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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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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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土地登记业务
工
作
程
序
国有划拨土地登记程序
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㈠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
㈡申请人身份证或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委托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㈢政府批文;
㈣划拨土地决定书;
㈤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㈥有土地证的提供原件;
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㈧地籍调查表(暂不提供);
㈨用地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或承诺书;
㈩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地籍调查:
城区国有所负责城区内(依二次调查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登记的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勘丈、组织四邻签字、完善地籍调查表、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薄(卡)、税费的缴纳核算等(7个工作日)。
三、权属审核:
地籍测绘管理股进行权属审核(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城区国有所重新完善。
四、会审、审批:
初审认为合格的提交局集体会审(2个工作日),会审通过的由地籍测绘管理股报县政府主管县长签批(无时间限制)
五、登记、制证:
主管县长签批后,地籍测绘管理股登记、制证,报县政府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报局办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4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
登记程序结束后,通知“窗口”领证,由“窗口”负责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并做好签收手续(1个工作日)。
七、归档:
地籍测绘管理股负责整理档案,编写目录,打印页码,装订归档,移交档案室。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㈠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
㈡申请人身份证或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委托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㈢政府批文
㈣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契税发票和绿地与道路款发票;
㈤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㈥有土地证的提供原件;
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㈧地籍调查表(暂不提供);
㈨用地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或承诺书;
㈩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地籍调查、地价评估:
城区国有所负责城区内(依二次调查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登记的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勘丈、组织四邻签字、完善地籍调查表、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薄(卡)、税费的缴纳核算等(7个工作日)。
土地勘测评估所负责地价评估、认证和规费的缴纳核算,大宗地的勘测定界等(4个工作日)。
城区国有所为主办单位,两单位同步实施。
三、权属审核:
地籍测绘管理股进行权属审核(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城区国有所重新完善。
四、会审、审批:
初审认为合格的提交局集体会审(2个工作日),会审通过的由地籍测绘管理股报县政府主管县长签批(无时间限制)
五、登记、制证:
主管县长签批后,地籍测绘管理股登记、制证,报县政府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报局办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4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
登记程序结束后,通知“窗口”领证,由“窗口”负责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并做好签收手续(1个工作日)。
七、归档:
地籍测绘管理股负责整理档案,编写目录,打印页码,装订归档,移交档案室。
补证或继承登记程序
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㈠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
㈡申请人身份证或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委托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㈢继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公证书、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的放弃声明;
㈣补证的需提供补证承诺和公告;
㈤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地籍调查、地价评估:
城区国有所负责城区内(依二次调查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登记的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勘丈、组织四邻签字、完善地籍调查表、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薄(卡)、税费的缴纳核算等(7个工作日)。
土地勘测评估所负责地价评估、认证和规费的缴纳核算,大宗地的勘测定界等(4个工作日)。
城区国有所为主办单位,两单位同步实施。
三、权属审核:
地籍测绘管理股进行权属审核(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城区国有所重新完善。
四、会审、审批:
初审认为合格的提交局集体会审(2个工作日),会审通过的由地籍测绘管理股报县政府主管县长签批(无时间限制)
五、登记、制证:
主管县长签批后,地籍测绘管理股登记、制证,报县政府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报局办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4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
登记程序结束后,通知“窗口”领证,由“窗口”负责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并做好签收手续(1个工作日)。
七、归档:
地籍测绘管理股负责整理档案,编写目录,打印页码,装订归档,移交档案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㈠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㈡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批表;
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㈥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地价评估结果备案表或审查意见;
㈦以出让土地抵押的,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契税票(原件核对后退回);
㈧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有政府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土地出让金交纳金额;
㈨以集体土地抵押的,须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依法处置土地的书面意见;
㈩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地上有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供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未办理预售登记证明;
(十一)以地上房屋和其它附着物抵押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供房屋和其它附着物抵押他项证书复印件;
(十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十三)抵押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分割抵押的须提供用地现状平面图并注明抵押位置;
(十四)抵押人出具的抵押权实现时间同意依法处置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意见;
(十五)以共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须提供共有土地使用者书面同意意见;
(十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
土地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抵押资料的审核,组织签订抵押合同(10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估: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认证等(4个工作日)。
土地市场服务中心为主办单位,两单位同步实施。
四、审批:
经审核认为符合抵押条件的,报分管局长签批(3个工作日)。
五、登记、制证:
分管局长签批后,土地市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制证(2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
抵押登记程序结束后,将土地抵押权证书交“窗口”,由“窗口”负责通知抵押权利人领取土地抵押权证书,并做好签收手续(1个工作日)。
七、归档:
土地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档案,编写目录,打印页码,装订归档。
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程序
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㈠划拨土地(个人住宅)转让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签订转让审批表(转让申请、受让申请、转让合同);
3、土地使用证原件,过户后的房产证;
4、政府批文;
5、规划许可证
6、提供土地估价报告;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㈡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须提交资料
1、签订转让审批表(转让申请、受让申请、转让合同);
2、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
3、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土地评估报告;
6、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原件;分割转让的,须提供分割转让方案或协议原件并附分割平面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法院裁定转让的,须提供法院的裁定、协助执行书;
7、转让方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股份制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
8、出让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或协议书原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地籍调查、地价评估、签订合同:
城区国有所负责城区内(依二次调查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登记的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勘丈、组织四邻签字、完善地籍调查表、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薄(卡)、税费的缴纳核算等(7个工作日)。
土地勘测评估所负责地价评估、认证和规费的缴纳核算,大宗地的勘测定界等(4个工作日)。
土地市场服务中心负责转让资料的审查、转让手续的办理、规费的缴纳核算等(3个工作日)。
土地市场服务中心为主办单位,三单位同步实施。
三、权属审核:
地籍测绘管理股进行权属资料审核(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土地市场服务中心重新完善。
四、会审、审批:
初审认为合格的提交局集体会审(2个工作日),会审通过的由地籍测绘管理股报县政府主管县长签批(无时间限制)
五、登记、制证:
主管县长签批后,地籍测绘管理股登记、制证,报县政府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报局办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4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
登记程序结束后,通知“窗口”领证,由“窗口”负责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并做好签收手续(1个工作日)。
七、归档:
地籍测绘管理股负责整理档案,编写目录,打印页码,装订归档,移交档案室。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程序
一、“窗口”受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权利人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1个工作日)。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者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政府申请;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者
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属于集体单位使用的土地由单位申请;属于个人使用的宅基地由个人来申请。
(三)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户口迁回乡、村落户人员,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5、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所有权人法人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登记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3、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或证明材料;
4、批前公示及批后公示;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资料
1、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4、乡(镇)建设中心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5、批前公示及批后公示;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地籍调查:
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负责地籍调查、资料集体、档案建立等(7个工作日)
五、权属审核:
地籍测绘管理股进行权属资料审核(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重新完善。
六、会审、审批:
初审认为合格的提交局集体会审(2个工作日),会审通过的由地籍测绘管理股报县政府主管县长签批(无时间限制)
七、登记、制证:
主管县长签批后,地籍测绘管理股登记、制证,报县政府加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报局办加盖×××国土资源局公章(4个工作日)。
八、颁发证书:
登记程序结束后,通知“窗口”领证,由“窗口”负责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并做好签收手续(1个工作日)。
九、归档:
地籍测绘管理股负责整理档案,编写目录,打印页码,装订归档,移交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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