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职业健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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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职业健康
1、职业危害申报
公司对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
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有害作业岗位、人数、检测和体检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代码检索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
代码范围
生产性粉尘
FC1~FC14
化学
毒物
金属及其化合物
HX1~HX16
类金属及其化合物
HX17~HX21
刺激性气体
HX22~HX30
窒息性气体
HX31~HX35
酸、碱
HX36~HX40
有机溶剂
HX41~HX53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
HX54~HX65
酚、醇、醚类化合物
HX66~HX73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HX74~HX82
油类、合成树脂
HX83~HX93
农药及药物
HX94~HX103
其他
HX104~HX113
物理性因素
WL1~WL9
生物性因素
SW1~SW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代码
粉尘
FC1
矽尘
FC2
煤尘(游离SiO2含量<10%)
FC3
石墨尘
FC4
炭黑尘
FC5
石棉尘
FC6
滑石尘
FC7
水泥尘(游离SiO2含量<10%)
FC8
云母尘
FC9
陶瓷尘
FC10
铝尘(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FC11
电焊烟尘
FC12
铸造粉尘
FC13
棉尘
FC14
其他粉尘
代码
化学毒物
HX1
铅及其化合物(不含四乙基铅)
HX2
汞及其化合物
HX3
锰及其化合物
HX4
镉及其化合物
HX5
铍及其化合物
HX6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
HX7
钡及其化合物
HX8
钒及其化合物
HX9
铀及其化合物
HX10
铬及其化合物
HX11
镍及其化物(不含羰基镍)
HX12
四乙基铅
HX13
羰基镍
HX14
氧化锌
HX15
有机锡
HX16
磷及其化合物(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除外)
HX17
磷化锌
HX18
磷化铝
HX19
氰化钠、氰化钾
HX20
砷及其化合物(不含砷化氢)
HX21
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
HX22
甲醛
HX23
氮氧化合物
HX24
碳酰氯(光气)
HX25
二氧化硫
HX26
氨气
HX27
氯气
HX28
硫酸二甲酯
HX29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
HX30
一甲胺
HX31
硫化氢
HX32
磷化氢(膦)
HX33
一氧化碳
HX34
砷化三氢(胂)
HX35
氰化氢
HX36
氟化氢
HX37
硫酸
HX38
硝酸
HX39
盐酸
HX40
氢氧化钠
HX41
苯
HX42
甲苯
HX43
二甲苯
HX44
正己烷
HX45
汽油
HX46
二硫化碳
HX47
二氯乙烷
HX48
三氯甲烷(氯仿)
HX49
氯乙烯
HX50
氯丙烯
HX51
三氯乙烯
HX52
氯丁二烯
HX53
四氯化碳
HX54
苯胺
HX55
N-甲基苯胺
HX56
N-异丙基苯胺
HX57
对硝基苯胺
HX58
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
HX59
二苯胺
HX60
二甲基苯胺
HX61
联苯胺
HX62
硝基苯
HX63
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HX64
二硝基甲苯
HX65
三硝基甲苯
HX66
苯酚
HX67
对苯二酚
HX68
多氯酚(含五氯酚)
HX69
硫氯酚
HX70
甲醇
HX71
乙醇
HX72
醚类化合物
HX73
氯甲醚
HX74
多氯联苯
HX75
氯化萘
HX76
多氯萘
HX77
醌
HX78
蒽醌
HX79
吖啶
HX80
菲
HX81
荧光素
HX82
荧光增白剂
HX83
油彩
HX84
柴油
HX85
煤油
HX86
蒽油
HX87
木酚油
HX88
松节油
HX89
润滑油
HX90
焦油
HX91
环氧树脂
HX92
尿醛树脂
HX93
酚醛树脂
HX94
有机磷类农药
HX95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HX96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HX97
杀虫脒
HX98
溴甲烷
HX99
六氯苯
HX100
氯丙嗪
HX101
氯噻嗪
HX102
酚噻嗪
HX103
异丙嗪
HX104
聚氯乙烯
HX105
丙烯酰胺
HX106
丙烯腈
HX107
肼类化合物(含肼)
HX108
二甲基甲酰胺
HX109
沥青
HX110
焦炉逸散物
HX111
肥皂添加剂
HX112
合成清洁剂
HX113
丙酮
HX999
其他化学物
代码
物理因素
WL1
高温
WL2
噪声
WL3
局部振动
WL4
高气压
WL5
低气压
WL6
高湿
WL7
紫外线
WL8
激光
WL9
电离辐射(α、β、γ、χ射线等,包括放射性物质可能产生的各种射线)
代码
生物性因素
SW1
炭疽
SW2
森林脑炎病毒
SW3
布鲁式杆菌
SW4
嗜热性放线菌
SW5
寄生虫类:
螨、羌、蚤
附表:
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记录
职业危害场所
职业危害
因素名称
职业危害来源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检测日期
处置车间
其他粉尘
物料传送带
8
2015.11.6
处置车间
高温
回转窑
8
2015.11.6
利用车间
酸雾
电解
7
2015.11.6
锅炉房
高温
锅炉
2
2015.11.6
合计
17(不重复)
附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视、防护设施检查记录
江西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月检查记录表
部门:
年月日
序号
区域或设备设施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1
回
收
车
间
起重设施(行车)
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
装载机、叉车
行驶、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
板框压滤机
运行及保养情况
2
利
用
车
间
铜萃取线萃取箱
是否存在损坏现象
是□否□
镍萃取线萃取箱
是否存在损坏现象
是□否□
铜、镍电积槽
是否存在损坏现象
是□否□
高频电源开关
运行中电损耗情况
紧急淋浴洗眼装置
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是□否□
3
处
置
车
间
天然气中转站
是否存在漏气及生锈现象
是□否□
回转窑
运行状态、窑砖情况
高温焚烧炉
点火装置、炉砖及运行情况
布袋收尘装置
运行情况及布袋是否破损
是□否□
干法脱硫装置
运行状况及效果是否正常
是□否□
4
水
再
生
系
统
自卸式刮片离心机
运行状况及保养情况
冷却塔
运行情况及冷却效果
紧急淋浴洗眼装置
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是□否□
5
锅炉房
锅炉筒体
是否存在鼓包
是□否□
锅炉炉膛内衬
是否有耐火砖脱落
是□否□
锅炉保温设施
是否生锈腐蚀及脱落
是□否□
锅炉烟气水冷设施
是否运行正常
是□否□
6
储
罐
区
罐体、浮标
是否腐蚀破损或失灵
是□否□
输送泵
是否能正常工作或漏液
是□否□
紧急淋浴洗眼装置
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能正常使用
是□否□
7
原
料
仓
库
地面
是否有破损泄漏现象
是□否□
溶液收集池
是否有破损泄漏现象
是□否□
起重设施(行车)
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
异常情况处理措施详情:
巡查人员: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单位:
江西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XXX日期:
2015年10月14日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
江西XXX工业园区
工作场所地址
江西XXX县工业园区
企业类型
大中小微
行业分类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无
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专职
1
兼职
6
劳动者总人数
92
职业病累计人数
0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类有无
接触人数
8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17
化学物质类有无
接触人数
7
物理因素类有无
接触人数
10
放射性物质类有无
接触人数
其他有无
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
(可重复)
接触人数(不重复)
因素人数
处置车间
其他粉尘
8
8
高温
8
利用车间
酸雾
7
7
锅炉房
高温
2
2
合计
17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2.1.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2.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XX发〔2015〕20号
关于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2015年1月20日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公司职业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环部办公室。
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1、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为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其内设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临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烧锅炉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电解锂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氟及其化合物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回转窑、烧锅炉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浓硫酸、盐酸的使用以及酸雾的产生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浓硫酸、盐酸的使用以及酸雾的产生。
2、电光性眼炎:
电焊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氟化氢使用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XXXX发〔2015〕21号
关于印发《2016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
为了做好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2016年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请各有关部门、车间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2016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江西省广德环保科技股份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职业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高温、有害身体健康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
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
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
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
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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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企业 安全 标准化 职业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