1.4主线收费站的布设原则
1.采用省域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除起讫点外,原则上除受地形严格限制外,只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附近设置合建省界主线站。
2.当高速公路连接线为封闭的公路(或城市道路),且高速公路封闭式收费站与连接线的开放式收费站的间距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时,应采用合建收费站。
3.两个联网收费区域中的两条高速公路相交处需要设置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时,在满足互通立交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采用双Y型或双喇叭型等互通立交形式,在匝道上设置合建收费站。
4.省界主线站:
在具备设站条件的前提下应在两省交界处附近的适当位置合建一个主线收费广场,两省各自管理出口一侧的半幅收费广场。
每个收费亭内需安装入口和出口的两套车道收费设备,由一个收费员操作,在完成自已收费的同时代对方发通行券。
当省界处受地形条件等限制,不宜采用合建一个主线收费广场时,可在自己省内各建出口一侧半幅主线收费广场,并宜建上下行之间迂回通道。
各建半幅主线收费广场的车道操作与合建站相同。
两个半幅主线收费广场的间距应尽可能短,以降低系统投资、运营成本和收费管理难度。
1.5车型分类与识别
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交通量以收取尽可能多的通行费和提高收费效率,必须对车辆类型进行合理分类。
鉴于我国的车型构成比较复杂,为降低收费系统的投资和营运成本,目前制定的分类标准仍着眼于人工识别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的联网收费系统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03),见表1-1。
仍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车型分类标准的联网收费系统应制定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转换为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表1-1
类别
车型及规格
客车
货车
第1类
≤7座
≤2t
第2类
8座~19座
2t~5t(含5t)
第3类
20座~39座
5t~10t(含10t)
第4类
≥40座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第5类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注:
当单车拖拽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对于施行计重收费的省(区、市),可以对载货类机动车(以下简称“货车”),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判定其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而分类(“正常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车辆”等两种)计取车辆通行费。
具体分类情况详见《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
1.6收费标准的制定
1.车型收费
(1)联网收费区域内的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路段(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法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公路法》第63条的规定提出各自路段(特大桥、长大隧道)的收费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联网收费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额表。
(2)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拟订收费标准方案时,必须兼顾公路使用者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双方的利益。
应当根据使用者的支付能力和意愿、收费公路所能提供的通行便利程度、预测的交通量水平、公路建设所需的贷款或投资规模、贷款利率或投资回报率水平、预期的收费期限和还贷期限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费率。
(3)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法与步骤
①确定所采用的车型分类方案
②确定各车型之间的收费系数
根据不同车型车辆行驶公路(桥、隧)所获效益的水平差别、不同车型车辆使用公路时对公路(桥、隧)的占用和破坏水平,制定出不同车型之间的收费系数。
③计算基准车型车辆单位里程的费率
所谓基准车型系指收费系数为1的车型,一般指7座以下小客车所属的车型。
计算基准车型车辆单位里程的费率时,要根据车辆行驶本收费公路(桥、隧)所获效益(运输成本降低效益、旅客时间节约效益和交通事故减少效益)、各年度的预测交通量水平、投资或贷款数额、投资回报率或贷款利率、各年度的预测营运成本水平以及法定的收费年限等因素制定出保障上述交通量水平的基准车型单位里程的费率。
④计算各车型车辆单位里程的费率
依据基准车型车辆单位里程的费率,根据已确定的各车型之间的收费系数,即可计算出各车型车辆单位里程的费率。
各车型车辆费率的制定应首先考虑公路用户获得效益后可接受的费率水平,对由于多种原因可能造成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或回报率较低的预期效果,可以从其它方面进行补偿或对项目进行重新审验。
2.计重收费
(1)重新核定试行计重收费后新的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
1基本费率标准的确定
计重收费将改变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计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收通行费,使其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均发生变化。
对实施计重收费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在既有按车型分类费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情,重新确定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的基本费率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确定基本费率标准时,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a.确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标准和单位的统一。
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开放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车次计。
b.确保按照新的费率标准试行计重收费的初期,总收费额与原有收费水平持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严禁借机提高收费标准。
c.确保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有所下降。
d.确保空车、轻车的总体收费水平明显下降。
e.对于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合法装载的重车,要确定合理的收费系数,逐步降低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
f.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要科学合理的确定收费系数,逐步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体现其对过度使用公路的合理补偿。
(2)根据车辆车货总重合理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正常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
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试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要求计算确定。
a.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
b.开放式收费公路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8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的100%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8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的80%计收。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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