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现实考察及合法性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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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现实考察及合法性构建
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现实考察及合法性构建
关键词:
诉前禁令制度现实考察合法性构建
内容提要:
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钻研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实证考察。
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从合法性程序的角度对于该制度的设计入行了钻研。
在全面归顾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立法后对于引进该制度的学理原入行了深入剖析,指出诉前禁令拥有程序法的性质。
绝管目前我国立法存在良多缺点,但实践中经过各地法院的不断探索,对于1些好的措施,如听证程序、审查内容等已经构成融会之势。
基于对于合法性程序拥有的普遍认同的核心要素,对于今后我国诉前禁令制度的发铺作了建设性设计。
创造以及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依附于其上的时间性特色象征着任何对于其维护的拖延都会给权力人带来重大乃至是难以填补的损失。
不少时候,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净化市场,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
但于诉讼程序繁杂,枉费光阴,等到权益人拿到生效裁决时,可能已经经错过了市场发育的最好时代。
诉前禁令制度的设立就是针对于此种情景,给权益人开拓的1条司法维护的绿色通道。
我国自加进WTO以来,对于专利法等相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入行了重大修改,其中有关诉前禁令的划定也散见于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律当中,但这些划定比较原则,操纵性较差,此诱发了理论界的反思,发生了不少有见地的观点。
但同时亦有不足,如对于该制度的钻研范式比较单1,缺少对于有关题目的现实考察,没有依据其程序法的性质入行合法性的探讨等。
而这些题目瓜葛到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运行和今后如何改造,这也是需要论述的宗旨。
1、诉前禁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定义,禁令是指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依据权力人的申请,在对于争议事项入行全面审理以前,法官责令极有可能侵权的当事人执行某种行径,或者制止必然行径的命令。
[一]现代意义上的禁令源于英国衡平法院的特殊营救,是为增补普通法法院给予的法律营救不足,而依法院自裁量权给予的营救。
因为普通法的营救手腕1般是侵害赔偿,而且只能在诉讼收场后实现。
从权力人发现权力被损害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裁决,侵权行径仍在继承,这对于权力人而言是不公的。
于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称许授予1项禁令,以避免未来背抗良知的背法行径产生。
[二]诉前禁令是禁令的1种,是指在诉讼前,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有可能侵权的被申请人不为或者住手某种行径的命令。
[三]
诉前禁令制度在我国立法的基本情况
一九八四年、一九九二年我国前后加进《维护产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维护文学以及艺术作品公约》。
依据《巴黎公约》第一0条的划定,对于于“非法带有商标或者厂商名称”、“假冒原产地以及生产者标记”以及“分歧法竞争行径”3类侵权行径,我国有保证权力人采纳适量的法律补救措施对于侵权行径予以有效阻挠的义务。
依据《伯尔尼公约》第三六条的划定,我国有义务采纳必要措施来阻挠侵权行径以维护作者对于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力。
诉前禁令即属于这里的“适量的法律补救措施”以及“必要措施”。
可以说,诉前禁令的制度化以我国加进《巴黎公约》为动身点。
二00一年一二月一一日,我国正式加进WTO,TRIPS协议对于我国生效。
作为对于付侵略知识产权行径最有效的手腕,TRIPS协议第五0条对于“临时性措施”的划定成为我国集中式地入行诉前禁令制度化的引线。
为配合世贸协定的施行,相干知识产权法律前后入行了修改。
二00八年一二月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六条对于诉前禁令的申请、担保、裁定、消除了及侵害赔偿作了原则性划定;二0一0年二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五0条划定权力人有证据证实如不及时阻挠侵权行径将会遭到难以填补的损失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前禁令;二00二年一月《计算机软件维护条例》第二六条作了相似划定;二00一年一0月《商标法》第五七条划定权力人有证据证实如不及时阻挠侵权行径将会遭到难以填补的损失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前禁令。
最高法院也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申请人资格、管辖、证据、担保、裁定等内容作出了更加细化的划定。
好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诉前住手侵略专利权行径适用法律题目的若干划定》细化了专利法有关划定,包孕管辖、申请主体、条件、证据、担保、审查、裁定、复议、履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一条、第三0条分别划定了法院受理及审查时的参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住手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径以及顾全证据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细化了《商标法》第五七条,包孕申请人条件、证据、担保、审查、裁定、履行及收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以及法律适用规模题目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化了《商标法》第五七条,包孕申请人条件、证据、担保、审查、裁定、履行及收费等。
依据上述我国的相干划定,诉前禁令的申请必须具有两个根本前提:
1是申请人有证据证实别人正在实行或者即将实行侵略其知识产权的行径;2是如不及时阻挠会给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造成难以填补的侵害。
于适用诉前禁令偏向于对于权力人的维护,从而在主体的适用上显患上较为广泛。
于是,假设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正在实行的侵权行径的证据,仅作形势审查就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住手侵权行径,是否是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者假设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相对于于实质性的审查,即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断定出有侵权行径存在而作出裁定,是否是对于程序正义形成威逼?
于相干划定用语的恍惚性,导致了法院在对于良多条文的理解以及案件的认定上存在不合,例如对于于“即将实行的侵权行径”的认定缺少肯定的根据,对于“难以填补的损失”存在认定上的困难等题目。
引进诉前禁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法律就像语言1样,既不是独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迟缓、渐入、有机发铺的结果。
[四]1项法律制度的变动外因的作用其实不能使其1蹴而就,本身内力的推进以及长时间的历史沉淀才是其主要原。
禁令制度在我国的终极确立也是如此。
一.诉前禁令制度的法律性质是引人该制度的内在请求。
诉前禁令制度在我国最早划定于修正的知识产权法中,这很等闲使人对于其性质发生曲解,即简朴地把诉前禁令视为受害人的1项实体哀求权,而无视其在程序上的营救性以及必要性。
但是,诉前禁令是责令厉害瓜葛人为或者不为某项民事行径,本色上相似于对于某项民事行径的先予强迫履行,大陆法国家去去将其回于程序法上的行径顾全措施。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编将顾全制度中的审理裁判程序与顾全履行程序合1划定于“强迫履行”编。
[五]当然我国首先将其划定在知识产权法上,从直接的法律渊源望,是民事实体法创制了诉前禁令制度,但不能此而无视或者割裂这1程序性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自然联络。
因为非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司法解释是以《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顾全以及先予履行”为主要根据,而且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相干条文都毫无例外地使用了援引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的立法技术。
[六]可见,诉前禁令在性质上仍旧是程序法规范,是知识产权法所表达出来的1项诉讼营救措施。
[七]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拥有不可无视的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是1种无形财产权,它可以独立于载体而存在。
这1特点抉择了权力人很难通过据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力,于是与其他1些权力比拟,它更等闲遭遇损害,偷盗别人的作品遥比从保险柜里窃取别人钱财等闲。
其次,智力成果当然开发艰巨,但极易复制,依赖现代化的技术以及设备,侵权复制品在极短的时间可以不计其数地发生,而且价廉物美。
再次,知识产权是仅在法律划定的期限内受维护的权力。
任何对于其维护的拖延实质上是变相地缩短维护期,势必会伤害人们的科技创新精神。
于是,诉前禁令制度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本身特色而发生的1种程序性需求。
从中也能够望出为何禁令制度在国外除了了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还广泛适用于其他诸多法律领域,但我国目前仅限于知识产权领域。
[八]
二.法律观念的转变是禁令制度引人的原生动力。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是传统的行径模式以及法律后果的结合,人们习气于把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根据,并着重依赖事后营救的威慑力来维护权力的实现。
[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进,市场经济所请求的及时性以及效益性使人们逐渐意想到事先防范比事后营救更拥有优越性。
过往,当事人眼睁睁地望着自己的权力即将被侵略却没法阻挠,他们只有等到切实的侵害产生后,才可能为起诉找到合法的理,法院成为了1个纠错机关,而防患于未然的重担更多地落在这类行径模式自身的威慑力上。
但是,这类威慑作用去去对于行径端正的良民有效,但对于那些唯利是图的侵权者来说,它不值1提,因为现实的利益总比远远无期的审判来患上逼真。
而且,现行司法权合理扩大的请求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尤其迫切。
依据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划定,工商、专利、海关等治理机构只需具有必然的证据,便可以够作出住手侵权的抉择,乃至还可以收缴、没收侵权工具及产品。
如《商标法》第三九条划定,有关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刻住手侵权行径,而该法却没有授予法院这类权利。
与这些机构比拟,法院去去只能在裁决时请求侵权人住手侵权并赔偿损失,而不能在最有益的时机来阻挠、打击侵权行径。
所以,我国知识产权维护出现了1种怪现象,当事人甘心找工商、专利治理等部分处理,也不愿到法院往诉讼,这其中关键的1点是法院的维护措施不够。
于是,有必要对于法院的权利入行合理扩大。
2、诉前禁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全国法院实行诉前禁令的取样分析
一.3大法修改后的前3年当事人申请诉前禁令比较踊跃,法院的支撑率也比较高。
据统计,二00五年一0月前,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诉讼禁令三00件,支撑一七六件,驳归申请二三件,申请人撤归申请九八件,实际支撑率为八八.八九%。
[一0]主要原是新制度刚出台,法院的审查比较宽松,权力人的踊跃性较高。
从地区来望,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上海、江苏、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详细的受理数分别是广东一00件、山东七七件、上海四四件、江苏三三件、北京六件、浙江一件。
[一一]尤为是广东、山东两省当时对于这1制度的履行力度较大,直接导致了申请数目的增添。
二.二00五年后全国法院受理诉前禁令申请数目处于低位徘徊状况,与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的比例不调以及。
如受理禁令较多的广东法院在二00五年~二00九年之间申请数每一一年基本上在五~二四件之间波动,在该省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极少。
[一二]主要原,1是诉讼禁令的履行题目没有患上到有效解决,去去是权力人的申请患上到了满足,而被申请人的有关行径并无遭到任何遏制,影响了权力人的踊跃性;2是目前我国的垃圾专利较多,所谓的“权力人”滥用专利权排击竞争对于手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对于禁令持更为审慎的立场,在审查及担保请求上更为严格。
三.从类型上望,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著作权纠纷申请诉前禁令所占的比例较大。
如笔者所在的佛山市中级法院二00二年~二00九年共受理禁令申请一0四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八七件,占申请总数的八三.六五%,著作权纠纷一二件,占申请总数的一一.五三%。
这主要是因为时效性对于这两类权力影响很大,1些产品的外观设计拥有显著的流行季节性,更新极快;著作权客体极易复制、极易传布。
因此这两类权力人申请禁令最拥有必要性,其申请数目也天经地义多1些。
四.在结案方式上,裁定准予撤归申请的案件数目所占比例较大。
如广东法院在二00二年~二00九年之间共受理诉前禁令一六五件,其中撤归申请的有七0件,占结案数的四二.四%。
[一三]撤归申请的原,1是当事人在结案前已经经以及解,这种案件去去侵权事实比较清晰,被申请人有继承生产、销售的意愿,从而与申请人达成许可协定;2是申请人的证据不足或者权力不稳定,要么显著不相符条件,要么作出禁令后风险极大,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撤归申请。
海内法院处理诉前禁令申请在程序与尺度上的探索
一.听证:
法无划定时普遍采取
TRIPS协议第五0条第四款并未请求法院在作出诉前禁令前必须入行听证,而只是划定了于刻不容缓的情景下,在颁发诉前禁令以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并听取被申请人陈说的程序。
《若干划定》对于此题目的请求与TRIPS协议所划定的最低尺度基本1致,只划定了禁令下达后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以及为其提供复议程序。
但法院需要对于有关事实入行核查的,可以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入行讯问。
这类视情况而定的讯问与囊括当事人陈说、举证、质证等内容的听证程序显着是有判别的。
于是,从我国的立法来望,我国并未执行诉前禁令的听证制度,但这并无阴碍实践中法院对于听证程序的踊跃尝试。
据公开资料,首先将听证程序应用于诉前禁令申请审查中的是佛山市中级法院,二00二年该院共受理一0件诉前禁令申请,在作出裁定前全体入行了听证程序。
听证的内容主要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萦绕诉前禁令的必要性入行举证以及质证,然后发表争论意见。
后来,全国良多法院借鉴了这1措施,部门省市还构成为了指导性意见。
[一四]如山东、安徽等地均明确划定,必要时法院应招集当事人双方举办听证。
[一五]
二.时限:
严格请求下的灵便应用
依据《若干划定》,当事人的申请符正当律划定的,法院应该在四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于对于“审查”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故实践中法院对于四八小时的起算发生了3种不同的做法。
1是以接受当事人申请为四八小时的起算点;2是以申请人的申请经初步审查符正当律划定的形势要件时为四八小时的起算点;3是以入行实质性审查后为四八小时的起算点,实质性审查以招集双方当事人举办听证为标志。
第3种做法目前被广泛接受。
因为依据实践经验,法院接受申请后要在四八小时内作出抉择,只能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入行程序性的形势审查。
即便如此,若把四八小时的起算点定在当事人提交彻底洁备的材料时,则在四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绝管可行但还是有些仓皇;假设将起算点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当事人还需补齐材料的话,四八小时确定是不够的。
如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诉前禁令,法院接受申请人申请后,既要对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状入行审查,又要对于申请人的证据入行审查,同时还需肯定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担保数额,而要肯定担保数额又须考虑可能酿成的损失等。
显着,在四八小时内要解决这么多题目是不可能的。
三.审查:
恍惚概念下的自心证
对于于“有证据证实别人正在实行或者即将实行侵权行径”的理解,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种是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应作形势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是相符权力主体资格和被申请人是否是正在实行或者即将实行被控侵权行径即可;另1种是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相对于于实质性的审查,即从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断定出有侵权行径存在的合理性。
第1种做法应用了与诉前证据顾全相相似的尺度,其理是,对于于侵权是否是成立的断定必须通过彻底的案件程序才能作出,请求申请人在诉前提供能证实侵权行径成立的证据过于刻薄;第2种做法的理是,请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实有侵权行径存在的合理性,可以有效避免申请人滥用权力,以免无辜的被申请人遭到侵害。
对于不可填补的损失的理解,大量作出禁令的案件法官都存在以下推定:
凡申请人的权力遭到损害的事实患上以证实或者申请人已经就有效的权力遭到损害的事实具有胜诉的可能性,给申请人造成没法挽归的侵害即患上以推定。
也有的法院将不可填补的侵害视为非金钱可填补的侵害,假设被申请人正在实行或者即将实行的行径给申请人酿成的侵害可以金钱计算,并可以金钱赔偿法子补救,1般不以为拥有不可填补的侵害。
假设申请人证实被申请人的行径形成对于其非财产性利益的侵害,如对于声誉、商誉等形成不利,则难以填补的侵害即患上以证实。
另外,有的法院还会考虑被申请人将来的赔偿能力。
四.复议:
形同虚设下的绝力改正
依据《若干划定》,禁令作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1次,但并无划定入行复议的组织。
实践中出现了下列3种做法:
1是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均原合议庭复议;2是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复议;3是对于前述两种做法入行了综合改造,其做法是假设当事人申请复议时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则对于禁令裁定的复议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复议,假设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提供了新证据,则对于禁令裁定还是原合议庭复议。
在法律没有明确划定复议机关为上1级法院时,显着第3种做法比较合理。
因为作出裁定的原合议庭对于原本的材料入行复议,很可能使复议形同虚设,没法对于审查实行有效监视,假设新组成的合议庭对于裁定后出现新情况的原裁定入行复议,很可能会下降复议的效率。
3、诉前禁令制度的未来走向
如前文所述,诉前禁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法表达的程序性规范,既然如此,其未来的设计就必须以程序的合法性为核心。
理论界普遍以为程序合法性的核心要义最少应包孕介进性、中立性、对于等性、合理性、及时性等5个方面。
[一六]其应用于诉前禁令制度的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通过完美的听证程序体现介进性
诉前禁令程序改造的关键性步骤就在于引人必要的听证程序。
为了使听证作用落到实处,法官应及时招集双方当事人对于权力人的权力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点做对于比说明,认真听取被申请人的抗辩理以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同时,应该入1步明确听证制度所触及的诉讼程序、证据效劳等各方面的题目,从而使听证制度施铺有效作用。
另外,还应在听证中执行质证以及争论。
质证以及争论有助于当事人踊跃介进到诉讼程序中,也能有效避免司法的专横与擅断,解除了当事人的不满以及疑虑,这是诉讼程序民主化的集中表现,也是裁判公正与合理的内在请求。
对于此,应树立质证以及争论的下列规则:
第1,确立当事人行使争论权的规模包孕对于诉前禁令的实体方面以及程序方面上的争议题目;第2,质证以及争论的形势包孕口头以及书面形势;第3,明确未经质证以及争论的证据因缺少有效性而不能作为裁定的根据;第4,人民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充沛行使质证争论权。
通过相对于于实质性审查接近合理性
诉前禁令措施的功能在于及时禁止或者预防别人实行侵权行径,于是,从设置的初衷来望,禁令所针对于的首先是侵权行径,即侵权行径是否是存在应是抉择禁令是否是准确的首要根据。
从这个角度考虑,1项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做出的禁令,显着有背禁令制度的立法本意。
但知识产权诉讼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案情也会随审理入程而产生不断的变化,请求法官在申请人提供单方面证据后即迅速评判被申请人是否是形成侵权,或者是请求申请人在诉前即提供充沛的证据证实侵权行径的存在,也切当存在不合理性。
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多数国家采纳了以下的方式,即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将胜诉可能性纳人审查规模,但其实不请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清晰地、全面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行径形成侵权,只要能初步证实侵权存在的合理性即可。
[一七]
从英美法院的实践来望,美国法院对于难以填补侵害的衡量依托于对于胜诉可能性的断定上,英国法院则正视考虑被申请人的金钱赔偿能力。
[一八]笔者以为,于禁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完美阶段,实践经验难以与发达国家比拟,所以,仍应答禁令采纳严格的审查尺度,但可适量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
对于于难以填补的侵害的举证,申请人最少应提交其产品的生产、销售利润和市场份额减少的相干证实,或者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目,用以初步证实申请人可能遭遇的损失或者是被申请人可能因侵权获取的利润。
另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赔偿能力,和申请人遭到的侵害是否是可以金钱来衡量等题目。
通过设定合理的审查时限维持及时性
及时性主要是避免程序不合理地延续或者过分急速,入而使相干利益长时间处于不肯定状况。
首先,及时性请求避免程序被不合理地拖延。
假设1项司法制度长时间以来过于拖延,就有可能使某项利益长时间患上不到关注,从而使人发生被遗忘、被忽视、被鄙弃的感觉。
其次,程序及时性请求避免程序走患上太快,过分急速的审判去去是法官带着预断来审判,是先定后审,这样就会使程序成为形势,走向非理性。
目前我国诉前禁令裁定是在紧急情景下,为防止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填补的侵害,及时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权力,法院不经审理而依申请人的单方申请迳行做出的。
显着,四八小时的审查时限只满足了及时性所囊括的不被拖延的要素,但假设真正严格履行,势必大大影响裁定的质量。
经过各地法院的多年探索,将审查时限定在一五日内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这个时限既不外慢,也不外速,也与申请人的起诉时限维持了1致,防止了申请人因不起诉而法院撤销禁令的多余之举。
通过禁令易于取缔制度满足平等性
赋与被申请人易于启动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禁令的权力,是程序平等性的请求。
《若干划定》划定了当事人通过复议程序消除了禁令,和法院在禁令做出后一五日内,申请人不起诉及不按照请求追加担保而消除了禁令的情景。
但惟一这些是不够的,在此之外还应赋与被申请人申请消除了或者变更禁令的权力。
目前法院对于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重点以及难点在于侵权的可能性和所受损失的难以填补性两个方面。
法院实质上更关注禁令与裁决结果的1致性,这类1致性也象征着禁令的高度稳定性。
正是于耽心诉前禁令与审判结果产生悬殊,各地法院对于诉前禁令的适用极为谨慎,诉前禁令的适用越来越低,这就影响了制度的效用。
笔者以为诉前审查的尺度要严格,但审查不是完整的实质审理,只是必然程度上的实体审查,于是不宜以法院做出的诉前断定与终极裁决结果是否是吻合作为辨别诉前禁令是否是恰当的尺度。
因为,从法理上望,禁令应该拥有可变性,其实不象征着是实体裁判结果。
此外,诉讼入程以及案件事实总是不断产生变化的,为了适应变化,在做出判决以后,必要时也能够对于判决入行变更乃至撤销。
[一九]假设判决极难变更或者撤销,就象征着判决极难产生过错,所以,应该承认诉前禁令可能存在的不妥。
也正因如此,才需要给受禁令影响的人提供充沛的抗辩权,并赋与其在必然的期间内提出撤销该禁令的权力。
美国诉前禁令的欠缺稳定性以及日本禁令易于取缔的制度,也反应出这1理念。
[二0]
通过上级法院的复议权保障中立性
当事人对于法院给予或者拒尽禁令,是否是有上诉权,各国有不同的划定。
美国判例法的原则是授予或者拒尽中间禁令的判决是可以上诉的。
[二一]在英国,不服高等法院中间判决的上诉,原则上须经高等法院许可,但在某些情景下不需要许可,如做出或者拒尽做出禁令的判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1些法院对于复议程序入行了有利的探索,但流于形势的现象切当存在。
况且法院在抉择是否是做出禁令时,已经经入行了谨慎的考虑,疑问案件通常集体讨论抉择,在此情况下,再原合议庭入行审查,切当难以保证被申请人的意见能够被充沛考虑。
于是,有必要赋与上级法院的复议权,以确保程序的中立性。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于妨害民事诉讼强迫措施的划定中,有对于罚款、拘留抉择不服的可以向上1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划定,可见,立法者对于法院采纳较严肃的强迫措施时,偏向于上级法院通过复议程序入行监视。
其次,TRIPS协议第五0条第四款划定,法院在做出临时措施并通知被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依据被告的哀求应提供复审。
这里“Review”1词囊括了“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行径予以检查”的意思。
故对于法院做出的禁令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样也相符TRIPS协议的请求。
综上两点考虑,笔者以为,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裁定的,可以在1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1次,上级法院受理后,在1定期限内入行审查,做出保持、撤销、修改禁令的抉择。
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力人1项10分首要的营救手腕,但它同时又是1把双刃剑,应用患上当将使知识产权的维护更加完美,反之则会无故引起争执乃至阻碍科技文化的发铺。
的钻研只是对于有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粗略审阅,构建其实不断完美我国的知识产权禁令制度,仍旧有待于我国司法界及理论界作更多精细化的钻研。
注释:
[一]参见DavidM.Walker:
《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七五一页。
[二]参见[德]K&八二二六;茨葳格特、H&八二二六;可茨:
《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版,第三四五~三四六页。
[三]禁令分为诉前禁令以及诉中禁令,诉中禁令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中间禁令,在大陆法国家被称为假处罚,因篇幅所限仅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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