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人大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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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人大教材
第一讲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本讲稿所用的法律文件的简称,请参照教科书“法律文件略语”
推荐教科书:
(1)江伟主编、邵明副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邵明著:
《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江伟主编、肖建国副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一讲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
第一部分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构成1
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性1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构成2
第二部分自力救济:
自决与和解2
一、自决2
二、和解2
第三部分社会救济:
调解与仲裁3
一、调解3
二、仲裁7
第四部分公力救济:
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11
一、行政裁决11
二、民事诉讼11
附录: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14
第一部分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构成
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性
民事纠纷,或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等,因侵权、违约或其他事由而发生,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性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民事性
3.可处分性(民事私益纠纷)
(二)民事私益纠纷与民事公益纠纷
民事公益纠纷包括:
(1)传统民事公益纠纷,主要是有损公益的合同无效纠纷和人事纠纷;
(2)现代民事公益纠纷,比如公害纠纷、消费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
在民事诉讼中,处理民事私权纠纷必须适用处分主义与辩论主义,而处理民事公益纠纷则应适用职权干预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构成
自力救济自决、和解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救济调解、仲裁
公力救济行政裁决、民事诉讼
第二部分自力救济:
自决与和解
一、自决
(一)自决的含义
自决:
当事人一方自行来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
在现代法治社会,
(1)当事人能够使用的须是法律允许的“自决”方式(为什么?
)。
(2)法律禁止当事人采用强制性的“自决”。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中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刑法》第238条确立了“非法拘禁罪”,其中包括“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决的方式
1.当事人的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采取此种自决方式,应当符合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
2.权利人可以自力行使民事实体法上的救济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问题:
采取此种方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权利人怎么办?
二、和解
(一)理解和解
“和解”,又称“协商”,是以“和”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
自由平等协商、相互妥协和平解决纠纷(即达成和解协议)
(二)和解的基本性质
1.高度的自治性【依照纠纷双方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裁决纠纷,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纠纷双方主体的意思自治。
】
2.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即不必严格依据程序规范进行和解,也不必严格依据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
】
(三)和解的基本原则
1.基本合法原则【遵守法律强行规范、遵循公共利益和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和解协议无效。
】
比如,不得通过和解来解决合同是否无效的争议;纠纷双方主体改变法定的归责原则或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等,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
2.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其间不得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内容,否则纠纷主体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和解协议。
】
(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在法律效力上有许多一致之处】
1.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2.和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行力、确认力或形成力等。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撤诉)。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公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依法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则有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须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由该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须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并由该登记机关颁发相关证书。
第三部分社会救济:
调解与仲裁
一、调解
(一)调解的含义和性质
调解的方式——“调”:
“言”与“周”。
调解的结果——“解”:
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或协议(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调解人——中立的第三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
遵循调解的性质和原则。
我国现行的调解种类和制度:
法院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劳动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消费者协会调解、公证机构调解、公证协会调解、律师协会调解、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国国际商会调解等。
调解的性质
1.调解人的居中性【“一碗水端平”】
2.高度的自治性【尊重纠纷主体的合意,只能“调”而不得强行解决】
3.非严格的规范性【不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纠纷解决意见》第17条:
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世界范围内,调解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诸多国家也制定了有关调解的法律。
我国人民调解、法院调解、劳动调解等,其法制化水平也很高。
调解的意义:
不伤和气,维护或增进原有关系或秩序→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法律规定:
对人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失败的才能进行诉讼审判。
(二)法院调解
1.我国现行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9条确立了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第八章就调解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易程序规定》、《纠纷解决意见》等有关司法解释对调解也做了具体解释。
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原则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法院调解应当遵行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
调解协议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和是非明确的基础上。
(2)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3)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4)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5)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法院调解书与当事人调解协议不一致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
(6)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产生契约的效力;经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7)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若调解书存在违反合法原则、自由与公平原则,虽不得上诉,但当事人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获得救济。
(8)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关于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评析
民事诉讼中,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应当适当分离合理配合。
一个可选择的方案是:
先调后审,调解程序前置——
◆对于离婚、亲权等人事诉讼案件应当先调解后审判。
◆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虽不得强制先行调解,但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调解。
讨论:
下列民事案件为什么规定先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14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1.基本合法原则
2.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
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是在遵循基本合法原则的前提下才予适用
讨论:
民事纠纷为什么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
(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2.调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则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行力等。
讨论:
上述的转化程序解决什么问题?
转化程序——
(1)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基本合法、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调解书,则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行力等。
(2)在仲裁中,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执行力等。
(3)请求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简称《纠纷解决意见》)第20条的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既判力、执行力等。
(4)申请支付令。
根据《纠纷解决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申请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37条和《纠纷解决意见》第12条的规定,对于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可以申请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制作公证调解协议,从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起诉(也可申请仲裁):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或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的(即发生争议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等。
问题是,是就调解协议还是对原纠纷或原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呢?
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多未做出明文规定。
不过,《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起诉。
邵明认为,其一,若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根据该协议可以提起诉讼(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等有既判力的调解书除外);其二,若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调解与和解程序中使用过的证据、对事实所做过的陈述和自认等,其可采性或可适用性在以后的仲裁或诉讼中将被剥夺或被限制。
《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和《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0条均有如此规定。
《纠纷解决意见》第19条中规定,从事调解的机关、组织、调解员,以及负责调解事务管理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五)调解书的纠正
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和公证调解协议,违反调解的基本原则,如何纠正?
1.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并未规定纠正的程序。
邵明:
《仲裁法》赋予调解书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可以比照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处理(法院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起诉)。
2.对生效的法院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为由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解释》第30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法院发现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起再审。
3.对公证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公证处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处也应予以更正(《公证法》第39条)。
二、仲裁
(一)理解仲裁和仲裁的性质
“仲”:
“居中”。
“仲裁”:
居中裁决。
仲裁包括:
(1)自愿仲裁(基于仲裁协议)。
其裁决具有终局性;
(2)强制仲裁(基于法律规定),其裁决缺少终局性。
仲裁的性质
(1)民间性
◆仲裁机构:
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员:
非国家公务人员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无权以国家公权力强制解决纠纷
民间性决定
仲裁机构之间的平等性:
没有级别管辖;无法提起上诉;通常是一裁终局
(2)自治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或程序主体权。
◆在自治性方面,仲裁与和解、调解有所不同。
比如,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能否达成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但在仲裁中即使纠纷主体没有达成合意,仲裁机构也有权做出裁决。
(3)法律性
◆仲裁与民事诉讼或法院存在着诸多联系。
民事诉讼或法院一方面支持仲裁,比如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财产或行为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来获得救济,法院也以此等方式监督仲裁。
另外,《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即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民事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执行力、确认力、形成力和预决效力等。
民间性、自治性:
仲裁的本质属性。
法律性:
仲裁的附从属性;使仲裁制度化,保障仲裁更有效地发挥其特有优势。
(二)自愿仲裁──通常仲裁:
有仲裁协议
1.自愿仲裁的适用范围:
“可仲裁性”
民事纠纷的可仲裁性与可诉性:
一致与相异
◆一致:
有可诉性和可仲裁性: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相异:
有可诉性,无可仲裁性: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仲裁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法院才可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的,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默示管辖)。
2.一裁终局制度与当事人救济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就生效,具有既判力。
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法定理由基本一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强制执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第63条、第71条,《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58条,《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或裁定不予执行的,则当事人之间的原纠纷仍未得到解决,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邵明认为,当事人也可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原纠纷。
(三)特殊仲裁一:
劳动仲裁(无需仲裁协议)
◆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起诉。
和解、调解并非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劳动仲裁的补救方式或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主要有:
1.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当事人仲裁申请,但是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特殊仲裁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无需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77条中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立法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国家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的政策,作为处理通常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法》一部不考虑相关的国家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明确要求有仲裁协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既判力、执行力等)。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五)特殊仲裁三:
人事仲裁
◆我国《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从法理上说,上述争议中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才适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部分公力救济:
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
一、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立法规定(见教科书)
(二)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应当采取法律明定原则
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通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或公益性,比如有关专利、商标、公害、反垄断、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等。
(三)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程序的正当化
1.行政裁决程序应当吸收正当程序保障原理
行政裁决程序“正当化”或“准司法化”:
对审、陈述权或辩论权、回避等。
阅读: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2.维护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解决民事纠纷和处理其他事项的公力救济机制。
民事争讼案件
民事审判案件
民事案件民事非讼案件
民事执行案件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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